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么这张建筑电气施工图识图的安全指示还接通信线

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疑难问题第一章 编制深度以及设计依据等【问题 1】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内容不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 4.5.3 条规定,缺少建筑物概况、负荷等级及其照度设计标准等内容。 【措施】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 4.5.3 条要求在施工设计说明中列入工程 设计概况。 施工图设计说明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电
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DX003 执行。 【问题 2】 设计中只在平面图中标注导线型号及规格,而系统图中各路配电回路中却无 导线型号及规格。这样的图纸是否满足审图要求? 【措施】配电系统图中无导线型号及规格不是完整的系统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第 4.5.4 条 4 款 1 项的规定。 【问题3】配电系统图中接触器、热继电器只有型号的编号,而无接触器规格和热继电器 的整定值。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措施】审查中无法判断其设计是否正确,视为设计深度不够。 【问题 4】在设计说明中,用“本建筑物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或“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 管线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的一句说明,代替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施工图设计。 【措施】总等电位联结是接地故障保护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筑物防雷的重要措施。依据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 4.5.4 条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绘出“建筑 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 。 【问题 5】弱电设计过于简单,设计深度往往达不到要求,比如有的设计,不出系统图、 平面图与系统图对不上、图中绘几个出线口绘几根连接线、施工方式、穿线型号、穿线管径也 无说明。还有的设计不管穿线多少,一律采用一种管径等等,审查可否允许。 【措施】不允许,视为设计深度不够。 【问题 6】河北省《05 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要求不同之处, 应以哪个图集为准。 【措施】标准设计图集不同于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图集仅供设计人员参考,具体选用何种 图集由设计人员确定。如果图集违反设计规范或者图集有错误,就不能采用。-1- 【问题 7】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执行? 【措施】 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 1、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考虑国家标准是最低的要求, 至少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2、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宜”或“可”时,允许按行业标准略低于国家的规 定执行。 3、若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4、若行业标准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但其版本早于国家标准,考虑到国家标准对该行业 标准的规定有所调整,仍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5、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问题 8】已经有省人防审查机构专门进行人防审查,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防 空地下室是否要审核? 【措施】需要审核。第二章 供配电【问题 1】供电线路的供电半径偏大,造成系统阻抗、电能损耗增大,降低了供电质量, 不利于节约能效。 【措施】供配电距离应根据供电负荷,供电半径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情况下,负 荷力矩超过一定值时,宜考虑增设配变电所。当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集中在配电间时,其供电 半径宜为 30~50m。 【问题 2】 对一级负荷设计的供电电源不符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第 2.0.2 条规定。规范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 时受到损坏” ,而设计中往往仅要求为两路 10kV 或 220/380V 电源,不对两路电源的来源提出 任何要求。 【措施】采用两路 10kV 高压电缆引入时,在设计图纸中应要求两路电源分别引自不同的 电压为 35kV 及 35kV 以上的区域变电站, 或同一个电压为 35kV 及 35kV 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内的 不同母线段。 (解释)当多路 220/380V 外线电源引入,设计说明中应注明该变电所的电源应满足一级-2- 负荷的要求,并注明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 【问题 3】在有双路 10kV 电源供电条件情况下,设计中对一、二级负荷不采用双路交流 供电方式,而采用一路交流供电加 EPS 装置供电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措施】这样做是满足对一、二级电力负荷供电的要求的。但是如果已经有满足规范要求 的两路外部电源,对于一、二级电力负荷,尤其是对于大容量负荷采用 EPS 供电时,应进行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审图机构应请设计院提供该文件,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问题 4】 在设计中已采用双路交流供电方式下, 应急照明配电中不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 而采用一路配电和灯具自带蓄电池配电方式是否合理。 【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5 年版)第 9.2.1 条的条文说 明: “根据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实际作法,一般都采用城市电网的电源作为 应急照明供电” , “高层建筑如果有条件, 也可采用蓄电池组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的电源。 ” 对于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两路电源末端自投、一路电源加蓄电池(或 EPS) 、两路电源 末端自投加蓄电池(或 EPS)都是满足规范的做法。 【问题 5】7~9 层的中高层住宅客梯能否采用单电源供电? 【措施】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3.1.2 条及第 10.4.2 条,中高层 住宅客梯为二级负荷。规范并非要求对所有的二级电力负荷采用两路电源末端切换装置供电, 对于列入二级电力负荷的普通客梯来说,可以从变电所或配电室引单电源供电。 【问题 6】将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87 第 11.1.1 条第 1、2 款的建构筑 物的消防电源按照二级负荷设计,审图机构如何掌握? 【措施】GB50016-87 第 11.1.1 条规定了对消防电源的最低要求,在有条件的场所,如果 投资增加不是很多,按照二级负荷供电时,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 【问题 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10.4.2 条规定电梯电源应由专用回 路供电, 在同一个机房内安装的并且均为消防电梯或均为非消防电梯, 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个双 电源互投装置供电。如标准图集 05D8-P19 所示。 【措施】可以。 【问题 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 年版)第 9.1.2 条:消防水 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端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如果风机控制 箱和末端电源切换箱在同一个房间里或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是否可以认为符合末端切换的要-3- 求。 【措施】GB05 年版)第 9.1.2 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 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条文解释 “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 箱, 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 又如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 , 因此末端电源切换箱应在消防设备各自的机房内。而且,为减少配电环节以免影响可靠性,宜 与消防设备的控制装置一同设置。 【问题 9】在防火规范中并未提及排污泵为消防用电设备,而设计中总是出现排污泵与消 防设备共用一个回路,请问什么样的排污泵可与消防设备可共用一个回路供电? 【措施】 影响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排污泵视为消防负荷。 其余的排污泵视其作用来确定电 力负荷等级及供电方案。 【问题 10】对于三相线路中四极开关的应用,有何统一规定? 【措施】关于三相线路中四极开关的问题,目前有以下的较为统一的意见: 1、为减少三相回路断零引起的事故,在设有总等电位联结的 TN-S 或 TN-C-S 系统中,应 选用三相三极开关。 2、TN-C 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 3、TT 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IT 系统当引出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5、末端双电源转换开关的 RCD 需视有无产生杂散电流而确定其极数。例如,两电源同在 一处, 共用低压配电盘, 应选用四极, 否则 RCD 将因杂散电流误动或拒动; 如两电源不在一处, 则可采用三极,RCD 不会误动或拒动。 6、带漏电保护的两个电源回路下级的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7、在两种不同接地系统间的电源切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问题 11】建筑物电源进线设计采用 TN-C 系统,PEN 线进行重复接地后,改用 TN-C-S 系 统,建筑物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当电源进线设漏电保护时,采用四极开关还是三极开关? 【措施】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4.5.6 条的要求, “在 TN 系统中,当 能可靠地保持 N 线为地电位时,N 线可不需断开” 。在建筑物已经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的情况下, N 线可不断开,设有 RCD 保护的开关可以采用三极四线的漏电断路器,也可采用四极的漏电断 路器。 【问题 12】配电线路采用的第一、二级之间保护开关电器,其动作不具备选择性, 各级-4- 保护之间不能协调配合。 【措施】GB50054-95 第 4.1.2 条规定“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 选择性; 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 (1)配电线路缺少选择性配合,当发生短路或过载时,增加了不必要的停电事故,降低 了重要负荷的供电的可靠性。因此,上级断路器宜有短延时脱扣,整定电流和延时时间可调, 以保证下级保护先动作。 (2)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应与系统的接地形式相适应,处理好灵敏性与选择性的配合关 系。配电系统的第一、二级保护开关电器应具有动作选择性。对于重要负荷其配电线路上下级 的开关,应采用选择型保护电器,对非重要负荷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问题 13】采用放射式配电时,上级配电箱的出线开关与下级配电箱主开关都选用断路 器控制,二者之间是否必须满足选择性要求? 【措施】这样的两级不应该理解为规范中的“上级”和“下级” ,二者之间也没有必要满 足选择性要求。 【问题 14】 《住宅建筑规范》GB 和《住宅设计规范》GB 均要求“每 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如果住宅 楼每套住宅的总开关采用负荷开关,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果在采用三相电源的情况下, 是否 需要采用四极开关? 【措施】对于规范的这些要求,我们还不清楚规范编制者的用意,鉴于 GB 的 相关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在得到权威的解释前,应按照规范执行。 【问题 1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4.3.5 条规定,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 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 设计中对于消防用电线 路的断路器选型不符合规范规定,许多设计中仍选用有过载保护的热磁脱扣器。 