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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破获“易富地”基金网络传销案
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余斌 吴采平  &&
短短一年,4万多人上当受骗,包括大批高学历人才、商人、公务员……涉案金额5.4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
  ■余斌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吴采平
  短短一年,4万多人上当受骗,包括大批高学历人才、商人、公务员&&涉案金额5.4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易富地国际定向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富地基金)自称是美国EFT集团公司的定向投资私募基金,以高额返利和分红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发展下线,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新型网络传销王国。日前,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起重大网络传销案告破。
  事发:
  男子注册后感觉不对劲儿遂报警
  &我花7000元买了一笔基金,感觉不对劲儿,是不是传销啊?&2012年1月的一天,湖北省枣阳市男子柳某,匆匆来到枣阳市公安局报警。
  柳某是通过网络宣传,接触了一个叫&易富地&的基金。易富地国际定向投资基金会对外宣称是美国&EFT集团公司&在中国开设的一个新公司,名叫&EFD公司&,一年以后将要上市,现在面对全国公开发展会员,会员购买基金一年后,所投入经费将自动转化为股票。
  该基金会网站称,立足美国,服务全球,通过互联网、人际网迅速集聚会员,帮助具有眼光和智慧的会员投资。投资者只需要通过网站注册,获取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就可以成为会员。按照投资额度的大小,会员分为五个星级,初始缴纳0.7万元、3.5万元、7万元、35万元、70万元,便可对应地成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会员。并且,会员交了钱注册成功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就可以获得该下线投资金额10%的奖励。此外,还可以获得其他好处:按投资金额的10%配送EFT集团公司在美国的上市股票,一年以后可以交易;按投资金额的50%配送EFT集团公司内部分红股;四星会员可以拿到易富地基金全球季度业绩1%的分红,五星会员可以拿到易富地基金全球季度业绩2%的分红。
  柳某有些心动,便把7000元打入指定账户,注册成为会员,但他总感觉不对劲儿,便到公安部门报警求助。
  调查:
  会员通过网络分层级管理
  对柳某反映的情况,警方高度重视,但一时很难确认是否属于传销。为此,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枣阳市工商局,开始了长达半年的秘密侦查。根据该基金会的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易富地基金为传销组织,其行为是违法的,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
  2012年6月,枣阳警方率先开展立案侦查。公安部高度重视,北京、广东、河北等全国19个省市的公安机关也一起对易富地基金立案侦查。
  警方调查发现,该组织的幕后操控者是一名美籍华人,在中国有4个人是核心领导者。其中,云南玉溪人吴涛和他的妻子周小红,云南昆明人邹达、邹晓等人为基金会的发起人,他们于2011年3月开始运作这个网络传销组织。所谓的基金会、&EFD公司&根本没有注册,是典型的皮包公司。
  他们请一家高科技公司,开发了一套&会员网络管理系统&和&资金网络管理分配系统&。如果要成为会员,投资者首先要将资金交给上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开户银行信息等提供给上线,由上线为其在网站上申请账户和密码。投资者登录后,就可以查询自己和下线的投资数额及业绩信息。&资金网络管理分配系统&里都是虚拟货币,其实就是一些数字,设计成以美元结算,设定的汇率固定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7元。会员都会把真正的钱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周小红担任会计,她把账上的钱不断地转到境外。
  会员发展下线分为左、右两条分支,采取&双轨制&,即一人发展两人,两人发展四人,四人发展八人,并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形层级关系。&基金会&出手可谓大方,每次开会都选择高档的星级酒店,还常常组织中高层会员到境外旅游,显示出强大的实力。
  他们还设立了招商奖、对等奖、业绩奖和领导奖,重奖有功会员。但同时又规定,奖金根据每个会员星级的不同,每日有不同的封顶金额,而且只能领取70%的现金,剩下的要重复投资。
  收网:
  抓获百余人6人潜逃境外
  据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代喜明介绍,目前,全国19个省市的公安机关已经抓获100多名嫌疑人,其中枣阳警方抓获26人,这些人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48岁的孙强,来自武汉市江岸区,是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孙强常年在深圳做生意,平时喜欢炒股票和基金。2011年5月,他成为易富地基金的会员,大力发展下线,非法获利600余万元,2012年8月被警方抓获。落网后的孙强,认罪态度很好,主动配合警方破案,协助警方抓获了多名嫌疑人。由于他血压高,还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不适宜在看守所关押,被取保候审。
  警方介绍,吴涛、周小红、邹达、邹晓等4个核心领导者,目前仅邹晓落网,其他人都潜逃至境外。
  广东珠海人孟某,是这个传销网络里的副总裁级会员,案发后潜逃至泰国。湖北枣阳警方多次向他的亲属做工作,反复规劝,孟某同意投案自首,并于今年8月19日乘飞机回到湖北。
