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查询什么时候能发下来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评选201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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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评选201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评选201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通知
各院系(部)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黑教学〔2014〕28号),现就我校2014年省三好学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1.全日制本科生。2.入学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研究生(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二、评选基本标准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共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三、申报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科生1.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各项条件;2.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校陈赓奖学金、学习标兵、创新标兵、自强标兵、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级荣誉获得者。(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荣誉获得者。(3)连续三次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二)研究生1.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各项条件;2.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校学习标兵、创新标兵、自强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荣誉获得者。(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3)连续二次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四、评选程序1.省三好学生评选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各单位参评者不得少于本单位分配名额的120%,差额评选后报送学工处和研究生院。2.各单位成立由副书记担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负责初选的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3.各单位要将评审会时间地点报送学工处和研究生院,学工处和研究生院将派人参加各单位评选工作全过程。同时每个单位向学工处和研究生院各推荐一名学生代表(推荐研究生院的学生代表需为研究生),协助开展检查工作。五、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工作,成立由院系党委副书记任主任的评奖评优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评选原则及程序来组织开展评选工作。2.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利用QQ、微信等各种信息平台,将评选工作告知全体学生。引导优秀学生积极参与评选工作,切实增强评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各单位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示范作用。要认真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学习先进典型中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成才。六、时间安排及报送要求1.本科生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2.各单位根据《2014年省三好学生名额分配表》(附件1)组织本单位的评选工作。3.各单位要对拟推荐评选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4.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附件2,一式二份,注意正反页打印)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附件3)。两份文件均需交纸质版和电子版。5.请各单位将《2014年省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信息表》(附件4)电子版4月28日11:00前发送到yeziding@ (本科生)chenyuqing@(研究生),联系人:叶紫丁,陈玉清。联系电话:、。6.请各单位于5月7日11:00前上报评选材料。本科生材料报送联系人:张石宁,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pingyou@研究生材料报送联系人:陈玉清,联系电话:联系邮箱:chenyuqing@&&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 2014年4月24日
南京师范大学考研院校新闻相关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学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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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本部、利民校区、嵩山校区、鸡西校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校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的原则,根据各院(系)、各校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资格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年限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五)学习成绩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院(系)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长:陈桂芝(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成
员:刘东江(学生处处长)
张元洪(学生处副处长)曲长海(学生处副处长)
朱庆林(总会计师)王
波(财务处处长)
王志磊(监察审计处副处长)
薛立刚(校团委书记)
吕哲峰(校团委副书记)
各院(系)、校区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刘东江副主任:王
波 张元洪 王志磊 曲长海成
员:徐晓晶 刘维华 刘洪涛 王
鹏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校区评审小组评议后,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院(系)、校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各院(系)、各校区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第十六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在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期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本年度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二)自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将其用于以各种理由请客、追求高档消费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第五章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日发布的《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Copyright @ 2010 黑龙江科技大学 学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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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关于做好经济管理学院2015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公示的通知-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做好经济管理学院2015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公示的通知
按照校学生处有关通知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审核,经济管理学院2015年度共推荐46名同学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现将具体名单进行公示(附件1),经济管理学院2015年度共推荐429名同学申请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6人,二等助学金114人,三等助学金269人,现将具体名单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10月15-10月21日,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进行举报,电话6819431,邮箱(康书记)或(单书记),或校监督电话6819100和电子邮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2014国家励志奖学金什么时候发放_百度知道
2014国家励志奖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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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为2014年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学生申请及其日常表现,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初评产生候选人。学院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日,公示形式应采用网上公示与张贴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候选人信息录入奖助贷系统,并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材料汇总,报请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评俯孩碘绞鄢悸碉溪冬娄审,产生最终人选,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一般在12月份奖助学金通过打卡形式转入相应学生缴费存折,届时注意通知学生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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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2014最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2014最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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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范例尊敬的学院领导老师:您好!我是机电工程系供电4班的xxx。2013年9月很荣幸的成为我校的一名新生,满怀着对学校无比感激地心情,在激动与兴奋的心情中不知不觉地开始了我在柳州的大专生活,在过去一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锻炼自己。我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故提出该份申请书。现将我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从入学开始我在班里一直是班团干,第一学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被辅导员安排去做副团支书,协助团支书工作的同时也为班级的管理出一份小小的力量;第二学期被当选为副班长,为我们班的出勤率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在进行班级工作的时候,我也有一些和同学们冲突的地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解决各种矛盾的同时,我又一次得到了锻炼,得以在锻炼中成长。另外,在社团方面,我现在担任蓝炫英语协会的副会长职位,社团工作和班级工作有所不同,社团里都是一群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朋友,基本上没有什么矛盾冲突。在社团建设中我认识到,社团活动是提升成员和决策者素质的重要平台,我通过参加一些社团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策划,从中得以拓宽知识面,激发创新灵感,开阔视野,活跃思维。我于2013年10月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从那时起我就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积极参加党课的学习,时时以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在学习上,我刻苦努力学好各门课程知识,乐于帮助在学习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在学习上遇到了困难,我先是自己独立思考,如果自己解决不了我便会向同学﹑师兄请教﹑讨论﹑学习。在过去这一年里,我都学习用功刻苦,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的成绩得到了任课老师、辅导员以及同学们的肯定。在过去这一年里,我曾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以及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宣传工作先进个人、柳州市“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生活中,朴素节俭﹑性格开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平时很善于和同学沟通,也乐于帮助同学,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际关系。虽然家里的条件不好,但是我丝毫没有因为这个而对我平时的工作和交际造成任何影响。我特别感谢辅导员的大力培养,各任课教师在学习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要特别表示感谢!今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以上即为我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来师加以评判审核!此致敬礼申请人:xxx申请日期: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4年版)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一四年六月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1.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 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4. 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3.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4.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五、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1.申请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2.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 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4.贷款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5. 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7.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8.违约后果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1. 申请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2. 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3. 贷款金额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4. 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六、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1. 享受条件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2. 履行义务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3.优惠政策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八、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基层单位指: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九、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1. 资助范围与对象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 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3. 申请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十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1. 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2.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3.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4.权益保护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十二、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1. 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2. 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3.“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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