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和心理学研究生难考吗哪个难学?

法理学有什么用?
《法理词汇:法学院学生的工具箱》作者序和译后记
词汇词汇其词汇词汇
此有一一种能为全体所但在举足轻重的,就《一文中是隐喻仅仅围绕法律条文进行法学研究——权威文本是的
他们的另一个立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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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创作词汇对为初学者基本的指南
Larry&Solum
《词汇》是一本小书。说它是小书一点不为过,从全书篇幅来看,字数不过十几万;就作者意图而言,《词汇》也仅仅是一部面向法律理论初学者的导读性作品。虽是一本不起眼的小书,但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语境下,小书的价值却不啻于大部头的专著。在这里,译者并非刻意夸大这本小书的价值,平心而论,本书的内容对于我们重新理解和认识法律理论这门学科的定位或许不无裨益。
为了简洁明快地说明这本小书本身的价值,我们不妨从经济学的角度把“法律理论”看作一种学术产品。任何一种市场中的一种产品都有自己的特定目标顾客群,产品定位的关键问题是目标顾客群的定位。那么我们就不妨设问:在法学的知识市场中,谁才是“法理学”的潜在购买者或者消费者?不难设想,在一个繁荣的法律学术产品市场中,“法理学”(或者“法律理论”)最主要的消费群体应该是部门法学者。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试着把知识产品按其在市场中的序列结构分为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那么在这个序列结构中“法理学”应当属于中间产品。初级产品主要是来自基础性学科(比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论;法律理论家以基础学科的研究方法与视角分析抽象的与法律相关的学术命题,生产出中间产品“法律理论”;部门法学者接过法律理论这个中间产品,将其具体化并应用于自己专长的部门法研究中,生产出最终产品“部门法学说”,并推向法律实践市场。我们可以以侵权法基础理论为例来说明这个过程。侵权责任学说的最终规范性论证是由其他学科来完成的——比如经济学和哲学,常见的分析路径有规范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与政治、道德哲学(矫正正义理论或分配正义理论)。前者可能认为侵权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整体生产协作的效率,而后者则会主张侵权责任的根本基础在于恢复原告在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或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将其看作是福祉与资源分配的一种方式。法律理论家以规范经济学与哲学的视角对侵权法进行理论反思,部门法学家将这些反思的成果贯彻到自己的法学研究中——比如,他们会用侵权法基础理论来解答“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究竟是应当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其规范性论证的基础又何在?”这样的问题。由于这些基础性理论命题牵涉到其他基础性学科的专业分析方法,部门法学家很难单独完成全部的工作,这个时候,法律理论家的研究成果就在基础性学科和法学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这种分工协作的绝佳例子就是上世纪末在英语世界法理学圈兴起的“法律与XX”运动(“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哲学”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理论家在法律学术市场中的角色是“二道贩子”——他们从其他基础性学科那里采购部门法需要的原材料,根据法律学术市场的需要来重新设计和包装,制造出中间产品,然后作为部门法知识生产的原料卖给部门法学者。
在一个健康运转的学术市场中,法理学成果的供给和需求、生产与消费都是相互配合协调的。法理学研究者生产的是部门法学研究者需要的理论产品,并且这些理论产品能够帮助部门法学家在他们各自的领域开拓新的理论纵深。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的法理学术市场供给面与需求面却处于一种不协调的关系(uneasy&relationship)之中:
在供给面,强于理论建构的法律理论专家埋头于形而上的宏大叙事而不屑解决部门法语境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在法律理论专家们看来,部门法学者徒有法条分析的技术却缺乏理论反思的能力,其法律理论素养甚至学术品味都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从需求的角度看,部门法学者却又苦于基础理论供给上的不足,以至于部门法学很难有根本理论层面的突破。在他们眼中,法律理论是中看不中用“屠龙之术”,所产成果大而无当,缺乏对部门法与法律实践的关怀。这种供给面与需求面的错位,一方面造成法理研究者自说自话,自产自销;另一方面,部门法学者持币待购,却买不到满意的学术产品。
