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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创建了一个个人贴吧,我想申请吧主,求一份申请书。成功加分。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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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BUG你这样回复吧主好好玩,我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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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吧主成功的关键,唯一的办法就是常登录你的贴吧,多回帖,多发贴,提高活跃度。多发质量贴,建设贴,实质贴。学校的贴吧是比较难申请的,因此更加应该多发帖多在线了。要重视申请书,不能写的太少,要认认真真的填写,如果能在申请书之中说明这是你的个人贴吧的话,会容易申请一些。另外,既然是你的个人贴吧,那么建议你在申请书书中说明一下,会降低一点点难度。百度对贴吧吧主的申请一直都很严格,因此,一个贴吧,申请吧主没有个六七次是不可能成功的,失败了,就再来一次。质量贴的意思:就是有一定的相关此贴吧的相应主题,回复贴热门的。
建设贴的意思:对与本吧有一定的建设理念性的,例如发表个人看法意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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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请哪个吧的吧主,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把你对这个吧的发展想法给写一下,你接任后会有什么措施改进,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都写下就行了。
我的申请理由如下: 1.我每天有充足的时间上网,管理该吧。 2.我对~~有着浓厚的兴趣。 3.我在该吧发了很多有建设性的贴子。 (4.目前~~吧比较冷清,但是我相信,通过我的宣传,一定能聚集大量人气。) (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取舍,修改) 我十分喜爱百度,一直用百度做为主页,并不段的向亲朋好友推荐百度。也使用着百度的很多功能,感谢百度所提供的服务。希望百度能给我一个担任吧主的机会,我会更积极的参与百度的活动。谢谢~!
其实跟你说的话木有太多关系,我是几个吧的吧主、我有点点经验啦你只要多多发帖,再去申请呀,可能就会成功,多试几次。你地明白?!
我也想当吧主阿!就是申请不上!唉…
你说的太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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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已成功添加到收藏夹!  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法民初字第210好民事判决书的庭审中,我用当年的记者证、采访证、工作证和建设银行的历史档案中的开户证明申请书(有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介绍信,介绍信上有能够证明我是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负责人的信息)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我签订的聘任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专用章鲜色公章,且告知原件线索、存放地点);但法官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头衔给镇住了:在其为依法出庭和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前述支持诉讼请求的原始证据认定为复印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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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法民初字第210好民事判决书的庭审中,我用当年的记者证、采访证、工作证和建设银行的历史档案中的开户证明申请书(有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介绍信,介绍信上有能够证明我是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负责人的信息)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我签订的聘任协议书复印件(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专用章鲜色公章,且告知原件线索、存放地点);但法官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头衔给镇住了:在其为依法出庭和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前述支持诉讼请求的原始证据认定为复印件;上诉!请点击天涯论坛“深圳愚公移山”——我的相册中的判决书原件。该论坛传不上来。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李康生,男,62岁;住四川省阆中市彭城乡界牌村五组。手机;邮政编码637454.电子邮箱LKS_。   第一被上诉人: 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又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现合并于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又称“深圳发改委”),住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安,职务主任。邮政编码518104.  第二被上诉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70号;法定代表人余长久,职务总裁。邮政编码610017.