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冤假错案排名榜等于十个什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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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刑事冤假错案名人录(305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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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锡珍20多年长期进京上访案情简介&&&&1993年春,山东枣庄矿业集团盈利性旧房改造,委托山东枣庄市政府拆迁办公室组织拆迁。拆迁人违犯国务院《拆迁条例》强制性规定,拆迁范围内总计435户全部违法不给被拆迁人签书面协议,拆迁人于是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停电、停水、阻断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拆迁人吕锡珍搬出正在营业中的机动车修理厂,最后于日最后一家迁出。&&&&当时被拆迁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拆迁办提交了关于营业房、土地使用所有相关合法证据,枣庄市拆迁办公室拆迁当时定性被拆迁人房屋为非住宅房,房屋面积259.18平方米,并已经按每平方米每月十五元营业房补偿履行11个月的安置,期限内的过渡费,逾期的一直没给,土地使权3000平方米没给调换安置(除掉房屋占用面积后的,法院和拆迁办实地测量的的面积),1994年前承诺在西外环给予调换并给三通,便于恢复正常营业。&&&&当时拆迁人承诺给被拆迁人回迁四间沿街门市、一间车库。但是,几年过去了迟迟不给依法安置房屋,机械报废、配件更新换代较快大部分配件淘汰,给被拆迁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拆迁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力,从建委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开始,到拆迁办公室、枣庄矿业集团等单位,被拆迁人逐级求助依法,但依然没果。严重的是枣庄市拆迁办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不予依法安置、补偿回迁还不算,拆迁办主任张廷义用刺激性语言伤害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绝望之极,于日早上八点多钟在张廷义的办公室自焚,导致今天终身自残。&&&&通过行政渠道无法解决,最后走上诉讼的途径。由于地方司法严重腐败,一、二审判决故意违背法律勾结律师背叛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已经退费了),两次判决均是违犯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本案拆迁办已经向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日给予不符合事实、张冠李戴的违法答复,根据批复应该按照行政案件受理,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违犯程序,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采用对方违法证据,枉法裁判。&&&&再者,一审两个主题一个案件审理也是违犯程序的。&&&&一审日起诉,52天后受理,97年12月30日判决,98年2月下旬枣庄中院送达判决书,(本判决已被山东高院撤消)随后98年3上诉至山东高院,判决1999年3月送达判决书。一审案卷转送高院时,枣庄法院故意销毁、截留原告有利证据、故意篡改笔录,当时两次庭审长达九个小时,庭审笔录180余页,枣庄中院的法官,竟然故意擅自删改,伪造的案卷中两次庭审笔录38页,而且没有了第二次庭审笔录,案卷自始至终,没签名,笔录没页码,法律规定“制作笔录,必须将审判中的全部活动以及全部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如实记载,不能遗漏,不能增减,不能自行涂改,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笔录是审判的重要证据,一审笔录(违犯《档案法》、规避审监和违犯评查规定)违犯程序!当事人多次维权要求查阅案卷,法官王欣说:“你没有权利”?!主审法官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日终于依法复印到案卷,案卷是伪造的。1998年上诉,山东高院仍然是采纳违法、侵权的笔录和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属于违法“证据”,违犯《证据法》,违法侵犯使用面积100多平方米还不算,判决中还要原告倒贴接近七万元,违犯程序枉法判决。&&&&一、自1997年以来,本人多次将法官伪造笔录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投诉到枣庄中院监察室,要求依法追究王欣一伙错案责任,院长隋明善首问,到2004年元月前没有给任何答复。又多次到市检察院投诉,市检察院华永贵检察长首问,几年过去了,故意违背事实袒护不查。&&&&二、二审省高院依然使用违法笔录(已经提出隐藏证据和擅自删改笔录)和违法证明,有法不依,张冠李戴,颠倒黑白,违犯程序,非法做房屋属性定性(法律无授权任何法院有做房屋属性定性的权力),继续枉法裁判,一直申诉。&&&&几年来就依法追究王欣一伙错案责任,接着逐级举报市委政法委、纪委、人大,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委、省人大,大概是2007年终于把王欣绳之以法了,但是,王欣给当事人造成各种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至今没有得到补偿。&&&&三、不服山东省最高法院的判决,申诉多年,2006年驳回申诉,申诉符合《申诉再审的十三种情形》的多个理由,上北京最高法院申诉是法定的,时至当今不予立案审理,对判决违犯程序、伪造笔录、枉法裁判,有法不依的判决至今不给于纠正。&&&&四、由于长期依法进京上,把违法法官的行为举报到各有关机关,都不予理睬,就采取了网上举报,抨击,2008年奥运会为了稳控上访人员,又于法无据的把当事人以侮辱罪违法判刑2年半,程序违法,证据违法,打击报复,不符合公诉要件,在看守所违法羁押长达近八个月,枉法裁判后关进枣庄监狱,并且没有档案我是越狱出来的?