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内各个功能空间尺度由哪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许多的史事与古籍中都隐含了围绕空间的权力规则,2羁縻制、五服制、刺史制等制度设计更是直接同距离、方位等空间关系相关。行至当代,法学界期望通过进一步破解人地关系的规律来助力法治建设。如苏力教授在《大国宪制》中的发问:“为什么地缘政治考量和实践在当代中国宪法学术话语中缺失了?”3公丕祥教授亦曾号召:“建构一个引入空间变量关系的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系统,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界理应努力以赴的一项重要学术任务。”4

对此,有学者尝试通过引入法律地理学来填补相关理论的缺失。但现有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列举了一些国外法律地理学者的观点,而法与地理及法学与地理学的关系、法律地理学完整的理论“肖像”等关键问题均未被释明。例如在介绍国外法律地理学的发展脉络时,将孟德斯鸠关于法与地理要素之间的关系作为起点,经过近三百年后,20世纪末的西方就突然兴起以布隆里等人的学说为代表的法律地理学。如此阐述不仅搁置了这三百年间涂尔干、马克思、齐美尔等人对空间的讨论,而且淡化了以下问题:为什么需要空间哲学转向,在没有转向的时期内,是什么遮蔽了法学对空间的认知?一直存在的环境法学、比较法学等与空间相关的研究为什么不能够被称为法律地理学?当代法律地理学到底从空间哲学中吸收了多少?法律地理学同“地方性知识”命题之间有什么关联?5在这种缺乏背景层次、逻辑连贯、范畴勾勒的叙事体例下,法律地理学带着许多新词一涌而来,却只呈现出一条单薄的时间线,与现有研究格格不入。“当前时代或许是空间的纪元”依旧只是法学界朦胧的期待。

事实上,地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时间较晚,19世纪后才从纯粹描述学的定位中脱身,法律地理学在西方出现更是近年之事,不过,与之相关的许多理论命题已被我国学者察觉,这体现在部分区域法治、城市法治、法社会学研究上,只是“名”的不同罢了。所以,通过详细阐释法律地理学之理论体系,明确其依靠什么、发展什么、关联什么,从而提供一个完整的讨论前提,有助于其和既有理论与实践一道,共同为我国法治研究的繁荣助力。

一、法律地理学的双重脉络

通常观念下的地理学是自然地理学,即直观地对自然空间进行测绘以描述其组成、分异的学科。虽然亚里士多德曾对城邦一类的社会空间进行探讨,但只是简单停留在“大小”维度同良好政体之间的关联上。直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才系统探讨了法律与“国家的物质条件,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等因素之间的关联,6可正如其本人也对主观感受同客观世界的关系存在隐虑一般:“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7孟德斯鸠假设了意志或情感会决定行为,但是行为同客观环境之间的具体关联,却一直没有被揭示清楚。所以涂尔干将孟德斯鸠的论证归于“推理性”而非“因果性”的,“他使用实验来说明推理的结论,而不是使用推理来阐明已被实验证明的东西。一旦推理被实现了,他就假定证明是完满的”。8

孟德斯鸠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地理学依旧没能同人文社会之间产生关联。爱德华·苏贾(Edward Soja)认为,造成二者割裂的原因在于人们一直将空间视为一种“先验的容器”,是“事实知识的储藏库”,但却是“无生命的”。例如康德就将空间作为“我们的熟巧游戏进行的基底和舞台”,“没有可能离开地理学知识而以一种知识在某种意义上可观的方式来扩展自己”。9在康德至20世纪的时期内,马克思、涂尔干、齐美尔等人尝试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改变空间的性质,如马克思将空间作为一种关联着实践目的与形式的“自然界的社会现实”;10齐美尔同样抛弃了对空间机械性的理解,站在心灵、互动与界限的角度认为,“如果说这种相互划定界限的普遍概念是取之于空间的界限,那么后者———更为深刻的———只不过是唯一切实的、心灵的划分界限过程的结晶或空间化”。11但他们都没有进一步展开空间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法与地理的关联性脉络

20世纪初,以帕克、伯吉斯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城市学派以人类生态学为起点探究人和社会机构的地理分布形成过程及其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与规律,并尝试思考人群空间分布的社会原因与非社会原因。他们选择以城市为研究对象,通过模型刻画并分析城市规划与地方组织、城市社会次级关系与社会控制等内容,提出了城市空间发展的“同心圆”模型,并明确指出,城市“绝不仅仅是许多单个人的集合体,也不是各种社会设施———诸如街道、电灯的聚合体”,而是一种心理状态。12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反映出社会关系的变化,城市“是人类的一种通泛表现形式”,更直截了当地说,“它就是人性的产物”。13

芝加哥城市学派没有将城市、社区等空间作为一种容纳人们行为的“容器”,或是作为一种与人类无关的外在物,而是将之和文化一道,共同作为人类的创造物,甚至是情感、欲求等主观因素的客观体现。并认为,空间环境与心理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一处简单的街头涂鸦就是一个反映特定群体空间意识的符号。城市空间的格局、形态等客观演变过程就是城市文化、风俗、地方情感的演变过程,而城市中诸如法院等特定空间的区位反映了其在该空间文化中的地位与功能。与孟德斯鸠相比较,芝加哥城市学派在方法上虽然借助模型对空间进行描述,并依照样本数据对空间与空间行为进行回归分析,但在本质上依旧没有跳出“推理性”的论证,追求的是一种空间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当这种关联性被经验事实所印证,就能够反映出空间在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规律性。

可以说,在关联性脉络里,研究者将人性或行为等因素导入空间中,并将空间作为结果而非前提,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空间的先验性。由此,伴随着统计、GIS(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的发展,形成了犯罪地理学、环境犯罪学等更为细致的分析范式。如单勇教授的研究所展现的,尽管犯罪热点的形成及分布不单由空间引起,但是社会关系中的事件是通过空间形成的,也受空间的调解,犯罪同空间因素之间存在相关性,对相关性的数据化处理能够反映出特定空间内的犯罪规律,进而通过改造环境来预防犯罪。14

前述研究通过对空间进行数据化、模型化的处理,揭示了某类具体文化或行为与空间之间的关联性状态。其具体到法律文化、法律行为上,就可能展现为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而创生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喻中教授将之称为法的地方性,并基于中国历史发展中关于“长城内外”“大河上下”的历史状态来证明不同空间内的法存在不同。15同样,在当前国外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中,也有不少学者对不同空间内同一权利的保护情况,或是不同种族、身份在同一空间的法律地位差异进行研究。16但沿此脉络所形成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忽略了法如何建构并控制由社会关系互动所产生的空间,以致其并没有从比较法学或是法文化研究中脱离出来。我们能够站在空间的角度去探索法律是如何发展的,但不能将之作为塑造法律的直接原因,此时的空间只是影响法律实践的一种因素。例如,虽然日本、澳大利亚均四面环海并且都有法律移植成功的经验,但这也只是表明环海这一自然空间特征可能会影响法律移植,而不能认为在四面环海的空间里进行法律移植就必然成功。

(二)法与地理的辩证性脉络

事实上,关联性脉络因为欠缺了对空间本体论认识的转向,以至于只能将空间放在被动而非主动的位置上。对此,列斐伏尔说道:“辩证法被放回到了议事日程上。”17列斐伏尔提出了“空间是生产的”命题,其内含的社会空间三元辩证法在现有介绍法律地理学的成果中多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18在列斐伏尔看来,将空间作为切入点的原因在于:

第一,空间既是社会关系生产的工具,同时也会反过来制约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这是实践活动内在的辩证规则。例如,古雅典与古代中国对“广场”的空间设置存在不同的理解:前者将之作为集会、通知、议事的空间,而后者仅将之作为通知、教化的空间;前者将之置于城市中心,而后者必须将之远离城市中心(政府驻地),这样日常生活中的空间隔离就能够维持官僚的神秘感及平民对官僚的崇敬感。不同观念下的空间代表了不同的编码方式,甚至统治技术。列斐伏尔进一步将之系统化为“语义场”,它包括“象征、形象、符号和信号”,“所有的事物都成了信号,开始工作的信号,所有事物都成了动作,维持劳动力的劳动和动作”。19大到社会阶段、小到社会成员,都拥有对空间的特定认识与编码方式,这之中就会反映出空间的社会化意识与社会的空间化形态间的辩证规律。

第二,空间能够维护社会分析的总体性。列斐伏尔认为:“空间在建立某种总体性、某种逻辑、某种系统的过程中可能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0例如,一个人的身体空间肯定不会只受法律这一个规范系统的影响,其构造会同时受到人种学、历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影响,每个学科都会节选身体空间中的一个景观去进行分析与规制,但是为了避免丧失对其整体现状的考量,坚持总体性,还是需要直面身体空间去分析。这样一种总体就是一种“具体的总体”,“具体”就表现在它是多重社会关系的综合,而“总体”则是认为对象是具有丰富规定性的。21

与关联性脉络不同,基于空间哲学转向的辩证性脉络意识到既然人的行为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空间,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政治等能够通过控制空间来达到对权力的规训。如张绍欣博士指出,康乾舆地测绘图的编撰、使用之背后都反映出当时的权力关系乃至民族意识。22德莱尼、布隆里等法律地理学者也明确指出:“测量学其实已经改变了空间的属性,地图开始成了土地本身的替代品,一块能够进入法律视野中的土地,首先代表了它本身能够清楚地被地图所测定,而这就是法对空间进行生产的最基本方式。”23换言之,“自然空间已经无可挽回地消逝了”,自然环境多是第一性选择的结果,在之后的社会再生产中,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变迁已经与自然因素没有太大的关联。人们在认识和适应原始自然界的过程中形成了文化、制度等具体内容,它们是一整套针对空间的固定编码方式。它又会反向固化第一性自然的结构,影响着空间后续的生产与再生产。“人们通过城市化和具有非同寻常的广度以及复杂化的人为环境创造了一种‘第二自然’。”24

对于塑造“第二自然”具体景观时的法律,辩证性维度强调,第一,法是在空间生产中的主导性因素。德莱尼通过对移民局持枪破窗闯入非法移民家中这一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规范圈”(nomospheric)的概念,用以形容法律和空间互动时的复杂性。在他的理论中,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都会生产出不同的空间想象,而具体的空间想象又是通过执行具体规则来塑造的。25这些想象支撑了在客观空间中的行动,如破窗闯入家中反映的是关于“家”的空间想象在法律的控制下已经从不可侵犯变成了应当服从统治意志。

在关联性脉络里,法律地理学会试图在教义的层面上对法律规范内容中所涉及的空间及特定区位进行解读,如城市与乡村等。但是在辩证性的脉络里,法律地理学更为趋近于社科法学。如博杰所言:“如果我们真正想了解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去考察社会现实的地理性质。”26辩证性维度里,要将法作为一个“社会—空间”中的社会工程来对待,要以法律“在何方”的追问为引导开始思考。例如许多法学流派都承认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必然需要去一个可以终止妊娠的场所中实现,而准入场所的门槛、场所的规划分布等规则就会决定具体的空间景观。通过对“在这里”的解答与描绘,才能真正宣告法律实现了从“书本上的法”向“实践中的法”的转变,法律才真正地显现了自身。