这本简朴的小书或许能够帮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理论的市场定位。根据原作者的设想,《词汇》的内容主要是来自于法学院课堂中的概念。本书的目标受众是美国法学院一年级新生。能够申请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生都是才智与能力的佼佼者,因此对于新生来说,踏入法学的殿堂当然是无上的荣耀。然而等他们欣欣然进了法学院之后,却不免在课堂上遭受强烈的挫败感,因为教授们总喜欢在课堂上抛出深奥的“黑话”,把学生们弄得一头雾水。常见的黑话有侵权法中的“事先、事后”、税法中的“帕累托最优”、刑法中的“犯罪意图”等。事先、事后之别关系到规范伦理学上道德行动评价的对象问题,帕累托最优牵涉到经济学中制度变革的规范性论证,犯罪意图则同心灵哲学、形而上学上的讨论联系在一起。因此黑话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个别学术观念,它们常常还会牵扯出背后一整套的背景性理论。这一些背景性的理论,其实就是广义上的“法律理论”或者“法理学”。并且这种广义的法理学既和部门法的具体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又兼具深层次理论反思的特质,正是面向部门法研究者而提供的中间知识产品。
《词汇》的主要内容就是这样一些既面向部门法,又牵涉深层次理论反思的法理学关键词。用浙大光华法学院诸位老师的话来说,《词汇》是一本典范性的“返回法的形而下”的作品。法律哲学家Solum教授基于自身的研究兴趣与理论视野,广泛搜集一年级法学院学生在美国法学院各种课程中可能会碰到的法理学概念,对其进行初步的解释并给出基本的文献指南。因此,这本法理小书的读者群定位相当清晰——它从一开始就是为部门法学习者(或者未来的实践者、研究者)量身定做的入门读物。借用我们为本书附加的副标题,读者不妨把这本小书看作法律理论工具箱。
再转过头来说说本书的作者。Solum教授无疑是编撰这本书的不二人选,他是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哲学系教授,是具有国际声誉的著名法哲学家、宪法学家。Solum教授也是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律理论网志”(Legal&Theory&Blog)的编辑,每天都要更新数篇文章来介绍法学(或者广义上的法理学)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词汇》的英文版本最早就是法律理论网志的一部分。
另外,在译后记中还要感谢几位在此书翻译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师友。首先是泮伟江师兄和毕竞悦师姐,是他们慧眼识珠,本书才得以付梓;其次是杨德师弟,许多概念的翻译是与他讨论的成果,他对德沃金法理论的深入把握也帮我厘清不少概念上的困惑。译事虽不过是为人做嫁衣,但对于初学者来说也勉强可算是初级学术产出,因此最后要感谢我的两位导师。业师孙笑侠教授带我进入法理学的殿堂,他慈父般的宽容、鞭策和鼓励一直是我学术自信心的源泉。教授无偿惠赐了本书的中文版权,同时还担任我在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两年访学期间的外方导师,在学习、生活上给我以无私的帮助。去年初在钱塘江畔月轮山麓译出初稿的时候,我断不曾想本书的译后感言会在大洋彼岸雪山边的丹佛写就,更不曾奢望自己竟能在美国“法律与社会年会”(Law&and&Society&Association&2009&&Meeting)小组会议上做小组主题报告。而这一切皆拜两位导师所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词汇》的写作尚在进行之中,Solum教授在我翻译完初稿之后多次增订了《词汇》原文,我在翻译初稿基础上进行过一次全面的修订;无奈作者动作频仍,译文等待出版期间,原文又经他多次修改,以至于现在的译文在很多细节上可能无法与原文一一对应。这一点还希望得到读者体谅。按照原作者的长期计划,《词汇》最终成书时可能会有二百个词条,因此彻底的文本修订可能要等到作者完成全部写作计划之后。
《词汇》所涉的内容,除英美法内部的专有的法律概念和学说外,还横跨当代哲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基础学科的论证与方法。由于译者知识积累和语言能力所限,译稿中的、讹误在所难免。诚望各位师友不吝来邮指正,我的邮箱地址是。
2009年5月30日
已投稿到:法理学很难么?要怎么学才能学好?
我是读自考法律的。
我这段时间复习考研,首先在看得就是法理学,大学期间这门课是学的最差的,有老师的因素,也有自己的因素,学的时候就觉得过于抽象,而且有很多哲学概念,与现实生活联系也不算紧密。
这回再看,感觉还是差不多,不瞒你说,我前几天就因为法理学的晦涩难懂觉得想要放弃考研了呢,后来硬着头皮结合着老师的录音终于把最抽象的几章(我觉得是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和法律体系那几章)看完了,这几天再看其他章节觉得和其他部门法联系还是很紧密的,而且只是应付考试的话,很多哲学概念其实没必要过于深究。
我的建议是要想搞得更明白一点,那必要的哲学知识和部门法知识都是要有的,遇到难啃的章节,多看看类似的论述,相信我,其实没那么难。
个人观点法理学超级简单。对付这门学科唯有一招就是反复读背。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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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帐号登录法理学是学什么的?难学么?_百度知道法理学那么难懂,为什么还说是入门呢?