  目前,虽然该组织的网络管理系统均已冻结,但遗憾的是,多数钱款都被转移到了境外,很难追回。
  湖北枣阳警方表示,公安部门正在对另外6名境外逃犯做工作,规劝其回国。只要他们主动回国认罪,就会受到宽大处理。办案民警称,除核心成员外,对于该基金会绝大多数成员,将以教育为主,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不明真相,受蒙蔽成为会员,也是受害者。
  提醒:
  当心掉入网络传销陷阱
  易富地基金会是经过精心设计,以私募基金为名,通过互联网层层发展下线会员,进而大肆敛取钱财的一种新型网络传销组织。其欺骗性强,危害极大,蔓延速度快,仅短短一年间就吸引会员4万余人。
  警方介绍,当前,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炙手可热。新兴网络传销者则打着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的旗号,以高收益为诱饵,猖獗作案,真伪难辨,给监管带来新挑战。
  警方提醒,投资者对不熟悉的经营模式和领域,要提高警惕,谨慎投资,当心掉入网络传销陷阱。理财专家表示,市民在利用网络选购理财产品时,尽量要选择正规、信誉度高的发行机构购买,以最大程度保障理财过程的安全性。其次,目前尽管很多银行开通了理财产品销售的网络渠道,市民如果要上网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在实体机构网点实名制开通网上账户,才能登录。同时,市民在网上理财时,最好利用移动密钥、优盾等,增加交易的安全性。
责任编辑: 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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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新闻网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工商部门对发现的传销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在此请各界人士远离传销,谨慎识别,提高警惕,误入歧途。
&&&&当前我市工商、公安、各通讯公司、人民银行、市政府新闻办、银监会等部门正在联合开展对以“资本运作、西部开发”等幌子以及拉人头、网络传销等方式的传销形式予以打击。在此提示广大群众防止上当受骗。各网站、网吧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的相关条例,对发现的宣传传销的内容、视频以及利用本网站进行传销宣传活动的应及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吕梁市工商局)
吕梁市工商局打击传销宣传知识
  1.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所谓的“信息网络营销”模式,推销虚拟产品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网络游戏、资本运作等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销售所谓的“网络远程教育”、“网络工程”、“私募基金”、“原始股”、“基金”、“网络游戏币”等虚拟产品,大力鼓吹网络致富的神话,吸纳会员。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级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即可获取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可以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依据其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二是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并发展下线的网络版传统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购物网站为依托,销售化妆品、服装、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甚至骨灰安放格位、绿化林地等实物产品,并制定一套所谓的“会员奖励”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后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所购买的产品金额为依据计算和提取报酬。
&&&&三是通过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传销组织者依托网络,通过发布点击广告或浏览网页可以赚钱的信息,诱使用户成为会员。用户通过缴纳一定的“系统服务年费”获取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注册会员可每天在其系统平台上点击系统提供的广告来获取一定报酬。同时,注册会员通过其平台介绍他人注册,每介绍一人可获取一定奖励,注册会员可以无限制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中提取报酬。
  2.警惕网络传销,提高防范意识。
&&&&网络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形式,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其惯有的欺骗手段:一是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已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头衔,千方百计诱骗他人加入;二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并要求参加者缴纳相应费用。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批量发送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三是以发展他人加入为手段,并许诺高额回报。传销组织往往声称,只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往往编造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使其上当受骗。