第二,辩证性维度常常表现出批判性。列斐伏尔借助“空间是生产的”命题在政治经济学角度揭示出了资本主义如何通过生产空间来缓解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增值矛盾,并得出当前生活处于一种新的异化状态下的结论。27法律地理学沿用了这一分析基调,在选取研究对象时,不仅不再停留于探讨特定空间所表现出的法律特色,而且选择“悬置”原本法律中的立法者、司法者等职业身份,采用空间生产者、消费者乃至受害人等身份来进行分析。例如关于性权利如何被法律在空间中划界的探讨,形成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并对应不同的调整规则。而在将性别代入其中时,前述空间边界又会发生变化,以致呈现出不平等。又如美国一些富人街区会设置广场、市场等空间的准入规则,禁止衣衫不整的无家可归者、流动摊贩等群体进入,来维持街区空间的“尊贵”。

综合两条脉络而言,所谓法律地理学其实就是在研究人地关系的地理学之基础上拓展出对“人—法律—地”关系的研究。其中,“人—法律”的部分伴随着法学自身在当前阶段的需要,空间转向只是表象,其深层的学科渴求在于进一步理解社会,进而增强法律自身的有效性,实现更好的社会控制状态。“法律—地”的部分是为了更进一步理解具体空间景观中所含有的规范性束缚以及权利(力)关系。

如果把法律地理学的出现作为第一阶段,此时,法律地理学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认识法自身的空间属性,将法的调整功能同空间形态的变化建立起辩证的互动关系。其中标志性的著述如布隆里的《权力与空间》等。28而在第二阶段,主要如1996年《斯坦福法律评论》法律地理学专栏所组织的五大主题:分析自由平等的地区分布及法律制度在此中的影响,也就是空间隔离与排斥问题;分析法律重塑社会空间的方法,进而有效地处理特定空间中的性别、种族与阶级压迫,也就是空间压迫问题;分析网络空间对既有法律的影响,也就是流空间问题;分析地方政府空间边界之间的重叠、对抗等,也就是空间划分问题;分析为了融入全球化、推进城市化,建设世界城市时所面临的空间战略选择问题;等等。29而在当下的第三阶段,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范围又拓展到权力(利)的实现、对抗,法院判决对空间景观的影响,等等。

国内学者在介绍法律地理学时,也谈到了自己对法律地理学的展望,认为其具有分析司法地方性、法律资源分配等功能。30从根本上看,法律地理学的功能就在于解答“认识你自己”的问题,进而修正法律的部分规定,以达到符合地方需要的目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并且各地资源禀赋不同的大国。其中针对“大小”这一维度,在关于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选择中早有相关论述。但是站在法律地理学的角度,同属“大”国的美国是逐步从“小”范围的人口集聚发展起来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法治传统的形成也是在空间范围不断拓展中形成的。而我国则自始就在面对大国的法治统一问题,并且为了保证国家稳定性和“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拓展出了许多丰富的制度安排,对此需要有更进一步的经验提炼。以下问题都属于法律地理学可能的问题域:在立法角度,随着地方立法权下放,国家、省域、市域三个大小不同的空间在同一对象的调整上以及规范表达上存在怎样的不同?针对具体空间功能性的安排,如环境一类区、二类区等空间内具体规则的设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同其他功能区设置是否会产生冲突?在司法角度,可以考察互联网法院设立对属地管辖的影响、巡回法庭管辖空间的设置、具体空间对法律裁判的影响,例如,户外犯罪与入户犯罪是否会产生不同的定性?司法在裁判言论自由、性自由时是否考虑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划分?在执法角度,“选择性执法”是否存在空间规律?等等。当以上问题聚焦到“失地农民”、无家可归者等特殊身份群体时,我国通过法律对空间的治理能力都会得到检视。

此外,笔者还期望补充法律地理学能够发挥功能的三个方面。

第一,建构中国自己的法治地图。无论20世纪中叶的人文地理学多么想要排除哈特向的地理学特质主义,地理学本身最为基础的功能之一还是测绘,进行社科分析也要建立在空间形态描绘这一基本的前提之上。1854年英国伦敦的“霍乱水井”事件建构起了GIS的基本模型,这是首次运用地图分析来解决实际问题,这一事件也触动福柯认识到空间、医学、权力等元素之间的关联。当前国内也在进行犯罪地图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各个地方开始以大数据为依托来获知具体的治理重点,进而达到精准施策、精准治理的效果。至于建设法治地图的作用,一方面,编绘地图本身是一种树立“自我”意识的过程,各种要素选择呈现后的结果既要比法治评估所形成的简单数据分布更有可视性,同时也能跳出“好与不好”的简单评价方式,它是在认识到国家独特性与地方间需求差异性的基础上编绘出来的。另一方面,我国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法治建设动力,而不同政府部门对整个国家空间有着不同的理解,还有耕地红线、经济区(带)、环境保护区等制度,将这些不同的制度功能汇聚在一张图上,有助于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同时,使各地方不同的权利需要、冲突点等展现在一张图上,有助于更好地央地分权、精准施策、找准先行先试的创新点。敏感地以地图形式体现法治在空间中的分布或许也会是实现法律地理学整体推进的第一步,它是静态的呈现,但却是之后展开动态分析的素材。

第二,增强和改善地方法治研究。其实,几乎是与国外“地方主义—法律地理学”的转向时间点相伴随,国内法学界也于21世纪初期提出了“地方法治”这一研究对象。二者虽然在“名”上不同,但却在“实”上共享了相同的内容,即法治建设视角从国家转向地方、从宏观与微观转向中观,通过赋予“地方”这一空间在法治建设中独特的意蕴,来提升法治建设效能。但是从国内既有研究来看,由于固守在“国家—市民社会(地方)”的类型化思维下,关于地方的描述,要么是自下而上地“生长”出地方经验,要么是自上而下地充满整体计划性。实际上,每一个地方的制度需求都呈现出一种非常矛盾、复杂的状态,充满了辩证性。地方性法规的形成可能是完全建立在地方之间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的差异上,也可能是建立在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政治利益所生产出来的“地方特色”上。31按照简单的两条线性生产轨迹无法透视到地方法治实践的本质,也难以有效地评估某一具体地方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状态。例如有些地方为了在“地方法治竞争”中获胜,在先行地区所颁布的地方法规基础上,简单地加重标准,突出“最严”“最全面”,或是寻求“最先”,而忽视了由此引发的地方内主体之间的权责配置,以及不同地方之间的制度状态,造成同是一国公民,因为生活在不同地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却大相径庭。但这些实践情况都能够充分反映当前地方制度同地方空间各要素互动的内在逻辑。

对此,笔者认为,地方法治陷入研究瓶颈的核心原因是方法论的缺失,当前无法以一种总体性视角阐释地方、分析地方。32这是由于倡导“视角向下”以及支撑央地分权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个基本的生活体验:地方存在特殊性。公丕祥教授指出:“研究区域法治现象,至关重要的就是注意分析一定空间地域条件下的区域法治现象之生成、演化、变动、成长的空间轨迹,把区域法治的运动过程放到特定的空间或地点、场所中去考察。”33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应对高流动人口治理、城市扩张、公共福利差异化等带有地方特色问题时的“杂乱无章”与地方法治研究的“失语”形成了鲜明对照。

一方面,有许多学者,如大卫·哈维、曼纽尔·卡斯特尔等人,分析了地租、消费等各项要素与空间之间的关系,用以揭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成长的烦恼”,由此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分析框架。而法律地理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到了法律对空间塑造的影响。另一方面,苏贾指出:“在人类社会中,各区域的形成、区域性的不平衡发展以及区域主义的形式化和区域理论的详细阐发均直接根植于空间化的一种具有包容性的过程,即植根于空间的社会生产。”34在法律地理学的视角里,当前地方政府面对新兴问题所进行的各类治理实践即是为了提高自身对社会基本秩序的控制能力。许多不同的政治形式,包括地方制度在地方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反映,以及地方居民对制度的要求和对抗,都会借助空间景观做出具体表达,例如:房地产维权中维权者会选择悬挂国旗;流动摊贩为躲避城管会破坏街道的绿化布局来隐蔽自己。这种权力对空间的掌控以及权利在特定空间的实现都能够在法律地理学中被阐释出来。

所以,将法律地理学引入到地方法治研究中去,能够使其进一步地深化,并且形成更为细微、具体的问题域:法如何让人栖居于现代都市?法应当如何有效地在央地之间分配权力以达到“试验”“改革”的效能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出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比较分析,如对同一时间维度下的地方发展共时性特征的比较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背景、不同经济结构等的地方进行深入剖析,以发现共时维度下何种制度在特定地方发挥主导性作用,进而从中抽离出有益于整体法治建设的地方经验。除此之外,也可在历时性维度下比较分析同一地方空间的不同制度作用,发现地方制度需要的变化与提高制度效能的规律。

第三,建构以城镇法为核心的法学研究。列斐伏尔的研究经历了从日常生活批判到空间哲学,而后到现代都市批判的过程,最后又回到了对日常生活的关切上。之于列斐伏尔本人而言,空间生产这一命题最直接的功能在于,揭示当代全面城市化背景下,(人们认为)“石头”(冰冷的商品住宅)比诗歌更为美好,由此,资本主义得以通过操控空间来安排各类人群,以致后者处于一种异化状态。在此之中,由于一切都围绕着对空间的争夺,也就提高了诸如城乡规划法等对空间直接安排的法律之地位。尤其是城市这一类当代发展之中心的特定空间,在既有想象中它本身就是多元、平等的代表,而当下却成了掩盖异化的面纱。因而,国外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中,出现了围绕城市法所展开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联合国人居署主导下开展的世界城市21世纪论坛等活动所发布的《我们想要的城市手册》《新城市议程》等倡议文书,以及巴西、墨西哥等国家据此相继颁布的《城市宪章》等法案。在马库塞、迈耶等人看来,对城市法的思考代表了一种在当代建立“总体人”的思考,民法对特定空间归属的分配以及对资本运转机制的保护、刑法对特定人的控制、治安法对流动人口的规训、环境法对空间需要的压制与满足等等规范安排是当代法律治理术在城市法中的集中体现。这也就有了如弗拉格的《作为法律概念的城市》、坎贝尔的《法律之城》等研究。

