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诈骗,应如何维权

  前往网恋男友“王小坤”在唐山市乐亭县的老家调查之前,44岁的单亲妈妈周慧玲(化名)仍然抱有一丝希望:她遇到的不是骗子而是真爱。

  2014年,她通过微信结识了自称是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的“王小坤”。屏幕那头的男子为自己勾勒出近乎完美的人设:即将援藏的国家公务员,仕途一片广阔;妻子和父母双亲都已在车祸中去世。

  罗荣兵在狱中和周慧玲的聊天记录截图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周慧玲很快被“征服”,纵使素未谋面,二人却建立起恋爱关系。此后三年,“王小坤”不断向周慧玲要钱,理由总是各种各样:为疏通官场关系给他人送礼、请客吃饭、在接受组织调查阶段医治伤病,抑或是为周慧玲的孩子办理上学等。周慧玲全都答应,前后共计打款38万余元。

  可她没有想到,网恋三年之久的男友竟是河北省唐山监狱的服刑人员罗荣兵。2017年1月,罗荣兵刑满释放,同年5月,周慧玲辗转将其找到。

  二人首次照面,罗荣兵在周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写下认罪书,后于当年5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5日,路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罗荣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周慧玲告诉澎湃新闻(),作为案件受害人,她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罗荣兵用手机实施诈骗是其在唐山监狱服刑期间,但未阐明作案使用的通讯工具来源。

  周慧玲质疑,监狱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责任,“否则一个罪犯是怎么做到在监狱里跟我语音聊天的?”

  判决下达以来,周慧玲不断向唐山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求告,想为自己的遭遇讨个说法。她称,唐山监狱方面给她的回复是:实施诈骗用的手机系由外来工作人员进入炊场时带入的,狱警对此并不知晓。

  单身母亲网恋“副局长”三年未谋面,被借款38万余元

  现年44岁的周慧玲是河北省唐山市人,早年离异后独自带着儿子生活。2014年底,她在微信上偶然结识了一个叫“王小坤”的男士,对方自称是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建局副局长。

  澎湃新闻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有过名叫“王小坤”的副局长。

  微信聊天中,“王小坤”透露自己丧偶,且前妻死于车祸,不久后他也即将踏上援藏之旅。周慧玲很快被他吸引,从未谋面的二人火速建立起恋爱关系。

  只是有一点颇为怪异,“王小坤”每天和周慧玲联系都近乎在固定的时间,早中晚各一次,每次聊天时间在半小时左右。周慧玲说,起初“王小坤”解释是:“工作或应酬繁忙,不方便。”

  两人“在一起”3个月后,“王小坤”称已远赴西藏援藏,周慧玲想要见一见男友的愿望又落空了。但这并没有妨碍两人在网络空间里继续发展恋情。

  周慧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小坤”以在援藏过程中为给自己博得好评,向她借钱给领导送礼物。此后,“王小坤”又称其姐夫是唐山市教育局领导,能为周慧玲儿子解决上学难题,但需要一些钱疏通关系。

  银行流水显示,自2015年2月3日至案发,周慧玲先后向“王小坤”打款共计38.92万元,且收款账户均非“王小坤”。周慧玲称,“王小坤”告诉她因自己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钱款只能打入朋友孙某和宋某丰的帐户,以防被查。

  为何在从未谋面的前提下持续向网恋对象打款?周慧玲说她并不是没有过怀疑,2015年全年“王小坤”上线与她聊天的时间越来越少,对方给出的说法是因“老领导”范绍慧出事而受牵连,不方便联系。

  公开资料显示,范绍慧曾任河北省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早在2014年1月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就已发布消息,范绍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

  聊天记录显示,“王小坤”还称自己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患上男科疾病,需要钱治疗,周慧玲也相信了,并为他打了钱。

  网恋男友实为服刑人员,出狱后碰面写下认罪书

  2016年下半年,周慧玲越发觉得事情不对,她拜托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调查“王小坤”的身份,却发现他此前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系统内登记的姓名并不一致。碍于情面,她没有将此事告诉家人,也未报警。

