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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付常诉被告闫永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1136725
原告宋付常诉被告闫永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镇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宋付常。
  委托代理人张弛、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闫永强。
  委托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满占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宋付常与被告闫永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付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明,被告闫永强的委托代理人孙君梁,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龙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15时30分许,被告闫永强驾驶豫R45765号(豫RH9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镇平县境内国道312线行驶至1066KM+548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宋付常驾驶的豫R37987号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R37987号普通客车乘坐人屈万润、王世青、洪莉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镇公交认字[2011]第004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永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洪莉损失2800元,为屈万润支付180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0680元,交通费2000元,施救费1000元,原告停运损失2550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以上费用5998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用于证实事故发生经过;2、住院病历、出院证各1份及医疗费票据3份,用于证实乘坐人洪莉住院治疗的情况;3、洪莉交通费票据13张,用于证实原告支付洪莉交通费245元;4、原告交通费票据200张,原告为处理本次事故支付交通费2000元;5、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1份,用于证实原告的车损为10680元;6、原告存折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原告平均每日收入为500元;7、收据3份,用于证实被告支付另一伤者屈万润费用18000元,系刘宗华出具的收据;8、施救费发票10张,用于证实原告为处理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费1000元;9、保单抄件2份,用于证实闫永强车辆的投保情况;10、协议书、行驶证、驾驶证各1份,用于证实原告系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万里公司名下。
  被告闫永强辩称,被告车辆投保有足额保险,对原告的损失若有证据支持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闫永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辨称,对于宋付常赔付伤者的费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偿,对于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损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商业险合同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为证实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各1份,用于证实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
  被告华龙通运输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第1、2、9、10组证据,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3、4组证据,二被告认为支付费用过高,本院认为,洪莉支付交通费245元应属正常支出,本院予以采信,而对于原告支出的2000元交通费费用过高,应以500元为宜;对原告提交的第5组证据,二被告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不应当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认定书是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委托的鉴定,符合客观事实,二被告又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6组证据,仅系原告个人存折,虽加盖有万里公司镇平分公司的公章,但无法证实原告停运期间的损失,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7组证据,二被告认为该组证据若真实,应系原告向本次事故其他伤者支付费用的收据,在此不予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8组证据,二被告认为费用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支出的施救费属合理支出,且系施救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华龙通运输公司未到庭,亦未对原告及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日15时30分许,被告闫永强驾驶豫R45765号(豫RH9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镇平县境内国道312线行驶至1066KM+548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宋付常驾驶的豫R37987号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R37987号普通客车乘坐人屈万润、王世青、洪莉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镇公交认字[2011]第004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永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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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一下: 1.LVS 现在所有网站都会采用一个双机热备方案,现在我们采用服务器centos5,具体安装请参考 2.Nginx 现在最流行web服务器,相对于apache来说性能和速度都优于它 我们实现是用nginx+tomcat+nginx-module-jk来完成app应用整合,类似于apache-mod-jk方案 3.Mysql采用Master-Master主主复制方案 主要实现目标数据库负载分流,达到高并发时缓解对于数据库压力,具体安装请参考如下: 二台Mysql服务器,他们的IP地址分别为: A:192.168.0.20 B:192.168.0.21 数据库都是 test_3306 首先我给两台服务器的my.ini 贴出来 A:my.ini
server-id=2 master-host=192.168.0.20 master-user=mydb master-password=123 master-port=3306 replicate-do-db=tbqu log-bin= log-slave-updates binlog-ignore-db=mysql slave-skip-errors=all
server-id=1 master-host=192.168.0.21 master-user=mydb master-password=123 master-port=3306 replicate-do-db=tbqu log-bin= log-slave-updates binlog-ignore-db=mysql slave-skip-errors=all
多主互备和主从复制有一些区别,因为多主中 都可以对服务器有写权限,所以设计到自增长重复问题
出现的问题(多主自增长ID重复) 1:首先我们通过A,B的test表结构 2:掉A,在B上对数据表test(存在自增长ID)执行插入操作,返回插入ID为1 3:后停掉B,在A上对数据表test(存在自增长ID)执行插入操作,返回的插入ID也是1 4:然后 我们同时启动A,B,就会出现主键ID重复
解决方法: 我们只要保证两台服务器上插入的自增长数据不同就可以了 如:A查奇数ID,B插偶数ID,当然如果服务器多的话,你可以定义算法,只要不同就可以了
在这里我们在A,B上加入参数,以实现奇偶插入
A:my.ini上加入参数
auto_increment_offset = 1 auto_increment_increment = 2 这样A的auto_increment字段产生的数值是:1, 3, 5, 7, …等奇数ID了
B:my.ini上加入参数
auto_increment_offset = 2 auto_increment_increment = 2 这样B的auto_increment字段产生的数值是:2, 4, 6, 8, …等偶数ID了
可以看出,你的auto_increment字段在不同的服务器之间绝对不会重复,所以Master-Master结构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当然,你还可以使用3台,4台,或者N台服务器,只要保证auto_increment_increment = N 再设置一下auto_increment_offset为适当的初始值就可以了,那样,我们的MySQL可以同时有几十台主服务器,而不会出现自增长ID 重复。
在这里我们说的是2台MYSQL服务器,你也可以扩展到多台,实现方法类似 A&& B -& C& D -&A,这里时间关系先不讲多个中master-master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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