与国外相同的是,我国也将城市发展作为现代化的主要空间载体和形式,但与之不同的是,我国采用的是“城镇化”而非“城市化”的战略,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35追求城乡一体发展的城镇化要求相关研究不仅要关注城市治理本身所需要的户籍、社会保障、社区矫正等特定的城市规训制度,而且要以建构出一种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的城乡空间正义观念作为前提去探索城乡和谐共生的空间格局。尤其是,在国家不断设定“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等各类法治建设目标的当下,以城镇法为视角去思考各具体空间规划之间的关联、配置,并协调起法治整体建设的有效性是非常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效能提升的。如是,法律地理学在建构以城镇法为核心的法学研究中,一方面能够提供符合我国需要的价值衡量体系,另一方面能够提供思考城乡关系、建构规范在特定空间的功能形态等方面的方法论。36

三、法律地理学的核心范畴

当前国内法律地理学研究由于缺少对法律地理学内在范畴的拆解,以致无法同其他研究相区分。事实上,借助空间哲学,列斐伏尔在两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了范畴更新:一方面,通过加入空间性来重新界定生产、生产关系等传统范畴的内涵与作用方式,进而改变了描绘社会活动的方式;另一方面,基于社会发展是空间生产这一思路进行推论,用“抽象空间—差异空间”“工业社会—都市社会”等新范畴替换了历史唯物主义论里的“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等,用空间变换审定社会的历史分期,得出了不同阶段的“地理—人”关系。而法律地理学也在“法律—地理”的维度内拓展出了一些新的范畴。例如布隆里通过两个步骤来阐释法如何在空间中展露自身。第一步是,“书本上的法”可以对充斥在空间中的关系进行切断、改变或消除,以此成为一个虚拟的、囊括了它所要调整的关系的容器,但同时,由于法内部体系是相交错的,某一权利关系会和其他关系相冲突,故这一容器不是全封闭的,而是开口的,呈现出一种括号(bracketing)的样态。此时,布隆里吸取了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悬置,即对与对象有关的存在设定排除,而在对象方面,是给对象本身之存在特征加括号。37第二步是,“行动中的法”在显露自身时实际上是一种表演行为(performativity),当法真正在空间中发生的时候,也就是将行为者转变为括号内的表演者,而其他的非行动者则以观众的角色间接参与进来。38由此,在布隆里的理论架构里,法律空间以“舞台”的形式出现,它主动将关系塑形,并且让参与者在结构化后的法律空间里展现自身。而德莱尼的“规范圈”概念同样是按照此种意义来进行的,只不过德莱尼以所有的法为对象,形成了不同大小的“舞台”,这些“舞台”以同心圆的形式出现。

但是在这些当前主流的西方法律地理学的理论中,对于空间的抽象想象一方面是建立在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之上,另一方面又放弃了列斐伏尔空间的总体性。换言之,他们立基于辩证的空间,但又在此基础上把法律空间变得僵化了。尤其是布隆里的两个层次,只是将空间二分为“规范空间”与“实践空间”,并将“实践空间”叠加在“规范空间”之上。当“实践空间”无法表现出或是超出“规范空间”的内容时,布隆里将之定位为法律的失败。但是法律中“兜底条款”等类似规范的存在,使得布隆里的结构化假设其实并不能发生。并且,布隆里也忽视了法本身的内在冲突,将“书本上的法”完全假想为清晰的、明确的、内在一致的规范体系,使得整个空间“舞台”十分狭小,只能够———事实上也如同其本人经常使用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等单一权利(力)进行分析。无论空间哲学延展到何种领域,都不能因此失去它本身的总体性,就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如果行动者仅仅充当着舞台上的演员……那么社会世界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39“表演”其实是各类因素相聚集的结果,它既涉及本身在前台区域所展现的直观形式,也涉及在后台区域的冲突、利用、压制。

实际上,“叠接”“规范圈”等也是布隆里等人运用人文地理学在空间转向后所形成的较为成熟的范畴,围绕法律这一对象进行推演所得到的研究结果。具体到研究过程上看,一方面,法律地理学实现了对部分传统法律范畴的内涵更新,具体包括:所谓权力就意味着一种操控空间、定义空间功能的能力,借此实现对人之活动的塑造;法律关系则可以被视作一种围绕“取用”“远近”等词汇的制度空间关系;等等。另一方面,法律地理学直接采用空间哲学的范畴来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支撑当前法律地理学者进行研究创造的基石性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前述可见,无论是关于具体权利的不平等实现之研究,还是关于权利的多元化趋向分布之研究,法律地理学根植于当前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阶段特点,承继了空间哲学中的价值指向,遵循了“阐释—批判—建构”的路径。而“批判—建构”这一脉络的核心,一方面是空间哲学所包含的阶段性与实践性,即列斐伏尔所言说的从“抽象空间”到“差异空间”,寄希望于改变当前空间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来促成马克思理论里的共产主义;而另一方面就是实践以空间正义为主导的价值实现。

在“批判”的维度里,空间正义观念与既有正义观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其具有实践性、动态性,是一种对空间生产过程的批判;二是,其具有多元性、差异性,是一种对分配范式的超越与对多元主体的关注。具体而言,杨(Young)认为,对正义的思考应该去“试图理解受压迫群体的社会位置”,直面当前社会中所存在的“宰制结构”本身,而不应当去重新思考既有分配范式下正义的前提假设,因为后者始终“假定了一个静态的社会概念”,“明确指向了一种社会原子主义”,并预设了决定物品分配的制度语境,将全体置于一种“静态的社会形而上学”。40换言之,将每个身体空间的整体形象作为一种由政治、文化、经济等各类活动共同生产出来的结果,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对每个身体空间样态正义与否的讨论作为一种分配标准的创设活动,对每个身体空间样态正义与否的讨论应当依赖于对最本质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探讨,且后者会是更为前提性的内容。德莱尼也指出,“人文地理学对于揭示传统空间想象所掩盖的权力运作,以及对于识别非正义的原因、方式和地点是不可或缺的”,“缺失空间维度的法律事件分析,常常无法看到法律是如何掩盖不公正的”。41

于是,在“建构”维度里,围绕“生产”,苏贾指出,在罗尔斯的两个假定中,自始缺少了关于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以致其结果中出现的差异性质很难被确定,但在生产环节,主体间差异是无法被抹去的。42对此,有陈忠教授提出的“流动差异正义”来深化空间生产中的正义建构问题,但核心在于差异。一方面,对于个体而言,没有差异便没有竞争,没有差异便无法烘托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个体应当能够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凭借自身能力去做出各种选择;另一方面,“正义的目标不在于取消空间等权利的差异性,而在于将空间等各类差异性保持在一定弹性、有张力的范围之中”,它是具体的差异,也是在设定每个人的空间范围。43

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被法律地理学者视作按照空间正义展开分析的源头。44在恩格斯的描述里,一条街道的区隔能够很容易地让人区分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他们处于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经历着不同的生活。当代法律地理学者认为,这种“不同”就是一种空间上的不正义,它反映出不同类型的人在同一权利宣言下的境况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会被具有优势地位的群体进一步通过法律予以固定,以至于弱势群体总是生活在空间的边缘,也丧失了通过政治参与回到中心的可能。空间正义就是要对这种状态予以诊疗,重构“生产”环节,达到对人们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平等占有和使用的目的。

在列斐伏尔的理论里,当前以城市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模式,实际上忽略了空间城市化(即一种物理形态的城市空间扩张)与人口城市化之间的平衡,直接造成人之生活境遇无法跟上空间更新,这表现为空间的交换价值远大于使用价值。45如当前在“摊大饼”式的城市空间扩展中,实际的城市建筑使用率较低,但人们却因为难以承受的房价而不得不被“钢筋水泥”所分割。46于是,列斐伏尔提出,必须打破资本无止境扩张的内在逻辑,消融中心与边缘群体在生产能力上的差异,让边缘群体都能够参与到所有的空间活动与空间管理中,重新调整城市空间生产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而这一任务就交由城市权利来完成,它旨在把所有城市居民都塑造为城市的使用者、掌握者,共同参与城市空间中的生产与再生产。列斐伏尔指出,“城市权利源于现阶段的问题与需要(a cry and a demand)”,“它并不是一种回到传统城市中的权利”。47“通往都市的权利”是对列斐伏尔这一概念的最好翻译,但是基于学界的使用习惯,本文依旧沿用城市权利这一表述。

从内容上看,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由差异权和占有权组成,这两种权利能够让公民成为真正的、完整的城市市民”。48城市权利是围绕“城市居民”(主体)与“城市空间”(对象)这两个关键范畴形成的权利束。其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要让城市居民在任何的时间节点上都能够平等地占有空间,至少有一个基本的物理空间去安放自身。这种占有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占有,而是保证质上适合居住的占有。在此设想下,尽管每个居民都是差异化的个体,但在整个城市空间中是对差异性的总体性集聚,所有个体具有“形式上同时性的特征”,他们在空间上的表征都会是整体的。49二是要保证城市居民能够在城市空间的发展中具有提出声明与结社自由的权利。50在列斐伏尔看来,应当解除基于产权所导致的对城市居民使用城市空间的限制,“空间必须以一种使全部使用成为可能的方式产生”,保证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拥有能够影响城市空间再生产的话语符号。“这种(空间)使用权不仅是静态的———包括城市居民物理形式的居住、参与、工作、代表、描述和占领城市空间的权利,而且包括在动态上及时满足居民的需求。”51与之相配套,参与决策和获知信息的权利同样是必要的。即,要保证城市居民在社区变迁、整合、改造等所有空间活动中都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城市空间资本的使用和分配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保证居民对城市景观变化具有向心力,而不被边缘化。

列斐伏尔没有对城市权利言之更细,当前的研究都共享着这“寥寥数语”,却忽略了《空间的政治》一书中,列斐伏尔对城市权利与当前现实权利之间的关联论述。列斐伏尔指出:“(城市权利)并不是那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是类似于奠定了民主基础的《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那些权利。这些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然而,人们始终可以参照它们,以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我建议还要在此列表加上‘城市权利’,以及‘差异的权利’。”52所以,当代法律地理学者在通过城市权利来阐发具体空间内的不平等时,会借助城市权利来表达一种让边缘群体从“边缘”回到“中心”的愿景,并将之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整体性的权利以区分于既有法律所规定和承认的权利,因为它内含有对权利实现的憧憬与激励。同时,法律地理学者将之作为一种框架性的安排,来回应农民“上楼”“村改居”等活动之后的新空间形态下,农民如何在前述两方面上进行博弈来塑造出其对城市制度的价值认同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看,城市权利同样塑造出了一套基于空间生产的价值体系,用以衡量当前规范安排所造成的空间隔离、空间排斥、日常生活异化等情况。

国内学界认为,布隆里在法律地理学上的创造性贡献为:其将“法律—空间”的关系定位为“叠接”。但笔者认为,“叠接”概念本身实际上出自政治地理学中一个较为成熟的范畴:“尺度”。换言之,布隆里之“叠接”实际上是“尺度”在“法律—空间”的应用,用以表达两者之间的结构化关系。并且,在“叠接”“规范圈”等叙事中,都只注重对规范空间这一个层面的阐发,而没有关注到社会空间或更多的层面上去。