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书&,为上诉人安排工作,赔偿因其怠于依照约定为上诉人办理全部法定社会保险而造成上诉人的财产损失80万元人民币;  判令被上诉人依约为上诉人补发广告提成工资80万元人民币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证据的认定采用双重标准,甚至断章取义地将原告提交法庭质证过的原始证据认定为复印件;而被上诉人连复印件都未提交的证据,仅凭空口白牙忽悠,一审判决都予以认定,违背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的居中裁判原则,依法应当撤销后予以改判。详述事实和理由如下:  1989年12月,原告由改革时报社派驻深圳;1992年2月,被上诉人一因为在特区“姓资姓社”的争论中未能向国家新闻出版局申请到改革类报纸刊号,力图依托改革时报这个平台将特区改革雄风展示世人,以消除人们对特区改革开放成果的误读,所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与上诉人签订了&聘任协议书&,聘任上诉人出任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负责人,负责华南和华东地区的新闻采访、记者站和通联站的管理及报纸发行、广告业务组织等工作;签约后上诉人不辱使命,在南国炎炎烈日下废寝忘食地奔走呼号,将改革开放热土中有新闻价值的动态和事件,准确及时地提供给被上诉人;特别是在1992年小平南下其间,上诉人奉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在南巡现场,准确及时地将小平在南巡现场的讲话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但未将上诉人的新闻稿件(含长篇通讯&东风南来满眼春&、花絮&小平的幽默&)等付印发稿,还以"不听招呼"批评上诉人.上诉人在职其间,全面履行了&聘任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因埋头苦干而无暇顾及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和约定的各项义务,以至在同原广东省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斗争中被陷于罪,出狱后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办理法定的五大社会保险,以至晚境凄凉,60多岁了还要为生存奔波.根据《劳动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一被上诉人虽然未与上诉人直接签订佣工合同,但被上诉人的前身原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又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是&聘任协议书&的签约主体;其原班人马、编制均合并于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又称“深圳市发改委”;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更名或分离、合并,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定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向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以“与被申诉人没有关系”为由不予以受理,罔顾“深圳市发改委”就是原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又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合并的基本事实;以上事实,已经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劳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预决事实)所确认;有关聘任协议书等原始文件,已经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所明确(去向);而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向法庭出示、质证过的采访证、记者证、通行证、介绍信和改革时报社相关负责人陆琪的信函原件,认定为复印件,将原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又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任命上诉人为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负责人的介绍信、银行开户资料等加盖有深圳市建设银行档案室公章的复印件认定为复印件,进而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工单位,而非劳动者;一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有失公允,于法无据。上诉人在当年春寒料峭的大环境中冒着极大风险力挺其改革开放,今天,当人们充分享受着改革开放的成就时,却无情地将昔日的拓荒牛抛弃,甚至别有用心地边沿化、妖魔化上诉人,其于德、于情、于法都是人所不齿的垃圾行为。我们不能做过河就拆桥的忘恩负义人。被上诉人自恃是手握大权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用行政权干扰司法权,藐视法律的行为应视为证据失权和放弃举证权。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仅凭主观臆测信口开河误导法庭,完全丧失了实事求是的基本道德底线。第二被上诉人因其怠于责令成都报道社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上诉人维权无门,其未能行使四川省新闻出版局11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义务,依法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各方均具约束力,其必须无条件地依法全面履行。聘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明确,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规定和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应当全面履行该合同义务。一审判决还有不少笔误和病句,应予纠正:如将中华经济文汇报写成改革导刊等,不予赘述;特依法提起上诉,请贵院如前述请求予以判决为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康生   日  附送证据:  1.&聘任协议书&;2,被告签发的系列文件和证件;3,原告通过建设银行深圳支行晶都营业部"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银行户头汇给被告的广告业务款;4,原改革时报社财务会计王玉出具的&证明&;5,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的历年发稿记录.