【措施】 消防设备配电回路短时间过载并不会立即引起火灾, 必要时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 度运行,来保证重要设备运行不中断。设计时,消防配电线路断路器可选用单磁瞬时脱扣器, 或选用过载报警不动作型的热磁脱扣器(据了解,目前有厂家生产“过载保护只作用于信号而 不跳闸”的低压断路器) 。同样道理,对无备用设备的消防水泵等,其二次控制回路热继电器 触点,不应动作于切断电路,而应发出报警信号。 【问题 16】如何确定防火灾漏电断路器的使用范围? 【措施】GB50054-95 第 4.4.1 条规定“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5- 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接地故障根据故障形式又分为金属性及电弧性两种。应当承 认,对于防止电弧性接地故障来说,采用过电流保护和零序电流保护其效果都是有限的,而采 用剩余电流保护是非常有效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 应逐步加大使用防火灾漏电断路器的使用范 围,新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体现了这一精神。除 了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 关条款也应该逐步得到实施。 作为审图机构, 应鼓励设计者在合适的场合采取防火灾漏电保护 措施。 【问题 17】 医疗电气设备的插座回路的漏电动作电流设计为 30mA, 不符合 JGJ/T16-92 第 14.3.11 条。 一般家用电器插座回路的漏电动作电流设计为 30mA。 而医疗电气设备如心电图等 直接与人体接触,如果漏电对人体的危害会更大,按规范宜选 6mA。 【措施】答:新修编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即将实施,对于电气安全方面的条文, 与 IEC 基本一致,大家可以参照新规范执行。 JGJ/T16-92 的 14.3.11 条,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05 年的送审稿中,也对该条 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有限范围内附加使用不大于 30mA 的剩余动作电流的保护器要求。 【问题 18】多种图集、手册的电线、电缆的载流量不一致,审图机构采用何种标准? 【措施】宜以《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5 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 523 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2 为准。特殊电缆以 生产厂家提供的参数为准。 【问题 19】配电柜母线未考虑动、热稳定性。 【措施】根据规范要求,配电装置内的母线不仅要考虑导体的载流量,而且母线导体还应 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如果设计院不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不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生 产厂家在不了解系统短路电流参数的情况下,加上对成本的考虑,只能按照载流量选择母线, 这样配电装置的动、热稳定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于中高压系统,设计应提出短路电流热效 应值(供核算热稳定用)以及三相短路峰值电流(供核算动稳定用) 。对于低压系统,一般情 况下,按照动稳定计算出的母线均满足热稳定的要求,设计提出三相短路峰值电流即可。 【问题 20】实际设计中常常有变电所直配的小容量设备,而这些小容量设备回路的电缆 截面未进行热稳定校验。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2.2.2(三)条的规定,导 体应满足热稳定的要求,对于绝缘导体应按 GB50054-95 第 4.2.2 条的规定进行热稳定截面校 从满足负荷电流、 验。 如变压器容量 1000kVA, 直配电动机容量 4kW, 采用 YJV-4×4mm2 的电缆,-6- 电压降及机械强度看均可满足规范要求,但却无法满足热稳定的要求。 1000kVA 的变压器,由其低压柜引出的交联电缆最小截面为 25mm 。很显然 4mm 的电缆无 法满足热稳定的要求,但若采用 25mm 的电缆很多人认为浪费,且无必要。建议审图机构统一 意见,统一要求。 【措施】 对于绝缘导体应按 GB50054-95 第 4.2.2 条的规定进行热稳定校验。 : 当出现开关 采用普通断路器无法满足热稳定的要求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采用二级配电方式;增大导线 截面;采用熔断器保护;采用限流型低压断路器保护。 实例 1:按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 11-2,采用不大于 25A 的 RT16 熔断 器,可以保护 2.5mm2 的 PVC 绝缘铜导线。 实例 2:1000kVA 的变压器,低压侧预期短路电流有效值可达约 20kA,如果采用某品牌的 , 100A 限流型断路器,整定值为 25A 时,制造厂提供的允许通过的能量值 I2t 为 2×105(A2s) 允许采用 PVC 绝缘铜导线截面为 4 mm 。 【问题 21】常见问题:设计者仅凭对电缆、电线载流量的要求确定各单体建筑进户电源 线路。 【措施】 电源线路由上级保护开关保护, 因此单体设计按照载流量选取的电缆截面不能作 为最终的设计结果,而应在外线设计时,根据对电压降的要求以及系统短路数据来确定。 【问题 22】住宅电气设计,把电气、电信干线和公共功能电气设备布置在套内。 【措施】这种布置方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第 8.1.4 条和《住宅设计 规范》GB(2003 年版)第 6.6.4 条的规定。 【问题 23】住宅套内安装 1.8m 及以下的电源插座,设计采用一般型插座。 【措施】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 第 8.5.5 条的规定,安装在 1.8m 及以下的 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时发生触电危险。 【问题 24】民用住宅中,半地下室和车库房间内设电源插座多数与照明同一回路,是否 可行? 【措施】民用住宅的半地下室和车库房间内一般仅为一灯一插座,为节约起见,插座与照 明可以采用同一回路供电,但应增设漏电保护装置。 【问题 25】在卫生间设计中,卫生间内最好不装插座,因为人在洗浴时,皮肤电阻值降 低,容易出危险。但家用卫生间往往有洗衣机等用电设备,插座装在 2 区以外可否。要否还要 采取其他安全措施。