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司法考试试的问题,悬赏10,能解决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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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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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弹”专家10年通过司法考试
北京市司法局为其举办颁证仪式
  傅樱(左)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手中接过法律职业资格证。
  新闻眼  3月12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首次破例为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举行颁证仪式。这天,72岁高龄的傅樱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手中,接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位我国第一批从事原子弹、氢弹研究的女专家,付出了十年的努力与汗水,以惊人的毅力,八次参加考试,终于圆梦。  被尊称“先生”  提起傅樱,北京市司法局考试处处长周佳儒并不陌生。  “在通过考试的前几年,先生每次都过来报名。我们觉得她这样的高龄参加考试太辛苦了。但我们每年都能看到她不屈不挠的身影。今年先生终于以379分的优异成绩通过了,我们商量要为她举行一个颁证仪式。司法部的领导非常支持。”  今年的司法考试,是退休之后的傅樱为取得律师资格第八次参加考试。为了能够成为一名律师,她一度看书看到视力下降,满头浓发几乎全部脱落。  在颁证仪式上丁露感慨地说:“先生是科学界的前辈,是法律职业的新兵,一生完成了两个梦想。通过司法考试不单单是一个心愿,而是一种报效祖国的事业追求。她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骨子里的忠诚。”  “司法考试,不仅是通过一种职业门槛的考试,而是要传承职业信仰。”丁露鼓励傅樱,经过一年的实习,可以做一些关注民生和法律援助的案件,这是一条艰苦的路,要坚持走下去。  “两弹”专家  退休之前,傅樱从事了38年的原子弹和氢弹的理论研究工作。  1952年,年仅16岁的傅缨考上清华大学航空系飞机设计专业,该系后来在院系调整中并入北京航空学院。  傅樱说:“做一个飞机设计师是我的理想,我喜欢自己的专业。”可是傅樱并没有成为理想中的飞机设计师。  正值傅樱毕业时,我国决定开始进行制造原子弹的研究,傅樱一毕业就被选入某研究机构的研究室工作。研究室的主任就是为我国“两弹”研究做出过巨大贡献、被誉为“中国原子弹”之父的邓稼先。  为了这份事业,傅樱几乎奉献了自己全部的青春时光。  由于傅樱从事的工作有五年的保密期,在脱密期内,离开了专业和熟悉工作岗位的傅樱,失去了生活的方向。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王玉梅律师。  王律师给她讲自己如何为一个因正当防卫而被冤枉的“杀人犯”洗去罪名,如何让一个上市公司为800元的电视机败在老百姓的手里。  王律师充满激情的讲述深深吸引了她。她惴惴地问,“我也能当律师吗?”王律师鼓励她,“用两年的时间,为今后二十年服务,值!”  从此她踏上了一条非常艰辛而充满挑战的路。  八上考场  1996年,傅樱在朋友的引见下成了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助理。“我没有资格证,所以只能做助理。”  一向好强的傅樱开始学习专业法律知识。但当时的律师资格考试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不允许报考。1997年这个限制放开。  司法考试由于考试科目繁杂、内容广泛、通过率低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甚至许多高学历的人几年考不过也很平常。  傅樱也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用了整整十年,八上考场,其艰辛常人无法体会。  1998年,傅樱报名上了考场。但是很遗憾当年没有通过。  1999年不服输的傅樱第二次到司法局报名考试。  深圳司法局的一位女副局长跟她说:“老同志,这个考试太辛苦了,你还不如考个法律工作者呢。”受到这位副局长的启发,傅樱当年一次就通过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考试。  但是她没有放弃对成为一个律师的追求,在认真地看了一遍复习资料之后参加了第二次律师资格考试。但是结果还是未能如愿。  两次考试失败,让从小到大学习成绩都非常优秀的傅樱感到无法接受。  2002年3月,傅樱在深圳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司法考试。考了226分,与当年的分数线只差了14分。2003年,她干脆辞掉了律所的工作,回到北京专心复习考试。  2003年和2004年的成绩虽然都跟分数线比较接近,但还是都失败了。在复习司法考试之余,傅樱还参加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并获得了资格证书。目前,她是两家企业的法律顾问。2005年,她考了354分。记者看到她的成绩单中,一向被认为难度最大的综合卷第四卷的成绩居然是105分的高分。  “我的记忆力不是很好,但是综合能力强,常规的案例分析对我来说没问题。”2006年,成绩提高了两分,达到了356分,与分数线只有4分之差。“当时听到成绩,都恨不得跳到房顶上去。”傅樱说。  每天看书12小时  自从回北京专心准备考试以来,傅樱坚持每年至少有半年每天看书的时间在8小时以上。  2005年,70岁高龄的傅樱眼睛出现了老年黄斑病变,医生提示她不能长期阅读,不然会让视力大大下降。  傅樱不得不采取延长学习时间的方法,每看一小时,闭眼休息半小时,她把每天8小时的学习变成了12小时,吃饭睡觉的时间再次被压缩了。  “常常一个面包就是晚餐了。”她的邻居说,有的时候10天都看不到傅老师家开门。她学习得太努力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傅樱说:“我不否认我的生活有点像苦行僧。之所以能坚持这种艰苦的学习,邓稼先先生对我的影响其实是很深的。”  傅樱坦陈:“其实每一次的失败打击都很大,伤心好几个月,但最终都爬了起来。我想,从前‘两弹’研究许多问题没有答案,都能攻克。如今,面对有答案的司法考试也一定能过。”  “我最想做一些援助性的法律工作,比如有关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另外我对刑事案件比较感兴趣。”  尽管已经72岁了,但是她对即将要开始的律师生活充满了期待。&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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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网审字[号 陕ICP备号关于2012年司法考试的问题。。。求资深人士,回答得好悬赏分再加!_百度知道
关于2012年司法考试的问题。。。求资深人士,回答得好悬赏分再加!