  法庭辩论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再次就今天庭审中的情绪化表示歉意。  对于今天的法庭简单审理调查,上诉人所举证据铁证如山、充分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存在客观的劳动关系,是不可非议的、不容置疑的事实。本人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维护法律尊严为宗旨,对本案所争论的劳动关系发表如下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 上诉人已经依法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已经转移至被诉人方  关于本案是否是劳动关系这点问题已经在一审法庭论辩和上诉状中说得很清楚了(附上诉状),这里谈一下有争议的合同方面的问题。双方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了《聘任协议书》,与记者证、采访证、调函和建设银行档案资料互相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采访证和调函原件与《聘任协议书》互相印证;《聘任协议书》又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建设银行历史档案中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开户的原始申请书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介绍信互相印证,印证的指向一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既然被诉人否认与上诉人签订的《聘任协议书》,就应当依法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已经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告之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上诉人提交的是《聘任协议书》复印件,但是加盖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专用章,依法视为原件(且原件线索清晰明确);与记者证、采访证、调函和建设银行档案资料互相印证,能够充分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应当得到信任和支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过核对《聘任协议书》原件后,在该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专用章,认定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公信力不容挑战——如果人民法院核对过的文件都不认可,于法无据于情理相悖。  被诉人也明明知道是应当为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补发提成工资的。上诉人的工作岗位是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的管理兼记者,其职业是新闻采访,广告业务按行业规范是记者分外之事,依照广东省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属于记者的加班工资;根据改革时报社财务部会计王玉的证明,以及改革时报社当时的承诺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关于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广告提成分配方案,应当为其记发该提成工资。原改革时报社并同意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关于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广告提成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适当的时候为上诉人结算。现在结算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 按照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举证责任在被诉人一方。被诉人应当履行诚实举证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人持有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交法庭。众所周知:记者站到银行开户需要主管部门的批文和许可证,没有这些主管部门的批文是不可能开户的。鉴于银行有关资料只能保存20年就销毁的规例,相关开户文件除银行收执外,被诉人应当保管并存档一份。被诉人持有这些文件而借口档案难查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无论于情、于法、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三、本案没有时效障碍问题。  依照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同意履行而中断。正因为被诉人没有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成都报道社至今未依法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等手续,才致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无法受理上诉人之仲裁申请的。所以四川日报报业集团责无旁贷地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该事实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成金牛立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为证,无须赘述。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在法庭上理屈词穷了,就玩起了茶楼酒肆的“厚黑”:什么都是上诉人“伪造的”!嘴巴一张就是伪造的,有那么简单吗?既然北京边防检查站询问笔录是伪造的,为何不将上诉人抓起来绳之以法?何况,福田法院处理的是上诉人与成都报道社的劳动争议,没有处理北京边防检查站询问笔录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问题,仅仅是援引了北京边防检查站就询问笔录复函的陈述,是一家之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吵【其不负责任的将自己依法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伪造”,又不认定是谁伪造的,非常容易引起歧义——“3.15信函”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诉成都导报社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现场,经审判长对信函查验后,在信封外观完好无损(无拆封)痕迹的情况下当庭拆封的;既然认定是伪造,就应当查明是谁伪造了“3.15信函”和两个笔录,为何要伪造该信函和笔录?】被诉人拿着鸡毛当令箭,开口闭口就是“伪造的”,浅薄、无知到令人瞠目的地步。  上诉人尚能继续从事新闻工作的证据,有《文革45年祭》一文为证(附后)——他们报业集团现任的时评专栏作家未必能超越上诉人的专业素养:在当年全国2万多新闻记者的从业业绩考核中,上诉人新闻理论和业务基础知识考核名列2万多名前67名即是明证!这是当年“新闻记者的黄埔军校”——人民日报新闻智力函授中心有案可查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诉求证据确实、充分,被诉人无视法律法规,以为自己是“发改委”就不得了!就可以超越法律!就可以不讲诚信,就可以视员工生命如粪土、合法权益为草芥?甚者玩大牌,不出庭接受法官的调查和盘诘?企图用行政权干扰司法权! 殊不知“老吾老及人之老”,我们每个人都会老——换位思考一下吧:你们以后老了,单位也这样扔抹布一样把你们扔出去了事,你们作何感想?世界上只有千年的百姓,没有千年的官!你们今天可以呼风唤雨、一言九鼎,并不等于就永远可呼风唤雨、一言九鼎!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康生  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李康生,男,汉族,现年62岁;住四川省成都市西安中路62号;邮政编码610072。  