“尺度”有多种定义。如泰勒认为,其是概念化的动态结构;53德莱尼认为,尺度是一种将现实情况框架化的方式;54豪伊特认为,尺度是网络的隐喻化;55等等。笔者认为,尺度是一种对地理过程和层次予以划分、表现所形成的概念化的结构。正因为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方法不同、对象不同,所以对尺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如曼森按照分析层次的不同将尺度逻辑图谱涵盖了实证主义、相对主义等。56但不变的是,关于尺度,首先,其必然是主观的,它依据研究者的重点对连续、整体的现实世界进行切割,用以排除其他影响对象,形成以研究对象为核心的尺度框架,所以其并非客观的,而是由行动者创造出来的;其次,尺度所丈量的是研究对象本身的“位置”与“运动”,而非真实客观的“大小”或“方位”,如自由权的尺度研究不是为了丈量自由权在客观空间中能够具体延伸到哪个街道,而是要表达自由权在主体、权力互动中所处的位置,它是否会出于冲突等原因而造成规范内容在现实空间中的缩小、扩大,以及造成这一结果是受到何种尺度干预形成的,等等;最后,尺度分析必然存在层级、序列,甚或在动态层面表现为等级性或不均衡性,否则就不属于尺度,而仅仅是一种对客观社会的地图化描绘,并且尺度必然需要在空间的交互、重叠中显现,不存在单一尺度的自我表达。而其同惯常所使用的“行为逻辑”等范畴的区别在于,由于尺度承认主观性,因此它所能够涉及的范围取决于研究者前期对空间及空间内行动者的划定,极具灵活性。但由于它是“复数”的、动态的,所以这种灵活性本身又要受限于具体的空间结果,呈现为一种对前行为的倒推描述。用尺度来描述特定空间中的法律规范性与事实性状态,意味着不是把特定的规则或法律事实作为一个特定的行为模式来概念化,而是表达一种充满动力的、能够影响社会空间实践的立场,通过行为与空间的互动关系变化来识别出尺度。

古代中国的五服图其实就是权力尺度分析的一个很好的模板图,其既反映了不同权力的分布空间,也表明了不同空间中权力之间的关系,每一种“跨服”的交流,如巡视、设藩等,都是特定空间权力尺度的转移过程。布隆里等人在思考“法律—空间”的尺度关系时,实际上参照了考克斯关于本地政治发生的地方基础(依赖空间尺度)与发挥地方功能的策略性建构(参照空间尺度)的划分。用法之规范文本作为规范空间尺度,法之社会实效作为现实空间尺度,两重尺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叠接”。与政治地理学不同的是,当前法律地理学中并没有开发出更深的尺度空间类型,例如“叠接”本身仅仅针对的是法律的显现和未现。布隆里将法律显现作为法本身的完成,采用的是狭义的法概念,并且尤其注重司法裁判承认后的规则,而对于未完成的部分,布隆里没有深入分析。但笔者认为,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区分,即“书本上的法”被现实生活改造后实施的空间同样也能够被视为一种形式的“叠接”。布隆里过于样板化的分析模型实际上只适用于严格的大陆法系国家,它无法囊括普通法系的实践,更无法追踪如“兜底条款”、民法里的公平责任等开放式的规范实践。

但与政治地理学相同的是,如图1所示,法律地理学的尺度分析有着最为基本的架构。首先,图的左上区域所表示的是研究者所期望洞悉的空间(研究对象)本身所内含的基本组成结构,由于尺度总是复数的,所以在同一空间中所容纳的不同尺度的描述维度就是包围、层级和大小。其次,图的右上区域所表示的是具体尺度所涉及的内部组成形态,即它是如何分布以及如何向外同其他尺度发生关系的。最后,如果用三个层次代表行动尺度、法律(文本)尺度和实践尺度的话,那么行动如何透过法律来实践就反映了互动的基本形态,那么它所产生的结果可以被简单地体现为显现和未现。在动态的意义上而言,左上部分可以被视为特定空间中所存在的如弱势方、强势方之间的基本结构,而右上部分则是具体尺度运作所依赖的图形,它们的组成结构通过边界限定或是斗争、动员等方式实现自身尺度的上移或者下推,最后在结果上表现为尺度的转换。

无论是基于“好人理论”还是“坏人理论”,法学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对“人”的研究,只是以往理论要么将人完全作为神意宰制下的地球居住者,要么就是坚持人是理性人,感性中的愤怒、悲伤等都被归并为理性所应予控制的一个方面,所有行为都是在理性选择这一维中做出的。但是在现象学观念里,身体空间本身就是人与一切事物(包括法律)所遭遇的场地,在这里,事物会激起身体回应性的组织能力,进而通过身体行为来拉近或放远同对象之间的空间距离。于是,法律地理学按照每种部门法或法系对人的多元身份节选出的身体空间(是部分的而非完整的人,例如黑人这一种族身份)形态进行解构,从而展开“理性人”在法之预期、调整功能实现过程中的塑造力,并适当地考量人性中的感性部分。

德莱尼认为,立法者、律师、行政人员等法律职业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规范技术师(nomospheric technicians),他们会依据他们的不同身份而采用不同的法律与空间的概念来塑造他们自己的工作空间,因而形成不同的空间景观。所以,德莱尼认为对法律形成、法律决定等方面的考量应当同时结合规范技术师的合法化行动以及空间想象来进行。57此时,德莱尼重新界定法律职业者思考方式的起点就在于一种认知方式的现象学转变:一方面,“我发现它作为事实存在者而存在,并假定它既对我呈现又作为事实存在者而出现”,“至多在这里或那里以不同于我设想的方式而存在”;另一方面,对象世界实际上是以主体为基础生成出来的。58每个主体有着不同的认识对象世界的方式,而由此形成的观念又会影响到主体改造对象世界的行为。同时每个主体兼有不同的出发点,这也就造成对世界不同的理解会同时在同一情境里的不同主体中交织,甚至同一主体还会产生立场上的冲突。换言之,每个主体在不同场所里有着不同的身份,身份在当前社会中被文化、制度等等暗设了各种权力的分配与控制,有着迥异的利益取向,以致行为出现多元化。如吉登斯所言:“身体空间作为各种习惯性行动的聚合领域,极其复杂,意义重大”,因为行动是将“自己的身体用作表演的手段”,而行动的场域性需要可以借助“区域化”来提供时空闭合的区域,产生某种封闭性,以保证“前台”和“后台”之间可以维持一种相互分离的关系。59就像教师在课堂(前台)与在休息室(后台)时的身份切换一样。

由此,泰勒按照“国家—族群—阶级—家庭”的思路划分出了十四种用以进行身份分析的政治方向。60在现有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中,对身份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涉及种族、性别,并扩散至无家可归者(乞讨者)、旅居者、进城务工者等不同身份。他们对特定空间中的制度安排都有着不同的偏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地方制度的排斥,但同时,以身份所形成的社团力量又会聚拢不同的力量来抵抗地方的制度安排。例如,外卖小哥、流动商贩会对城市管理法规、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进行不同程度的抵抗,而在抵抗的过程中尺度的上移又增强了其他身份对规则抵抗的冲动。另一方面,即是以法律地理学为基础,重新思考民法体系中的身份法,考察如亲属的身份关系发生、消灭等在空间上的表征,夫妻身份在家庭空间中涉及的同居、忠贞、扶助义务等形态及其会引发的同其他身份之间的冲突,等等。

“边界”是当前国内学界在谈论法律地理学时都会涉及的范畴,但是在阐释过程中多停留在“空间”传统容器观里,将边界作为描述空间大小的概念,以之来勾连一个国家或权力所能够辐射到的范围,或简单化为地域管辖。但在法学的其他研究领域,当前已经在用“边疆”来表达对“边界”的研究,这与国内历史地理学研究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呼应。即将边疆作为一个尺度,来衡量古代中国面对“化外人—未化人”“中心—边缘”“边—非边”时所出现的尺度转移。这种考察其实是将中国“规范圈”置于以汉文化为中心的“文化圈”之基础上进行的分析,其突出了“民族国家如何界定自己”以及“民族国家如何界定他人”两个基本问题,进而在对“边疆”的“他者”思考中找到关于中国汉文化的“自我”。从中,古代中国历史明显地表现出稳定时期和不稳定时期不同的看法及界定边疆的方式,同时正因为存在这种变动性,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属人”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尺度对“边疆”尺度的重组。而在当代,立基于国际法主权原则之上的边界被国家法之属地管辖权所稳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国外一些法律地理学者所分析的:边界地区在面对文化互动时所出现的尺度变化,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在边界地区的实施效果,进而带来国家法在特定地区的法律设定变化以进一步维护对边疆的控制。61也有部分学者选择将“边界”区分“敌友”、划定范围的功能作为法的核心内容,认为法就是由被定义的边界所组成的。62

笔者认为,前述的边界研究是站在国家这一特定空间来进行考察的,在这之中关注国家权力对原发性边界的再生产,以及边界两侧地区的对抗、合作、一体化等,从中折射出制度如何构建边界两侧的政治认同与身份认同,而边界便是在二者差异的建构中来显现秩序,进而表现边界自身。此外,边界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到世界、地方、组织、个人等空间,并对特定权力(利)的边界进行考察。例如,我国正在开展的“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沿途国家“边界”同相关贸易制度设立等同样存在密切关联。同时,像工伤认定中的“工作空间”边界等具体权力(利)的实现都会依赖于对承载其运转的空间“边界”的理解。由此,所谓“边界”并不单纯是一种地理空间属性———它既是权力实施控制的工具与权利实现的条件,也是权力关系和历史过程的产物,在法不断完善其对社会控制的过程中,“边界”的展现代表了一种策略与技术安排。例如赫格斯特兰德在他的地理学研究中指出,在发生活动的情境中,身体和物理环境的部分特质会对活动产生约束,而这种约束提供了总体“边界”,限制了更大的时空延展。63这个“边界”既会是法律能动主义的底线,也是一套合理制度所要遵守的“内在道德”。

在交叉层面上来看,人文地理学至今已经发展出经济地理、城市地理、人口地理、社会地理、行为地理、区域地理等分支,并发展出了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行为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理想主义、实用主义、马克思主义等方法。64此种多元景象的出现,主要受益于空间哲学的转向,如理查德·皮特指出:“人文主义地理学是以存在主义和现象学作为基础来研究人的意义、价值、目的和目标。”65空间哲学重新修正了实证主义里认识客观世界的方法,并激活了被忽略的空间、场所、景观的社会建构性,加上后结构主义将知识塑造出了多元性、冲突性、权力化等形象,打破了传统一元权威观念,使得当前人文地理学方法的根本目的被确定为要为特定空间中多元要素互动的过程找到一条确定的规律。

法律地理学亦如是。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现象学方法、存在主义方法主要体现在:研究者较少使用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数量分析,而将重点集中在以“尺度”所划定的考察对象,由此出发,重构对象及其客观世界中的现象意义,思考个体如何产生和支配他们的世界,以及如何认同客体和其他事物的价值,进而发现法律在其中的影响、不同个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等。现有研究成果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分析结构框架与递进层次。