&&&&除以上惯用的欺骗手段外,传销人员往往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操作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同时,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因此,广大网民可以根据上述基本手法来辨别网络传销行为,或者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如果发现了网络传销行为,或者已成为网络传销行为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并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不要参与网上传销,不要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坚决打击打着各种幌子进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
&&&(1)坚决打击传销组织打着“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2)坚决打击传销组织打着“招聘”、“介绍工作”、“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3)坚决打击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4)坚决打击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5)坚决打击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4.对传销活动中精神控制的分析。
&&&&传销方法和手段在不断地变化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骗局的核心,仍旧是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只有实施了对参与者的精神控制之后,才会使其成为传销组织中的一员,从受害者成为害人者。
&&&&实施精神控制的过程叫做“洗脑”,一个人在进入传销组织后经过一周到半个月高强度的洗脑过程后就有可能成为一名传销分子。
&&&&精神控制贯穿了传销骗局的全过程。为了对参与者进行洗脑,组织者首先阻断与外界的联系,在传销组织内部一般会受到种种限制,不允许过多地接触外来信息,使得受害人所接触的信息就局限在传销团伙人员的范围之内。传销组织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对参与者进行集中授课或一对一说教,这是洗脑惯用手段。传销授课人员一般结合我国转型期那些与个体户、股票等相关的典型案例,突出他们抓住机会取得巨大成就的特征,向听讲者灌输速成、暴富理论。最后强调成功要从现在做起,看准目标,其他的都不要考虑。于是乎,听讲者的激情开始膨胀,准备干一番所谓大事业。至此洗脑的工作已经完成,被洗脑的参与者已经死心踏地地成为传销组织中的一员,开始骗自己的亲友加入,自己被洗脑,再去给别人洗脑。
&&&&由于传销组织者实施了精神控制,使参与者颠覆了正常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为了所谓的事业成功可以不择手段,偏执、愚昧和冲动,只接受传销组织的说教。经过“洗脑”的传销人员,教育转化很难,不愿意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当执法人员打击传销,驱散传销人员,解救被骗的受害人时,很多传销人员认为这是在破坏他们的“事业”。很多传销人员被驱散后仍又聚集在一起,继续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5.警惕传销新变种。
&&&&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发展演变和变换新手法,从传商品、传“人头”发展到传虚拟概念,从商品销售领域发展到资本投资、金融理财、互联网络等领域,出现了“资本运作”传销、“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传销、网络传销等大量传销新变种,需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
&&&&一是警惕“资本运作”传销。这类传销也被称作“民间资本重新分配”、“纯资本投资”。它打着“西部大开发”、“东盟博览会”、“泛北部湾建设”、“国家特批民间融资试点”、“中国第四个经济特区”等名义诱骗群众参加。参加人员一般需要交纳69800元认购一定的“份额”进行“投资入股”,然后再发展下线人员参加“投资”。该传销一般以介绍购房、投资发展为名诱骗生意人、“有钱人”参加,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参观旅游、参加高消费,进行“资本运作理论”的灌输洗脑等方式,使他们自觉、自愿参与传销活动。有的传销组织还把自己包装成“民间富人俱乐部”,通过参加社会慈善募捐、邀请社会名流参加传销酒会等方式美化自己,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诱惑性和隐蔽性。
&&&&二是警惕“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传销。一些传销组织利用群众对私募投资不太了解的情况,虚拟境内外私募基金或股权,宣传高额投资回报或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或许诺配送原始股,以传销发展“下线”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认购基金或股权,并根据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投资总额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这一新变种传销欺骗性更强、活动更隐蔽、吸收资金更快,当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社会危害很大。&&&&&&&&&&&&&&&&&&&&&&&&&&&&&&&&&&&&&&&&&&&&&&&&&&&&&
