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哪里回收京东e卡秒到账的有效回收?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互联网消费新类型案件分析及诉讼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大兴法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通报会进行关注。 [10:03:23][主持人]: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通报会。 [10:05:25][主持人]:通报会由该院新闻办副主任张磊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10:07:57][主持人 张磊]: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张磊,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10:10:44][主持人 张磊]: 首先,我代表大兴法院对各位媒体朋友能在工作百忙之中到场参加此次通报会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0:12:05][主持人 张磊]: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来宾。他们分别是大兴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虎成,大兴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腾飞,大兴区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马超雄。参加今天通报会的还有:来自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首都政法综治网、《北青社区报》、《劳动午报》、《大兴报》、大兴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我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将在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微博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10:15:27][主持人 张磊]: 按照会议议程,下面由我院民四庭副庭长刘虎成就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0:16:47][嘉宾 刘虎成]: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
大家好!
首先,欢迎各位媒体朋友莅临我院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再过两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我院在“3·15”来临之际特召开互联网消费新类型案件特点及诉讼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旨在回应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引领理性消费、合法维权的法治社会风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方式越来越流行。而网络购物因其购物环境的虚拟化及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消费风险不断增多。此前,我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多是消费者主张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经营者提供不实商品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网站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案件,针对此类消费者维权案件的特征,我院在前两年已经进行了通报。
除了上述常见互联网消费纠纷外,我院也受理了一些新类型网购消费案件。总体上说,这些案件数量尚不多见,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也不尽统一。今天,我们选取了几类典型的互联网消费新类型案件向大家通报,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向广大消费者作出相应的诉讼风险提示,以期创造一个安全、放心、规范的网购环境。谢谢大家。 [10:21:03][主持人 张磊]: 按照会议议程,下面由我院民四庭法官助理腾飞就本次通报会主题进行通报。 [10:23:55][嘉宾 腾飞]: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
按照会议议程,下面我就近年来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消费中的新类型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一、消费者网络商城会员权益的合法保护
会员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个概念。在超市购物、健身娱乐、美容美发等活动中,我们都可能成为会员。而在网购时代,线上会员蓬勃发展。但线上会员并不完全与线下会员相同。具体来说,在线下会员关系中,消费者直接对应的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在线上会员关系中,消费者对应的多是网络商城。但是,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对其在网络商城中所享有的会员权益认识不足,由此产生其与商城之间的纠纷,值得我们关注。
【案件审理情况】杜某诉称,其于2012年8月注册成为“京东商城”用户,该商城由京东公司运营。2016年1月30日杜某成为钻石会员,享有包括“自营商品满59元免运费”等会员权利。同年4月1日,京东商城单方面对上述免运费等权利进行修改。4月19日,杜某购买价值69元的商品时需要额外支付6元运费。杜某认为,其与京东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京东公司单方面修改规则并拒不履行原规则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京东公司按照2016年4月1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京东公司辩称,杜某的会员资格一直没有使用障碍,不同意杜某延长其会员资格的要求。杜某主张的会员权属在网站会员特权中予以明示,但并不是用户注册协议的一部分,注册协议对会员权属并没有约定。会员特权中商城给予会员的优惠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让利行为,完全是经营者的自主行为,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模式的发展对该优惠进行调整,无需杜某同意,也不构成对杜某利益的减损。
本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注册成为京东商城的会员,其与京东商城的所有者京东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现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会员权属项下免运费等相关规定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杜某注册成为京东商城会员时双方所订立的用户注册协议,仅对双方之间关于商城服务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而不同等级会员免运费金额的运费政策及相应的会员权属是商城单独发布的信息,并非用户注册协议调整的内容,且免运费政策仅是京东公司对消费者作出的让利行为,并非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所约定的事项,京东公司有权对其单方面让利的行为进行变更,无需消费者同意。故对杜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杜某在判决作出后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本院判决。 [10:26:48][嘉宾 腾飞]: 【法官提示】通过本案,我们向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1.网络商城会员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要选择正确的主体起诉。从功能上说,会员合同服务于交易合同,相关会员权益只有在交易合同缔结时/后才能发挥其作用。在交易合同未发生时,会员合同没有实际的经济价值。但是,消费者不能因此认为网络商城会员合同属于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网络商城会员合同的主体为网络商城与消费者,而交易合同的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因网络商城会员权益问题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应选择商城所有者或者运营者作为诉讼主体,否则可能会因主体错误而承担败诉风险。
