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考南京大学2013考研群师范大学法学的留名留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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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长经验谈——南京师范大学2014年法学考研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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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两年来看,南师大法学的实际复试线要比公布的低10左右。当然不啦,如果所报专业达到公布线足够,则该专业的实际复试线就是公布线。所以大家在复试线公布后,自己的分数距离复试线很近千万不要放弃,仍需好好准备复习。
对于法学方向的考生,主要经验是在准备复试的时候一定要将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本书看透至少一个法学派别,不管是你初试要考的还是复试才考的部分,一定要看懂并且是真懂一个部分。因为面试老师不会就你不知道的问题刁难你,一般首先是问你“说一下你对法学哪方面比较感兴趣吧”,接着你就可以说你对某某法学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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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大考研专业资料
2016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推免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作者:仙林南师大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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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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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类)
法学——教育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江苏省特色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一定科研能力与发展后劲的法学研究人才;培养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门性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法律修养的社会管理人才。为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的生源;为江苏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性人才。
主要: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律师与公证实务等。
专业特色:本专业为教育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全国只有五个法学院校),江苏省特色专业,也是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区。法律实验中心是江苏省省级示范实验中心,依托法学院成立的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法学专业已经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从高考直接选拔的普通四年制法学本科专业;进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两年后经过选拔考试进入法学院学习的“2+2”的跨专业培养模式;与南京医科大学合作培养的医学、法学的双学位“4+2”模式(四年医学加二年法学);进入我校的外国语学院学习二年外语后再学习法学专业的“2+2”外语、法学模式。
去向:学生毕业后在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从事立法、政府法制、审判、检察及其他司法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其他中介机构从事律师、公证及其他相关工作;在政府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执法及法律服务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实习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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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实用工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考研——(黄和新)民法——资料整理[1]_百度文库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考研——(黄和新)民法——资料整理[1]
《中国民法学》
对于黄和新主编的《中国民法学》,要做到熟读课本,根据历年考试情况,重点掌握民法绪论,物权法论,债权总论(合同法部分必考)等三大块知识点即可。细说来:
一、第一编民法总论:
1.绪论部分(01.05已考)
2.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
二、第二编人身权一般不做考查要求
三、物权法论:
1.物权的保护
2.所有权类型
3.用益物权
四、债权法论:
1.债的履行
2. 债的保全
五、知识产权法论(不考查)
六、继承法论(不考查)
七、侵权行为法论:
1.概念与特征
2.规责原则(可考简答或选择)
3.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必背概念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3. 债的移转(04.05已考) 4.合同变更与解除5.违约责任 3.民事权利主体(着重看自然人和法人) 4.民事法律事实(其中代理制度为重点,多次考到)
贡献者:百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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