&&&&三是警惕网络传销。一些传销组织在网上建立传销系统,利用互联网作为宣传、管理的平台,打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玩网游送红包”、“点广告,有钱赚”、“金钱游戏”、“馈赠互助”等旗号,引诱加入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要求加入者继续推荐、发展他人加入成为下线会员,并以加入者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网络传销大多租用境外服务器,把汇款账户设在境外,组织者为逃避打击或者达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会关闭网站、销声匿迹,必将使参与者上当受骗、钱财遭受损失。
  6.传销穿上“马甲”,难掩骗人本质。
&&&&当前,一些传销活动为了掩盖欺诈本质,增强隐蔽性,往往打着各种旗号,借用各种名义,穿上各种马甲,来美化自己,误导群众,骗取钱财。传销的“马甲”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披着“合法公司”的马甲。一些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 二是披着“直销”、“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的马甲。传销组织往往宣称自己从事的是直销、特许经营或连锁加盟,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发展人员、复式计酬来推销商品或者传 “人头”,骗取群众钱财。
&&&&三是披着“消费返利”的马甲。一些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消费者购买消费一定数额的商品后,可以成为优惠顾客或取得经销商资格等,并可以推荐他人消费产品,从被推荐的消费者消费金额中获得利益。它们还大肆宣扬“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和“消费资本化理论”,误导群众。
&&&&四是披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互助”的马甲。一些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络加盟、代理”“网上学习”、“网游、网赚”、“金钱游戏、馈赠互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发展人&& 员,从事传销,骗取群众入会费、加盟费
&&&&五是披着“资本运作”“投资理财”的马甲。一些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虚拟经济模式”“私募基金”“慈善基金”“网络基金”“股权投资”等名义,并创建“资本运作理论”及“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等传销制度体系,引诱群众投资,组织层级网络,发展下线人员,骗取群众钱财。
&&&&六是披着“国家试点、开发、宏观调控”的马甲。一些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地方政府暗地支持”、“中国第四个经济特区”、“国家特批民间融资试点”、“国家宏观调控”等旗号,增强欺骗性,诱骗不明真相群众参与传销。
不管传销组织穿上何种“马甲”,都难掩其骗人本质。无论其“马甲”怎么换,要辨别传销的真面目,只需要看三个特征:第一,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第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第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需要注意防范。
  7.传销的骗人伎俩和惯用手法。
&&&&传销组织者为了引诱更多的人参与传销活动,使用了大量的骗人伎俩。预防抵制传销,应当了解一些传销骗人的惯用伎俩。
&&&&伎俩之一:诱惑力十足的“诱饵”。为将“潜在下线”引诱到传销活动地,传销组织者或“上线”往往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投其所好,吸引人们前往。
&&&&伎俩之二: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为提高发展下线的成功率,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即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作为首先考虑吸纳的对象。
&&&&伎俩之三: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较典型的如“二八定律”,即对新来的受骗者,传销组织要求“业务员”(上线)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对不能讲有关传销的事情;宣扬一些所谓的“成功案例”,逐渐消除新来人员的防御心理;不间断进行高强度“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伎俩之四: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 “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传销组织者为这些名目设计了似是而非的“理论体系”,用以伪装传销活动的骗人实质,对普通老百姓极具欺骗性。
&&&&伎俩之五: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即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二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三是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即传销组织设立网站,参与者通过交纳入门费加入该网站,取得资格去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