人类自行创造了历史,但并不在他们自行选择的环境中。同样,人们创设了法律,但很多情况下却并不完全生活在法的框架里。迈克尔·迪尔(Michael Dear)认为:“具体的空间景观是通过知性行为者(或行为主体)在特定社会文脉或结构下进行作用而创造的。结构—行动者的相互关系由一系列既促进又制约的制度安排为媒介。”66其中,结构包括统治日常生活长期的、深层次的实践,例如法律和家庭,而制度呈现了结构的现象化形式,行为主体则促成了所有社会互动的精确而又可观察的结果。更具体言之,要察觉出法律在空间中的“表演”,必须在“法律—空间”以及空间本身中拆解出关于“行动—结构”的二元性来进行分析。

一方面,就空间本身来说,我们可以将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例如森林、土地、人乃至特定的信息(恐怖主义、淫秽等)视为一种间隔化的安置,每个客体有着其进入空间、发生功效的基本起点,并归属于特定的位置。而后,行为者的感知、记忆等知识会将这些间隔化的客体推至“象征性空间”中而将各种不同位置上的客体组合为统一的空间,从而使其具有了意义。例如“闹市中的人群”和“汽车”分属于不同的位置,但是当汽车冲撞闹市中的人群的时候,二者就被联合成一个统一、有意义的空间,并触发了法律。列斐伏尔认为,“对象”建构起一个体系,每个对象在商品世界中获得它的意义体系,同时又充当着商品世界的媒介,它把它的意义体系传达给每个行动。67此时,联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投射,特定的知识筛选了每个“联合”的方式。

另一方面,当这种联合方式超越个体行动依旧生效的时候,就可以认为空间被制度化了。当空间的构成,即社会物品或人的安排,或者物品、人对空间的联合被写入了规则中,并递归地被独立于时间地点的机构资源所保障的时候,就具有了可被分析的结构。这样一个形成过程反映了原位置点客体本身的象征性,还有行动者的惯习、身体能力。不同主体进入结构中既会受其制约,也会被行动所改变。具体互动如图2所示:

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结合在一起用以分析某一具体空间的“横聚合维度”,包括空间的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例如杭州市于2019年为整合、提升发展资源,新设钱塘新区,整合了下沙、萧山等区划,此时原本的“网格化”管理体制、社区、新区管理委员会、萧山区政府等在同一空间中聚合,如何保证各种权力在同一空间中的安置、运行问题以及当地居民面对功能区与行政区重合叠加时所遇到的权利实现问题等,都会有具体的空间表现。此时就需要从更进一步的景观开始,深入分析其“行为—结构”中所展现的权利(力)。并且对于同一结构,能够在“纵聚合维度”里去分析其是受到了哪些阶段性因素的影响而造成了当下的空间形态。

同时,这两个方面也能够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例如德莱尼在“规范圈”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轨迹”(nomic traces)的概念,并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分析法律的移动和产生。德莱尼认为,“玫瑰行动”从1961年建立起柏林墙,直到1989年才被推倒,这其中反映出对空间合法性的认识不仅是跨越时间,而且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内生变化,从而脱离它曾经产生的空间物质环境。此时,所形成的“流空间网络”是由社会、法律和空间在一次次具体互动中生产出来的,所以德莱尼认为,法律地理学的任务应当是在合理的架构中找出所有影响“法律—社会—空间”景观的要素。68本顿在对1900年前欧洲国家领土扩张的分析中也指出,这种权力范围变化的活动从来不会是归属于某单一维度的,而是局部的、混乱的、偶然的,其中充满了法律对行为的影响。69这时整个分析结构不会是由A至B式的简单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魔方的空间矩阵,编绘出由A到B所经历的不同纵横面互动群。

这是一个基本的分析空间关系的“行动—结构”框架。吉登斯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其将前述的纵横面互动群作为一套基本的日常接触空间安排(spacing),一方面对应“各个身体在面对面交往区域内外彼此相对的位置安排”;另一方面对应“在序列性或轮次方面的对日常接触的序列性空间安排”。70由此出发,这种横纵向的基本结构一方面对应吉登斯将法律、科层规章等以言辞表述形式出现的形式化规则不作为规则本身———在悬置了这类形式化规则附加特性之后———仅仅将之作为规则的制度化解释;而规则最基本的就是公式,是一种可以“一般化的程序”。71制度是社会生活中较为持久的特性,能够赋予社会行为以跨越较大时空范围的坚固性。另一方面,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的转换和中介关系,也即形成“结构丛”,是可以被观察到的潜在“切换开关”。72最后,两方面相加就是吉登斯深化发展出的“结构化理论”,它关注“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在组织社会总体行动时呈现出的原则以及其在跨越时空系统时产生的制度化特征。

在既有的法学理论中,想象被称为拟制。73卢曼认为,法律拟制乃是法律稳定系统结构中的自我再生产。74申言之,法律拟制是指,基于法规范之间存在的递进、推理、演绎上的缺失,通过一次想象来完成规则融贯,并以类推的方式使拟制本身获得正当性。但是,这一拟制从何而来,立法或是司法活动中的拟制能够脱离客观而纯粹为了法的融贯性虚拟创造一个非客观实在的内容吗?布隆里认为,法律拟制是法律实践的核心,但是它只是通过简单地否认障碍的存在来克服障碍。同时,这种“简单的否认”忽略了整个法律框架同社会效果之间连接时的复杂性和异质性,也忽略了一个分离过程可以与之同时进行的方式。在布隆里的理解中,既有法律拟制所做的第一次想象的本质其实在于分类,即法律不是单单考虑它所要调整对象的规则表现形式,而是同时在一个规范空间中包含主题(目标)、对象和结果。换言之,布隆里将整个法律都视为一种拟制的规范空间,它排除了影响它结果实现的伦理、生态等要素,从而使得自身具有了特殊性。第一次想象的方式不在于为法律从现有社会中寻找界限,而是从界限本身开始,找到人们如何把各种关于法律的边界连接成了法律本身的答案。这就如同布迪厄所言的“合法分配原则”的斗争,将法律作为保存或改造权力而进行的不可分割的理论和实践斗争,进而维护其场域的稳定性,保证法律结果能够通过稳定的结构流出。在排除了这些干预后,法律所进行的第二次想象过程就是把特定事项的预期社会效果所联系的集合要素导入到具体的规范空间中去,要素包括工具、专业知识、实践。布隆里认为,第二次想象过程带有明显的技术特征以及社会性效果,意味着对特定的意识形态重新编码,进而表现出法律独特的作用方式。

换个角度来看,法律拟制本身代表着一种认识法律的方式,反映了一种人们意图以理性来逾越非理性之藩篱,将推理所需要的真理性知识替换为理性对客观世界所假定出的有效性,进而逐步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控制。在这重意义上,拉伦茨认为,《德国民法典》上的“人”在进入法律职业者思考时不带有任何鲜明、可以被认知的形象,而是法律为其想象出了一个虚构的“类型”。而第二步,便是类型之间的过渡,它用以维护整体的有效性,并且这种结构是如“液体般流动的”。如是,拉伦茨的思考方式已经带有了存在主义的方式,即认为特定民族国家内的法典是带有自身意志的对外界客观事物的想象构建,而这种构建在法律上形成对事物的类型化区分,虽然同一事物会同时夹带有多种类型,但是类型与类型之间的拓扑结构就是规范空间整体同客观空间整体的互动方式。75正如考夫曼所言:“当代德国法哲学中的事物本质之理解并非理性主义独断论所理解的实体”,而是在“存在主义哲学转向之后,事物本质成为意义与价值相关联的概念。”76

如是,法律地理学者关于法自身及其同空间的关系的思考方式其实同现代法学家的思路存在相似。笔者认为,这种思考方式可以被称为“二次想象”。该方式既考虑法同客观空间的关系,也想象法自身融贯的方式。具体而言,在考虑法与客观空间的关系上,第一次想象主要对客观空间背景信息(区位、大小)以及基本的要素之间的流动、边界等内容进行描述;第二次想象则解决认识主体同客观空间之间所建立起的抽象关系,包括划分、组合、变换等动态过程。

从整体的层面上来看,“二次想象”的方法偏向于静态的方法,用以帮助研究者进入空间的抽象层面,在“客观事实”—“权力(利)、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传统法学范畴)”—“尺度、边界、身份……”之间建立起基本的对应关系。而后将种种对应关系放置在“行为—结构”的动态分析中构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矩阵,进而捕捉到法律显现的瞬间。

至此,我们完整回顾和梳理了法律地理学的渊源、目标、对象、范畴和方法。从中至少可以看出法律地理学不是“横空出世”的,其与法理论本身的发展休戚相关,更同比较法学、身份法、法律拟制等领域“同气连枝”,只是有着不同的价值旨归与分析方法。但在最后,依旧需要抛出一个疑问,即关于“法律地理学”这一“名”的思考。此“名”固然是一种造词法的结果,也由于其率先被地理学学者倡导,而将重心落在了“地理学”之上。但通过第一节、第二节长篇幅的梳理,我们始终无法卸下一个基本的认识:法学同哲学的转变休戚相关。当下的法学看似没有遭受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大范围冲击,但是语言符号学在哈特理论中的应用,以及哈贝马斯向“生活世界”所敞开的大门,其实已经反映了当代法学与之相融合的趋向。

笔者认为,法律地理学虽然言简意赅地表明了法学同地理学之间的交叉,但是这种交叉的发生是在空间哲学转向后的,而其本身带有反思、梳理法学之功效。加之,地理学研究中存在大量的数据运算、模型演练、统计等,而当前国内法学院不存在这种培养方式的基础。以上两项原因使得空间法理学较之法律地理学的称谓在某种程度上更有益于其在国内的发展,它将重点落在对当前法律地理学所发展出的方法、价值等方面的研究。由此,可以参照政治与地理学交叉后所形成的政治地理学与地缘政治学,将当前被我们称为“法律地理学”的这部分再次分为研究“法律的地理学”的法律地理学,以及研究“地理的法学”的空间法理学。

最后,法律地理学虽然在国外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如前文所述,国内的地方法治研究、身份法、女权等都与之有关联性。我们同处于一条研究起跑线,又面对着各自社会纷繁复杂的权力结构与权利实践,而这正是空间法学在我国开展的一个好时代!

来源:《交大法学》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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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CTV"大楼是谁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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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它建造于1851年 B 它主要是由铁和玻璃建造的

  C 它在使用后不久就被毁于大火 D 它的建造时间持续了不到9个月

  6.须弥座是指什么?

  A、皇帝日常办公时专用的宝座 B、佛教僧人用来打禅的一种棉垫

  C、印度古建筑中常用的一种台阶形式 D、中国传统建筑和雕塑的常带有束腰的基座

  7、今年是清华建筑学院建院60周年,其创始人梁思成先生曾系统地调查整理研究了中国古代建筑的历史和理论,是这一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者。梁先生为了向西方人介绍中国传统建筑的独特魅力,曾写过一本英文原版的建筑著作,你知道是哪本书吗?

