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怎样才算原创歌曲曲需要注意什么?

要想避免陷入版权问题,在买Beat时,你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Beat到底是编曲,还是共同曲作者?2、网站上卖的Beat,是一种特殊产品,买的是租赁许可权,并不是所有权。这两个问题弄明白了,你购买Beat时,就不会再为版权问题感到困惑了!下面具体说明:一、Beat到底是编曲,还是共同作曲? 这个认定,非常重要!在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编曲是不单独拥有著作权的。因为编曲是根据乐谱进行的配乐,并不具备表现形式的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就是说,编曲是劳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的看法是:对于流行歌曲,Beat属于编曲。因为流行歌曲的创作,一般是先创作词曲,然后再编曲。编曲是根据拿到的曲谱进行配乐编排,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编曲并不拥有版权。不过,也有一些比较大牌的编曲老师,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成为该作品的共同作曲者,拥有一定比例的“曲”著作权,这种合同只要生效,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说唱歌曲,由于大都是先有Beat,后有的填词和人声部分,Beat对作品的产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下的Beat,我因为应该视为共同作曲,享有部分曲著作权。(个人看法,欢迎探讨)。以《野狼Disco》的Beat作者Ihaksi在BeatStars网站的Beat授权条款看,无论是99美金的非独家授权,还是5000美金的独家授权,Ihaksi都在授权书明确说明其为Beat音乐作品的作者,被许可人应授予Ihaksi一定比例的版税分成,这一点在授权书里非常明确。比如,99美金的非独家授权书,相关条款如下:所以,参考上例,在《野狼Disco》这首作品上,我认为Beat的作者也应该享有这首歌曲的一部分曲著作权。虽然在对外介绍时,我们可以沿用习惯用法,以编曲的身份来给Ihaksi署名,但这不影响Ihaksi拥有部分曲版权的事先约定。二、、在Beat网站购买歌曲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结合《野狼Disco》这次的版权风波,我梳理了一下,在Beat网站购买Beat的注意事项,主要有十个方面:(仍以BeatStars网站为例进行说明)展开分析:1、 授权时间:先上车后补票,关键是要控制好时间,避免影响过大造成被动;如果经过推广,歌曲上升势头不错,应尽快购买更长期限的版权许可,避免他人抢先购买了独家版权后,你的授权到期不能再续期的情况发生;如果歌曲有望大火,应尽快协商取得长期独家授权或排他性授权。如果歌曲成长性中等,可以考虑继续买非独家的授权,但建议早点跟原始版权方沟通续约,如果能一次买多个5年的授权,基本也够用了。除了永久买断方式之外,其他方式购买的Beat,本质上都是租用,如果授权到期了,就不能再用了。2、 授权地域:如果授权价格差别不大,尽量选择全球授权,特别是一些有望全球传播的歌曲,一定要在前期选择全球授权,避免后期因版权问题失去全球推广的机会。3、 是否可用于改编的版本?改编权如果没有获得,则不能对拿到的音乐Beat进行任何改编,不然就是侵权。是否可用于多个版本:很多歌曲在推广运营后,都会有CD版(录音室版)、Live版(现场演唱版)等至少两个版本,如果原始授权书中只允许你将Beat用在一个版本上,不允许你用在改编或其他版本上,那你的使用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Ihaksi出售的Beat产品,都是提供上述权利的。4、 歌曲宣传所需的权利是否完整?歌曲的宣传,除了传统的电台打榜、电视宣传、网站试听、发行实体碟、线下巡演之外,短视频、直播、长视频等也是重要的宣传方式,所以要看看所需要的权利是否完整。为了便于开展宣传工作,需要获得广播权、复制权(实体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线下演出)等方面的宣传授权;如果要制作MV或视频,还需要影音同步权的授权。5、 是否可商演(表演权)商演是歌手的重要收入来源,所以是否可商演,对歌手非常重要。宝石GEM这次因为《野狼Disco》的Beat陷入版权纠纷,授权条款里的关于商演的约定不清晰,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以《野狼Disco》Beat作者Ihaksi的其他Beat商品为例:介绍页,关于表演权的描述为:“无限制的”“获利的现场表演“(参考下图)在付款页,最终的授权许可(LICENSE PREVIEW),对表演权的授权内容为:非盈利性表演无限制,被许可人可以在此许可中获利。(如下图标红线的文字)什么是“非盈利性表演”,并没有具体的说明,这也就是产生分歧的原因。对于很多说唱歌手,创作歌曲并演唱,这种演唱也就只能挣个劳务费,并不能挣到很多钱。Beat作者的本意,也许是授权的这种场景。毕竟对于知名的歌手,出场费远高于一般歌手的劳务费,知名歌手被邀请参加各种商业活动的机会更多、收入更高。按照影响力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授权价格,在授权中也是常见的。6、 影音同步权的约定影音同步权,英文叫synchronization rights,该权利源自于美国音乐版权行业。只要跟影像对应同步使用音乐的用途,包括广告音乐、MV、电影、电视剧主题曲、游戏音乐等,都需要获得许可。影音同步权本质上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仅控制视听作品制作环节时同步配用音乐的行为,而不涵盖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播放等后续传播行为。还是以Ihaksi的99美金的其他Beat授权为例,99美金的版本,允许音乐视频MV在所有网站上播放,仅此而已。如果要在电视、电影、游戏上使用,需要单独获得同步权的许可。7、 关于版税的分成比例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中,词占50%,曲占50%,词曲共计100%。购买的Beat,如果要求占版税的30%,那词曲只能占剩余的70%。如果Beat作者要求的比例过高,建议要好好看看授权许可的条款,仔细考虑一下,避免不合理的损失。8、 是否有转授权?提供转授权,意味着你既可以自己用,也可以授权给其他人用,对于beat原作者来说,这样的情况,容易造成beat作品管理的混乱,所以一般情况下,除了买断作品,都不会提供转授权的权利。9、 授权生效的条件约定一般情况下,授权方收到款后,授权才生效。所以要仔细确认一下是否付款成功,对方是否收到,并留好相关截图凭证。10、其他注意事项要尊重Beat作者的署名权。没有许可的,就是不能使用的。著作权是一种专用权,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理由而使用,就构成侵权。对于购买的Beat,你只能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超出范围的使用,就是侵权。对于电子版的授权许可文件,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网站的电子版协议,经常会更新。为了避免因为电子版协议授权条款的变化,影响对Beat的使用,建议在购买beat后及时截屏/录屏,保存好相关文件,并做好备份,以便日后使用。希望有更多的音乐人,能够合理运用Beat,妥善处理版权问题,早日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成功! 来自:TRW音乐版权免费咨询VX公众号ID:TRW-MUSIC}