&&&&伎俩之六:时常变幻的“传销噱头”。 为掩盖其拉人头的实质,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还利用“股票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直销”等种种噱头,给传销活动披上一层掩饰的外衣。如:某传销组织利用人们对“送海外原始股”的兴趣,谎称即将上市,成为公司成员不仅可以配送“海外原始股”,发展下线可享有推荐消费佣金、下线的分红等利益,其实质还是“金字塔形”按人头抽取佣金的传销。
&&&&伎俩之七:厚颜无耻的“政治旗号”。传销组织者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为传销穿上了一层支持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增强了传销欺骗性。
&&&&伎俩之八: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 一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对新来的人员,传销组织者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一种是传销人员唆使被骗人员编造“生病住院”、“出车祸”等谎言,向家里要钱,更有甚者教唆被骗人员在电话里给家长演戏,以“绑架、不给钱就如何”的形式敲诈勒索,已初步显露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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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img..cn/auto/resize?size=560_0&magnify=0&img=http://storage.service..cn/20cf2d7af1bcbf899bc7"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文/李俊慧&&&&一说到“传销”,很多人可能阵阵“反胃”。&&&&一来是,之前媒体曝光的传销组织限制参与者人身自由,需要费尽周折才能逃离“魔窟”,让人害怕;二来则是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始终“亢奋”的做事状态,让人讶异。&&&&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上传销,其最大的特点是抓住是每个人都有“致富、暴富”的心理,设立“金字塔式”财富分配机制和方式,吸引或发展人员参与其中。&&&&日前,南通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北京、上海、江苏等9省市的公安机关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一遍及全国30余省市的传销团伙。该团伙以搜索引擎网站“爱搜索”为载体,以“点击广告”为名,欺骗群众购买会员资格并拉人头入伙做传销,发展下线会员1.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网络传销首次涉足“搜索”,此前网络传销一直对电子商务“宠爱有加”。&&&&那么,在各大互联网应用用或领域中,哪些领域或模式,会相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高危之地”呢?&&&&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先弄明白传销或网络传销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行为。&&&&具体来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三种经营模式或方式涉嫌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1、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2、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3、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简单说,鉴别某种模式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传销”,就看两点,其一,组织者或经营者有“发展成员”的行为;其二,成员需“交纳费用”且其收入以“所发展(直接或间接)成员的数量或消费业绩”为计算依据。&&&&那么,回到正题,在常见的或热门的在互联网应用或领域中,谁更容易“躺枪”,进而成为网络传销的平台呢?&&&&领域一:电子商务风险指数:★★★★★&&&&在阿里巴巴、京东、淘宝等网络购物的示范带动下,电子商务,不仅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方向,也成为民众瞩目、深度参与的互联网应用。&&&&也恰恰是电子商务具有“一说就知道,实质并不懂”的特点,使得其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曾经轰动一时的“太平洋直购网涉嫌传销案”就是该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样本”。在此案中,该公司设立了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渠道商等16个级别的会员制度。其中,普通会员,购物时拥有的只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商品的权利,只有缴纳7000元以上的保证金成为渠道商和经营者才可以赚钱。不同等级的会员享有5%、10%、15%、61%、65%、71%的返利比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庆南为主的组织,以太平洋直购官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作为第一被告的唐庆南,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其他5人被判3到8年。&&&&领域二:广告联盟风险指数:★★★★&&&&在网络广告领域,按照计费结算方式不同,可区分为CPC(按点击付费)、CPA(按下载并安装付费)和CPS(按成单金额付费)等多种形式。&&&&其中,按照带来成单金额计算佣金返利的方式(CPS)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演变成“网络传销”。