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严肃查单位行贿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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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硕刑法学辅导之行贿罪立案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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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整理2014年法硕刑法学辅导之行贿罪立案标准内容供考生参考!欢迎大家随时关注新东方在线在职硕士频道,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相关考试信息。
  贿罪立案标准内容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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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行贿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二初字第0110号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职工。曾因吸食毒品,于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行贿罪,于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超。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检调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危险驾驶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本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怡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范臻、孙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王某于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借用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建筑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的资质,承接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商贸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亲戚子女因达不到商贸学校的录取分数线,通过疏通关系成功录取该校。被告人王某为了感谢该校原副校长张某(已被判刑),原财务处副主任王某甲(已被判刑),在其承接工程、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及其亲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12次送给二人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66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款物合计人民币168000元。2.被告人王某于日21时40分左右,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应当分别以行贿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在被追诉前主交代了行贿事实,在危险驾驶罪中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范臻、孙超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的事实及定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在承接工程、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张某、王某甲送钱或卡是事实,但被告人王某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而承接的,招投标过程、竣工结算等都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违法和不正当利益。而且,工程是被告人王某垫资的,其为了足额拿到工程款,为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购买建筑材料,在迫不得以的情况下在中秋、春节或平时给予他人财物,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部分第7节中的50000元,被告人王某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2.只有起诉书指控的第1项为亲戚子学上学送钱给张某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该节的数额未达到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标准。综合上述1、2两点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行贿罪。辩护人范臻、孙超同时对危险驾驶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某因社区戒毒而被吊销驾驶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3.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了对方人民币15000元,远高于实际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或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的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借用如皋建筑公司、华荣公司的资质,承接商贸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亲戚子女因达不到商贸学校的录取分数线,通过疏通关系成功录取该校。被告人王某为了感谢该校原副校长张某,原财务处副处长王某甲,在其承接工程、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及其亲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先后12次送给二人好处费现金合计人民币166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款物合计人民币16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8月至2011年春节前,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商贸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亲戚子女通过疏通关系录取该校,为感谢该校原副校长张某在其承接工程、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亲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9次送给张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46000元。1.被告人王某于2003年8月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2.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10月的一天,在南通市常宏宾馆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6月的一天,在南通市崇川区易家桥附近的名典咖啡店内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4.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5.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6.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7.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5月一天,在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名苑1幢某室张某家楼下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8.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9.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名苑1幢某室张某家楼下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在承接的商贸学校的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先后3次送给该财务处原副处长王某甲好处费现金合计人民币2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款物合计人民币22000元。