档案哪里去了!?。老问题没解决,新问题又出来了。&&&&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公诉机关法律没有授权介入,严重危害社会那是结果罪,受害人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还必须有一定的被害结果,人大网站2002年司法解释的很清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我不过在互联网上揭发检举法院违法庭长王欣绳之以法而已,奥运会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回报“骂法院”来实现打击报复罢了。枣庄市两级法院又制造了新的冤假错案。判决当事人侮辱罪于法无据,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要经得起检验。事实胜于雄辩。请司法系统领导明察,还当事人十几年来的冤屈。真正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致&&&&泣求&&&&法院检察院主持公道&&&&吕锡珍呈上&&&&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21套证据(都带说明)和全套违法庭审笔录计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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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申诉人:吕锡珍,男,日出生,汉族,原个体业主,现无业,住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107号,电话:;&&&&申诉人因1993年违法拆迁安置补偿而长期依据《宪法》四十一条正常进京上访,奥运会之前地方党政为了稳控,非法干预公、检独立办案,采取非法稳控违法手段介入自诉案件,被非法判处“侮辱罪一案”,不服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刑字第216号判决书和枣庄市中级法院(2008)枣刑一终字第62号裁定书,依据习总书记的讲话和宪法、刑法、《法发【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现行规定,现再次提起申诉(2008年12月开始至今已经多次申诉)。&&&&审诉请求:&&&&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撤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枣刑一终字第62号裁定、撤销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刑字第216号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申诉人认为一、二审两级法院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事实与理由:&&&&依据党中央习总书记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示精神和最高法日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确有冤假错案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依法及时纠正。加上”山东省高院白泉民院长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中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一主线,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高层近期出台多个文件中强调:“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本案侮辱罪定性就不符合构成要件,只有被侮辱人精神失常或者是被侮辱的是外国使节,必须要有侮辱后造成危害不良结果的,公诉机关才能介入(法庭上问公诉人:“这十二个被侮辱的所谓当事人,有多少精神失常了?”公诉人说:“不知道。”申诉人又问:“不知有几个精神失常的凭什么公诉?”问后公诉人整理材料离庭了,接着审理结束了。),判决书所谓的被侮辱的十二个原告当事人,没有一个到庭参加诉讼的,他们都是权力部门精通法律的国家公务员,假设有人侮辱他们,他们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用不着公安、检察、法院代他们公诉。申诉人只是依法公开举报、揭露1993年拆迁机动车修理厂,建委拆迁办安置补偿不合法,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法《法复【1996】12号批复》,经地方房屋主管部门仲裁过得应该按照行政案件受理,不能按照民事案件受理,拆迁案件审理法官伪造笔录,枉法裁判,及其建委不依法安置等事实。就此申诉人长期进京上访举报揭发,2008年为了奥运会,为了稳控上访人不进京上访、包案领导不被惩罚和扣除稳控风险金为目的,地方党政不顾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犯程序、构成的要件不符,再加上地方办事处党委书记法庭出示伪证,伪造事实说在:“在天安门广场裸奔,损坏国家形象。”没有依据,没有照片和录像,凭空捏造。党和国家形象不是当事人损坏的,当事人没有那样大影响力和破坏力,当事人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十几亿分之一的一个分子,能损坏几千万人的一个权力部门的形象那是无稽之谈。申诉详细事实理由如下:&&&&一、申诉人不仅主观上不具有公然贬低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故意,而且客观上没有导致他人人格尊严损害的结果。&&&&申诉人在网上发帖子、多次举报,是因为申诉人动迁安置时,申诉人上访信中所提及的刘连喜李根龙收取贿赂(已查明)等四人不依法按规定给申诉人回迁安置补偿,同时也不执行《拆迁管理规则》的规定和申诉人签订补偿协议,申诉人不服起诉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案件两个主题,当时186页的开庭笔录被主审法官王欣擅自删改到38页,并且每页笔录下方根本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页码,这种不正常的违法笔录都知道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的。