申诉人不服2009年6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876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一审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以致案件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是非法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主体错误,犯罪主、客观要件不具备,侦、控双方所有指控上诉人有罪的证据未经法庭出示”为由提起上诉。深圳中级法院(2009)深中法刑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称二审裁定)在既不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又不依法询问上诉人前述上诉的事实(提交法庭的证据未经上诉人辨认和质证时,法官借口“外面还有那么多犯人在等候开庭,谁有时间让你看证据”为由粗暴地剥夺其对所有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诉讼权益;上诉人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出示、辨认和质证程序审理查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辩护时,法官又用“是你审案还是我审案”来威胁上诉人!)在上诉人上诉理由十分充分、证据十分确实的情况下,二审仅照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申诉请求:依法开庭公开再审本案。   事实和理由:  审案程序严重违宪、违法,使用非法证据定案,粗暴地剥夺其对所有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诉讼权益,以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故意枉法裁判的嫌疑。依据是:   本案主体错误且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退回一万步,假设“街办”《证明》有问题,应当由当事人王桂平承担法律责任,李康生仅仅是该案件代理人,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人。涉案《证明》是从2005年王桂萍诉马毅欠薪案中的提取的一份免交诉讼费《证明》,该证明落款是“街办”,时间是03年8月。早已过追诉期限。此案因“被告马毅下落不明”,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王桂萍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该院以王桂萍未按时出庭为由“按自动撤诉处理”。暂且不论法院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了何人、应该何时开庭的程序问题,单就本案的结果而言,是一件早已“案结事了”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法“一事不再理”规定,法院不再审理该案。因为被告马毅“下落不明”,他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案件的存在,就无从发现案卷中的《证明》有问题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前提,只有法院院长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即使院长启动了该案的再审程序,法院还得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就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给当事人一个举证机会,然后法院再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按“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犯罪主、客观要件不具备  李康生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式或手段伪造了“街办”印章?谁证明此事?该“街办”印章现在何处?这些细节为何不查明?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仅有当事人书写有借现金的借条时,法官还要当事人出具银行取款或存款、汇款的凭证(尽管借条上清清楚楚写的是现金)才能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比民事案件要求更高才对呀。  三、公安机关是违法管辖、擅自管辖,使得深圳宝安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法律效力大大降低,并是有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之嫌。因此,该案应该由四川成都的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在成都公诉,在成都审理。  法律规定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案控方《起诉状》指控申诉人涉嫌伪造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曹家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办”)公章的核心证据是2005年王桂萍诉马毅欠薪案中的一份免交诉讼费《证明》,该证明落款是“街办”,时间是03年8月。此案因“被告马毅下落不明”,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王桂萍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该院以王桂萍未按时出庭为由“按自动撤诉处理”。暂且不论贵院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了何人、应该何时开庭的程序问题,单就本案的结果而言,是一件早已“案结事了”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定,法院不再审理该案。因为被告马毅“下落不明”,他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案件的存在,就无从发现案卷中的《证明》有问题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前提,只有法院院长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即使院长启动了该案的再审程序,法院还得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就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给当事人一个举证机会,然后法院再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按“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卷宗内没有依法裁定由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立案侦查涉案《证明》公章印文之真伪的程序文件。而“南沙派出所”是李康生诉其行政不作为(拒绝受理诉马毅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拒执罪”报案)和乱作为(非法受理马毅报假案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预决事实为“诈骗”嫌疑)行政诉讼案中的被告,依法应当回避对本案的侦查。其次,按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本案行为及行为结果地均与南沙派出所毫无关系!其不具有行使本案刑事侦查的管辖权利,加上是行诉案中的被告,与李康生是利害关系人,其所单方取证必有陷人于罪的恶意,其所取得的所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应予排除,李康生应当庭宣告元罪。  一审判决无视以上事实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庭予以纠正.