-72 2 2 2 【措施】应依据第 14.8.2.9 条的要求,即: (1)在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 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I△n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超低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澡盆的电 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问题 2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第 6.2.8 条规定,照明配电 箱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为 1.5m,而设计规范对于这个高度无规定,如果设计图纸中有的要求 为 1.4m 或 1.3m,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措施】一、如果设计图纸有要求,施工单位首先应该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如果设计图纸 没有规定,可以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如果设计图纸给出的安装高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 【问题 27】消防用电设备(包括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当明敷设时,采用的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却为普通型,不具备防火保护措施。 【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第 11.1.6 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 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敷时(包括 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 28】 消防配线暗埋管时是否一定要写明暗埋管的厚度值?一般施工埋管中均在 3cm 以上,应能满足此条要求。 【措施】要求设计者对线路埋设深度作出要求。 【问题 29】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5.2.7 条,线缆在建筑屋顶棚内敷 设,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在不少设计中采用了塑料管或塑料线槽,但设计说明中-8- 却要求在吊顶内暗敷。 【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划》GB 第 11.2.3 条规定“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 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 管、采用密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措施。 ” 【问题 30】关于普通导线金属线槽敷设问题,本来金属线槽与钢管有一定共性,钢管配 线规定不同回路不能穿入同一钢管, 而金属线槽布线却无此规定, 造成住宅楼几十户采用普通 导线穿入同一金属线槽,而规范对此并无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措施】首先,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不同回路的线路是可以穿在同一根管路中的, 《低 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5.2.16 条规定: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 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 50V 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 其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9.7 节“金属线槽布线” ,对金属线槽布线 有具体的要求。 如果载流导体根数过多时, 需要考虑导体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还要满足第 9.7.3 条“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 20%”的要求。 只要设计完全满足规范要求,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 【问题 31】远方控制的电动机,缺少设置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不能保证人 身和设备安全的可靠性。 【措施】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第 2.6.3 条及第 2.6.4 条有下列规 定: 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开关, 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 当需在不能观察 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 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远方控 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第三章-9-电气照明 【问题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第 6.1 节所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 行值和目标值,我们应该控制哪个指标。 【措施】不得高于现行值,力争达到目标值。 【问题 2】建筑照明设计不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第 3.2 条及第 3.3 条和 《住宅建筑规范》GB 第 10.1.4 条规定选择照明灯具、光源及其附属装置。照明功 率密度超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第 6 节的规定。 【措施】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第 3.2 条及第 3.3 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涉 及到节能,审图机构应从严审查。况且,不按照这些条文执行,就不可能满足强制性条文 GB 第 6 节关于公共建筑设计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 GB 第 10.1.4 条规定“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取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 能控制措施” 。GB 是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且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问题 3】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第 3.2.3 条第五款的规定,一般情况 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现住宅设计中多数还是选用的白炽灯, 我们认为住宅 选用灯具主要是为施工验收时用,实际灯具选择是用户自行选择(无法控制)审查中是否可不 执行此条。 