本人大学法科专业,感觉民法,刑法,诉讼法都还能理解,而法理一窍不通,感觉特别难懂,根本不知所云,可大家都说法理是入门学科。。。难道真的是入门学科吗?真的感觉很难懂啊
因为绝大多数人,包括之前大多数答主,根本没有搞清楚法理学是什么意思。日常语言中出现的法理学一词包含很多完全不同的含义:1. 法学基础理论或者法学原理,这个是绝大多数法学院给大一新生开的专业课,这门课的目的介绍一下法律的各个方面,诸如中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法律和行政法规有位阶高低,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等等五花八门的基本知识,自然会涉及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法律渊源、法律的解释方法之类比较抽象的问题。所以很多人对法理学的印象都停留在大一第一学期背过考过然后基本忘光、神神叨叨不知道什么意思的玩意。既然是大一第一学期开的课,那自然就被当做入门课了,尽管这门课的名称压根就不叫“法理学”。顺便吐槽一句,在学习部门法之前,给大一新生灌输抽象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渊源之类的知识真的是一点用的都没有,题主觉得不知所云是完全正常的。这个要怪只能怪教育部的课程设置了。2. 法学方法论,这在德国的学科分类中被视为法理学之下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而在美国则根本不存在这么一个独立分支,而是被打散在其他各个其他领域中。简单说,这门课讨论如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有非常大指导和帮助,之前好多答案中提到法理学对法律实务有帮助,我猜想说的都是法学方法论这一分支。但这门课的学问非常深,远远不是刚入门的新生能够搞清楚的。3. 法理学,被正确使用的法理学是一个非常冷门的学科,这个学科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定义、法律效力的来源之类的话题。但是这门课从研究方法、范式的角度看更像是政治哲学的子学科,而和部门法关系相当远。法理学一般是法学院开设给高年级的课程,有些学校索性设置成选修课,所以题主觉得难懂是完全正常的。4. 有很多无法被归类的和法律有关的内容也经常被不严格的法理学这个箩筐,比如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法律社会学、比较法等等。不过这些东西应该刚入学的学生应该都是看不到的。5. 之前有些答案把民法理论、刑法理论也说成是“法理”,这个纯粹是混淆概念了。最后憋不住问一句,为什么之前好多答案言之凿凿的把法理学说成是能够指导部门法学习的内功心法,说的究竟是什么东西。忍不住再吐个槽,在法理学领域,德沃金的《法律帝国》重要性应该可以排进前十,此书的中译本是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印数五千册,至今从未再版,也没有别的中译本问世。换句话说,刨去看原著、看电子版、看复印版的情况,五千本书就满足了几十年来中国所有法理学研究的需求了,由此也可以反推中国研究过法理学的人到底有多少。
本科阶段学两次法理学就行了。大一入学学一次,大四上半年再去旁听一次。
法理学可以既说是入门学科也可以说不是。。。因为在学习其他部门法之前一定要对法学理论有个抽象的理解,然后带着这些抽象的概念去学习部门法,提高的速度会很快,但只要浅尝辄止即可。。。等到部门法的学习略有小成之后,在回头重温法理学,你会发现很多新的感悟。。。
这是误解。上一张1947年国立复旦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表。请注意,法理学是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上的的,这才是正确的课程安排。请注意,法理学是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上的的,这才是正确的课程安排。我试图用十分直观的语言来解释一下问题出在什么地方。误解的根源在于对于“基础”与“认识规律”的错位理解。法理学的基础是指作为各个部门法在静态与动态的存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普遍问题,但是要意识到这个问题,必须对部门法有所了解。如果在没有部门法知识基础的前提下,一开始讲这些共同问题,一般都是云里雾里····这是因为这样的灌输方法是有违人的认识规律的。人的认识规律都是从个别到一般(例如:喜鹊会飞,大雁会飞→有翅膀的都会飞→鸵鸟有翅膀但是不会飞→并不是所有有翅膀的动物都会飞)。在还没有知道鸵鸟这个存在的时候,如何让学生明白“并不是有翅膀的动物都会飞”这个结论,是比较困难的。人的认识也都是从具体到抽象,例如,小明22岁可以结婚了,小张22岁也可以结婚,小陈22岁也结婚了→人到22岁就可以结婚。再举个例子,勾股定理想必大家都学过,a?+b?=c?。回想一下,老师怎么教我们的?首先我们得知道a 、b、c这三个是什么,恩对,是英文字母,指代某个数字。然后我们得知道?是什么,恩对,是平方,就是自己乘自己,然后告诉我们a=3,b=4,斜边c=5,这个时候才能理解勾股定理。也就是说,充分理解一个原理,是随着素材积累才能成为可能,否则不过是应付考试的记忆而已。在法学世界中,如果没有部门法基础,也就是不知道勾股定理中的abc是什么,?是什么,甚至不知道+是什么,=是什么的时候,当然难以理解。此外,有时候法理学在阐述某一个论点时素材虽然提供了,但不全面,比如在谈到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刑法来举例的,然而对于民法上存在的相同问题却没有介绍,导致在面对民事法中的问题时,缺乏敏感性与问题意识。