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这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亮点二: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毫无办法。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并且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亮点四: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增加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亮点六:扩大了三包适用范围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2007年10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的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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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的通信手段层出不穷,衍生出的网络购物等新型服务业态也越来越被社会大众喜欢和接受,深刻影响并逐步改变着整个社会商业的运作模式。

    据悉,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这些新的服务业态,比如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地理信息等。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则指出,网络购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这个领域特别重要的方面是,在培植和培育的同时要加强监管。

    权威数据显示,现在网络购物已经超过了5000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已经超过了4万亿元,而且网络购物还将以每年近100%的速度增长,预计今后几年还会这样。

    网络购物基于新的通信方式,以其快速便捷的优势,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商业作用,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网络购物平台也有某些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存在。因此,在网络购物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越来越多网民非常关注的民生话题。

    “消费与民生”是今年3·15的主题,可以说,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业内专家指出,只有重视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提振消费者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因为消费市场是信心市场,消费经济是信心经济。只有充分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以网购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才更富公平正义,更富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因此,政府发出在培植和培育网络购物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管的声音,非常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广大网民的诉求。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淘宝网日前宣布将与国家九部委全面联动加强网络维权。其高层则表示,2011年将继续投入巨额消费保障基金,还将在重点行业开辟试验田,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专区”、“假一赔三专区”等。

    业内专家指出,由于淘宝平台监管困难,假冒欺诈事件日益增多,尤其是钓鱼网站等黑客瞄上淘宝和支付宝,令网购消费维权难度加大。而淘宝选择在“3·15”之前高调推出维权措施,也有安抚消费者之意。这些与消费者利益休戚相关的维权措施,想得到公众认可,就要看是否能有力维护网民的权益,因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消费维权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准。

    通过微博这种新媒体,公布典型案例,使消费者通过评析身边的消费案例,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多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将有效引导大家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消费模式,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

    专家指出,微博作为信息发布与沟通的新兴工具,政府部门正是看中了它快捷的沟通速度与多维度的互动优势,可以及时掌握消费舆情,有的放矢为民办事。因此可以说,微博维权已成为一道新的网络风景,正切实发挥出消费者所期待的作用。

    据了解,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里,国内某城市门户网站正发起名为“微博手拉手·打假齐步走”的活动,吸引了很多网民参加。该维权活动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微博打假维权随手拍——网民遇到权益受损不要怕,及时做到有图有真相,该网站会帮助网友把证据移送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商管理部门,推进服务纠纷解决;二是3·15微博口碑红榜——邀请广大网友说说心目中的好商店、商品、商家,让大家一起分享,哪些产品让网民觉得用着放心、哪些商店让网民觉得诚信待人、哪些服务态度让网民觉得满意,打造网民心目中真正的好口碑;三是3·15微博口碑黑榜——哪些商品哪些商家让网民觉得十分可怕,需要给消费者敲响警钟,大家一起用群众的口水喷垮他们。

    可以说,随着微博渐成人们趋之若鹜的时尚,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正通过它来真心实意助民维权,微博将成为众多网民的维权新选择。

    网民在网购中,都会有这样那样的消费纠纷发生,业内专家就此指出,以下几种针对网络购物的维权新技巧,可望帮助大家解决网购的后顾之忧:

    一是注意对虚拟证据予以保全。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对虚拟证据予以公证保全,比如通过网上支付收到货物后或者实际使用的产品与网上登载的宣传照片、文字内容、销售承诺不符等。

    二是注意向商家索要发票。一般情况下,网络作为一个平台,促使商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关系,在交易行为完成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并注明企业和产品的名称。如果注明的是网站,合同的相对方即是网站,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起诉网站,再由网站向相关企业进行追索,这也是确定买卖主体的关键环节。

    三是注意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和资质等信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掌握商家的联系方式,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清楚商家的资质,以免在购物时被骗而导致利益受损。

    总之,消费者在充分享受新通信、新媒体带来的便捷与快速的同时,还要增强维权意识,理性消费,及时维权,这样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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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网络合同纠纷诉讼状怎么写?

原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市区____路_____号,法居间合同纠纷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市区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付款违约金**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_元货物,根据签署的网络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__________,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二、如何进行网络购物维权

(一)可要求直接侵权人商家承担责任

这种维权方式是消费者最容易想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到的一种维权方法:谁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即向谁主张责任。道理十分简单,商家的售假行为在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版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但这种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用也要针对不同的场景。

网络直销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直接向客户或消费者销售商品,如京东商城、新蛋网等。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同时也是该平台所搭载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主体具有同一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即可通过网络平台上显示的工信部和公安部的认证和备案信息迅速准确地找到责任主体。此外,在网络直销模式下,经营者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人员,消费者索赔方便又高效。所以很适合要求侵权人商家承担责任。

2、电子商务中介经营模式

要求侵权商家直接承担责任这种方式对于电子商务中介经营模式而言,就会暴露出一定的弊端和局限性,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表现为责任主体往往难以确认。因为在中介模式下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户使用的并不是自己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商户的信息无法在网络上直接获取。而且,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户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而不会告知企业或公司名称;至于商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是否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以及住所地等信息,消费者可能更是一无所知。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将会面临不知道应该起诉谁以及到哪里起诉等一系列难题。

(二)也可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

间接侵权人是指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侵犯消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费者权益的具体交易中而是为该交易提供网络支撑平台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比如淘宝网、易趣网等。

基于中介经营模式下直接侵权人难以确认这一难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在实体购物维权中很少用到、对网络购物维权特别重要,而又不为消费者熟悉甚至不为人知的一种新型维权途径:要求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间接侵权人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确认,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理赔能力强,设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理赔服务好,效率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高。因而,相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较于要求商家承担责任,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更有利也更有保障。

然而,消费者须注意的是,这一维权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其适用条件比较严苛。它具有以下的要求。

1、维权对象不能是纯粹的网络接入服务商(比如电信),必须是有机会接触销售商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网络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内容服务提供商。

2、对于销售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非法信息(比如关于销售假冒商品的信息)的行为,网络服务商在主观上是实际知晓的。

3、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没有采取措施将非法信息及时移除,而是任由非法信息继续存在,以致消费者误信而购买。

(三)向消费者者协会求助

消费者在自力维权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上购物也是消费;网络购物者也是消费者;网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可以要求工商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给予必要的保护。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发展,不少人会选择在网络环境下签署购买房屋等的合同,合同签署后若发生纠纷,权益受害者,也可以采取协商、起诉或者是仲裁等的方式,去弥补自己已经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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