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2015年2015研究生考试时间机会会受诚信处分吗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全程指南(必看)-by 南邮-陈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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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全程指南(必看)-by 南邮-陈杨|2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全​程​指​南​(​必​看​)​-​b​y​ ​南​邮​-​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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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湖南工业大学考点关于诚信应考的通告
考研分帖子主题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湖南工业大学考点关于诚信应考的通告2015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已然临近,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和广大考生的权益,我校考点将采取有力措施严肃考风考纪,打击违纪、作弊等行为,确保研招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诚信应考事项郑重告知如下:一、硕士生入学考试属“国考”,安全保密措施严密。因此,请考生不要相信所谓“出售考研试题”之类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二、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的所有考室均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对所有考室进行全程监控和全方位监控,并进行录像和刻盘,考后将交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查。全体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三、全省统一配发作答工具,不得自带。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之前要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因此,请考生不要试图利用各种形式的通讯设备作弊,更不能组织或者参与利用通讯设备进行团伙作弊。四、我校考点每个考室门前贴有包括相片、姓名等信息的考生名单,每张考桌上也贴有包括考生的相片、姓名等信息的考生座签,还要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刷验考生二代身份证,所以,代考者将无藏身之处。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在校学生也万万不能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否则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作弊的,都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学生,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人员,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故请一些心存幻想、抱有侥幸心理等不良企图的考生提前放弃作弊的念头。“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希望广大考生在考前最后阶段端正态度,树立信心,认真做好各项应考准备工作,考出优异成绩。湖南工业大学考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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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2015年接受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办法
考研教育网整理&&
】【我要纠错】
欢迎全国各大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推荐免试硕士生)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接攻博生),上述两类统称。
为使我校2015年接收招收推免生工作有序、规范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做如下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3、申请人必须是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本科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或综合成绩名列本专业前茅;
4、申请人须被推荐高校列入推免生名单;
5、申请人在本科阶段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或在国内外重大竞赛中获奖,可优先考虑;
6、申请人在本科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处罚或处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我校推免生。
二、资助与奖励政策:
1、凡录取为非在职培养的推荐免试硕士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入学后第一学年可100%获得最高等级助学金(&=8400元/年)资助;此外,还有机会获得9000元学业奖学金、20000元的国家奖学金等。凡录取为直接攻博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可获得最高等级助学金(&=24000元/年)资助。此外,根据国家及我校相关奖学金政策,还可能获得学业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
2、对来自教育部批准的设有研究生院院校、&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含天津大学本校学生),在推荐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前15%者,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来自&211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在推荐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前5%者,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上述综合成绩排名依照&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3、对于来自外省市&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入学后一次性给予500元差旅补助。
三、推免生申请材料:
凡有意申请天津大学2015年推荐免试硕士生的学生,需向我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级外语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获奖证书者,提供复印件一份。
9月28日教育部&推免申请系统&开通之前,有意到我校参加推免复试的考生须通过我校推免申请系统填报(网址:http://gs.:8088/tuimian/);除上述3份材料外,另附以下材料:
●《天津大学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填报完成后生成打印);
●本科学习成绩单一份,要求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红章原件)。
凡有意申请天津大学2015年直接攻博生的学生,报名材料明细如下(其中证件、证书类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请各位考生将下列材料准备完毕后(材料可在http://gs.:8088/tuimian/首页的&文件规定和表格下载&处下载),用A4纸规格,按下述顺序沿左侧装订:
●《2015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手工签署本人姓名并完成相应栏目的审批手续。
●《天津大学2015年接收外校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手工签署本人姓名并完成相应栏目的审批手续。
●《报考天津大学博士生自述表》,填写本人主要经历,对攻读博士学位的认识和对将来课题研究的看法等。
●《专家推荐书》2份:从报名系统下载空白《专家推荐书》,按照要求请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填写推荐理由和意见,并请手工签署姓名和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和教务处开具的应本科士生证明信。毕业证和学位证在入学注册时必须审验。
●《本科生课程成绩单》原件(加盖培养单位教务处公章)。
材料整理及提交方式:所提供材料均采用A4纸大小(成绩单可按所在学校格式),申请材料均需在复试前递交所申请学院研究生教务老师或复试秘书,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四、接收工作安排:
1、申请人必须在日至10月25日期间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cn/tm)对我校相关专业提出申请。
2、我校分批次审核申请信息,本着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额满为止,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
3、复试录取基本要求:
复试考察学生德、智、体、能、勤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着重考察学生科研创新潜力,对学科的认识、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考生知识背景等。
复试可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院可根据申请学生情况及时遴选,发送复试通知,分批次组织复试,具体复试时间由学院自定,所有复试工作必须在日之前完成。
4、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接收的考生,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考生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5、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须在我校研招网(http://yzb./)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考生对公示名单如有疑问,学校研招办将协同纪委办公室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其他说明:
1、申请人必须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录取资格。
2、复试期间不再安排体格检查,体检工作统一放在转年新生开学报到期间进行。
3、被拟录取的直接攻博生请于博士网报系统开通后进行网上报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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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9日于山东建筑大学考点进行。学校按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要求,每个考场均配备摄像机(图像同步上传国家、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无线屏蔽仪、金属探测仪、无线耳机探测仪等反作弊检测装置。
为防大规模团伙作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统考试题继续采用“一题多卷”形式,同一科目采用多套试卷考试。考试期间,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局在全省各考点派出无线电测向车,巡查打击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请广大考生不要相信“助考”,尤其是“购买答案”等违法广告的宣传。
对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尤其是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信息与设备、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我考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履行考生作弊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作弊事实与证据(作弊行为视频记录和作弊工具等)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在取证过程中,对拒不配合、无理取闹者,现场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出处罚决定下达我校考点后,对于在校生,我考点将派出专人在考生就读学校纪委、教务处监督下由考生本人签收《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由考生所在学校给予处分。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要求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自教育部文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将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人事部门,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就业及升迁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试期间,我校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3),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7),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请各位考生诚信考试,预祝考试顺利!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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