导读:除了少数自己录歌、自己宣传的独立音乐人外,大部分原创歌手都会选择授权经纪公司处理版权事务。双方解约的情境下,当双方因版权授权期限未满或者其他版权原因发生纠纷时,歌手能否继续使用由自己创作的歌曲仍然值得探讨。上周,一条#吴青峰回应著作权纠纷#的微博热搜让歌手吴青峰与前经纪人林暐哲的纠纷再度出现在大众视野中。4月1日,双方的合约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再判林暐哲败诉。本文将从吴青峰与其经纪人的纠纷出发解读原创歌手对其创作的歌曲享有的权利。一、案件引入吴青峰与林暐哲音乐社于1998年签署“词曲版权授权合约”,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若想终止契约,需在合约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否则合约自动续期1年。根据合约规定,续约反对意见需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才有效,而吴青峰于2018年10月26日以存证信函告知林暐哲不继续续约,因而林暐哲方认为合同仍续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林暐哲发出传票,控告吴青峰公开演唱专辑《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违反了双方的合约规定,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发布的公开声明已通过书面形式终止了合约,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归吴青峰所有,无侵权行为发生。图片来源:https://gss0.baidu.com/70cFfyinKgQFm2e88IuM_a/baike/pic/item/962bd40735fae6cd322e150e00b30f2443a70fc2.jpg尽法院仍在受理本案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刑事部分,但民事部分的结果认可吴青峰在18年底便完全享有其创作词曲的著作权,其后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另外,在本案二审判决公布后,吴青峰现在所属公司环球音乐发出声明表示,吴青峰从未将其创作的277首词及221首曲的著作权转让给林暐哲。由此可以推断吴青峰以独家授权或者委托代理的方式将自己词曲的著作权交由林暐哲打理。不过,此次事件将一直以来歌手与经纪公司间存在的矛盾展现在了公众面前,包括张韶涵等知名歌手在内的大小歌手多少都有和经纪公司斡旋的经历。音乐作品因包括词、曲、伴奏、现场表演等多个部分而涉及多方权利人,形成多种权利交错的局面,是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一类作品。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对于潜心创作的歌手而言更是晦涩难懂。因此,明晰自己对作品的哪些部分享有权利、权利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对原创歌手进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图片来源:https://m.weibo.cn/2075787695/4621142235550035二、音乐作品上的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业界对原创歌手的定义并未统一,有时词曲全包的歌手被称为原创歌手,有时仅作曲不写词的歌手也被认为是原创歌手。由于词曲版权除了作品的类型不同之外,具体的权利内容一致,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所称的原创歌手创作的内容包括词曲两项,即歌手本人为词曲版权人。另外,由于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权利和保护方式存在差异,本节仅就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讨论。通常,无论是实体专辑还是数字形式的音乐,其内容都包括两部分创作:一是词曲作品,由词曲作者完成;二是录音制品,由歌手和唱片公司完成。其中,词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词曲作品上的著作权分别属于词曲作者所有。录音制品虽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但录音制作者在编曲、创作伴音伴奏的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的一系列邻接权。对于词曲均为原创的作品而言,原创歌手享有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唱片发行公司享有录音制品上的邻接权。若经纪公司不仅负责歌手的经纪合约,自身也开展唱片发行业务,那么公司对录音制品即享有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酬的权利。另外,歌手在公开场合对歌曲的演绎构成另一项邻接权——表演者权,且歌手本人为权利人。大多数原创歌手也会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或转让所有著作权,或授权其经纪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使用歌手本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词曲版权和表演者权,并分得一定比例的报酬。而作为回报,经纪公司负责打点歌手的工作,包括联系录制唱片、举办演唱会、与音乐播放平台合作等事项。简单地说,歌手在羽翼未丰时选择用一部分版权权利置换公司对自己的培养,公司则挑选有发展潜力的歌手进行培养,希望在其成名后收回前期付出的经济和人工成本,并有所收益。那么,对于一首原创歌曲,歌手授权经纪公司处理的版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三、原创歌手对音乐作品享有的权利一首音乐作品上包含三类基础权利:词曲音乐作品权、录音制品权以及表演者权。由于原创歌手是词曲版权和表演者权的权利人,本节仅就这两大类权利进行讨论。首先,词曲音乐作品权旨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内容最丰富,我国著作权法提供包括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的权利保护。