  A《清式营造则例》 B《中国建筑史》 C《图像中国建筑史》 D《中国建筑和艺术》

  8、下列哪个门不是北京内城的城门?

  A德胜门 B永定门 C阜城门 D西直门

  9、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号),施工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中,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是( )。

  10、某土方工程直接工程费为1000万元,直接费为基础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相关费用和费率如下:措施费100万元,间接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5%,综合税率为3.41%,则该土方工程的含税总造价为( )万元。

  D.、清华大学的哪栋建筑被评为九十年代北京十大建筑?

  A理科楼 B新图书馆 C蒙民伟楼 D裕元楼(六教)

  12、残疾人无障碍坡道的坡度最大值为:

  13、圣索菲亚大教堂是那个时期的?

  A 古罗马 B哥特 C 拜占庭 D 巴洛克

  14.“图底关系”是指人们在观察一范围时,把部分要素突出作为图形而把其余部分作为背景的视知觉方式。以下关于图底关系的叙述哪一条是错误的?

  (A)较大的形比较小的形容易形成图形

  (B)被包围的领域容易形成图形

  (C)异质的形较同质的形容易形成图形

  (D)曾经有过体验的形容易形成图形

  15.就空间组织形式而言,住宅中起居室与各卧室和餐室、厨房的关系属于:

  (A)并列关系 (B)序列关系并列关系 (C)主从关系 (D)综合关系

  16.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盘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B )。

  A.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D.企业管理费 17.对于一间50平方米的教室,以下哪一种平面尺寸更适合于教室的功能特点?

  18.不适合采用走道式空间组合形式的建筑是:

  6.在处理建筑立面造型时,以下哪种情况通常需考虑透视变形的矫正?

  (A)大空间建筑 (B)高层建筑 (C)水平体量过长的建筑 (D)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

  19.下述关于建筑色彩的陈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建筑物配色的彩度宜在4以内,小面积的彩度可以较高

  (B)较大的色彩面,若其彩度大于5则刺激感过强

  (C)彩度与面积大小无关,因此在确定大面积色彩时,可以小块面积的色彩样板来决定

  (D)一块色彩明度高于背景时,这块色彩有扩大感

  20.对于需要施旁站监理的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企业应在进行施工前( )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D.48 21.在建筑空间组合中以下哪一项不能达到布局紧凑、缩短通道的目的?

  (A)适当缩小开间,加大进深 (B)利用走道尽端布置较大的房间

  (C)在走道尽端布置辅助楼梯 (D)采用庭院式布局

  22.公共建筑设计中常用的结构形式是以下哪项?

  (A)混合结构、框架结构、空间结构 (B)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框筒结构

  (C)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D)简支结构、悬索结构、张拉结构

  23.下列防范土方开挖过程中塌方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属于风险转移对策的是( )。

  A.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C.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D.设置边坡护壁 24.在建筑中采用坡道所占的面积通常为采用楼梯所占面积的:

  25.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性公共建筑通常用以控制经济指标的是:

  (A)有效面积系数 (B)使用面积系数 (C)建筑体积系数 (D)建筑面积

  26.与电梯相比,对自动扶梯优点的描述,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随时上下,不必等候,能连续快速疏散大量人流 (B)不需设机房和缓冲坑,占用空间少(C)运行时使人对环境景观获得视觉的动态享受

  (D)便于搬运大件物品,便于老年人或残障人员使用

  27.风险是指可以出现的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 )。

  D.设计变更 28.公共建筑空间组合中的通道宽度与长度,主要根据哪三项因素来确定?

  (A)功能需要、环境条件、施工技术 (B)通畅感、节奏感、导向感

  (C)建筑性质、耐火等级、防火规定 (D)功能需要、防火规定、空间感受

  29.旧居住区改造中,住宅日照标准:

  (A)应比新建住宅日照标准更高 (B)与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相同

  (C)可比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D)可不必考虑

  30.福建客家圆楼与广西侗寨干阑两种南方民居的共同特点是:

  (A)可防卫性强 (B)采用井干式结构可防卫性强 (C)底层不住人 (D)采用木结构

  31.住宅设计中,利用坡屋顶下的空间作为卧室用途时,在空间的高度上应保证阁楼的一半面积的净高和最低处的净高不宜小于的尺寸各为多少?

  32.住宅户内采用螺旋式楼梯,一般要求梯级在距内侧何值处的宽度不小于多少?

  33.我国低层高密度住宅是指:按净密度计算,其建筑容积率达到下列何值及以上的住宅?

  34.将住宅的设计和建造分为支撑体和填充体两部分的设想,是由哪个国家的建筑师提出的,称为什么理论?

  35.运用动态控制原理控制施工进,质量目标除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外,还包括( )。

  A.建筑材料和有关设备的质量

  B.设计文件的质量

  C.施工环境的质量

  D.建设单位的决策质量 36.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多少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至少需要设置两部电梯?

  37.下列项目目标控制工作中,属于主支控制的是( )。

  A.事前分析可能导致目标偏离的各种影响因素

  B.目标出现偏离时采取纠偏措施

  C.进行目标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

  D.分析目标的实际值与计划值之间存在偏差的原因

  38.密斯设计的西班牙巴塞罗那博览会德国馆的空间组织特征可以概括为:

  (A)序列空间 (B)流动空间 (C)“灰”空间 (D)抽象空间

  39.料和图纸、调查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计算主要工种的工程量、确定施工的总体部署和施工方案,则接下来应该进行的工作是( )。

  A.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C.编制资源需求量计划

  D.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40.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 )。 A.组织协调 B.目标控制 C.合同管理 D.风险管理 41.中国古代建筑室内用于分隔空间的固定木装修隔断称为:

  42.建筑大师密斯设计的范思沃思住宅(FarnsworthHouse,1950)曾引发了法律纠纷,其主要原因是:

  (A)结构不合理造成浪费 (B)缺乏私密性 (C)违反了消防规范 (D)不符合规划要求43.“可防卫空间”理论是由何人提出的?

  (A)简.雅各布 (B)厄斯金 (C)纽曼 (D)克里斯托夫.亚历山大

  44.环境心理学一般认为,人际距离中的“个人距离”大约是:

  45.线性组织结构模式的特点之一是( D )。

  A.组织内每个工作部门可能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

  B.组织内每个工作部门有横向和纵向两个指令源

  C.能促进组织内管理专业化分工

  D.组织内每个工作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直接领导 46.以下各种建筑平面中何者对节能最不利?

  (A)圆形 (B)正三角形 (C)长宽比悬殊的矩形 (D)长宽比近似的矩形

  47.以下哪一条不是掩土建筑的优点(与地面非掩土建筑相比)?

  (A)节能节地 (B)微气候稳定 (C)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好 (D)有利于阻止火灾蔓延自然通风

  48.以下关于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系统的叙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被动系统中建筑物既作为集热器,又作为储热器和散热器

  (B)被动系统常用水泵或风机作为储热物质的循环动力

  (C)被动系统不需要连接管道 (D)被动系统又可分为间接得热和直接得热系统49.关于减少窗扇缝隙失热的途径,以下哪一项是错误的?

  (A)加装密封条 (B)减小玻璃面积,增加窗扇数

  (C)选用不易变形的材料做为窗框扇材料 (D)及时维修

  50.强度等级为40的混凝土表示为( )

  51.经过两晋、南北朝到唐朝,斗拱式样渐趋于统一,作为

}

¨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由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给排水、卫生、燃气、照明、空调、电梯、通讯、防灾等设备)等组成的整体物。

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筑物上,与土地、建筑物不能分离,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是分离不经济,或者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使土地、建筑物的价值明显受到损害的,如为提高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或功能,种植在地上的树木、花草、埋没在地下的管线、设施,在地上建造的庭院,花园、假山、围墙等。

房地产:土地or建筑物or土地与建筑物的合成体

房地:土地与建筑物的合成体。

土地:土地部分,此价格不含地上建筑物的价格。

地上建筑物:不仅是指地面以上的建筑物,还包含地面以下的建筑物,以区别于建筑物真正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

建筑物:仅指建筑物部分。分为房屋和构筑物。

1)按用途来划分的类型

2)按开发程序中划分的类型

生地:只指不具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  :荒地、农地。

毛地:是指具有一定城市基础设施,但地上有待拆迁安置的房屋的土地。

熟地:是指具有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

在建工程:是指地上建筑物尚未建成,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不一定正在建设,也可能停工多年了。

现房(含土地):是指地上建筑物已建成,可直接使用的房地产。可能是新的,也可能是旧的。

3)按是否产生收益来划分

收益性房地产:是指能直接产生租赁或其他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包括商店、公寓、旅馆等。

非收益性房地产: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如:未开发的土地、教堂等。

4)按经营使用方式来划分

营业型房地产 :商店、餐馆等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的道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与住宅规模或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ha)

25、住宅建筑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ha)

28、住宅面积净密度:

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ha)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与住宅用地的比值表示。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ha)或以总建面积(万㎡)与居住用地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

常用的建筑名词和术语:

开间——一间房屋的面宽,即两条横向轴线间的距离。

进深——一间房屋的深度,即两条纵向轴线间的距离。

层高——楼房本层地面到相应的上一层地面的竖向尺寸。

建筑物——范围广泛,一般多指房屋。

构筑物——一般指附属的建筑设施,如烟囱、水塔、筒仓等。

预埋件——建筑物或构筑物中事先埋好作某种特殊用途的小构件。

构造柱——楼房中为抗震而设置的柱子。

埋置深度——指室外地面到基础底面的距离。

地物——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流、森林、道路、桥梁……

地貌——地面上自然起伏的情况。

地形——地球表面上地物和地貌的总称。

地坪——多指室外自然地面。

竖向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和建设要求,拟定各建设项目的标高、定位及相互关系的设计,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坪、地下管线、渠道等标高和定位。

强度——材料或构件抵抗破坏的能力。

标号——材料每平方厘米上能承受的拉力或压力。

标高——建筑总平面图和一幢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需要竖向设计的图纸,都要注标高。

轴线——画图与地面上放线,都要先从轴线入手,它是建筑物的控制线,凡是承重构件,如承重墙、柱子、梁、屋架等都要用轴线定位。

中心线——对称形的物体一般都要画中心线,它与轴线都用细点划线表示。

居住面积系数——指居住面积占建筑面积的百分数,比值永远小于1

使用面积系数——指房间净面积占建筑面积的百分数,比值永远小于1

红线——规划部门批给建设单位的占地面积,一般用红笔圈在图纸上,产生法律效力。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生产用建筑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建筑。

  农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农业、牧业的种植、养殖、畜牧、贮存等用途的建筑。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生活、学习、工作和从事其它公共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又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

  生土——木结构建筑:以土坯、版筑(干打垒)等生土墙和木屋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