  四、两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据是:   1、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是李康生伪造了“街办”公章的事实,警方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加之李康生要求到深圳以外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证明》上的印文进行重新鉴定,并从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特业科依法提取“街办”当年的预留印鉴做对比材料的合法请求横遭拒绝,更彰显本案背后有“猫腻”;“街办”的证人证言未交李康生质证,且李康生有当初办理涉案《证明》时同行的证人岳村、宋涛的书面证言证明,涉案《证明》循正当途径获得。此外,李康生有当初办理涉案《证明》时“街办”趁撤编之机乱收费的凭证,收费凭证上有“街办”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和“王桂萍等办理无工资收入《证明》工本费”等相关内容,足以证明其涉案《证明》循合法途径取得之事实,加上岳村、宋涛的书面《证明》,其证明力大于警方的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庭宣告李康生无罪!  两审裁判文书只字不提该系列核心证据和案件事实,用瞒天过海之“春秋笔法”作模糊处理,用专横的“不予采纳”一笔代过大量能充分证明李康生无罪的系列证据之证明力。   2、二审裁定以警方的鉴定结论和“街办”的证人证互相印证就推定出涉案《证明》上的公章是李康生伪造这个结果是非常不严谨、不科学的。科学的鉴定结论是经得起反复实践检验的,因为警方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案件背后的利害关系人马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事实存在(民事案件中就故意提供伪证“印鉴卡”、被法官当庭识破而使李康生免遭一劫),李康生要求对涉案《证明》上印文进行异地鉴定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刑事案件的证据属性要求是用直接证据“坐实”犯罪事实,一般间接证据中的疑点不排除是不能采用的,这是法律常识!本案间接证据中警方陷人于罪的故意和“街办”证人因不满李康生当初对其有偿办《证明》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的报复嫌疑,两大疑点(警察陷人于罪和对比材料做手脚)未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也应当庭宣告李康生无罪!两审裁判文书对据以定案之间接证据中的疑点视而不见,对控辩双方证据之间的尖锐矛盾只字不提,别说是刑事案件,就是民事案件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何况警方的鉴定意见仅仅是“两个印文不一致”,在新老印章天然不一致的疑点未排除前,在李康生用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新老两枚印章不一致的证据的前提下,还固执地认定“不一致”就是伪造的结论,十分荒唐。  前述辨述事实、证据和理由在本案李康生手书的诉讼材料中非常详实、具体,但裁判文书仅以李康生辩述涉案《证明》循合法途经取得的主张“不予采纳”用“春秋笔法”作模糊处理,丝毫不提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岳村、宋涛证词,北京边防检查站(以下称“北京警方”)《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NO0000278》(以下称“北京清单”)、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保管单、北京警方留置审查李康生时所作的询问和训问笔录中有关本案核心证据的内容摘要,以及三部手机中拍摄的办理涉案《证明》之全程摄像,投诉“街办”有偿办《证明》的通话录音等,能够充分证明本案事实真相之全部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与本案的关系。是疏忽,还是另有隐情?   五、一审法官故意设置障碍不通知辩护律师出庭,在申诉人签收起诉状时就用书面申请依法传唤岳村、宋涛等出庭作证并提交岳村、宋涛邮寄到看守所的书面证词(“送达回证”上白纸黑字记载得清清楚楚,4页书面申请和8份证据材料堂堂正正。开庭时未见辩护律师出庭,申诉人要求通知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时,法官以“辩护律师不愿出庭为你辩护”为由搪塞【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见我时说:法官把开庭时间搞错了,承诺再次开庭;我说:当时法官是以“辩护律师不愿出庭为你辩护”为由开庭的,她为何撒谎?辩护律师说“中国的法制现状就这样,忍耐点吧,争取再开庭时法官能规范点……”;律师前脚刚走出看守所,第二天法官就迫不急待地向李康生送达判决,把生米煮成熟饭!】;在申诉人签收起诉状副本时就书面申请依法传唤岳村、宋涛等出庭作证而未见其出庭作证时,申诉人再次申请传唤他们出庭作证,法官当时以“中国那么大,在哪里去找证人出庭作证?谁有时间去找证人出庭作证?”为由搪塞;申诉人请求对指控其犯罪的所有证据依法进行出示、经申诉人辨认和质证时,法官又以“外面还有那么多犯人在等候开庭,谁有时间让你看证据”为由粗暴地剥夺其对所有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诉讼权益;申诉人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出示、辨认和质证程序审理查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辩护时,法官又用“是你审案还是我审案”来威胁申诉人!