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状态 已离校 退学学籍问题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_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研〔2009〕4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研究生报到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不报到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入学体检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新生入学体检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读生必须持研究生证到各学院(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在京外企业工作站实践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指定负责人逐一负责确认并统一到各学院(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请假,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累计因私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请病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企业工作站实践期间请假手续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被公派出国出境学习者,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离校手续。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出境前应办理退学手续;与国外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出国出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回国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结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婚育管理规定(暂行)》办理。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可办理休学。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如因专业撤销或无法提供必要条件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再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方可休学。因病休学者,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同时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办理。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休学期间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到校医院复诊,复诊合格后持医院证明和《申请表》到所在学院(研究院)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对休学研究生,学校一旦发现其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且由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工作部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对已经办理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对其予以退学并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选修课程及参加课程考核。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一门课程不合格,重修考试两次仍不合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经导师、学院(研究院)考核建议,研究生院核查,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或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五)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校确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两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经学校确认无正当事由者;
(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被学校认定不宜继续培养者;
(十一)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十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十三)符合其他规定应退学者。
第二十条&&退学研究生,经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未能送交本人的在校园网公示两周,视为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派遣工作等按北京市教委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学生离校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授予称号等。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七、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年及以上休学经历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四年,其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三年;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年及以上休学经历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其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四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生阶段)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均为七年。
硕士研究生在学年限超学制(休学顺延除外)即为延期,延期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间免交学费,不享受校内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不安排住宿,也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者,研究生院发放告知通知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他实践环节,满足课程成绩优良,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突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研究院)讨论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半年。学制为两年的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德育和体育达标,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补做毕业论文、修改毕业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工作一年办理三次,以学期为单位,分别在每学期的期末和秋季学期的开学初,毕业答辩截止日期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时间一致。各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生的毕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同时撤销电子注册信息。证书无法追回的,通过适当方式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相应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学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全面实施,2013级及以前的研究生已发生的学籍异动及相关的学习年限等规定仍按照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等级:书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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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浙江大学&&&【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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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㈠在1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㈡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㈢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㈣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㈤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给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括直接攻博生、提前攻博生)的;   (2)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   (6)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7)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8)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1)、(2)、(3)、(5)、(6)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办公网公布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或研究所(室)、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4)、(7)、(8)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攻博生入学3年以上、提前攻博生转博后1年以上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可以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取消学籍和博转硕的处理,经分管校长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长签发文件后执行。退学、取消学籍及博转硕的决定文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转硕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1周内办妥转硕有关手续。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还清贷款),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管理部门领取决定文件与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在学校内公布2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直接攻博生与提前攻博生退学的作硕士生肄业);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人事档案在校内的学生退学后可以按原有学历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㈡定向和委托培养生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后回原工作单位。   ㈢其他退学、取消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6.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三十条 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4年;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直接攻读博士生的学制为5年、从在读硕士生中选拔的提前攻博生的学制为硕士与博士阶段总和5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2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3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延期,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时的半年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延期,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费用。   延期申请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后方为有效。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当相应延长修学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研究期间得到对方资助的,不同时享受校内普通奖学金。   直接攻博生与提前攻博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当向学校交还已享受的超过硕士生学制规定时间的普通奖学金的差额部分。超过硕士学制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并缴纳有关费用。   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的,准予毕业;符合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的,在提前进行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   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完成一年以上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能完成其它学习环节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到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原就读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证明、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就业环节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各学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院毕(结)业研究生名单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经批准提前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毕业研究生应当参加毕业体检。毕业生体检在派遣前半年内进行方为有效。体检由学校医院负责安排日程。   第四十二条 毕(结)业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备案的就业方案,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就业规定者,由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人事档案退转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个别已达到学制年限、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的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如有用人单位同意其先报到工作的,可以申请预就业。   预就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拟答辩时间,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同意后实施。预就业申请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预就业者按研究生毕业前原有学历实行就业。预就业以1年为限。实行预就业者,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有国家助学贷款者还应当在离校前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预就业者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研究生名单;符合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逾期不能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医学7年一贯制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的,生育所需费用自理,生育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办理时间在每学期末。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版)》(浙大发研[号)、《关于简化研究生因私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浙大发研[2003]11号)同时废止
来源:233网校-责编:liuchengkai&&&
[复试] |||||
4月23日 9:42
在职研究生一般是几年丫,学费是多少啊~~~
4月23日 9:39
单词是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的基础,又该如何迅速扩大词汇量呢?大家有什么好的记忆方法...
