违反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许可证核定作业场所进行捕捞的会有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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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许可证作业类型进行捕捞 渔船主被罚2000元
06:29:41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1月17日讯 去年10月,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船在巡查中发现一艘渔船疑似违规作业。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经船主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后,得知该渔船主机功率128.7千瓦,核定作业类型为张网,而渔船甲板上却有70余张刺网,海鲜桶内有三眼蟹50公斤左右,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进行捕捞作业。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船主对如下事实供认不讳:他申请办理变更渔船作业类型未获批准,为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进行捕捞。对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五)44.1千瓦(60马力)以上184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房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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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Mail:&&&&本报讯(记者黄伟励李想文/图)昨日,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福建省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将于5月1日12时开始,南安市今年应休渔船29艘,大多分布在水头巷内村、江崎村及石井营前村等地。其中杂渔具作业23艘,休渔期为5月16日至8月1日;刺网作业6艘,休渔期为6月1日至8月1日。&&&&按照规定,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停泊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船上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渔具修理的,在修理完毕后应立即封存;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异地停泊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回原地;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渔船,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并予以处罚;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有休渔作业的渔船,必须休渔,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从事生产活动;除维持日常生活和避台风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一律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即暂扣捕捞许可证,扣留渔具、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3年来连续违反伏休有关规定的渔船,可以给予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和渔船的处罚;对今年首批违规渔船及船主、有重大或恶劣违规行为者、群体性违规者将给予新闻曝光,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10-20天集中法律法规和伏休规定学习;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伏休期间,渔业辅助船舶为伏休渔船运输冰、油和渔获物的,视为违反伏休制度,将依法予以处罚。伏休举报电话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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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修正)
(日以粤府函〔号文批准,根据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日广
(日以粤府函〔号文批准,根据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水域和国家授权我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第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渔船主机功率和生产经营形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并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
  (一)捕捞许可证是允许外海、近海、沿岸及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在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基本证件;
  (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渔场、渔汛、跨界作业或从事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苗种生产的证件;
  (三)临时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未经批准增加而应压缩淘汰的捕捞渔船,在其过渡阶段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件。
  第六条 本省外海渔场、近海渔场与沿岸渔场的划分是:
  (一)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外侧为外海渔场;
  (二)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以内为近海渔场;
  (三)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为沿岸渔场。
  申领外海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申领近海捕捞许可证的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应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对申领沿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拖网作业。
  第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
  2.主机功率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
  3.掺缯作业渔船;
  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5.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二)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非机动底拖网渔船;
  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3.定置作业渔船;
  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
  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刺网渔船;
  2.钓业渔船;
  3.抛网渔船;
  4.采捕小贝类作业;
  5.放笼等散杂作业。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在特定时间和水域发布临时禁渔或开捕通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滩边罟、闸箔、地拉网、敲(舟古)等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的;
  (三)不接受调整计划改变作业方式或继续使用淘汰渔船进行捕捞生产的;
  (四)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的;
  (五)多次违规作业,损害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
  (六)抗拒渔政检查,不服渔政管理,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国家关于涉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它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和行为。
  第十条 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审批时限使用,但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限1年,需延期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持有外海、近海、沿岸、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应按核定的作业范围和渔场从事捕捞生产。但江河水系互不相通的内陆水域捕捞渔船不得跨市生产。
  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得跨市生产,如确需跨市生产,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渔场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但广州、中山、珠海、东莞、深圳等市渔船在珠江口渔场作业的除外。
  定置作业、采捕小贝类作业和潜捕作业,不得跨县生产。确需跨县生产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渔场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渔场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有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的作业渔场,仍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号《关于翻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东起惠东县大星簪、西至珠海市荷包岛凤尾嘴;禁渔区线外作业的不受东西两翼范围的限制。
  第十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船需进入本省管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凭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证明,经我省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属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3种,拖网、掺缯与定置作业不得相互兼作。
  捕捞许可证核定的近海、沿岸非拖网、掺缯与定置作业不得改为拖网、掺缯与定置作业。
  第十四条 凡新造、更新、购买或引进(进口)捕捞渔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纳入建造、更新、购买或引进(进口)计划后,在渔船即将完工或交船之前,应分别填报《广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或《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五条 渔业经营者变更,原发的捕捞许可证作废,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申领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不办理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遗失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须向原发证部门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有关机关出具证明,经确认后方可补发新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毁坏或遗失,必须在1个月内报失,过期不报的缓发新证3个月。
  第十七条 渔船停航3个月以上的应凭捕捞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视为仍在捕捞生产。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领取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转让或出租。
  渔船报废或不再从事捕捞的,应及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越权发放、擅自更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一律无效,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984年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渔业许可证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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