&&&&一般来讲,整成的按成单金额计算佣金返利计算方式只涉及一级,即网站给指定电商平台带去交易后,电商平台按照从其网站来的用户的实际成单金额给网站计算返利或广告费用。&&&&但是,如果不法分子把这种模式的结算下级不断延长,即鼓励网站再去直接发展或滚动发展下线网站,那么,这种模式就很容易演变成传销。&&&&所以,对于热衷于参与返点购物的用户或站长群体来说,要多加谨慎,仔细辨别,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网络传销骗局。&&&&领域三:搜索代理风险指数:★★★★&&&&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搜索行业与网络传销“八竿子打不着”。但现实却给了大家一记响亮耳光。&&&&在“爱搜索”涉嫌传销一案中,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广告套装。只有在购买广告套装后,才能成为“爱搜索”合格会员,取得经销商资格,可以做“爱搜索”广告套装的销售推广。&&&&警方查明,该公司上层会员的收入来自下面各层会员缴纳的费用,会员的收入多少跟点击广告根本没有关系,完全靠拉人头赚下面人的钱。&&&&2012年3月至案发,白某纠集唐某、丁某等20余名传销骨干成员,发展下线会员1.3万余人,这一传销组织涉案金额总计逾3亿元。&&&&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不法分子打着“搜索”的旗号,以广告套装(类似竞价广告投放方案)做掩护,实际上干的是“网络传销”,参与其中的人收益并不来自广告点击返利,而是按照“人头”及“层级”作为计算方式。&&&&领域四:P2P平台风险指数:★★★★★&&&&当前,P2P理财火爆势头并未因部分平台跑路而停歇,一些人抱着各种各样的目的还是在往里面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法P2P平台不仅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也有可能成为网络传销的新平台。&&&&虽然当前P2P的主要模式是以民间借贷为主。但是,不法分子稍加改变,就能让P2P平台成为网络传销的平台。&&&&目前,很多P2P平台对注册用户邀请好友参与P2P理财也设置有返点或奖励比例。只要其稍加改变,将注册用户邀请客户的再邀请客户也纳入上一级用户返点提成中,那么,这种客户拓展模式就有了网络传销的“风骨”。&&&&在这种模式下,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已不重要,注册用户的收益完全与其发展的成员数及成员出借金额挂钩。发展直接成员或滚动成员越多,注册用户的返点收益越高。&&&&尤其在P2P平台主营P2P业务出现坏账时,如果P2P有这种模式,出借人为了拿回本金,可能会铤而走险陷入网络传销之中。&&&&虽然笔者仅列举了四个网络传销高危领域或行业,但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应用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平台,而区分是否传销的关键还是在于,参与者的收益来源到底是什么形式的?凡是涉及“拉人头”的,则十有八九涉嫌传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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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6 &&
虽然笔者仅列举了四个网络传销高危领域或行业,但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应用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平台,而区分是否传销的关键还是在于,参与者的收益来源到底是什么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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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58 &&
写这个文章的典型的是不懂传销,发展下线是首要的,以收入方式来衡量,太扯了,传销有几个必须条件,缺一不可广告联盟,呵呵,这玩意出来的年代真的是太久了,对作者来说基本算是传说理财产品,昏死哦,那叫诈骗,不叫传销电子商务,尼玛,网上的所有商务活动都叫电子商务,直接包括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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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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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37 &&
&&&&原创【第五十四讲】 这两个条例的弱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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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15 &&
&&&&近年来,经济萧条,失业人员增多,传销在很多地区又有死灰复燃现象,鸡母精认为这是相关的法律界定不能自圆其说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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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57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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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40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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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47 &&
