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院计算机课如何上?以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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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在日开始施行。
一、入学与注册
 &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用函、电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分制修业年限与课程
第五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五年(含休学);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可缩短至两年半,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其他学制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与学分制教学制度相适应的课程体系由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构成(限选课和任选课均属于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保证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基本涵盖了学生在本专业领域适应未来第一工作岗位任职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生必须修习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
限选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纵向深化或横向拓展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修的深化或拓宽的课程。
第七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逐步允许部分同学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完成规定学分后,可选修第二专业、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或参加对口招生考试培训等。
第八条& 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分的计算及应完成的学分数
第九条& 学分是度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一个学期内,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一般每18学时计1个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8周,则以周学时数乘以实际上课周数的积再除以18的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公益劳动、科技活动等。其中,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0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按集中进行的折算。各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根据理论和实践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重要程度可适当加权;
(三)学生按规定注册,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根据每门课程在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功能、作用和学时,科学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四、课程绩点、课程平均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为了能够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来计算,按课程平均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表征学生成绩。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成& 绩&成绩等级&课程绩点&成 绩&成绩等级&课程绩点&&&
3.7&72~74
60~63&及格(通过)D+
<60&不及格
(不通过)F&0&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 ――――――――――――――――――
         该学期规定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实行学分制后,将以学期(学年)学分和学期(学年)“课程平均绩点”或“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
五、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并记为零分,其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作业、实验等有三分之一未完成者,该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无故缺做的实验、实训、实习,原则上不予补做,必须重修。
六、选课、免听、免修与重修
第十五条& 为了使学生自主选择权得到充分的尊重,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经自愿申请和学校批准,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选课外,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在本校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跨学校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与我校有联合办学的学校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的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前期培养阶段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
跨学期、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必须经申请、登记与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一)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允许申请自学。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免听申请并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参加考试;
(二)经学校同意的工学交替、创业等,经本人申请可向教务处提出免听申请并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等各种途径的学习,经审核认为已经掌握相关教学内容者,可申请免听,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免听范围与课程门数
(一)政治理论类课程不能免听;
(二)第一学年不实行免听制度,从第二学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三)除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确定的不宜通过自学掌握的课程(或内容)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有残疾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确认后,体育课可申请免修、免试;
(四)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二十条& 免听管理
(一)凡符合申请免听条件的学生,必须履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第一学年不实行免听制度,从第二学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三)凡申请免听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提出本学期的学习安排计划,经班主任和系主任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其它情况审核同意,可填写《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班主任、任课教师、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需将申请表送任课教师、学生所在系以及教务处备案;
(四)办理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办理(个别因实习不在校的学生,可推迟到回校后一周内),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五)被批准免听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安排时间,刻苦学习。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他们应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对教育不改者,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所在系,由系上报教务处备案,取消其免听资格;
(六)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并限期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否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免修条件与管理
(一)外校转入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经学校认定,可申请免修;
(二)学生可以通过提前选课来完成学习及考试,可视为免修;
(三)凡免修含有实验等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的实验等实践环节的考核,合格后方可确认本课程的成绩;
(四)学生申请免修应在本课程开设前提出,并填写《免修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免修该课程。学生应于该课程结束前三周内将《免修申请表》提交所在系,经教务处批准同意提前选课来完成学习,并参加本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 重修与学年重修
(一)凡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实践环节除外),每门课程有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与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任选课可以改选,也可以重修,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实践环节不及格必须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重修管理程序参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实行留级处理。凡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可以随原班就读。对于个别随原班就读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待新学年开始时编入下一年级,实行学年重修,但须交纳一年的重复培养费(按同年级、同类别收费标准);
(三)学年重修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七、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分为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获得“及格”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学时低于16学时,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评分,“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实作等。专门课(含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实践课)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并报开课系审批,教务处备案。
课程成绩应含平时、期中、实验(实训)、期末考试成绩,并按比例评定。具体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确定,并报开课系审批,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第一讲课堂上向学生公布。原则上全校重要公共基础课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公益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实训)报告、期末考核等方式评定。若考查课程不能在平时组织考核,确需在期末统一组织考核的课程,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周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学校考试有关规定组织考试。
第三十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发出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为准。其考核成绩由系教学秘书负责核准、登记,并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考试。凡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医院证明,由系主任批准,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均无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学生缓考科目作为选课无效处理,学生在下一轮选课时凭缓考申请单到学籍室办理缓考考试手续。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一般受到处分6个月后),经学校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八、 辅修、双专科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或第二专业的教育。按照双专科培养计划的学习要求(原则上需多修1学年),取得足够学分后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明书;辅修的第二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发放课程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双专科教育的对象与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前期修读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者,可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接受双专科教育;
(二)双专科教育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九、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同,并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且符合有关规定;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在特定的专业学习或订单培养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低于我校当年招生最低调档线;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内转系(专业),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主管副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转系(专业)未修的课程,主要通过自学来学习,并由本人申请,在期末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可在毕业前重考一次;
(四)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必须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延长年限的培养费。
十、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特困学生经学院批准允许外出打工,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个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外出打工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后,提供有关证明,经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按学校学生医疗制度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 休学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因精神障碍或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到学院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指定的华西心理卫生中心进行复查诊断,获得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填写复学申请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十一、学业提醒、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学业提醒:     &
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达到或超过10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及超过16学分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退学警告:
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达到或超过15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及超过20学分者。
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教务处为各系提供给予学业提醒和退学警告的学生名单,由各系负责对学生进行学业提醒和退学警告处理,并将处理后的退学警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学年重修。
(一)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及超过30学分者;
(二)累计受到退学警告两次,并且所选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22学分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超过两年,经复学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五十一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由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十二、附加学分的确认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确认附加学分的意义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科技活动或竞赛获奖、获国家专利权、其学术或技术成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长期训练,学校将根据学分制管理规定确认一定学分,作为附加学分;
(二)附加学分可充作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与学生所修专业密切相关的附加学分,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充作专业限选课的学分。获省级以上奖项可确认相关课程学分。学生所取得的附加学分应载入学籍档案;
(三)附加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总学分的10%。
&第五十五条& 附加学分的标准
(一)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奖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合6~4个学分;
(二)省部级各类竞赛获奖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合4~2个学分;
(三)市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名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合2.0、1.5和1.0个学分;
(四)产学研、创新、创业和专业实践等活动,成绩优秀者,可参照以上1-3条分别奖励;
(五)通过一项教学计划确定的必修项目以外的技能等级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奖励成绩100分合2个学分;
(六)每通过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以外高一层次社会承认的自学考试课程,每门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合1个学分;
(七)参加校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者,每项分别奖励成绩100分合1.0和0.5个学分。
十三、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于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提前就业离校或兼修其他专业。
第五十八条& 为了表彰优秀学生,参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评选优秀毕业生,学校将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第五十九条& 在相应标准学制期满毕业时,若未取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最低总学分和分段最低学分),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不足学分在10%以内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或作结业处理;在离校后两年之内返校重修,完成学业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延长学习期限必须经个人申请,有关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延长学习费用。
&第六十条& 学生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持续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30%者(五年制高职学生取得的学分已达2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科目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或分段最低学分,或未达到毕业基本要求者,均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第二个专业毕业证明书;辅修的第二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发放课程结业证书。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 &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计算机基础》内江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度精品课程申报表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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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百度班就业前景如何?这方面的人才市场需求量大吗?
7、百度班毕业生就业薪资如何?
8、百度班学费多少?要不要加收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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