法治社会政治清明,盛世之下“盗亦有道”,怎能如此毫无章法率性而为?法官与申诉人前世无冤今世无仇,何以如此草菅人命、视法律为儿戏,视人权为粪土?其中必有重大隐情!不能让践踏法律的行为招摇在共和国庄严神圣的国徽之下,滥权的恶果并非仅仅伤及李康生一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保不准明天就有人滥用公权任意启动侵害其他更有“油水”的无辜良民,出现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自己的尴尬和悲哀! 和谐社会不需要这样专横的执法和野蛮的专政。执法者执法的依据是法律,背离法律的规则率性而为,将伤及任何无辜公民,所以,枉法滥权猛于虎,并非李康生个人的悲哀!  以上事实,有北京边防检查站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NO0000278号北京清单和“保管单”中的两件行李物品和3部手机中的摄像与相关通话录音、日上午10时左右北京边防检查站公众出境大厅的监控录相和审讯监控录相、北京警方的《询问笔录》和深圳警方的《训问笔录》、宝安法院审理本案的“送达回证”上之文字记载和书面申请依法传唤岳村、宋涛等出庭作证之原始诉讼材料及北京边防检查站、宝安区看守所对“保管单”中的两件行李物品中之证据材料的清点笔录为证。  综上所述,李康生前述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恳请贵院立案再审为荷。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又:申诉人是四川民间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义工,多年来先后为弱势群体免费代理过上百件讨薪、维权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曾多次代理到北京最高院、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人大信访处申诉、投诉基层法院个别法官办案不公、滥权枉法等问题;基层法院早已吃透我国法律处理信访申诉的属地管辖原则,就是你当事人告到天王老子那里去他们也不怕,这些申诉到时统通得回到基层法院信访部门,只要当事法院顶着不理不睬,这就是法定的“铁案”,谁都无可奈何!天下谁不知道窦娥冤,但县令不改裁判结果,你窦娥还得上刑场!“六月雪”你慢慢下吧,并不影响刽子手行刑!从古至今哪个庙子里没有几个屈死的鬼?刘少奇原国家主席,彭德怀、贺龙战功赫赫的大元帅,他们冤不冤?孙志刚大学生,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随便一点就一大串,他们冤不冤?你李康生算什么,还算没把老命赔进去,够有福之人了。就是当初马毅用黑道把你“做掉”了又咋样?最多报纸夹缝上再多几行寻找无名尸体的启事,有什么了不得!你说我审案象屠宰场宰牲口一样审案,我就程序违宪、违法了?没得那么怪!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时吼得那么凶、那么惨,子弹还得往他脑袋上射!佘祥林上诉的理由、事实更充分,照样投入监狱服刑;她母亲知儿没犯法,不依不饶到处申诉、拦截领导的车,不一样将她关看守所吗!如果她媳妇不鬼使神差地回来,你佘祥林不还得乖乖把刑期坐满!聂树斌案真凶不露面,阎罗殿也没人会理睬你的申诉……   ——这就是基层办错案司法人员的基本心态。不是申诉人的偏激。庭审中只要没有律师,没有记者摄象、拍照,法官的随意性惊天地泣鬼神,当事人很难听得见一句规范的法言法语!至少我出庭的审案现场如此。特别是深圳宝安法院立案庭的蔡常京庭长,在对待李康生过去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从来就没有回避当着李康生的面拿起电话要求业务庭审案承办法官对其下手“狠一点”,不知何因欲对其千刀万剐后食肉寝皮而后快!当然,申诉、上访大军中也不乏情绪偏激甚至变态的当事人,凡事得实事求是。要根治司法不公的顽症,重塑法律的尊严,必须规范法官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铲除官官相护的体制温床,否则,怨声裁道之“周期率”永无宁日……  申诉人:李康生  日
  你能不能把你的纠纷描述一下,以及把你的诉讼请求和基本事实,还有判决书,上诉请求发到,我看能不能帮你看看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李康生,男;汉族,生于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 手机;邮箱lks_。  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住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曲晓顺,职务局长。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一审裁定);裁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将卷宗移送贵院审理;  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下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日羁押上诉人时,对上诉人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清点后所制作的(2008)深宝看保管字第001号保管单(以下称“01号保管单”)及其收据是被告上诉人按执法程序制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判令被上诉人返还“01号保管单”中全部物品、文件和日北京西至香港九龙的软卧火车票(下称火车票);  四、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权行为结果地之法律规定,就被上诉人滥用公权肆无忌惮的侵害上诉人名誉权、人格权、财产权等违法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应当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于法无据。