2.不同类型会员的权益是不同的,要根据自己的会员类型主张相应的权利。以京东商城为例,该商城会员区分普通会员和Plus会员两种。普通会员通过注册即可;而普通会员只有按年交纳费用,才能成为Plus会员。Plus会员享有普通会员不享有的积分倍增、固定金额的商品优惠券、运费券、免费上门退换货等权益。所以,普通会员不能主张Plus会员的专有权益,否则也可能败诉。
3.消费者只能要求网络商城履行会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消费者注册网络商城账户时点击“同意”或者“接受”的会员协议或者会员规则构成会员合同的主要内容,消费者与网络商城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以该内容为准。对于普通会员来说,由于网络商城是无偿为其提供服务,所以商城所负担的义务并不是很多。有些会员权益,并没有规定在会员合同或规则中,这些权益属于商城的单方让利行为,并非商城的合同义务,商城依据其经营策略修改会员权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4.有偿会员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对于有偿的会员来说,比如京东Plus会员、亚马逊的Prime会员,都需要消费者交纳一定费用方能享有该类会员权益。此时,消费者与网络商城形成了有偿的合同关系,如果商城违反了该合同义务,不提供或者不能合格地提供相应的会员服务,那么,会员就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等。 [10:31:50][嘉宾 腾飞]: 二、网络商城预付卡的安全与保护
【案件审理情况】牛某诉称,其自京东公司处购买了数张京东E卡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市场向第三人转让了价值3600元的京东E卡,但该第三人收到卡号及密码后并未向其支付相应价款。牛某在察觉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后,随即与京东客服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牛某将报警证明交付京东客服后,客服对涉案卡片予以冻结。后牛某多次要求京东公司将卡片解绑至自己名下,京东公司一直未予解绑,故牛某起诉要求京东公司将卡片解绑至自己名下。
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已将牛某购买的E卡及发票配送至牛某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京东公司发布的购卡章程载明涉案E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因遗失引发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E卡在绑定后,不能解绑,不能重新绑定,不能转售;已售出的E卡属于他人财产。京东公司依据公安机关报警证明已将涉案卡片进行冻结,但是无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定,京东公司无权随意处分他人的财产,不能仅凭牛某的一面之词便将他人账户的财产转移至其名下账户。
我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公司依据现有证据是否有权将他人账户下的京东E卡解绑至牛某账户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关于该争议焦点,我院认为:一、京东公司购卡章程载明“不记名预付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E卡在成功绑定后,不能解绑,不能重新绑定,不能跨京东账户使用”,本案牛某未按照购卡章程约定将E卡私下转让,违反了京东公司关于卡片管理的约定,对此产生的后果应由牛某自行承担责任;二、牛某转让京东E卡的行为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与京东公司无关,且第三人现为涉案京东E卡的持有人,京东公司无权处分第三人的个人财产,牛某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京东E卡的合法持有人,故京东公司有权拒绝将京东E卡解绑至牛某名下。综上,我院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牛某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E卡所有权归属于其本人,现其提交的11张京东E卡原件及派出所证明信不足以证明上述京东E卡系其所有,且牛某主张其向第三人转让京东E卡过程中第三人未支付对价,系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纠纷,牛某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33:43][嘉宾 腾飞]: 【法官提示】通过本案,我们向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为限制预付卡相关权利的滥用,网购平台对预付卡的购买及使用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网购平台均会提供购卡章程或者与消费者签订购卡协议。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在对购卡协议及章程规定并不了解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购买,甚至进行转让,由此引发相关纠纷。消费者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1.消费者应明确所购预付卡的属性及发行方关于该预付卡的规定。消费者应明确所购预付卡是属于记名卡还是不记名卡。记名卡一般是可挂失的,即消费者遗失后可实名挂失,并可将卡内余额转移至新卡内或其账户名下。但是不记名卡不同,其并未绑定任何身份信息,因消费者的原因遗失或者转让过程中受骗,均不能要求卡片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正如上述案例中,牛某从京东公司购买不记名E卡,京东公司已经将E卡完全交付给牛某,至此买卖合同已经完成。牛某在转让不记名卡过程中,因受让人未支付相应对价导致其产生损失,已经不属于买卖合同调整的范围,该损失不应当要求预付卡发行主体即互联网商城承担。另外,关于预付卡的其他规定,网络商城都会在购买页面上进行提示,重要条款在卡面上予以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多加注意,避免因理解错误或者使用不当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
2.纠纷产生时消费者如何自我保护。互联网商城发行的预付卡主要有三个阶段会涉及纠纷:(1)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产生的纠纷。如预付卡不能使用或者未交付、未完全交付的,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商城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2)消费者转让预付卡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发行预付卡的商城已经明确规定该预付卡不可转让、遗失不补,消费者在转让过程中被欺诈或者因其他侵权行为而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仅可向预付卡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转让该类预付卡时,应当审慎核验受让方的真实身份,并注意收集、保存转让记录等相关证据。若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转让过程存在欺诈,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则互联网商城可以对已经进行转让并绑定的预付卡余额进行解绑,从而保障预付卡转让方的相应权利。(3)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进行购物时产生的纠纷。因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目的是在互联网商城进行购物,此时预付卡仅为买卖合同内容的载体,并非买卖合同内容的客体,互联网商城与消费者之间因购买的客体不同,成立另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购买预付卡或者商品本身存在问题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予以解决。
