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构可以办分校吗

宁波市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等事项许可
作者:宁波教科网&&来源:宁波教科网&&点击数:6409&&更新时间:&&8: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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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范围:宁波市级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机构),民办高中段学校的设立、分立、终止、合并和变更(除扩权县外)。(二)受理部门:政策法规处(三)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举办普通高(完)中或职业高中,报学校所在地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办学许可证》”。(四)许可收费:不收费。(五)许可总时限:1、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2、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6条)3、对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4、对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5条)(六)许可程序:1、申请(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a、筹设批准书;b、筹设情况报告;c、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d、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e、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条件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注册资本金,市本级在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在60万元以上。(《宁波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③办学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2款)△全日制教育机构: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含财产)市本级在50万元以上,县(市、区)在30万元以上;教学场地市本级5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宁波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定》第4条第2、3款)(3)申请途径及方式①当面申请: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②电子邮件:2、受理(1)标准:申请事项符合许可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本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 余兆祥,6(3)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事项和材料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的凭证。(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3、审查(1)条件:申请事项已经受理。(2)本岗位责任人:鲁焕清,5(3)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照学校设置标准,认真审查全部申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申请筹设的,报许可事项负责人审定;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宁波市民办学校专家委员会复审。(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4、复审(1)条件:申请事项经审查通过。(2)本岗位责任人:宁波市民办学校专家委员会。(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进行实地察看、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局许可事项负责人。(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5、审定(1)条件: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复审人签署意见。(2)本岗位责任人:副局长& 沈剑光,7(3)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材料,签署审定意见。(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6、告知(1)条件: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人签署审定意见。(2)本岗位责任人:余兆祥,6(3)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将申报材料整理归档。②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作文件。对同意筹设的,发书面筹设批准书;对同意正式设立的,发同意设立批准书和“办学许可证”。(4)时限:5个工作日(七)许可投诉(1)本岗位责任人:吴玲凤、周慧芬、周以生(2)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余处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3)投诉方式:电话:& 电子邮件& (4)投诉时限:半年(5)投诉反馈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电话等;5个工作日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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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主办&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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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使用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7.0及以上玉州区政府网--玉林市玉州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短期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审批
玉林市玉州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短期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审批
来源:玉州区政府办公室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22条: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部分行政职能事项给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通知》(玉政发[2008]25号)文件,接收的教育职能项目共有四项,一是第36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二是第53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正式设立审批&;三是第54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四是第55项&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4.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与城区(市直园区)权责关系的意见》(玉发[2008]25号)文件,第一项第(四)点:社会管理。1.教育管理:&城区政府负责幼儿园(玉林市幼儿园的管理按现行不变)、小学、初级中学和企业办、民办学校(初级中学以下教育及其民办短期培训机构)的办学审批、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水平评估和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的申报及收费监督等工作&。
申请条件:
1.办学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应具有满足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4.应配备专职校(园)长。幼儿园园长、小学校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应具有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专项制度。
9.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的章程应该规定如下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申请者应出具出租单位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及与出租单位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个人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证明等材料),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
6.《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
7.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
1.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成立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报告。
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按照民办学校的筹办设立的申办条件,对照其填写的玉林市玉州区民办学校筹设登记表(一式二份)进行考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备设立。
4.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可在筹备完成后向教育部门提出正式设立,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
5.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报资料,
6.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现场审批,提出意见。
7.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批,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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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办“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办“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山东省工作站
开课日期:&
课程课时:&
上课地点:青岛阳谷路40号振业大厦5层531室
课程费用:
授课讲师:
讲师介绍查看此机构:
关于开办“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全国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自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已走上了有法可依和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发展历程,并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如何确保《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与实施,这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鼓励、支持、引导、管理”之外,更重要的是有赖于整个民办教育系统的举办者、管理者、执教者、教学辅导人员等整体行为素质的提高与完善。&&&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执教者,而振兴民办教育的希望应在学校举办者和决策者,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高级管理团队和决策人才,是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之一。因此,加强与落实民办学校举办者、决策者、管理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应是民办教育的当务之急。&&&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之规定,特由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培训班”,旨在提高民办中小学校高层管理者的素质,同时也是维护其享有培训提高的权益。凡担任民办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含董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含理事)、校长(含副校长)按照规定,应按计划接受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或督促无效的民办学校高层管理者,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年审中予以记载。教育主管部门对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为此,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相关行政法规和文件精神,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进修培训。&&& 本班培训期滿由中央党校培训培训中心负责颁发盖钢印的《结业证书》。 &&& 请各地民办教育管理部门予以选拔、推荐本地区优秀学校参加学习为要。 &&& 特此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培训办公室&&& &&& &&& && &&& && && & && && && & &&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研修班教学计划
中央党校班:6月23日& 全天报到&&& 中央党校接待处6月24日上午:开班仪式&& 领导讲话&& 全休合影留念6月24日——6月28日&& 课时安排:上午8:30-11:30时,下午:2:30-5:30北京大学班:6月21日&& 全天报到,地点:北京大学教育学院6月22日上午:开班仪式&& 领导讲话&& 全休合影留念6月22日——6月28日& 课时安排:上午8:30-11:30时,下午:2:30-5:30课程计划: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问题&&&&&&&& 2、中国教育面临的深层次问题3、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与执行能力&&&&&&&&&& 4、当前我国思想建设的重点和难点5、如何提升现代领导能力& &&&&&&&&&&&&&&&& 6、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与依法行政7、校园文化建设与办学精神&&&&&&&&&&&&&&&& 8、现代企业的成长与治理9、民办学校的产权、激励与回报&&&&&&&&&&& 10、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专题11、提高执行能力与领导水平&&&&&&&&&&&&&& 12、战略管理与竞争力提升13、系统科学与战略思维&&&&&&&&&&&&&&&&&& 14、我国宏观经济形式与经济体制改革15、中国民办教育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专题&& 16、依法治校和校园安全专题17、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专题&&&&&&&&&&&&&&&& 18、公、私办学效率、公平性的国际比较19、民办学校教师聘任与激励& &&&&&&&&&&&& 20、民办学校的产权、激励与回报21、民办学校办学特色与校园文化建设&&&&&& 22、国际学校办学与运营案例分析23、学校领导与教师职业发展&&&&&&&&&&&&&& 24、领导素质与学校领导25、基础教育中的人本思想和素质教育&&&&&& 26、资产运作与民办学校经营28、现代信息技术与民办学校建设&&&&&&&&&& 28、民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29、中国民办教育与国际接轨&&&&&&&&&&&&&& 30、民办教育市场规律与教育规律31、民办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前景&&&&&&&&&& 32、民办学校教职工非强制性因素管理33、民办学校政治思想工作思路&&&&&&&&&&&& 34、民办学校“双师型”队伍培养35、民办学校的“人本管理”&&&&&&&&&&&&&& 36、民办学校的党团建设37、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38、民办学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39、民办学校的快速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相关条件与社会环境40、民办学校的课程领导、管理与校本课程资源开发拟请主讲人:中共中央党校 教授:李君如&& 张希贤&& 刘玉瑛&& 李书磊&& 刘景录&& 赵& 峰&&&傅思明&& 韩宝江?? 刘炳香&& 李& 蕾&& 李建华&& 胡希宁拟请主讲人:北京大学教授:文东茅&& 闫凤桥&& 陈向明&& 林小英&& 赵国栋&& 郭建如&& 鲍& 威 王大泉(教育部)& 储宏启(北师大)& 王文元(北京教科院)& 王海燕(首师大) 等众多知名教授、专家出席主讲。备注:① 因特殊情况,课题的主讲人如有变动,以临时通知为准;&&&& ② 尚有备选课题如有学员需要集体听课,可安排晚上增加课时。
全国民办学校高层管理培训班报 名 表
&& 姓&&& 名
从事民办教育时间
学校、单位
&& 身份证号
中央党校班 &
北京大学班&&
&&& 汇&& 款&&& 方&& 式
邮汇&&&&&&&
自带邮局汇款:北京6548信箱&& &&& &&&&&& &&&&&&&& &&&&&& 邮& 编:102218 &&&&&&&&&& 收款单位: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 &&&&&&&&&&& 账& 号:083454 &&&&&&&&&& 收 款 人:翟竹民
山东省联络站
招生办联& 系方& 式
联系人:杨进朝&& 王晓冰&& 常姗姗电& 话:6&&& && && 手& 机:&&&& 网& 址:.cn 地& 址:北京6548信箱&&& 邮编:102218&&&&&&&&&&&& .cn
& & 党校班
1、报到地点:中共中央党校; 2、学习地点:中共中央党校; 3、住宿地点:中共中央党校内宾馆,①地厅级单间140元/天/人;&&&&&&&&&&&& & &&&& &&&&&&&&&&&& ②省部级套间380元/天(要预订)4、餐饮地点:中共中央党校第一餐厅,自助餐,60元/人/天;5、学习时间:学习5天,6月23日全天报到24日正式开课; 6、培训费用:3800元/人;食宿费用自理。
1、报到地点:北京大学教育学院;2、学习地点: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3、住宿地点:北京大学校内宾馆或北大周围宾馆;4、餐饮地点:北京大学校内食堂;5、学习时间:学习7天,6月21日全天报到22日正式开课; 6、培训费用:5000元/人;食宿费用自理。
&&& 附注:1、汇票、支票、电汇单上“用途”栏填写:“培训班学费”;汇款后请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至培训办公室;学费也可& & &&&&&&&&& 以在报到时交纳。&&&&&&&& 2、此表复制有效,一人一份,请用正楷填写清楚。同一所学校报名不得超过二人。&&&&&&&& 3、此表填好后请邮寄、传真至培训办公室,报名截止时间为日。&&&&&&&&& 4、报到时每人必须交四张本人近期登记照片。&& &&&& &&& &&& &&& &&& &&&&&&&&&& &&&&&&&&&&&&&&&&&&&&&&&&&& &&&&&&&&&&&&&&&&&& &&& 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秘书处& & && &&&&&&&&&&&&&&&&&&&&&&&&&&&&&&&&&&&&&&& &&& && &&&&&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民协民办教育家联谊会、北京华夏教育科学研究院、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中国民办教育报刊社、全国民办高校网、全国民办学校网、北京鸿儒伟业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注册号为:-12-05-1。
本会的性质是独立社团组织。由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起来独立法人机构,为非营利性性质,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宗旨是遵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团结国内、海外华人中一切热心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提高我国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会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查了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情况,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服务活动,努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积极参与宣传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维护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同时要求会员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更多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民办学校加强法制建设,努力维护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编辑出版民办教育方面的报刊、专著和信息资料,建设好民办教育网站;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科研活动,及时总结和评选民办学校的经验和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努力促进国内外民办 ( 私立 ) 学校间的交往与合作。在港、澳、台胞及海外华人中开辟合作办学的途径和交流经验,协助利用外资发展 我国民办教育,按照政府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 ,向海内外热心教育人士募集 民办教育 办学资金,条件成熟后,设立民办教育基金。