其次,表演者权是邻接权,包括2项人身权和4项财产权。由于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因此原创歌手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约仅能约定对著作财产权和表演权项下财产权的转让与授权。在词曲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中,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与音乐作品的使用关系最为紧密。首先,发行的作品是已经制作完成的原件或复制件,发行作品的过程中必定包括复制作品的行为,因此发行权与复制权不可分割。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发行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在线下载音乐作品前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关于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问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属于利用涉案词曲制作录像制品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而在线提供歌曲的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因此,区分数字环境中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在网络服务器中的作品是否可由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可以便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否则由复制权规制。制作发行唱片和在流媒体平台上线音乐作品等商业行为需根据实际情况获得词曲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图片来源: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p2.music.126.net%2FNGBr80seZ96ILO2h8R390A%3D%3D%2F18576248952955358.jpg&refer=http%3A%2F%2Fp2.music.126.net&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jpeg?sec=1620312244&t=43ec9ca7c1334f7e27544f243783812c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通过超市广播、出租车电台等媒介听到大量歌曲,这些利用作品的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规范范围。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若播放的是录制的歌曲,除需获得词曲版权人授权广播外,使用者还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若现场直播歌手的现场表演,还应当获得作为表演者的歌手本人的许可。由于广播权通常涉及大量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利人通常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权利,使用者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请求许可即可。第三,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任何其他歌手向在公开场合表演某首歌曲时,需获得词曲版权人的授权。而当其他歌手想改编某首歌曲时,还需要获得词作者或曲作者的改编权许可。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对改编作品固然有独创性要求,但其具有的独创性没有达到产生一个全新作品的程度,即改编作品是在原作之上的推陈出新。若新作与原作毫不相干,原作词曲版权人则不能主张新作侵犯其改编权。比如,在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中,法院认定两首歌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全新的作品,因而不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对于原创歌手作为表演者在公开场合的演出,在表演者权的范围内进行规制应注意和前段提及的表演权进行区分。表演权是著作权项下的一项著作财产权,而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包括2项人身权和4项财产权,权利人仅能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进行转让或授权。比如,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对现场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时需获得权利人授权,事后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制的公开表演的音像时同样要获得授权。作者点评:音乐产业中的大部分作品使用行为都关乎词曲版权和表演者权,原创歌手与经纪公司签订合约约定的权利也不外乎这两项。经纪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发掘并签约歌手主要是为了后者在成名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包括版税和歌手名气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经纪公司无论在商业运作还是法律事务的处理上均会以公司盈利为先,这些安排不可避免会与歌手利益产生冲突。正如美国女歌手泰勒·斯威夫特发文说的那样,年轻音乐人要维护好自己的版权,学会在商业谈判中保护自己,在了解自己在作品上享有哪些著作权后,原创歌手们还应当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参考资料:1.(2018)京73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书。2.(2018)京0108民初34914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作者:张羽霄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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