&&&&从以上国雾院发布的两个条例界定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上来看,体现了立法上的严而执法上的松,这种法规是荒唐的。&&&&上世纪30年代,蒋介石委员长提倡“新生活运动”,于是首都南京马路两边的墙上出现了“行人靠右走”宣传标语。&&&&假定蒋介石的行政院有发布一条法规,凡人行道上不靠右手先行的行人都被视为有碍公共交通,犯规者将被处以5元至5000万元罚款,那么这种法规只能成为有利于执法者罚款而无其它意义的法规了。就算共产党因为要打日本而暂时不打蒋介石,恐怕被罚款的靠左手先行的行人也会骂蒋介石和国民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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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52 &&
&&&&按《条例》中的直销定义,与推销没有任何区别。请问,某推销新型机床或新型煤气节火装置的传统推销员,能不能离开自己的工厂去最终用户(比如另一家需要这种机器的工厂或居民区)去推销他们的新产品,如果可以,那他们为什么不是“直销”?如果“直销”就是推销,那所谓的合法直销企业为何要花8000万去申请直销企业的执照呢?企业老总是不是得神经病了呀? &&&&按《条例》中的传销定义,某传统企业(比如一家工厂)的销售主管被厂长授予了组织销售员、培训销售员的权力,其工资福利奖金与其管理的整个销售队伍所产生的销售年业绩挂钩,比如可拿3%的销售额作为他的年度奖金,请问,这是不是“传销”? &&&&总之,这两个《条例》是国雾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发布的漏洞多多、无法自圆其说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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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36 &&
&&&&依这两个《条例》,高兴时说你犯规,你就得以“传销”的名义被罚,而真正的传销在搞时,想不去罚,犯规者就能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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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5:27 &&
&&&&被很多国人视为《中国直销法》的这两个《条例》自1997年起经很多“专家”、“学者”研究、讨论、修改,花了约9年的时间才定稿,终于在日由国雾院发布出台,二十一世纪中国巫理学家鸡母精只对这两个《条例》略扫了几眼,就洞察了其中的弱智之处。 &&&&有人说,直销条例中所谈到的直销行为是“经销”行为,推销则不是经销行为,前者需要花银子先购买产品。其实,是否需要先花银子,这不是区别直销与推销的标准,因为推销也可以有先交货品货值押金的实践,而直销也有一个月内卖不出可以原额退货的实践,所以是否先花银子不是行为的本质,那不过是结算规矩约定的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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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27 &&
&&&&对涉及“直销”问题的鸡母精观点:&&&&1.购货目的是自用(或赠送他人)的,就是消费者,或者叫顾客。至于根据所买商品的品种搭配,数量多寡的差异,售货方给予一定的优惠或折扣是售货方单方发出约定,购货者不讨价还价、只选择了接受此约定或拒绝购货。但购买目的只要是自用或赠送他人,不以加价转卖为目的者就是顾客或称最终消费者(end-user),这点是明确的。&&&&2.观点1的情况不包括钓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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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05 &&
&&&&3.生产者(厂家)将自己的产品成品直接零售给消费者,就是直销。 &&&&4.生产者(厂家manufacturer)自设的不与自己工厂有对产品加价关系的销售公司(或门市部、或异地所设的销售办事处、销售公司)是直销的法人主体。合理的运输、仓储、人工成本不理解为加价,因为在这种情交下,利润的结算者是生产者(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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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38 &&
&&&&5.任何从事以资本金或商业资源为手段,从生产者(厂家)购买成品货后再加价出售给消费者的个人、企业团体、政府机构都是中间商,无论原生产者(厂家)是以“后收货款”、“先收部分货款”还是“先收全部货款”的约定结算方式。由这些中间商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交易都不是直销。&&&&6.厂家或厂家自己的销售公司通过雇用人员(有无雇用合同是劳动法规范的内容,不必细论)无需押纳资本金将产品按厂家(公司)规定的价格或价格范围从事售货给最终消费者的行为就是直销行为,无论这种行为的实际交易地是发生在厂家的店里、销售员自己的家里、顾客家里或公共场所。在顾客手里的购货凭据上卖方应是厂家(或其公司)。这里销售员的行为代表了厂家(公司)的行为。销售员获得的计时或计件报酬均是通过与厂家(或其公司)的书面约定来规约的。任何通过押纳资本金为取得厂家货物而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都不是直销行为。无论厂家是否给销售员有货售不出时可退货的保证。(厂家向雇用人员收取贵重商品经手人的人格保证金或担保人保函不属于押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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