  砖木结构建筑:用砖墙(或柱)、木屋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

  砖混结构建筑:用砖墙(或柱)、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

  钢结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的建筑。

  墙承式结构建筑:用墙承受楼板及屋顶传来的全部荷载的建筑。

  骨架承重式结构建筑:用柱与梁组成骨架承受全部荷载的建筑。

  内骨架承重式结构建筑:当建筑物的内部用梁、柱组成骨架承重,四周用外墙承重。

  空间承重式结构建筑:用空间构架或结构承受荷载的建筑。

建筑物的等级是从防火、耐久年限及重要性等不同角度划分的建筑级别。

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建筑物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

燃烧性能:按照燃烧性能建筑构件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耐火极限:指建筑构件遇火后能支持的时间。

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性建筑物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上,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从建筑物本身的构造要求来看,一幢建筑物是由基础、墙或柱、楼地面、楼梯、屋顶、门窗等主要部分组成的。

基础:是建筑物最下面的部分,埋在自然地面以下,它承受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把这些荷载传给下面的土层——地基。基础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坚固、稳定、能经受冰冻和地下水及其所含化学物质的侵蚀。

墙或柱:墙或柱是建筑物的垂直承重构件,它承受地面和屋顶传给它的荷载,并把这些荷载传给基础。

楼地层:是建筑物的水平承重和分隔构件,包括楼板和地面两部件。

楼梯:是楼房建筑中联系上下各层的垂直交通设施。

屋顶:是建筑物顶部的承重和围护部分。

门和窗:门是供人们及家具设备进出房屋的建筑配件。窗的作用是采光、通风和供人眺望,窗应有足够的面积。

建筑物除了上述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一些其他配件和设施,如:雨篷、散水、通风道、烟囱、垃圾道、壁橱等。

4、建筑工业化与建筑模树协调

建筑工业化的内容包括:设计标准化;构件与配件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建筑空间、构配件以及有关设备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建筑模数包括基本模数和导出模数。

基本模数:是模数协调中选用的基本尺度单位,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其符号为M1M=100

导出模数: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扩大模数是基本模数的整数倍数,分模数是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1、 地基与基础的概念及作用

基础:在建筑工程中,常把建筑物与土层直接接触的部分称为基础

地基:把支承建筑物重量的土层叫地基。

※基础位于建筑物最下部,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它承受着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将它们传给地基。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它只是承受建筑物荷载的土壤层。

地基是由持力层和保护力层的下卧层组成。每平方米地基所能承受的荷载称为这种土壤的“地耐力”(承载力)。

2、 地基与基础的关系

地基的地耐力越大,基础的底面积就可以相对地减小,材料也可以节省,施工速度就可以提高,造价也就降下来了。

基础底面积的计算公式:F=B×L

l         基础断面形式:是指用一个垂直于地面的剖切平面将基础垂直剖开之后所显示出的断面形状。砖混结构建筑物其承重墙下面的基础,通常是连续设置的,这种基础,叫做条形基础。

钢筋混凝土的抗拉与抗压强度均比较高,称为柔性材料。砖、石和混凝土的抗拉强度低,抗压强度较大,两者相差较多,这类材料称为刚性材料。宽度和厚度的比例关系可以用а角表示,称为刚性角,或称压力传递角。

埋深:设计室外地面到基础底面的距离,叫做基础的埋置深度,简称埋深。基础埋深的大小对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埋深越大,造价也越高。

基础埋置深度的确定应从下列几方面综合考虑: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造建筑物时,都希望建造在坚实的地基上,而不愿设置在承载能力低、压缩性很大的软弱土层上。

基础的类型是随着建筑物上部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土质情况及基础所用材料的性能而决定的。

条形基础或带形基础:建筑物上部结构的形式直接影响基础的类型。当建筑物上部结构采用砖墙承重时,它的基础多做成长条形。所以,条形基础往往是砖墙基础的主要形式。

独立基础:当建筑物上部结构采用框架结构承重时,其基础常采用方形的或矩形的单独基础,这种基础称独立基础。独立基础是柱子基础的主要形式。

杯形基础:如果柱子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柱时,往往把基础做成杯口形状,然后将柱子插入杯口,缝用细石混凝土灌实,这种基础称杯形基础。

联合基础:荷载大小与土质情况决定基础的类型。当建筑物荷载较大、地基条件较差时,为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避免各个柱子之间产生不均匀沉降,可将相邻柱下的独立基础在一个方向上连接起来,做成条形基础,称联合基础。或在纵横两个方向上都连接起来做成十字交叉的井格基础。当有些建筑物上部荷载特别大而所在地的地基又比较软弱,这时采用简单的联合基础和井格基础已不能适应地基变形的情况时,常采用满堂板式的筏形基础。筏形基础由板、梁所组成。为了加强筏形基础的刚度,以及换取地下部分的土重,则考虑采用箱形基础。箱形基础由顶板、底板和纵横交叉的垂直隔板所组成。它具有较大的空间刚度,一般不至于因地基局部不均匀的沉降而导致上部结构的开裂。它较适合于高层建筑或有地下室的建筑中。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基础基本结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创造了许多新型基础结构形式,如壳体基础、不埋板式基础等。不埋板式基础是在天然地表面上,将场地平整,并用机械将地表土碾压密实后,在较好的持力层上浇灌钢筋混凝土薄板的基础,它可大大减少挖土方工作量,且较适宜于较弱地基的情况,特别适宜于五、六层整体刚度较好的住宅建筑中。

基础所用材料的性能决定基础的类型。当基础材料采用砖石砌筑或用混凝土浇捣时,由于这些材料是刚性材料,基础的宽度与厚度受刚性角的限制,这类基础称刚性基础。当基础材料的宽度与厚度受刚性角的限制,这尖基础称刚性基础。当基础材料采用钢筋混凝土时,钢筋混凝土为柔性材料不受钢性角的限制,这类基础称柔性基础

砖基础的构造由基础墙、防潮层、勒脚、大放脚、垫层等组成。

基础墙与墙身的分界线,在构造上一般以防潮层为界。防潮湿层以下称基础墙,防潮层以上为墙身。在工程预算中,为计算方便起见,一般以室内陆坪或勒脚以上作为墙身。防潮层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地下水和室外地面水对墙及室内的侵入。常见的防潮层做法有如下三种:

防水水泥砂浆防潮层。防潮层的位置,应设在室内陆坪以下,(地面面层底部),高出室外地面处。以1212.5防水泥砂浆(水泥砂浆加防水剂),抹20毫米厚的防水层。

2、  在室内陆坪同下,用防水泥砂浆砌筑3~5皮砖。

3、  豆石钢筋混凝土防潮带。在防潮处以豆石混凝土加钢筋以增强其强度。一般用在三根ф6的钢筋沿基础墙铺设。

勒脚是在基础墙室外部分到室外地面处的一段基础墙加固构造措施。常见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加厚墙体,外表抹灰或不作抹灰;二是基础墙壁外表面不加厚,作抹灰加固。

勒脚的设置,上部应高出基础墙防潮层与室内陆坪相平或略高,下部应与外墙散水相接。

基础大放脚、垫层,为使建筑物上部荷载均匀地传递到地基上,并使地基反力减小,增加基础的稳定性,可将基础墙与地基的接触面增大,设置大放脚与垫层。在刚性基础中,要注意受刚性角的限制。大放脚分为两皮一收或一皮一收与两皮一收相间(基底必须保证两皮一收),每收一次两边各收四分之一砖长(6厘米),前者叫等高式砌法,后者叫间隔式砌法。垫层可以用3:7灰土,或碎砖三合土,或混凝土制作。

地基土着眼于岩石和土的工程性质(特别是强度与变形特性)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杂填土五类。

地基以施工作业特征来划分,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两大类。

就用天然土层(不须作人工加固)作为地基的,称天然地基。可作天然地基的土壤有岩石、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杂填土因压缩变形过大,而沉降又不均匀,不能作天然地基。

当天然土层的地耐力满足不了承载要求时,上述五种土壤均需做人工加固。经过人工加固的地基,叫人工地基。一般地讲,需加固的地基其物理性质是疏松、高孔隙比;其化学性质是强度低、压缩性高。我们加固的方针是提高密实度、提高强度、降低压缩性、降低渗透性。

换土地基。当地基土壤不符合工程需要时,挖去浅层软土,换上砂、砾石等强度较高的材料,从而提高持力层的承载力,减少部分沉降量。此种方法适用于处理浅层软弱土基,一般只应用于荷载不大的建筑物基础。

土的压密。分为浅层压密与深层压密。常见的浅层压密方法,有机械碾压法、振动夯实法、重锤法和强夯法。其原理及作用是通过机械碾压及夯压实土地的表层,强夯法则利用强大的夯击原理,迫使深层土液化和动力固结而密实。其适用于砂土及含水量不高的粘性土。强夯法就注意其震动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常见的深层压密方法有挤实土桩、挤实砂桩、振冲桩。其原理及作用是通过挤密或振动使深层土密实,并在振动挤压过程中,回填砂砾石等,形成砂桩或碎石桩,与土层一起组成复合地基,从而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减少沉降量。其适用于需处理地基深度3米以上,范围大,适用于处理砂土、粉砂或部分粘土含量不高的粘性土。

排水固结。常见的有预压法和砂井预压法,其原理及作用是通过改善地基的排水条件和施加预压荷载,加速地基的固结和强度增长,提高地基的稳定性,并使基础沉降提前完成。其适用于厚度大的饱和软弱土层。

化学加固。常见的有电硅化法、硅化法、旋喷法、深层拌和石灰加固法和深层拌各水泥加固法。其原理及作用是,通过注入化学浆液,将土粒胶结,或通过化学作用或机械拌和等,改善土的性质,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其适用于处理软土,特别是对已建成的工程事故修复处理或地基的加固。

桩基。当地基上部软弱、土层较深而下部埋藏有坚实地层时,可以采用打桩的办法将柱子送到地基中去,常见的有预制桩、灌注桩和爆扩桩。其原理及作用是,利用把桩打入坚实地层,由桩尖传递荷载(称为端承桩),或由桩壁摩擦力承受荷(称为磨擦桩),桩基常用于竖向荷载大而集中或受大面积地面荷载影响的结构,以及在沉降方面有较高要求的建筑物和精密设备的基础;桩基能有效地承受一定的水平荷载和上拔力,可用于作用有很大倾覆力矩的高耸建筑物。此外,还可用于减少机器基础的振幅,减弱机器振动对结构的影响,及作为地震区的结构抗震措施。

全部或一部分建筑在地下的房间称地下室。许多建筑物都设置地下室。地下室不仅可以起到基础的作用,耐用可以增加建筑物的使用面积,同时在战时还是防化学、生物、原子武器的掩体。

地下室从其所处位置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半地下室,即地下室虽然设在一层以下,但还可以利用地下室外墙设窗,应用天然通风和部分天然采光。二是全地下室,即地下室全部埋于地下,可以是一层,也可以是几层。此种情况应采用机械通风和电气照明。