  一段时间后,沉寂多时的“王小坤”忽然发来消息,告诉周慧玲他已经因职务犯罪获刑,被送至河北衡水监狱服刑,刑期至2017年3月止。此时,“王小坤”还向周慧玲提出,希望她能去自己老家帮他寻亲。

  “王小坤”称,自己是被人收养的,生父母在唐山市乐亭县,本名叫罗荣兵。周慧玲后来发现,这是三年恋爱中罗荣兵对她说过的为数不多的几句真话。

  抱着一探虚实的想法,她带着儿子找去了,可得知的事实却令她震惊。罗荣兵老家的亲戚告诉她,他早在2007年就因为盗窃罪入狱,此后一直在唐山监狱服刑。之后周慧玲又辗转托人了解情况,证实唐山监狱确有一名叫罗荣兵的服刑人员,并且在2017年1月刑满释放。

  发现被骗后,周慧玲在微信上联系罗荣兵要求见面,对方没有答应,但是提出可以分期把骗走的三十多万元还给她。周慧玲起初仍然相信罗荣兵的承诺,但在几次催款无果之后,她彻底绝望了。

  为了引他上钩,她用外甥女的微信号加了罗荣兵,也以恋爱为目的要求在唐山见面。

  以彼之道还之彼身,这一招果然奏效了。

  2017年5月5日,罗荣兵在周家人要求下写下的认罪书

  2017年5月5日,罗荣兵和周慧玲及她两位家人碰了面。骗局被当面揭穿之后,罗荣兵在周及其家人的要求之下写下了认罪书,对三年内通过网络对女方实施诈骗的全过程供认不讳。

  有罗荣兵手印的亲笔认罪书称,罗荣兵曾用名王小坤,是一名服刑人员,他此前提供给周慧玲打款的帐户其中一个属于前狱友孙某,另一个则是当时同监区狱友宋某的哥哥宋某丰。罗荣兵写道,“我当时接近快出来,想从女方骗点钱回家后做生意用,孙某是我自己联系的,自从钱打入那两个人的卡上后,我根本没有用过,因为在里面无法用也拿不出来。”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认罪书称,罗荣兵出狱后也没能联系上为他转移赃款的宋某丰和孙某,“我至今也没拿到钱,最终,我良心发现,自己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不起女方,所以今天把事情的全部经过和实情用书面形式说清。”

  被控诈骗再度获刑,判决书对狱内如何实施犯罪未详提

  当年5月6日,周慧玲带着认罪书和罗荣兵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报案,同年5月19日,罗荣兵因涉嫌诈骗罪被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对罗荣兵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5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罗荣兵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法院同时责令退还尚未被追回的违法所得23.32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2月6日,罗荣兵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4年年底,罗荣斌与被害人周慧玲在通过微信认识,之后的2014年至2017年间,罗先后虚构请客吃饭、给他人送礼、为周的孩子办理上学医治伤病等各种理由,分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8.92万元。其中,部分赃款被罗荣兵挥霍,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向孙某追回了15.6万元。

  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罗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的罗荣兵实施诈骗行为正是其在唐山监狱服刑期间,那作为服刑人员他是如何获取通讯工具并使用网络对外联系的呢?

  周慧玲说,在要求罗荣兵写认罪书时,罗曾交代因其在狱内的岗位是炊场,因此管理较松。周慧玲认为,即便是在炊场,也属于监狱之内,罗荣兵能在连续三年时间内接触到手机,狱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起码存在失职或玩忽职守,否则一个罪犯是怎么做到在监狱里跟我语音聊天的?”