积极做好民办学校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通联工作,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社会监督和评估,真正起到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加强与全国各地的民办教育社团组织和民办教育投资单位的业务联系。  我们希望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民办教育家携起手来,民办学校团结起来,努力拼搏,共同创造我国民办教育的灿烂辉煌。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湖南民办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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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admin 时间: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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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了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争取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科学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我局特制订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一: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附件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办法&&& 标准&&& 通知&&&&&&&&&&&&&& 报: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市政府办公厅送: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局机关内部处室,区、县(市)教育局&&&&&&&&&&&&&&&&&&&&&&&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日印发&附件一: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 立&& 申&& 办(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市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政府申请(每周二在市政务中心受理),由省教育厅审批。(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或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8、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三)1、2、3、4材料。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三)5、6、7、8材料。(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评&& 议&& 审&& 批&(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成员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十)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 法&& 登&& 记(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附件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一、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举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园舍、设备1、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3、租借园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4、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并逐步创造条件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5、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6、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7、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8、园舍无危房;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三)资金园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幼儿园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少于3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50万元,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幼儿园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保育、幼儿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2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2、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七)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乡镇不少于50人,城市不少于90人,具有较稳定的生源。(八)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二、民办小学设置标准举办民办普通小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校舍、设备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和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上。2、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200米环形、4×80米直跑道操场。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设备按省Ⅱ类配备。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三)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小学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得少于15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3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办学规模城市不少于300人,乡镇不少于200人。(七)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八)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的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三、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校舍、设备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3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9.5平方米以上。2、有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有250米环形、6×100米直跑道。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电脑室、语音室、图书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国家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Ⅱ类标准。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三)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初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4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七)有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300人,乡镇不得少于200人,班额不超过56人。(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四、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校舍、设备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6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要达到班有教室,校有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计算机室、语音室等;生活用房方面,要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等需要的食堂、宿舍、澡堂,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医务室和卫生设施。2、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有一定的绿化面积;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较好;水、电、路畅通。3、有供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器械。有300米环形、8×100米的直跑道操场,有篮球场、排球场和田径运动所必需的场地及设施。4、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能满足师生体育活动需要。5、学校藏书生均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三)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高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5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3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七)有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500人,乡镇不得少于300人。(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校舍、设备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安全要求。2、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3、学校有固定教室;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4、学校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5、逐步具备能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6、申办学校的专业对办学条件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要满足专业要求的条件。7、学校要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师生食宿条件。(三)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校长必须符合任职条件,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备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六)有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七)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数城市学校不少于500人,农村学校不少于300人。(八)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校舍、设备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校舍的租期在2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三)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30万元,还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七)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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