日—28日,上诉人不满被上诉人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立案侦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携企业全部债权文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赴京上访后拟参加香港高等法院日的法庭聆讯之全部证据材料,以及应邀参加国际邮展【母亲(邮政世家)三代(自清朝乾隆年间到2008年8月)】珍藏集邮册(360多枚珍稀邮票),持火车票通过北京西站的公众出境大厅出境时,被上诉人以莫须有的“诈骗嫌疑”将原告留置审查;上诉人当即指出:这是深圳警方中的个别害群之马违反公安部的禁令,插手经济纠纷为原广东省政法委员会书记之亲信马毅谋求不正当利益之极端案例,请其深明大义莫助纣为虐。被上诉人在阅读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六申字第15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以下称155号《通知书》)后,不顾生效裁判所预决事实和上诉人的泣血控诉,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并对其随身携带之全部证据材料、公司债权文书、珍藏集邮册中369枚珍稀邮票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后,为上诉人出具了“保管单”(因保管单篇幅有限,特就两件行李物品中的两千多页文件进行清点并制作了两次笔录),并对前述物品进行强制“保管”至今,既不依法罚没,又不“完璧归赵”如数返还上诉人,在上诉人多次索要均无果,自恃有特权且摆出一副“告到天王老子那里也不理睬”的架势。更有甚者,对其亲自制作的前述系列规范性文件又不予认帐”。以上事实有被上诉人签发的“保管单”和日上午10时左右北京西站的公众出境大厅监控录相和审讯监控录相、北京警方《询问笔录》和《训问笔录》,及上诉人多次向其索要、寻求法律保护及赔偿确认、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上诉人认为: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是被上诉人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其上级单位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属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011年宝安法院所做的深宝法联调字第181号通知书送达被上诉人后其拒绝调解;因其对上诉人财产权、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其他损害,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3.15信函”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成都导报社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现场,经审判长对信函查验后,在信封外观完好无损(无拆封)痕才拆封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没有违法犯罪的,就不能称其为嫌疑人,更不能在网上对其进行违法羞辱;被诉人为了报复上诉人依法维权,坚持为已经被判处死缓的原广东省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亲戚充当敛财的工具和报仇雪恨,将公权滥用以谋取非法利益,不但违法将上诉人价值近6亿的财产强行“保管”着不予发还,还在网上对上诉人进行政治迫害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和名誉侵害。我国政府早已庄严向全世界和中国人民宣布:“政府没有任何特权”;但被上诉人自恃是公安机关,不依法行政,正确执法而有法不依,肆无忌惮的滥权,将奉公守法的公民污蔑为“犯罪嫌疑人”,且随心所欲地将其带到派出所打手纹、脚纹,脱得一丝不挂后从各个不同角度拍照……这是滥用执法权粗暴地侵犯人权和侮辱人格的极端犯罪行为!别说上诉人当初是享受县团级政治待遇的主任记者,就是对任何公民,被上诉人也没有特权对其进行人格、名誉和财产的随意侵害。通过多次向广东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政法委、人大及其上级部门投诉均不予理睬,放任地方保护主义肆意妄为。此外,一审法院因为在1997年处理该院(1997)金牛法民初字第424号案件时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决(该院将424号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后,福田法院以“不符合两便原则”将卷宗退回金牛法院;金牛法院也拒绝审理且将424号卷宗弄丢了,以致该案件至今未依法审理,上诉人多年投诉该院,得罪不少法官,所以,对上诉人的案件,不管有理无理一概不予受理或不问青红皂白一概驳回),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如前述请求责令一审法院将卷宗移送贵院审理,并如前述请求事项予以判决为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康生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日—28日,上诉人不满被上诉人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立案侦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携企业全部债权文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赴京上访后拟参加香港高等法院日的法庭聆讯之全部证据材料,以及应邀参加国际邮展【母亲(邮政世家)三代(自清朝乾隆年间到2008年8月)】珍藏集邮册(360多枚珍稀邮票),持火车票通过北京西站的公众出境大厅出境时,被上诉人以莫须有的“诈骗嫌疑”将原告留置审查;上诉人当即指出:这是深圳警方中的个别害群之马违反公安部的禁令,插手经济纠纷为原广东省政法委员会书记之亲信马毅谋求不正当利益之极端案例,请其深明大义莫助纣为虐。