【措施】可以。 【问题 4】对哪类建筑物及其该类建筑物的哪些部位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掌握 不准。 【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第 11.3.1 条、第 11.3.4 条、第 11.3.5 条,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 年版)第 9.2.1 条、第 9.2.3 条, 《住宅建筑规 范》 GB 第 9.7.3 条,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第 9.0.4 条的规定都是设置应急照明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 【问题 5】 对于设计阶段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散路线的地下商店审查时, 是否要求按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第 11.3.5 条执行,如何设计方为满足要求? 【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第 11.3.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 的。在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散路线的地下商店时,可留待二次装修再设计,但应在施工图设 计说明中明确提出。 【问题 6】蓄光型疏散标志灯可否完全替代灯光型疏散指示灯,若不行,依据是什么?- 10 - 【措施】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 提供的资 料,蓄光型疏散指示灯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时使用效果不好,只能作为电光源型疏 散指示灯的补充。出于同样的考虑,在顶棚安装的疏散指示灯只允许采用电光源型。 【问题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第 7.2.12 条提及的Ⅰ类灯具,何为Ⅰ类灯 具,其分类标准到哪里查阅? 【措施】 分类标准见 《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 GB/T12501-92, 也可参见 《工 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 (第三版)第 917 页。 I 类设备具有可导电的外壳,只有一层基本绝缘,但外露导电部分上配置有连接 PE 线的 端子。 【问题 8】照明灯具配线是一律采用 3 根线(L、N、PE) ,还是安装高度低于 2.4m 时加 1 根 PE 线。 【措施】对于采用 TN 系统供电的防触电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灯具,不管它的安装高度为多 少,均应接 PE 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4.4.2 条指出,采取了五种措施之一后不需要再采 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对于未采取这五项措施的Ⅰ类灯具均应设 PE 线。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第 7.2.12 条也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 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问题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中关于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的场所、部位 的规定与《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 年版)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有出入,设计时按照哪一个规范执行? 【措施】 JGJ/T16-92 属于较早颁布的行业标准, GB 和 GB50045-95 均为新颁布 的国家标准,应该按照 GB 和 GB50045-95 执行。 【问题 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24.9.9 条规定: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等 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 3~4 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国标图集《民 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04DX003 中, 11~12 层的住宅前室公共空间照明供电是 在配电室设配电箱,一串上去。高层住宅楼梯间、前室照明配电箱如何设置? 【措施】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不能代替设计规范使用。 【问题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10.4.9.2 规定:轿顶及井道照明电 源电压宜为 36V。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上只有轿顶照明用 36V,如何掌- 11 - 握? 【措施】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不能代替设计规范使用。 《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10.4.9.2 条规定: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 36V” 。井道 检修时环境较差,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 36V,或者采取其它安全设施。第四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问题 1】二类高层住宅设计中,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做法不统一。 10 至 18 层的住宅,其类别为二类高层建筑。根据 GB50116-98 第 3.1.1 条表 3.1.1,二类 高层建筑的保护等级应为二级,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在实际执行中,有些设计单位按该规范设 计了火灾报警系统,而有些设计单位却没有进行设计。各审图机构要求也不一致,消防部门也 无统一的明确规定。 未进行设计的理由,一是按 GB05 版)第 9.4.3 条的规定,没有要求设 置;二是按《住宅建筑规范》GB 第 9.7.2 条的规定,35 层以下的住宅不要 求设置。建议各审图机构统一意见,统一要求。 【措施】一般认为,是否需要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 、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住宅建筑规范》 等为准, 如何设置则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为准。 