就是一般的视频班,希望能得到过来人的指示?是现在就买吗,像万国,马上要准备司法考试了?如果还有其他补充说明可以多多说说。先谢谢大家了、三校等哪个比较好?还有就是什么时候开始买资料比较好啊。。但是不知道应该报什么辅导班我现在是大三学生、新东方
提问者采纳
现在看就可以三校,不同阶段的培训师资组合也不同,主要看看所在班的师资配置。资料现在可以买2011年的,一来让老师帮你再串一遍,笨鸟先飞早入林,二来主要是通过这样的一个氛围,让你感觉到不是一个人再战斗,比上辅导班的效果还好,每年的变化并不算太多,但最有名气的往往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培训机构里。到了7-8月份也是复习最疲惫的时候,复习起来更有信心。其实网络上的讲座录音也不错,可以去报个1个月左右的辅导班,即便是一个培训机构、众合吧。选择那些比较有名气的老师组合,这样你可以选择最好的组合去听
那如果我现在报班,他主要是在明年暑假前有44节课,就讲些一般的理论基础和串讲,我个人还是觉得应该提前准备,把战线拉长一点,不用太累。毕竟现在的课没有学完,不知道自己先开始复习刑法可以吗?应该怎么复习呢?
一般先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毕竟大法占的分值高啊。辅导班的话,暑假前的周末班也不错,你可以周一到周五自己提前复习一遍,记下疑惑的地方,周末听老师给你串一下,基本一周90%的问题就消化完了。及早复习当然是个好主意,否则,到最后你就后悔时间不够了。
谢谢谢谢。我看到政策有那种什么西部地区就可以315分拿司考证,我是重庆的,我宿舍一个同学也是重庆的,但是他不是主城区,所以他315分就通过司考了,而我却要360才行,想问问以后出来这个有什么不一样的吗?毕竟感觉还是四十五分的差距,却结果一样,好不公平!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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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因为辅导班都有自己指定的教材做参考,建议你等到明年考试前几个月再买12版的资料。,图书行业在考试完之后就开始给出版社退书,如果你准备报考明年的考试的话。说实在的司法考试难度不在注会考试难度之下,像今年的就是2011版的书是在4月份出版到货。如果不需要参加培训则可以现在就购买图书。,号称最难考试之一呢,每年图书变化一般就是10%到20%左右,9月份考完之后立马退货。我觉的万国的比较好每年都是9月份考试,尽量早做准备,而且还要参加辅导班
我是今年考的,还不知道结果呢。我是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北京同学。上了三校的辅导班,其他同学上了新东方的。个人觉得,辅导班效果一般,还是网上下载资料吧。法本的话,明年3,4月开始就好了,战线太长没劲了,结果往往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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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4卷四案例分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来源:  11: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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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李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小李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日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5元由李某负担。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李某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某、李某先后在《今晚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某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某,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某与朱某、小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某、李某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小李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小李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朱某、李某一次性给付小李酬金人民币8000元;
  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35元,小李负担635元;朱某、李某负担800元。1&&&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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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网教本科可以考司法考试。
可以的啊,没有问题的你报考了吗?我们这边是武汉名校的,只需考两门网教的本科
你好,只要在学信网能查到的本科毕业证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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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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