  周慧玲称,此案于2017年11月2日由检察院向路北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法院却并未通知受害人,并且向她送达判决书时判决也早已生效。

  短短四页判决文书中,对于罗荣兵实施犯罪的工具来源只字未提。

  受害人质疑监狱有责任,监狱称手机系外协人员带入

  此后,周慧玲不断向唐山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求告,想为自己遭遇“狱内诈骗”讨个说法。

  她在信访资料中写道,诈骗犯罪在唐山监狱内发生,服刑人员没有受到监狱管束,监狱对后果负有责任,她要求监狱提供经济赔偿。

  对于罗荣兵在狱中使用手机的来源,周慧玲提供录音称,唐山监狱方面回复:实施诈骗的手机系由外协人员进入时带入炊场的,狱警对此并不知晓。即便如此,2019年3月15日,唐山监狱方面给到周慧玲7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她签署收据。

  2019年12月,唐山监狱就周慧玲要求监狱进行经济赔偿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称,罗荣兵已被判刑,法院责令罗将违法所得23.3万元退赔给周慧玲。

  答复中还写道:依据《监狱法》及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受法律保护;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不准私藏手机、现金、便服等违禁品,一但持有或使用上升违禁品,监狱将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罪犯持有或使用手机,监狱将给予紧闭处理,同时注销所有奖励。

  这在周慧玲看来格外具有讽刺意味,2017年1月,罗荣兵正是经减刑后提前出狱。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唐山监狱认为,罗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后唐山中院经审理查明,唐山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并依法对其作出减去1年5个月有期徒刑的裁定。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的处罚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依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1.携带手机进狱,领导一律免职、警察一律撤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3万元;2.为罪犯传递手机的,警察一律开除、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5万元并禁止再次入狱;3.监狱大门、会见室等值班警察检查不严,致使手机流入狱内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直至撤职处分;4.罪犯私藏、使用手机,一律给予紧闭处罚,两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和假释;5.违反以上规定,纪委、政治处一律必须三日内落实处罚,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否则一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020年11月4日,周慧玲再次到唐山监狱讨说法,接待她的办公室主任刘凯称,监狱方面已尽力了,并表示可以依据省里的政策,对长期上访的困难人员给予3至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时长16分钟的谈话录音显示,刘凯不止一次重复监狱方面已尽力,“你有啥证据证明我看到他用(手机)了,跟我这抬扛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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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3日,邓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邓某未归还借款,故与黄某协商续借一年并且找到李某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邓某重新向黄某出具200万元借条一张,并有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后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还未审结。续借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归还借款事宜,但李某称必须等邓某的案件有结果后才能继续协商。黄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因借款涉嫌犯罪,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邓某的刑事案件有处理结果后,才能决定担保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因借款人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原告黄某与借款人邓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可能涉嫌犯罪而无效,如果主合同无效,而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显然也无效,作为担保人的李某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邓某的罪名最后未被认定,那担保人李某就应当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李某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对该情况下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并非一概否定、统统判定无效,而是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从程序上确立了借款人涉嫌或者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刑分离”司法处理原则。

  第二,在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较多表现为数个借款行为叠加后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的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通常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表现出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合,从量变到质变。而单个借款行为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向他人借款时,往往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为单个借款债务提供担保,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行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侵犯刑事法律规范,且担保关系发生在贷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故单个借款行为叠加后构成刑事犯罪,不应牵连第三人为单个借款行为提供的担保,第三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还应认定为独立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民事法律关系,此类担保合同在效力上一般不宜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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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利用法院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主要分为“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由于虚假诉讼手段隐蔽,实践中难以甄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如何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引发社会关注。

  本期议事厅邀请法学教授、律师,以及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法官与检察官,围绕虚假诉讼治理展开探讨。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  完颜文豪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王朝勇 :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投资合伙人

  李道演 :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

  李 红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小国 :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许光勇 :浙江台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为何“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

一些人将诉讼当成商战,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益

  据最高检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的虚假诉讼案数为1484件、3300件和10090件,呈现逐年攀升趋势。

  许光勇:早在2005年前,司法实践中就已出现虚假诉讼,近年来数量逐渐攀升。主要是违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钻法律空子,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

  洪道德: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人将诉讼当成商战,企图通过不诚实、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益,使社会诚信受到很大破坏。