4月23日 9:38
2013年在职工程硕士什么时候报名丫~~~
4月23日 9:37
在职联考其实是一种综合实力和心理状态的双重竞争,那么怎样才能从心理和技巧上面对考试?
4月22日 14:38
2013年在职工程硕士考试学费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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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文  号:[88]科发教字024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院属各单位:
  我院曾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试行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两年多来,在试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又提出了许多改进学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建议以及国家教委近年来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原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订好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希望各有关单位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有关单位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此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校)报到,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有下例情况之一者,经所(校)长批准,取消入学,退回原单位;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1.无故逾期两周不到者;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
  3.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5.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所(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病愈入学者,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提出入学申请,经所(校)核实并复查身体,确认能够竖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按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校)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在所(校)学习期间享受与同类研究工作人员相同的劳保待遇。在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可放寒暑假;在研究所学习期间每年休假一个月。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本单位确实无法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校)教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所(校)长批准,报院教育局备案。
  凡经批准转学的,应首先在院内解决,院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到院外对口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原培养单位要征得转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与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班的学员不得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委托代培研究生不得转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期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书籍费停发;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发给70%;休学离所(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培养单位复查,确认能竖持学习者,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及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确实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除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外不得退学。非经院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包括短期出国)。擅自接收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事故者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完成规定的学分。培养单位及导师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对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及教育部门提出,所(校)长批准,予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在学习中,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学或取消学籍;
  1.硕士生的必修课程(一般指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有一门课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计划者;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或擅自离所(校)两周以上者;
  6.患有精神病,严重疾病,经医院论断证明,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第十四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安排
  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自批准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和书籍费;其他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在通知离所(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和停止公费医疗。
  第十五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课程未完成者,可以发给肄业证明;学完全部课程且考试(考查)合格者,可以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所(校)者(含自动退学),不发学历证明。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应于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章、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所(校)规定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所(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所(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撒消留所(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或煽动闹事,扰乱所(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刑律者;
  3.蓄意破坏公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灶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打架斗殴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5.违反所(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培养单位有责任认真进行复查,对竖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处分由所(校〕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提出,征求导师意见,所(校)长批准。对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其家庭所在地,培养单位不负责安排。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所(校)规定的日期离所(校〕,并停发助学金,停止公费医疗;逾期不离所(校)者,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或导师提出,所(校)同意,可以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免修该门课程(不包括政治理论课)。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劳动等任务,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确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增拨经费。
  毕业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于政治思想、劳动、学习、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学完规定课程,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经所(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硕士生未进行论文答辩,但按计划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者,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硕士生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进行了论外文答辩,但未通过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暂行工作细则》执行。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将以上程序合并进行。
  硕士生和博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对不顾国家需要,竖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从宣布分配方案起至三个月后,由培养单位取消其分配资格,取消所授学位,限期离开培养单位,特其退回家庭所在地,并报院教育局、干部局备案。
  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包括、福利和劳保)。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比脱产研究生长一年,但不算延长学制。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和学术水平与脱产研究生一样,不得降低。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为了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要结婚。特别情况由所(校)领导批准,但分配工作时不能作为照顾的理由。入学前已婚者,应当晚育,培养单位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确保培养研究生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除代培生、在职研究生外,户口一律落在培养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不得随意迁出。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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