另外,GB 和 GB50045-95 是近年颁布的,属于新规,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 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问题 2】根据 GBJ16-87 第 10.3.1 条要求,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m 的百货楼,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装置,如果部分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m2 或超过 3000m2 层为许多小营业厅的组合而 成,此类营业厅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措施】GBJ16-87 已经为 GB 代替。新规范的第 11.4.1 条规定“任一层建筑 面积大于 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 筑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5 年版)第 9.5.1 条规定的漏 电火灾报警系统,对于高层住宅而言,能否以总进线处的漏电断路器加报警元件来取代? 【措施】采用漏电断路器加报警元件仅能满足切断漏电线路电源和报警作用,不能满足- 12 2 GB505 年版)第 9.5.2 条的其它要求,如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且满足 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12 个月。因规范第 9.5.1 条的要求为“宜设置” ,对于高层住宅而言,在总 进线处设置漏电断路器加报警元件也是合适的。 【问题 4】对于不设火灾自动报警,但设正压送风系统的二类高层住宅,送风机的控制在 各层楼梯间内设手动控制按钮信号箱是否违反规范规定。 【措施】不违反。对于正压送风口为常闭的情况,应设置联动线路。 【问题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表 3.1.1 规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保护对象分级与现行防火规范不完全一致,如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但超过 200 床的病房楼和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 m2 的门诊楼,是否必须设火灾自动报警? 【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第 11.4.1 条第 8 款规定: “老年人建筑、任 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 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 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 6】 带有商业网点的一类高层住宅楼, 其商业网点是否称为营业厅?网点内是否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措施】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 年版)对商业网点的定义为“住 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 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 极限大于 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 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满足条件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不能称为营业厅。含有这样的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的住宅楼不能称为商住楼, 层以下的住宅楼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5 【问题 7】高层住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是否设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火警层 灯的设置如何掌握? 【措施】不一定设区域显示器。 火警层灯的设置原则如下: 区域、 集中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均应设置供消防人员识别着火 层的灯光显示装置(简称火警层灯) ;火警层灯宜装设在每个楼层各个楼梯口;火警层灯不宜 带声响警报装置。 【问题 8】一些中小建筑,两层面积不大,按要求不需设消防报警及联动部分,但在中厅 设置了天井及楼梯,建筑为满足消防要求,安装了防火卷帘,在这种情况下,对卷帘门的控制 是应该采用感烟、感温探头联动控制卷帘门呢?还是应采用手动控制。- 13 2 【措施】可以手动控制。 【问题 9】一、二类高层住宅楼的地下储藏室(住户的储物间)其储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确定为何类?是否需要设置火灾探头? 【措施】民用建筑不需要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据 GB 第 9.7.2 条规定,35 层及 35 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的地下储藏室需要设置火灾探头。其余的高层住宅楼可不设火灾报 警系统。 【问题 10】设计在火灾报警系统图中画有消火栓箱直接起动消防水泵控制线,而平面图 中多数均未表示出此控制线。而火灾报警配线多为暗埋管敷设,如平面图中不表示此线,施工 中就容易漏埋管,故平面图应补画此控制线。 【措施】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 年版)第 4.5.4 条 8 款 要求,需将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控制线在平面图中表示出来。 【问题 11】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的火警总线、电源总线、通信线、广播线等各种管线 的走向表示不清。 【措施】火灾报警平面布置图中的火警总线、电源总线、通信线、广播线等各种管线不分 路径,根数,只用一条线连接所有消防报警设备,各种线共管敷设。按火灾报警设备要求不同 功能的线路如果共管敷设,互相干扰,容易发生误报现象,必须按功能分开穿管敷设。故平面 图中应将各种管线的走向表示清楚,以便施工时预埋管。第五章防雷接地【问题 1】 设计人员不进行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主要表现在把不需要设防的和需要按 照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的都按照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00 年版)第 2.0.4 条提出了划分第三类 防雷建筑物的标准, 应严格执行。 降低防雷类别的, 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必须进行设计修改。 提高防雷级别的,审图机构可以提醒设计人员注意。 