  过去也有虚假诉讼,由于法律不健全、标准不清晰,这类案件基本上按伪证罪、诈骗罪等处理。但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时跟虚假诉讼不匹配,即使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也不准确,所以虚假诉讼很少被当作犯罪处理。

  李道演: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和今年分别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这类案件审查更加严格,惩治力度逐渐加大,导致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王朝勇:狭义的虚假诉讼是指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广义的虚假诉讼还包括民事上的虚假诉讼,不一定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包括“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汤维建:社会诚信是诉讼诚信的基本背景,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诉讼就会有滋生的土壤。社会诚信度越低,虚假诉讼率就越高。

  极少数司法审判人员甚至还内外勾结,“指导”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有些司法人员为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通过炮制虚假诉讼进行枉法裁判。

  李红:近年来,诉讼案件本身在逐年上涨,虚假诉讼数量也会水涨船高。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加大了财产处置的力度,当事人对财产的争夺更激烈,虚假诉讼有时就被当成一种手段。还有,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但立案阶段缺乏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拦截机制。

  汤维建:立案登记制度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但被有些当事人当成诉讼程序漏洞利用,作为虚假诉讼的“制度保护伞”。

  另外,由于实体法律制度不完备,很多虚假诉讼为了规避实体法上的要求,比如房屋限购、车辆限买等指标性制度,也为人们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它们提供了“诱惑”。

  洪道德:有案必立和立案审理是两个概念。有案必立并没有降低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没有降低判决的标准,而虚假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把虚假内容认定成合法事实。不能把有案必立理解成立而必审、审而必判、判完必赢。

民间借贷何以成“假官司”高发区

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最高法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发现的虚假诉讼中,发案量最高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达46.36%。

  王朝勇:虚假诉讼在民商诉讼很多领域都存在,其中民间借贷是重灾区。往往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越活跃,相对来说,目前广东、浙江、江苏案件数量较多。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套路贷”,不少都涉及虚假诉讼。我接触的虚假诉讼受害者,大多是2014年陷入“套路贷”的房地产企业,当年银行压缩银根,地产企业缺钱,有人就故意放贷下套,有的企业上百亿资产都被套没了,案中有案非常复杂,光案卷就要几麻袋。

  李红:我们对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做过分析,涉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破产企业债权确定、拆迁补偿、遗产纠纷等,主要跟执行和破产程序有关。其中,执行程序占比较多,又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当事人最常见的目的是阻却法院执行,其次是稀释执行债权,以及设立本不存在的优先受偿权。

  李道演:今年出台的《意见》,列举了九种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排在首位,显然是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这类案件类型基数大,虚假诉讼自然高发。

  不少虚假诉讼的原告是从事高利贷行业,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打官司。还有一些原告以“受害者”自居,抱着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诉讼,挽回自身损失。

  程小国: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有的出借人为了逐利而不择手段,惯用虚假陈述等手段。还有一些从事高利放贷、实施“套路贷”的人员,为了牟取暴利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借款人出于无奈或被胁迫出具虚假凭证、作虚假陈述的屡见不鲜。

  许光勇:相较于其他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案件有其特殊性——举证责任相对容易实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较易获取;诉讼上一般是简易程序,而且很多案件是缺席判决,容易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

  从司法机关案件管理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也是虚假诉讼高发的客观原因。比如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提起几十件甚至几百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这种现象本身就不正常。由于不同案件承办人之间沟通较少,加上他们手头案件又多,有些线索容易被忽略。

如何才能识破“假官司”

如果有专业人士在背后指导,证据链会很完整,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更大

  程小国: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双方串通型”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炮制证据,以应对司法审查。

  一方面,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须公示,第三人无从知晓,受害人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配合法院就案件事实的调查。即便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但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偏差。

  李道演:2015年虚假诉讼入罪时,由于罪名规定太过模糊,司法惩戒与刑事打击界限不清,实践中罪与非罪存在很多争议。

  后来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只有“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才构成本罪,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今年出台的《意见》,列举了七种可能属于虚假诉讼的线索。认定标准详细,立法层面做了最大可能的覆盖,关键还要靠实践落实。