1.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10月的一天,在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2.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月的一天,在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3.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的一天,在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办理张某、王某甲受贿案件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上述行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的张某、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企业养老保险险种缴费基数明细表、工商登记信息、江苏省2003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新生名册、施工合同、经济合同审签单、付款申请单、记账凭证、付款情况说明、承包经营协议、资金支付审批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危险驾驶被告人王某于日21时40分左右,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通富南跟路口地段时,所驾车辆前部与亦经该地段同向行驶的钱某所驾驶的苏F×××××号轿车后部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案发时,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五大队接到报警,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醉酒驾车的事实。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人凌某、陈某的证言,书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五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所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吸食毒品,于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责令戒毒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其犯行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如实交代危险驾驶的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其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危险驾驶犯罪中,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范臻、孙超所提有关上述危险驾驶罪内容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范臻、孙超所提被告人王某向张某、王某甲送财物是事实、但没有“不正当利益”的请托事项而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系南通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其于2003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先后借用如皋建筑公司、华荣公司的建筑资质参与商贸学校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以向上述二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实际个人承建了商贸学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与商贸学校直接结算工程款。被告人王某在供述中称其是上述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其之所以向张某、王某甲二人送钱和卡,是基于张某系商贸学校分管基建、财务和后勤的副校长、王某甲系商贸学校的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和职务,且该二人明知被告人王某不具备承接工程的条件,被告人王某为了拜托该二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提供方便或是为了顺利施工而维护关系,选择在不同时机先后向该二人送钱或卡高达10余次。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稳定,与张某、王某甲的供述相一致,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予某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第7小节中的人民币50000元对于被告人王某来说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在供述中称其朋友石某请其帮忙承接商贸学校工程,其于次日电话联系张某,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50000元交给张某,请张某帮忙让石某中标,但后来未能办成。其送钱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是商贸学校负责基建和后勤、财务的负校长,对工程招投标有很大的决定权,虽然后来未能承接,但其“考虑到接下来还要承接商贸学校的建设项目,到时还要张某帮忙,这50000元就算我个人送给张某的,毕竟我与商贸学校之间还有业务往来,在以后建设工程承包上面,还是希望张某能关照我。”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得到了张某供述的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且,谋取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因行贿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行贿人行贿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王某借他人建筑资质承建工程并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其给予财物以拜托张某、王某甲给予照顾和提供方便的行为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且该请托事项应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张某、王某甲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财物,且明知自己给予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王某甲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故意为之,被告人王某行为符合行贿罪全部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某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体现了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范臻、孙超所提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曾有吸毒劣迹,而且在社区戒毒期间又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 群代理审判员  李晓萍人民审判员  蔡庆观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晨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的,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一、关于“自动投案”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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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福布斯富豪张克强羁押3年未判 被追诉单位行贿罪发布时间: 09:06:09【】【字体:
张克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时的留影。彼时,他早已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游走在政商两界。资料图片
  沉寂两年多后,福布斯中国富豪——广东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2月21日,“盐湖股权诈骗案”(下称盐湖案)在昆明中院一审2次开庭,检方追诉单位行贿罪,欲追究华美系高管张克强等5人的刑责。
  盐湖案曾轰动一时。2006年,华美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公司通过信托注资方式,“借道”云南国资委下属的国企深圳兴云信公司(下称深圳兴云信),入股青海盐湖集团,获得巨额“纸面财富”。有媒体质疑华美系以7000万代价获得市值70亿元的国有资产后,2011年底,张克强等5名华美系高管被控诈骗罪,但一直没有宣判。