【问题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 年版)中关于第二、三类防雷建筑 物防侧击雷的保护措施中, 规定 45m 以上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 60m 以上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家用空调的室外机及空调栏板如何处理? 【措施】金属的空调栏板在施工时应和金属外窗一样采取防侧击雷措施。- 14 - 【问题 3】在需要防侧击雷的高层建筑中,塑钢窗是否需要防侧击雷,如何施工? 【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 年版)第 3.4.10 条要求将外墙上的 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国标图集 《防雷与接地安装》 99D501-1 第 2-17 页有金属窗防雷装置的做法, 5 说明 注 “钢 窗、铝合金窗、塑钢窗均可参照本图施工” 。 省标图集《防雷接地工程与等电位联结》05D10 第 25 页的金属窗防雷装置的做法,注 5 说明“钢窗、铝合金窗均可参照本图施工” 。 塑钢窗的窗框是采用有钢内衬的塑料型材通过切割、钻孔、熔接等方法制成的,金属的 连续性较差。即便如此,如果考虑到将来用户可能更换为其它类型的金属窗,设计也应要求 将塑钢窗的固定件与建筑物金属体连接。 【问题 4】有些建筑屋面有凸起的造型,在审查中发现,造型上的避雷带出现盲端不与整 个屋顶避雷网形成闭合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措施】可以。 【问题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00 年版)第 4.1.2 条规定:避雷网和 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且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8mm。本地区习惯上采用Φ8 镀锌圆钢,是满足规范要求的。随着外地设计单位的介入,多数图纸均要求避雷网的材质规格 为Φ10 镀锌圆钢。Φ8 与Φ10 均满足要求,但Φ10 无疑是增加了工程造价,审图单位该如何 掌握。 【措施】审图机构不宜对此问题提出意见。 【问题 6】现在有些住宅小区顶层屋面采用挂瓦坡顶,一些设计人员仍沿用平顶屋面防雷 的老做法,忘记屋脊上也要增设明装避雷带。 【措施】这显然是违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 3.4.1 条的。该条文要求: “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 【问题 7】建筑物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取值,不符合规范规定。同样的一个建筑物要求 接地电阻值≤1Ω或 4Ω均有,个别设计要求同一个接地系统两个接地电阻值。 【措施】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问题 8】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 1Ω,对小面积的建筑物,实际实施确有 困难,应如何要求。- 15 - 【措施】首先应仔细分析是否真的需要 1Ω的接地电阻。如果真的需要,就只有增加人工 接地极了。 【问题 9】在一些设计图纸中,用车间内的接地干线将建筑物的钢筋、车间内的各种金属 管道、设备金属外壳、配电箱 PE/PEN 端子等均连接在一起。但不提总等电位联结的概念,也 不设 MEB 端子箱。是否可以? 【措施】设计图纸必须依据 GB50054-95 第 4.4.4 条提出总等电位联结的概念。 采用将车间内的接地干线将建筑物的钢筋、车间内的各种金属管道、设备金属外壳、配电 箱 PE/PEN 端子等均连接在一起,不设 MEB 端子箱的方式,这也是可以的。 【问题 10】厂房内钢柱不进行总等电位联结,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4.4.4 条的要求。厂房内钢柱为裸露的金属结件,人身经常接触,应可靠接地,而且此金属 构件进行等电位联结比较容易。 【措施】不仅是钢结构厂房,凡是新建建筑物,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均应设 置总等电位联结, 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纳入总等电位联结范围内, 对改建建筑物, 如果条件允许, 也应如此。 【问题 11】根据标准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 以及省标图集《防雷接地工程与 等电位联结》05D10,各种进户金属管均通过 MEB 线与 MEB 端子板相连接,MEB 端子板与建筑 物接地装置相连接。 在审图时, 不少设计单位将进户各种金属管直接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相连 接,不设总等电位联结箱,是否可以。 【措施】可以。但总等电位联结的连接点不宜埋在地下,连接点应该便于检查。建议设在 地下室内或者立管上。 【问题 12】 《住宅设计规范》 GB 第 6.5.2 条规定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做局 部等电位联结,依据省标图集(05D10 第 136 页)中的做法,现在的卫生间没有金属管道及金 属设备,很多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询问是否还有必要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措施】要求设置。PE 线(如果卫生间内已经引入 PE 线的话) 、建筑物钢筋在 LEB 箱内 通过端子连接,还可以为以后的改建创造条件。 【问题 13】电源进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联结,但如门卫等小面积的建筑物,实际实施确有 困难,应如何要求。 【措施】 门卫等小面积的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的实施并不困难。 确实不能实施总等电位 联结的场所,比如可拆卸搬动的活动房屋、停车场、室外照明装置等应该按照特殊场所的要求- 16 - 考虑。 【问题 14】如何选择电涌保护器?如何选择保护电涌保护器的保护开关电器?是否有国 家权威部门制定的选用原则? 【措施】应该遵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00 年版)《建筑物电子信息 、 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参考《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 (第 三版)第十三章第七节。 【问题 15】TN-C-S 系统进户配电箱内电涌保护器及保护开关极数如何选择? 【措施】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00 年版) 图 6.4.5-2 的注,当采 用 TN-C-S 或 TN-S 系统时, N 与 PE 线连接处电涌保护器用三个, 在 在其以后 N 与 PE 线分开处 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用四个。-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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