······································································································最后,务实地正面解决题主的疑惑:首先,法理学的考试不要挂科,一般背一背就OK的。其次,重心放到部门法的学习上,尤其是注重案例的积累,对于以后从事任何法律实务行业都极其重要!第三,可能会招致一些朋友的不屑,一些所谓经典名著,在本科的时候看多了,是然并卵甚至是有害,典型的例子就是博登海默的那本法理学与法律方法,不如看张文显老师的《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当然,除非有志于往这方面研究那当我非常赞同!如果不是,同样的时间把时间花在部门法上,一些译著,可谓法学鸡汤,把握不好会把题主带往一个偏激的极端,多看案例书比看法学鸡汤书重要得多!·····································································································
额,法理学,作为一名中国法理学头面学校毕业的学生我觉得应该说点啥。不好意思,确切的说我的专业应该是法学理论。中国语境下的法理学说实话,在中国的法学语境下讨论这个问题才是有一点意义的,因为据我所知,国外的法理学好像没有像中国这样兴盛,虽然相对来说也是冷门的代名词,据来交流的伦敦政经学院的教授讲,外国同行们还不如我们呢,国外的同行们都是搞部门法然后顺便就法理学了。而我们国家甚至在法律人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这个不能说中国独有现象,也可以说是一个有意思的地方了。我们隔海相望台湾,他们的司法考试中根本就没有法理学啥事,更不要提什么三个至上了。。。。。。嗯,这是为啥呢?这是有特殊原因的,因为中国在1990年之前根本不是--法--治--国--家--,更不要说什么法律了,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中国的法学界对于改革和开放同样是拍手欢迎的,但是以什么为切入点呢?就是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权利义务论,这个概念的提出在当时来讲是整个法学界开始转向的标志,所以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了”。法学理论在那个时代完成了他的使命,所以,现在的中国法学理论的地位完全是自己挣来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他有点力不从心。法理学的学科地位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那部分,也可以说是入门学科,但不仅仅是入门,他更不是所谓的法学常识,说这句话的法学生可以去找你法理学老师请罪了。法理学对于法学中一般法律概念的介绍是每个法学生必须了解和掌握的,看不懂?没关系那就背下来喽,反正你们法律人都是背字当头的哦,背下来还看不懂?那就学完部门法再去学喽,什么还看不懂?来来来,我们来讨论下一个问题。。。。。。某种程度上,大一对于法理学掌握的程度就能看出来你是否已经入门,是否有学习法律的天赋,当然也不是说你法理学学的好就是法学天才了。但是,如果认为法学理论仅仅是入门用的,那就错了。所以,法理学难就难在这里。说实话,我认为对于一门学科的掌握程度从其理论水平上就能看出来,而理论水平就是在体现在人文学科专业领域的基础概念和抽象原则上的。法理学的任务并不是要你入门的,他还承担着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问题,比如,法学和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等等,我们学科的一句至理名言就是,法之理在法外。所以,法理学更像是一门边缘学科,但是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他不重要。嗯,说学不好法理学的同学,请不要灰心,因为大家都看不懂,但是也不要骄傲,因为你有朝一日必须要搞懂。如果你从事法律职业,那么对于法理学的精通是一种必然,这一点不是我说的,是从我接触到的各个层次的法官口中得知的。研究法理学的都是法盲嗯,有部门法老师是这么中肯地评价研究法理的学者们的。我个人流着无奈的眼泪表示理解。这一条就不展开了。
练拳不练功,到老一场空。法理学是刚习武时蹲的马步,也是笑傲江湖时的六脉神剑。
你觉得民法刑法很容易懂才是个大问题。
谢邀。如果是法理学入门这本书的话,入门的意思是,这书还没有往复杂里扯呢。至于说法理学是入门学科倒是未必,不过学完法律看部门法,很多理念性的东西会更好的得到理解。
法理学是相对抽象的,所以很难。本科阶段的法理学很基础,学好后学习其他部门法上手比较快,并且在学习部门法的时候也会有重温法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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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题目:如何理解法的效力的概念?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5:19:01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法理学题目:如何理解法的效力的概念?”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法理学题目:如何理解法的效力的概念?”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法理学题目:如何理解法的效力的概念?,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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