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如何动物怎样保护自己己的知识问答

如何保护珍稀动物?
如何保护珍稀动物?
08-12-16 & 发布
人类的社会和生产活动,由于只考虑当前需要以及少数人的贪婪,直接地盲目捕猎,或者间接地破坏了动物的生活环境,致使动物无法生存,造成一些珍稀动物灭绝 了,一些动物正在濒于灭绝。据科学家估计,自十六世纪以来,世界上约有二百五十多种动物已经绝种了,尚有六百种动物正濒于绝灭之灾。从哺乳动物来 看,1771年至1870年的一百年内,有12种绝了种;在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内,至少有43种被灭绝。现在平均每年绝灭一种。可见,野生动 物绝灭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保护珍稀动物,抢救濒于灭绝的动物种群,保存和发展自然资源,是一件关系子孙后代的大事,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我国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据不完全统计,仅陆栖脊椎动物约有二千一百种。驰名中外的东北虎,是世界上最大型的虎类,体重达六百斤以上,毛长而 密,色呈桔黄,黑色条纹稀疏,胸腹下乳白色面较大,在森林茂密,古树参天的大小兴安岭一带常常出没活动,但目前数量日趋减少,野生的东北虎只有20—30 只了。产在我国四川西北部、陕西南部和甘肃南部的少数地区的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的珍贵动物,是祖国自然界的宝贵珍产。大熊猫皮厚、毛密、身体粗壮,带着太 阳眼镜和“黑耳套”,人们都非常喜欢它。大熊猫在自然界生存已有六十万年的历史了,但现在仅有1000多只。金丝猴也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身体魁梧,颜 面天蓝色,鼻子朝上,毛色金黄,十分美观。头上长着弯曲扭转长角的扭角羚也是我国的珍贵兽类。它身体和头部象牛,角和蹄子又象羊,生活在二千五百米以上的 山地,夏天出没在高达四千米以上的高原,分布狭窄,数量稀少。丹顶鹤是我国保护的大型珍贵鸟类之一,体形高大,全身多为白色。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省有一 种黑颈鹤,也是我国特有的珍贵鸟类。还有许许多多珍稀动物,都是大自然界的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它们的生存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由于森林被破坏,无节制的盲目猎取等原因,已经使许多珍稀动物,如麇鹿、湾鳄等在我国野外灭绝,野骆驼、普氏野马、海南坡鹿、滇金丝猴、黔金丝 猴、扬子鳄等正濒于灭绝,亚洲象、大熊猫、小熊猫、扭角羚、梅花鹿和绿孔雀等,生活区域正在缩小,直接威胁着这些珍稀动物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政府十分注意保护珍稀动物,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一是就地保护。根据各种珍稀动物的生活规律和生存地带,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单项的自然保护 区,也有综合性自然保护区,制定法规,严禁捕猎。二是迁地保护。特别是对于稀有种、绝灭种和有特殊价值的动物,可从其活动栖息的地方迁出,移到人工饲养 场、动物园、水族馆等专门保养的场所加以饲养保护。三是离体保护。这种方法对饲养驯化的野生动物和家畜可采用,取其机体的一部分加以繁殖保存。比如人工贮 藏精液、人工授精、借腹怀胎等等。
除了上述的珍稀动物外,我国一些传统的经济动物,如黄羊、狍子、黄麂、野猪、野兔、黄鼬、狐狸、灰鼠等,在很多地区野外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有的地方已经绝迹。因此,我们除了要对珍稀动物严加保护以外,对于这些传统的经济动物,也要按照“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办 事,不要随意乱捕滥捉,特别是在繁殖季节,更要严禁狩猎,以保证它们繁殖后代,代代相传,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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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方法是,不捕、不卖、不买、不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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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   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海关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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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 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 1.问:我们龙泉常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哪些?
&&& 答:在龙泉,常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黑麂、梅花鹿、猕猴、穿山甲、天鹅、鸳鸯、白鹇、黑鹇、白冠长尾雉等。
&&& 2.问:如果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无论多少数量,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3.问: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问:我们龙泉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哪些?
&&& 答:在龙泉,常见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有野生的红豆杉(含南方红豆杉)、柏乐树等;常见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有野生的榧树、福建柏、樟树、厚朴、红豆树、黄杉、白豆杉、香果树等。
&&& 5.问:如果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构成犯罪?
&&&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之规定,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无论多少数量,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6.问:法律上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盗伐林木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 ⑴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 ⑵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 ⑷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 7.问: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 ⑴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 ⑵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 ⑶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⑷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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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龙泉&& 21:49
&外媒看龙泉《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22:25:25 来源:阳光畜牧网 浏览:13029次
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5、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及分类?
答:《动物防疫法》是以“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8、《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9、我国实行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46、负有报告动物疫情法定义务的人员和单位?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7、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8、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49、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由什么机构来处理?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0、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动物防疫法》对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3、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22:25:25 来源:阳光畜牧网 浏览:13029次
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5、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止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动物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自我防疫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及分类?
答:《动物防疫法》是以“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符合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实际情况。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8、《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9、我国实行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46、负有报告动物疫情法定义务的人员和单位?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7、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8、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49、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由什么机构来处理?
答: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0、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动物防疫法》对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3、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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