被上诉人在阅读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六申字第15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以下称155号《通知书》)后,不顾生效裁判所预决事实和上诉人的泣血控诉,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并对其随身携带之全部证据材料、公司债权文书、珍藏集邮册中369枚珍稀邮票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后,为上诉人出具了“保管单”(因保管单篇幅有限,特就两件行李物品中的两千多页文件进行清点并制作了两次笔录),并对前述物品进行强制“保管”至今,既不依法罚没,又不“完璧归赵”如数返还上诉人,在上诉人多次索要均无果,自恃有特权且摆出一副“告到天王老子那里也不理睬”的架势。更有甚者,对其亲自制作的前述系列规范性文件又不予认帐”。以上事实有被上诉人签发的“保管单”和日上午10时左右北京西站的公众出境大厅监控录相和审讯监控录相、北京警方《询问笔录》和《训问笔录》,及上诉人多次向其索要、寻求法律保护及赔偿确认、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上诉人认为: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是被上诉人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其上级单位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属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011年宝安法院所做的深宝法联调字第181号通知书送达被上诉人后其拒绝调解;因其对上诉人财产权、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其他损害,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3.15信函”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成都导报社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现场,经审判长对信函查验后,在信封外观完好无损(无拆封)痕才拆封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没有违法犯罪的,就不能称其为嫌疑人,更不能在网上对其进行违法羞辱;被诉人为了报复上诉人依法维权,坚持为已经被判处死缓的原广东省政法委书记陈绍基的亲戚充当敛财的工具和报仇雪恨,将公权滥用以谋取非法利益,不但违法将上诉人价值近6亿的财产强行“保管”着不予发还,还在网上对上诉人进行政治迫害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和名誉侵害。我国政府早已庄严向全世界和中国人民宣布:“政府没有任何特权”;但被上诉人自恃是公安机关,不依法行政,正确执法而有法不依,肆无忌惮的滥权,将奉公守法的公民污蔑为“犯罪嫌疑人”,且随心所欲地将其带到派出所打手纹、脚纹,脱得一丝不挂后从各个不同角度拍照……这是滥用执法权粗暴地侵犯人权和侮辱人格的极端犯罪行为!别说上诉人当初是享受县团级政治待遇的主任记者,就是对任何公民,被上诉人也没有特权对其进行人格、名誉和财产的随意侵害。通过多次向广东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政法委、人大及其上级部门投诉均不予理睬,放任地方保护主义肆意妄为。此外,一审法院因为在1997年处理该院(1997)金牛法民初字第424号案件时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决(该院将424号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后,福田法院以“不符合两便原则”将卷宗退回金牛法院;金牛法院也拒绝审理且将424号卷宗弄丢了,以致该案件至今未依法审理,上诉人多年投诉该院,得罪不少法官,所以,对上诉人的案件,不管有理无理一概不予受理或不问青红皂白一概驳回),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如前述请求责令一审法院将卷宗移送贵院审理,并如前述请求事项予以判决为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康生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5)深宝法民初字第4988号民事裁定书的原告是王桂萍,李康生仅仅是代理人;该裁定书中的困难证明即使有问题,也应该由王桂萍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在李康生有证据证明涉案前述困难证明循合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在李康生“主题不适格,犯罪主客观要件不具备、非法证据不排除”的抗辩声中,你法院不照样判处李康生2年半有期徒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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