  此次开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担任单位行贿罪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缘起 入股“盐湖”埋祸根
  虽然身陷囹圄,并在狱中度过4个春节,张克强在福布斯2013年中国富豪榜上还排在第177位。
  2月21日,云南省昆明中院第二法庭,搁置两年多的盐湖案再次开审,54岁的张克强被带入法庭。同时被带入法庭的还有宋世新等4名华美系高管,以及深圳兴云信总经理崔伟及其母公司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下称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
  宋世新是华美丰收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正是在他操盘下,华美系注资盐湖集团,赢得巨额财富。
  华美集团现任代理总裁陈金龙介绍,2006年,青海盐湖集团斥资44亿元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其中10亿元决定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当年,宋世新向华美集团提出“借道”国企兴云投资,通过信托方式完成注资。
  据宋世新在法庭自述,他从1999年起关注盐湖集团,早就有意收购其股权,后因无力独自收购,便将项目推介给老客户兴云投资。
  2006年9月,深圳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订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兴云信拟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股份1.32亿股股权。此外,深圳兴云信还从青海国资委手中受让3818万股盐湖集团的股票。两者相加,深圳兴云信的持股量逾1.69亿股,比例为7.56%。
  认股之后,深圳兴云信又退出盐湖项目。据陈金龙介绍,云南烟草方面曾派人考察,认为盐湖项目不具投资价值,明确表示不投资。
  在宋世新牵线下,张克强决定“接棒”。2006年12月,华美丰收公司、深圳禾之禾公司以及宋世新的妻子王一虹与兴云投资等深圳兴云信的股东单位,一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华美丰收联合体收购国企深圳兴云信100%的股权,如收购不成功,则华美丰收联合体按实际出资额,享有对盐湖集团的投资份额和收益。据此,华美丰收联合体共向深圳兴云信支付3.28亿元,并以深圳兴云信的名义认购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及受让部分股权。
  2007年12月,深圳兴云信100%的股权作价8050万元,被华美丰收公司收入帐下。2008年,盐湖集团借壳上市,不久即重组股权。当年5月,《证券市场周刊》刊发报道,质疑70亿元的国有资产被以7000万的代价贱卖,受益者为全国人大代表张克强及其亲信。该月底,“ST盐湖”创出39.99元高股价,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股票市值接近90亿元。
  这篇报道点燃了追查张克强等人的导火索,云南方面决定追回“流失”的国资,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陷身 被云南警方刑拘
  由于张克强的富豪和全国人大代表身份,盐湖案备受外界关注。
  张克强的经历颇有传奇色彩,手下评价其“有魄力,喜欢高举高打”。据陈金龙介绍,张克强在部队大院长大,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1993年,留学归国的张克强创立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此后,张克强在布局教育产业的基础上成立广东华美集团。
  张克强擅长资本运作,其得意之作是参与发起保利地产。2002年,保利南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张克强与其持股90%的华美集团共出资4900万元,分别成为保利地产第三大和第二大股东。
  保利地产上市后,张克强所持股票市值一度高达120多亿元。自2007年开始,张克强多次大笔减持保利地产,累计套现20亿元。在福布斯2007年中国富豪榜中,张克强跻身第41位,与腾讯马化腾、恒大许家印伯仲相间。
  纵观2008年股市,ST盐湖可以说是只“牛股”。那一年,华美丰收公司持有的8854万股ST盐湖的市值,一直波动在17亿元至34亿元之间。
  在云南公安机关立案之后,2010年,华美系宋世新等4名高管涉嫌诈骗罪先后被刑拘。日,张克强被提请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当天被云南警方刑拘。
  □出庭
  开庭后两年未判
  诈骗罪名最终将张克强送上法庭。日,盐湖案一审在昆明中院开庭。张克强、宋世新等5名华美系高管被控诈骗罪,对于转让盐湖股权负有责任的兴云投资董晓云、深圳兴云信崔伟则被控受贿罪。
  “警方刑拘我时,出具的是一份罪名空白的通知书,也不让我请律师。刑拘后,直到日才见到律师。”2月21日,张克强在法庭上如此回忆当年情形。
  第一次庭审时,张克强的辩护人朱征夫认为,此案是由一系列民事行为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诈骗行为。朱征夫称,从证据显示看,张克强等人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一般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张克强等人不构成诈骗。
  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也喊冤。其辩称,转让深圳兴云信符合国家政策,并且不但没有造成国资流失,反而实现了保值增值。
  该次庭审中,青海盐湖增资扩股有没有设门槛“要求投资者必须是国企”,以及华美丰收等收购深圳兴云信合不合法等问题,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该次庭审历时3天,未当庭宣判。
  当时,媒体将“盐湖案”描述为“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两年多来,此案一直未判,张克强等人也一直被羁押于看守所。
  □追诉 全体否认单位行贿
  今年1月21日,昆明市检察院突然提起追诉“漏罪”。对此,朱征夫分析,昆明中院可能向最高法院请示过,得到不构成诈骗罪的批复,故转而追诉单位行贿罪。
  在追加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董晓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兴云信公司非法转让给华美丰收公司。其间,董晓云收受华美丰收公司所送500万股“盐湖集团(00578)”股票的收益权(参考价值1.03亿余元),被告人崔伟收受华美丰收公司所送出资63万元的“盐湖国有股权”(参考价值799万余元)。检方认为,华美系高管张克强等5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负刑责。
  庭审中,检方指出,“行贿500万股”的证据是宋世新与董晓云签订的送股协议。
  宋世新辩称,之所以承诺送股,是因为深圳兴云信董事长杨承佳威胁称,将不保障完成股权转让。为保障投资权益,在杨承佳的领导董晓云暗示后,他决定以送股为名,稳住对方。
  宋世新在送股协议上埋下“伏笔”。宋世新称,协议只有一份原件,盖了甲方华美丰收公司的公章,乙方空白未写,并设置了有效期。“这张协议(我认为)是无效的。主动权在甲方。我也从来没打算要兑现。这事我没跟张克强说过,它其实是废纸一张。”宋世新说。
  董晓云庭上亦否认受贿。其辩护律师马军称,对宋世新开出的“废纸”,董晓云如获至宝,并将其存到香港银行的保险柜里。马军说,董晓云太傻太天真,被宋世新彻底忽悠,并且从结果看,送股并未兑现,所以不构成行贿受贿。
  作为被告单位华美丰收公司的辩护人、刑法学家赵秉志在法庭上称:宋世新基于谋求推动华美丰收公司和深圳兴云信之间股权转让的正当利益,对董晓云作出虚假承诺,实际上更没有将所谓的贿赂送出,故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为了论证崔伟收受63万元的盐湖股,公诉方摆出汇款记录和购股记录等多组证据。对此,华美丰收公司和崔伟的辩护律师以此反证:“崔伟汇款63万元,正是说明他是委托做理财,而不是受贿。”崔伟亦称,直到后来被讯问,他才知这笔钱被用于购买盐湖股,至今他没有取回一分钱本金或收益。
  对于两项行贿指控,张克强表示完全不知情,且他本人不是华美丰收公司的员工或自然人股东,无理由为此担责。朱征夫称,张克强既未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上述“行贿行为”,也未直接实施、积极参加该行为,因此不是适格的华美丰收公司被控单位行贿罪的责任主体。
  □陈述 羁押至今损失惨重
  与一般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不同,对上述反驳,公诉方在法庭上基本没有回应。
  在庭审辩论环节,公诉方3名公诉人面对15名辩护律师,不仅没有了一般庭审中公诉方的强势场面,甚至一度显得相当弱势:针对本案中的非法证据等问题,律师们“火炮”不断,但公诉方并没有与之展开辩论,而是很多时候沉默以对。
  朱征夫称,追诉漏罪的程序存在硬伤:“行贿受贿案应该由检察机关侦查,但检方并没有另外立案,法庭上出示的都是之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证据。”对此质疑,公诉方也没有回应。
  庭审最后,张克强三表感谢,称公安机关没有对他刑讯逼供,法院没有草率判案和两次公开审理,以及看守所依法依规羁押,“让我平安地度过漫长的1135天。没有出现躲猫猫,基本保证了我的身心健康。”
  庭审持续到当晚10点半。法院依旧没有当庭宣判。
  在被羁押了三四年之后,张克强等人,依旧在看守所里继续等待判决。张克强在法庭最后陈述中称,他们投资的股票被查封,公司选择保守发展,保守估计损失超过30亿元。(京华时报记者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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