(起诉后,要当事人自己买法交到法院等52天不正常立案。所以,注意到笔录的多少,就怕伪造。)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当时多次找到枣庄市法院领导、法院纪检、检察院、党政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即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反映此事,希望能够解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个案件两个主题、篡改笔录、隐藏证据、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不顾拆迁当事人已经被逼自杀的事实,还伪造庭审笔录的事情。但却石沉大海,无人问津,互相推委,渎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敷衍,忽悠当事人。”申诉人被逼已经自杀过了,无奈之下只好通过网络发帖子,以实名公开信的形式反映问题。申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帖子反映问题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是通过网络向上级部门揭发某些公职人员不依法行使公权,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之所以在网上发帖子,是想通过舆论监督,引起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而且申诉人在公开信中所谓侮辱语言是由于激愤在反映问题的通篇论述中穿插这几句地方方言过激的抨击性语言,所反映的问题也是这些人的所作所为,申诉人并没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也没有故意而为之,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行使公权、不作为的情况的真实反映。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损害后果。&&&&二、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其人格名誉、社会公众形象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自身不依法造成的,而不是申诉人损害的。&&&&原审判决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前提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事实上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除了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外,其人格尊严、个人名誉,亦是履行职务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申诉人认为其在网上发表公开信正是对这些违犯党纪国法的人的公职行为所采取的舆论和监督方式的一种评论,申诉人和这些人之间,没有任何恩怨情仇,因此谈不上对他们的个人名誉、人格尊严的侮辱,有些过激性语言,但不是侮辱的语言,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对违法行为人经常用到的语句,这些人的公众形象的损害是他们自己不依法损害的,申诉人只起到了告诉他们的作用。申诉人“动迁案”经省高级法院判决已经推翻了枣庄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己证实一审判决错误,该判决的主审法官已被刑事处罚,并清除了法官队伍;其他人有的被判刑,有的进行了行政处理,这难道不是这些人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吗?怎么能说是申诉人“骂他们”的行为造成的呢?显然不是。这些事实不是最好的证据吗?不知一、二审法院还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这些事实只能证明他们不依法、失职、渎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歪曲事实、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把自己的公众形象损害的。&&&&三、国家机关的声誉不等同于严重损害社会秩序。此案不属于公权管辖,属于私权范围,不应是公安、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前两点已谈到了申诉人在网上发表公开信,反映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现象,虽然这些人分布在地方国家党、政、公权机关各部门,但他们的个人名誉,是他们自己违法,不作为,乱作为所造成的,而且他们也是各个国家机关的个别人、个别现象,代表不了整个国家机关。退一步讲,即使对国家机关的声誉有一定影响,也是这些人自己违犯宪法、国家法律、法规不作为造成的,而不应归罪申诉人。&&&&另外,刑法上所指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所引起的被害人的精神方面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致使被害人无法告诉。本案中涉及的十二位枣庄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哪一位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可是他们并没有主张,因为他们并不认为申诉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名誉,而且他们的名誉没有受到损害,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损害、危害了。