与此同时,法院建议互联网商城完善消费者的注册信息。消费者在互联网商城进行消费均需要进行注册并登记相应信息,但大多数互联网商城并不要求注册者进行实名认证,注册信息也十分有限,这就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通过商城注册信息找到明确的侵权主体。建议互联网商城在注册时要求进行实名注册,便于在纠纷发生时及时查明侵权主体,有利于纠纷的合法、高效解决。 [10:37:57][嘉宾 腾飞]: 三、网店拍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网店责任
【案件审理情况】孙某诉称,其通过京东商城购买了由汉秦公司拍卖的两幅字画,分别是《齐白石 徐悲鸿 猫蛙图》和《启功书法》,总计金额19 000元。京东商城与汉秦公司关于上述字画的介绍中称所卖字画均为真品。但孙某收到字画后,经查看认为两幅字画均为赝品,与京东商城与汉秦公司的介绍不符。故要求二者连带向其进行三倍赔偿。
汉秦公司答辩称,书画艺术品不同于普通网购商品,多数属于孤品或者数量较少,消费者通过竞价方式购买拍品,一旦售出将影响拍品价值;书画拍品均具有委托人提供的书画鉴定证书;本次网络拍卖会上拍标的均已通过北京市文物局审核批复;汉秦公司已在拍卖须知中告知买家如对所购拍品真伪存在疑问,可以在付款提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汉秦公司提供由画家本人或者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公司将无条件退货,并免收一切费用。故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京东公司答辩称,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参与具体交易,也并非合同相对方,已经尽到了平台各项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我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汉秦公司在京东拍卖开设的拍卖行竞价购买涉案商品,并持有汉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拍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现孙某主张汉秦公司拍卖的两幅拍品为赝品,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汉秦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汉秦(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办汉秦国际2017年翰墨华章名家书画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文物标的审核的批复,可以证明涉案两件拍品已获得北京市文物局的许可,可以进行拍卖,而汉秦公司对于拍品的描述也是以鉴定证书为依据的,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其作为拍卖行已经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其网页对拍品的描述亦有客观依据,且网页拍卖须知中亦告知“如买家对所购拍品真伪存在疑问,可在付款提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其画家本人或者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公司将无条件退货,并免收一切费用”,但孙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向汉秦公司提出拍品真伪存在问题,也未能提交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故对孙某要求汉秦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0:40:34][嘉宾 腾飞]: 【法官提示】通过本案,我们向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1.消费者起诉案由及诉求的确定。拍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由于拍卖的特殊性,拍卖合同纠纷独立于买卖合同成为一个单独的案由,在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适用拍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即使拍卖不成功或是纠纷出现在拍卖成功后的履行过程中,亦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而仍然适用拍卖合同纠纷案由。以上述案件为例,当事人以拍卖合同纠纷起诉,诉称涉案商品为赝品,拍卖人构成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则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方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该诉讼请求不存在问题。但是拍卖人及竞拍人进行拍卖活动的规制,则以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拍卖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在拍卖人外还存在委托人,竞拍人若因拍卖标的瑕疵造成损害,可以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如果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由此可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拍人均应当向拍卖人主张赔偿,而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到委托合同关系的约束。
3.应仔细阅读网络拍卖须知的内容。因拍卖行组织的竞拍多为网络平台上的竞拍,竞拍者不能实际了解拍品的属性,因此关于拍卖过程的特殊约定拍卖行均在拍卖须知中予以告知。上述案例中,拍卖人汉秦公司就在拍卖须知就标注了“拍品为孤品,一旦竞拍成功后,除质量问题外,因个人喜好原因一律不退货。如买家对所购的拍品真伪存在疑问,可以付款提货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其画家本人或者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公司将无条件退货,并免收一切费用”的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拍卖人在拍卖前已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的,竞拍人以拍卖标的为赝品要求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就是今天向大家通报的三起互联网消费新类型案件。不可否认,互联网交易的迅速发展,让消费更加便利,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但是,互联网交易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希望通过本次通报会,能让大家及时了解新类型的网购法律纠纷,减少相关的法律风险;也希望在经营者、消费者和法院等各方努力下,创造一个安全、规范的互联网消费环境。
谢谢大家! [10:44:42][主持人 张磊]: 谢谢腾飞,以上就是我院本次新闻通报会的通报内容,根据会议议程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现场提问。 [10:47:29][主持人]:新闻通报会现场正在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10:48:18][主持人 张磊]: 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到此结束。如有记者想继续采访,可以在散会后与我们联系。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与帮助,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 [10:52:34][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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