  汤维建:目前,司法考核指标中缺乏对虚假诉讼的量化扣分项目,也缺乏有效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司法审判人员盲目追求结案率,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睁一眼闭一眼,通过调解、速裁、司法确认等简易管道,三下五除二迅速做出结案处理,使虚假诉讼得以蒙混过关。

  李红:往往有财产打“假官司”才有价值。在执行案件中,一旦查到关联案件且涉及民间借贷,或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官一般都会很谨慎。

  然而,民事诉讼中有缺席审判、调解结案等审判机制,法官遇到这些情况,没有深入调查的契机,不可能对每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都用警惕的眼光审视。

  有的案件办完要花几年时间,对次数繁多的小额资金流向,大数据查控能力也有限,法官需要投入很大精力。目前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不会单独计算虚假诉讼审查的工作量。

  王朝勇:“套路贷”领域的诈骗型虚假诉讼中,贷款人为了洗清嫌疑,往往会在合同订立、银行流水单上“绞尽脑汁”,披上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仅通过书面证据,很难看出贷款人隐藏的非法占有目的。

  李红:如果有专业人士在背后指导,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更大,证据链会很完整,虚构的事实也符合标准的诉讼要求,无疑会增加法官调查取证、破解虚假诉讼的难度。

  许光勇:我们检察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措施比较有限,当事人之间借贷资金是否实际交付、归还,我们可以通过银行交易流水查明资金流向。但如果是现金交付,要调查出借人是否有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有借款必要等综合认定,难度就会大很多。

  李红:一般当事人自己做资金流向,可能也就倒腾两手。如果由专业人员来做,可能五手才能查出来。我们有时候查一个账号,发现资金都不在银行体系了,甚至有一些专业的洗钱手段,资金流向最后就断了。

  法官穷尽证据收集手段都追查不出来,即使公安机关介入侦破难度也很大。司法资源不可能全部投入到某一件案子中,法院也要考虑查到什么程度应该放弃。

  许光勇:办案时容易找到出借人并调查取证,而很多借款人属于社会失信人员,流动性大,联系方式不明,寻找到他们也是一大难题。

  当然,司法机关更要主动作为。法院处在民事诉讼第一线,要运用好发现虚假诉讼的最有利优势;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部门,要刚性有力地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贯通刑事、民事诉讼,畅通查办虚假诉讼的程序问题……

“成本小获利大”惩治难题怎么破

较低罚款或短暂拘留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助推了虚假诉讼的泛滥和升级

  程小国:虚假诉讼一般成本小、获利大,存在惩治手段不足的困境。从民事惩戒来看,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个人和单位罚款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100万元。随着经济发展和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变化,这一标准很难适应打击需要。

  李红:我们法院这类案件的财产数额,绝大多数都是几十万元起步。制裁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太低,罚款数额远低于违法收益,当事人有以小博大的心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虚假诉讼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与制裁制度不够完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设置的门槛过高,使很多虚假诉讼得以逃脱制裁。

  另外,司法公开制度、陪审制度、第三人诉讼告知制度、检察监督重点跟踪制度等落实得不够理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效果不佳。

  李红:法律适用上还有难点,民事诉讼中是否认定虚假诉讼,刑事上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在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司法资源比较匮乏,是否应投入到打击虚假诉讼领域,不同地区和时期,各级司法机关也会有不同考量。

  程小国:就刑事打击而言,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而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既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往往以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刑事打击力度有限。

  汤维建:虚假诉讼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被纳入刑事犯罪进行制裁,未能让以身试法者心生畏惧。而较低罚款或短暂拘留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低投入、高产出”这一扭曲性机制,助推了虚假诉讼的泛滥和升级。

  李红:刑事责任的量刑相对较低,有文章对2015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的138篇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分析,所处的刑罚都是用虚假诉讼罪中的第一档,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适用缓刑率很高。