故本案“国家机关的声誉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能划等号,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越权逮捕申诉人和检察院乱作为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却硬把他们罗列在一起,属于严重的逻辑错误,致使不属于公权管辖的案件变成越权管辖,最终导致本案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四、本案二审上诉后,因为上列十二人中就有枣庄市中级法院个别领导等人,所以,枣庄市中级法院应该依法回避,申诉人上诉书要求由异地法院管辖审理;并请求山东省高院将案件指定枣庄市以外的法院管辖审理。但是,枣庄市中级法院违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定。&&&&申诉人是因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不公、有法不依、使用法律错误、擅自删改庭审笔录,导致申诉人通过上访寻求解决途径,在仍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才通过网络的平台,向上级反映该案所涉及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这些人有的是枣庄市中院的,有的是上级部门。本案一审时,申诉人考虑过管辖问题,但是申诉人认为法院是能够公正审理此案的,但经过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的审理并不公正依法,现在一审法院所对应的二审法院即枣庄市中院是所谓“受害人”所在的单位,这不能不让申诉人认为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申诉人有理由提出枣庄市法院应当回避,此案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此案违反法定程序,审限超过法定的期限。&&&&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本案的公诉机关于7月末,移送起诉至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9月 26号开庭审理,11月 3号才下达判决,己超过法定审限,从而影响到了本案的合法公正性。&&&&六、本来二审枣庄市中级法院依法应该回避,应该由山东省高级法院安排异地审理,但是,枣庄市中级法院根本就没有依法转交山东省高级法院,而是擅自枉法裁判。本案件中吕锡珍上访和实名举报都牵扯到枣庄市中级法院的个别领导,由于,枣庄市中级法院没有依法回避,本来不应该成立的罪名,遭受了两年半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综上,此案在程序上自诉案件公诉违法,在构成犯罪要件上不符合规定,在证据上“上访”和“侮辱罪”那是两码事,风牛马不相及的。公安取证违法,检察院公诉违法。损坏“国家机关的声誉”于法无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没有危害结果。侮辱罪是要有侮辱危害结果的,所罗列的十二个公权利人没有一个不知道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没有一个不能上班有精神失常的,公权利人的权利和公民权利不能划等号。明显是错案,是一大冤案。申诉人因正义之举却无辜被羁押判刑,日由市中区公安局审讯室两天两夜的轮番审讯后关进枣庄看守所,2009年元月14日上午送进枣庄监狱,在看守所七个半月之久,经受过烤、晒(笼子里干活)、冻(室内饮水都冻成冰棍)、饿、公安疲劳审讯两天两夜不叫睡觉,60多岁的人在看守所强制开飞机、潜水艇、照镜子、洗澡(12月天凉水洗)包饺子、上销子、弹钢琴、关电灯等非人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折磨(看守装聋、装瞎),抢夺食品衣物、(强制拨蒜、做节日灯、绢花、纸盒、每半月剃一次光头等,公安利用威胁、恐吓非法取证,党员、国家干部办事处书记法庭违法举证捏造事实(天安门裸奔)、进行陷害打击、压制、报复逼害信访人,此案当事人及其家人饱受了太多的冤屈与身心折磨(三伏夏天、三九严寒、阴雨大雪按时家属送物品衣物鞋帽,每月10、20、30日上午,过期看守所不收),2008年办事处副书记出面给贿赂女婿并谈话,从此造成抛弃妻、儿占房不归的事实(房子是我们买的)。办事处领导给儿媳父母施加压力,儿媳抛下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一个好好的和谐幸福的家庭就是因为依据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支离破碎一系列的不公,并将因一审不公的判决而继续备受长达两年半羁押的煎熬。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弘扬社会和谐与安定,乘借十八大三中全会的东风,望法院依据最高法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不能因上访而制造冤案。”为契机,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申诉人法庭上多次声明:“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行使公民权利,何罪之有?”法院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消除申诉人被打击、被报复、信访人逼害,还上访申诉人一个清白,同时也给申诉人一家精神上有个安抚,并作出公正的判决,真正切实履行“以人民利益至上”、“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省高院白泉民院长11月18日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再次强调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减少上访,避免到北京天安门、西郊宾馆、使馆区撒传单,放爆仗、自杀等不和谐丢人现眼事件的发生。请求法院依法还申诉人一个清白。祝愿查阅本申诉状主持公道的法官全家老少长寿健康!万事如意!心想事成!阖家团圆!申诉人全家不胜感激和叩谢!&&&&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吕锡珍&&&&继2010年 9 日6日出监后&&&&日重诉&&&&注:本案依据程序,通过地方法院立案庭庭长殷建强和法院院长日交往市法院。本案从2008年12月开始家属、孩子去北京由省高院邢主任转交周凤森,2009年元月去济南找周凤森不理不接见,后又多次提交申诉,至今(2013年12月)没有立案审查,经超过好多个60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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