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伤保险2011缴费费率新标准

新《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实施最新2011“工伤保险条例”的文件--工伤待遇新标准--辽人社[号
注: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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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FONT&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纯的时候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单位和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
要贯彻实施好新《条例》,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培训,深刻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抓紧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研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更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进行宣传普及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重点宣传人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同时,还要与工伤医疗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伤保险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完善配套规章等都要明确任务、划分责任、提出要求。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要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新《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根据《》(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以政府文件形式(鞍政发[2010]13号)发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海城市由540元调整为650元;台安县、岫岩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区由5.50元调整为7元;海城市由4.6元调整为6元;台安县、岫岩县由4.2元调整为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我市历次调整增幅最大的一次。提高低收入者工资待遇,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人性关怀,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促进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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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问题(武汉)
[原创]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问题(武汉)
以前一直听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会影响以后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至于是影响缴费比率还是缴费基数,以及到底是如何影响的,还真一直没去研究过,昨天财务经理跟我提到这个问题,于是昨晚花了一点时间学习了一下,跟大家汇报一下。首先,我从法规上找相关依据,先后查询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今年1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有该项规定,条文如下:第八条,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于是,我就开始搜寻行业差别费率,找到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见附件),这个表应该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了,行业费率划分的档次清楚了,接下来需要了解这个不同档次的费率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我便开始找关于确定具体工伤保险费率的资料,发现全国很多地区都有类似操作,如根据工伤事故发生数量,工伤费用使用情况等,武汉市是如何规定的呢?武劳社[2007]79号文《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通知》上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单位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0.5%和0.8%两档);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1%);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1.2%和1.5%两档)。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也就是说,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是1,最低不得低于0.5%,最高不高于1.5%。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最后这一点真黑啊,本来一类行业费率也有五个档次,最低只有0.2%,zf直接出了这么一条无理由的规定就断了我们的念想,太狠了。。。这样就清楚了,原来我们工伤保险费率按0.5%在缴纳是享受了该类行业最低的费率档次,如果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比例超过了10%,这个费率就会提高到0.8%了,ZF的这个政策导向还是对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给企业压力,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劳动保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我们大家注意到这个费率的变动问题来看,这个目的貌似可能也许或者大概是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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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2年浮动一次 异地就医每天补助35元
21:45:50  作者:朱毓松  来源: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市政府5日发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每两年调整核定一次,职工因工伤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并可报销硬卧以下车费。
  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意见规定,我市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在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核定一次。
  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5‰以上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以下的,向下浮动一个档次。如不符合上两项规定,则其当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认定工伤
  我市对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四城区其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
  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如情况特殊的,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定管辖。
  伤残职工补助每年调整
  意见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福州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同步调整,由用人单位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单位负担并同步调整。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日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原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意见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日前发生的按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日起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标准规定如下: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计发。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方面,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本省异地的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150元,到外省市的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200元。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统筹地区以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版权作品,未经福州新闻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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