  有的虚假诉讼被发现后,当事人最多把应该偿还的债务还上,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程小国:不同法院之间缺乏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法官办案时难以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各部门需加强协同治理,建立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

  李红:从2012年到2019年,我们法院审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九件,每年对以虚假诉讼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处罚大概有二三十件。

  我们法院做过工作指引和协调机制,但要更细化并能指导实际工作,目前案件积累还不够,在诉讼中占比没那么高。

  汤维建:还需要以虚假诉讼惩治为切入点,完善司法考核和司法伦理制度,进行常规性司法反腐。一些法律服务者的职业操守尚需提升,法律服务业唯利是图、缺乏有效监督的倾向有待遏制。

  许光勇:非法获取利益是虚假诉讼的根源,要有效打击就要切断利益链,消除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非法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虚假诉讼产业链等施以刑事责任,尽可能压缩虚假诉讼赖以生存的利益空间。另外,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讼打假”。

  汤维建:实践中许多假离婚的形成,与拆迁、征用补偿、规避税费等问题联系密切。当前,有针对性地、系统地梳理实体法中的制度性缺陷,堵住通向虚假诉讼的实体法之路,是难以绕开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课题。

  王朝勇:现实中还有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行为。由于仲裁裁决书不公开,有的当事人不申请执行,直接当作另案的证据,或在企业破产中直接抵债。虚假仲裁只有申请执行才构成犯罪,这就留出了逃避空间。建议增设虚假仲裁罪和虚假公证罪,或列入虚假诉讼罪处理。

如何通畅受害人救济途径

目前最大障碍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导致一些受害人告状无门

  程小国:虚假诉讼受害人一般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诉讼参加人的救济重心是取证和证明,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抗辩,提供反证来证明原告的主张或证据为虚假,戳破虚假诉讼的面纱。当无法取得有利证据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判决后向检察机关申诉、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外人的救济难点不仅是取证和证明,还要采取合适的路径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主要救济途径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

  近年来,我们台州法院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发布典型案例,民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受害者更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

  李道演: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我曾为被告人做过成功辩护,也替受害人进行刑事控告,后者的难度相对更大。对受害人而言,输了官司,失去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对法律的信心。

  洪道德:目前最大障碍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一些地方的法院和公安机关来回踢皮球,导致受害人告状无门。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态度是,这种案件一般不接受个人的举报控告,只接受法院的移送。

  有的民事诉讼受标的大小影响,二审就到了高级法院。有的基层公安机关错误地理解为,自己无权否定高级法院的事实认定。其实,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要不告而理,主动出击,负有证明责任,个人只要举报控告就行了。

  王朝勇:在我接触的案子中,有的老太太一辈子的积蓄都被骗走了,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有的受害人在法律救济中遇到移送难、立案难。

  如果虚假诉讼案件涉嫌犯罪,律师要求法官移交公安,而法官不移交,仍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有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当然,公安局也有义务立案,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并不以法院、检察院移交为前提。

  李红:我们法院移送案件,一定要去调查取证,提供基础证据,公安机关才会顺着线索去侦查,不能有合理怀疑就移送。

  但民刑衔接上不太顺畅,什么案子应该移送,什么情况应该立案,标准还不太明确。虚假诉讼还存在民刑交叉的难点,刑事法官未必清楚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和证据流转,民事法官可能对刑事标准比较模糊。

  洪道德: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考虑第三方指定管辖,把个案指定管辖延伸至类案,比如一个省指定几个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比较成熟的法院,并指定由哪些公安机关负责。至少在这一地区,这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办案程序能统一起来。

  李红:有的受害人没有很强的救济动力,一方面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较高,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并不多;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本身财产就不多,有的判决后也很难执行,受害人拿不到财产。

  如果属于稀释债权的案件,涉及较多债权人,单个债权人也不愿揽下维权责任,自己要投入100%的成本,收益反而会被稀释。

  王朝勇:虚假诉讼案件被查清后,财产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果受害人被拘留或判刑,恢复自由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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