墙是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般民用建筑中,墙和楼板称为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墙壁的造价,约占工程总造价的3040%;墙的重量,约占建筑物总重量的4060%

民用建筑中的墙一般起承重、围护和分隔的三个作用。

围护作用。墙体隔住了自然界的风、雨、雪的侵袭,防止太阳的辐射、噪声的干扰以及室内热量的损失等,故起保温、隔热、隔声、防水等围护作用。

并不是所有的墙体都同时具有上述三个作用。

墙体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一般按墙体所处的位置、方向及按墙体的受力特点和墙体所用的材料来划分类型。下面分别介绍:

按墙的方向可分为纵墙和横墙。纵墙指与建筑物长轴方向一致的墙(包括外纵墙和内纵墙);横墙指与建筑物短轴方向一致的墙(包括外横墙和内横墙)。习惯上外纵墙称檐墙,外横墙又称山墙。

按墙的受力情况可分承重墙和非承重墙。承重墙是指不但承受自身重量,同是还承受屋顶及楼板传来的荷载的墙。非承重墙是指仅承自身重量、不承受屋顶及楼板传来的荷载的墙。非承重墙也称自承重墙。建筑物中的隔墙也属于非承重墙。

墙只起分隔空间和连接纵墙的作用。

4.         墙与柱混合承重方案,当建筑物内部采用柱、梁组成的内框架时,建筑物的外墙和内框架同时承受垂直荷载。也称内框架承重方案。

墙体设计首先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确定墙体的布置,并使其具有承重、围护和分隔的作用。同时,应满足各项构造要求,包括墙体厚度与砌合形式和其它细部构造等。

墙体厚度除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及保温、隔热、隔声、防火等各项设计要求外,与所用墙体材料的规格尺寸有关。以普通粘土砖为例说明砖的规格与墙体厚度的关系。

我国现行变通粘土砖的规格尺寸为240×115×53(单位㎜)。它使一个砖长(240㎜)恰好等于两个砖宽加一个灰缝(115×210)、或等于四个砖厚加三个灰缝(53×49.5×3),根据砖的规格尺寸形成长:宽:厚=421的关系,在1m长的砖砌体中有4个砖长;在1m宽的砖砌体中有8个砖宽;在1m厚的砖砌体中有16个砖厚。这样在1m3的砖砌体中,用砖为4×8×16=512块,用砂奖0.26

现行墙体厚度用砖长作为确定依据,常用的墙体厚度有以下几种:

砖墙的组砌方式是指砖在砌体中的排列方式。为了砖墙坚固,砖的排列方式应遵循内外搭接、上下错缝的原则,错缝距离一般不小于60㎜。错缝和搭接能够保证墙体不出现连续的垂直通缝,以提高墙的强度和稳定性。

一顺一丁式。丁砖和顺砖隔层砌筑,使上下皮的灰缝错开60㎜。这种砌法砌筑的墙整体性好,目前广泛用来砌筑一砖厚以上的各种墙。

多顺一丁式。即多层顺砖和一层丁砖相间砌成。目前多采用三顺一丁式或五顺一丁式,这种砌式在各顺砖层间存在着连续的垂直灰缝,所以它的砌体强度比一顺一丁式低。但是这种砌式外露的砖比一顺一丁式少,所需技工数量少,碎砖利用率高,帮仍被采用。一般用于砌筑自承重墙和荷载较小的承重墙。

两平一侧式。3/4砖厚的墙是由两皮顺砖和一皮侧砖为一层交替砌成。这种砌式由于砖要侧砌(俗称斗砖),所以砌筑费工,对工人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l         每皮丁顺相间式。又称沙包式、梅花丁式。这种砌式是在一皮之内丁砖和顺砖相间,上下皮错缝砌筑而成。它的优点是墙面美观,但砌筑时费工,常用于不抹灰的清水墙。

空斗墙是用普通砖侧砌或平砌和侧砌结合砌成,墙体内部形成较大的空心。这种墙用料省、自重轻、基础的用料和费用也相应减少,但对砖的质量和对工人的砌砖水平要求高。空斗墙内部形成的空气间层有利于隔热、和温暖和炎热地区常有采用。在空斗墙中,侧砌的砖称斗砖,平砌的砖称眠砖,空斗墙的砌法有两种。

l         有眠空斗墙。用普通砖每隔一至三皮斗砖砌一皮眠砖。凡隔一皮斗砖砌一皮眠砖时称一斗一眠式。每隔二皮斗砖砌一皮眠砖时称二斗一眠式。同理也有三斗一眠的砌式。

l         无眠空斗墙。无眠空斗墙全由斗砖砌成,没有眠砖在一皮内可由一块丁斗砖和一块顺头斗砖相间砌成,也可由两块丁斗砖和一块顺斗砖相间砌成。

空斗墙的厚度一般为240㎜。无眠空斗墙可用于二层以下房屋,有眠空斗墙可用三层以下房屋。

空斗墙的基础、勒脚、门窗洞口两侧、墙的砖角等处要砌成实心墙,在钢筋混凝土楼板、梁和屋架支座处六皮砖范围内也要砌成实心墙,用以承受荷载。

是外墙外侧一室外地面接近的部位。有三个作用:一是保护墙脚,防止各种机械性碰撞;二是防止地面水对墙脚的侵蚀;三是美观,对建筑物的立面处理产生一定效果。

作用是阻断毛细水,使墙身保持干燥,为了隔断毛细孔,阻止毛细水进入墙内,通常在勒脚部位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简称防潮层。

房屋四周的地面水渗入地下时,会增加基础周围土地的湿度,这不仅使基础含水率增加,还可能降低地基承载力。因此,要在房屋四周勒脚与室外地面相接处,设排水沟或散水,把勒脚附近的地面水排走。

排水沟:又称明沟,常用于南方多雨地区。排水沟通常用混凝土浇筑成宽180㎜,深150㎜的槽。槽底应有不小于1%坡度,以确保排水畅通。也可用砖、石材砌筑排水沟,此时槽内用水泥砂浆抹面(块石砌筑的排水沟也可用水泥砂浆勾缝)。

散水:又称排水坡、护坡。为了防止地面水沿勒脚渗入地下,侵蚀基础,常在外墙四周地面做成向外斜倾的坡面,将雨水排至远处,即为散水。

门窗过梁专指门窗洞口上的横梁。过梁的作用是承受洞口以上的砌体自重及梁、板传来的荷载,并把这些荷载传给门窗间墙。

窗台是窗洞口下部的排水构造。设于窗外的称外窗台。设于窗内的称内窗台。

为了排除炉灶的煤烟,通常在墙内设置烟道。为了增加室内的通风换气,还需在墙内设置通风道。

多层房屋内,为了排除各户所清除的垃圾,需设立垃圾道。

为了避免由于建筑物过长、温度变化、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地震引起的墙体破坏,将建筑物分为几个独立部分,使各部分能自由变形,这种将建筑物垂直分开的缝称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搞震缝。

圈梁是沿房屋外墙、内纵承重墙和部分横墙内设置的连续封闭的梁。作用是加强房屋的空间刚度及整体性,防止由于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振动荷载等引起的墙体开裂。

构造柱必须与墙体及圈梁紧密连接。构造柱则从竖向加强层与层之间墙体的连接。

隔墙是把建筑物内部分割成若干房间或空间的墙,隔墙是不承重的。

(四)楼板层、地面和楼梯

按其在建筑物的位置分:(1)底层楼板层:将底层房间和地板下面分开;(2)地下室上楼板层:将底层房间和地下室分开。(3)层间楼板层:将房屋按其高度分成上下各层;(4)阁楼楼板层或天棚层;将最高一层房间与屋顶空间或阁楼分开。

楼板层由三部分组成:楼板、楼层地面和天棚。楼层地面也称楼面。

楼板依所材料不同主要有钢筋混凝土和砖拱楼板。

钢筋混凝土按施工方法不同又分

1)现浇整体式楼板:是指施工现场支撑模板、绑扎钢筋和浇筑混凝土,经养护达到一定强度后拆除模板而的楼板。

2)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板和梁,是在工厂或现场预制,然后用人工或机械安装到房屋上去。

砖拱楼板:是普通粘土砖或拱壳砖砌成的,它比钢筋混凝土楼板节约钢筋和水泥,但自重大。

也称天棚、天花板。是屋顶承重结构的下面及各层楼板的下面。

顶棚的构造方法依据房间使用要求不同分为直接抹灰顶棚和吊顶棚两类。

1)直接抹灰顶棚:就是在楼板底面直接抹灰后喷浆或不抹灰直接喷浆的形成的顶棚。

2)吊项棚:某些房间或走廊,有较高的隔声要求或视觉要求,要求顶棚底面平齐,或者沿楼板底面敷设管道、电线,这些管线又不宜外露时,可以作吊顶棚。

包括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楼层地面也称楼面。

1)面层(2)结合层(3)找平层(4)防水层(5)防潮层(6)保温、隔热层(7)隔声层(8)垫层

1)按面层材料及施工方法分:整体面层和块料面层地面

2)按地面的热工性能分

3)按地面的特殊功能分:耐腐蚀地面、不发火地面、防火地面等。

1)水泥砂浆地面;(2)现浇水磨石地面;(3)菱苦土地面;(4)缸砖地面;

5)陶瓷砖地面; 6)半硬质塑料地面;(7)木地板;(8)水泥石棉浆面层地面;

踢脚板是地面和墙面相交处的构造处理。作用是保护墙的根部。故高度为100㎜左右。

墙裙:在厕所、厨房等房间,墙的下部容易污染,需经常洗刷,常将不透水材料加高至9001800㎜,称为墙裙。

一般对应于建筑物的变形缝的部位设置。

阳台是供楼房各层接触的平台,能够使人们乘凉、休息、观景、晾晒衣物等。也称凉台,是突出于外墙面或在墙内的平台。按阳台与外墙的相对位置,阳台分凸阳台、半凸阳台和凹阳台三类。

雨篷是房屋入口处遮雨、保护外门免受雨淋的构件。

楼梯的组成:由楼梯梯段、平台和中间平台、栏杆或栏板三大部分组成。

按楼梯所在位置分: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

按楼梯的使用性质分:主要楼梯与辅助楼梯、疏散楼梯与消防楼梯;

按楼梯所用材料分:木楼梯、钢楼梯和钢筋混凝土楼梯;

按楼梯的开花分:直跑式、双跑式、双分式、双合式、转角式、三跑式、四跑式、螺旋式、曲线式、剪刀式、交叉式等。

楼梯的坡度是指楼梯段的坡度。它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斜面和水平面所夹角表示;另一种表示方法是斜面的垂直投影高度与斜面的水平投影长度之比。

楼梯的宽度包括楼梯段的宽度和平台宽度。

净空高度包括楼梯段的净高和平台过道处的净高。

踏步尺寸:楼梯踏步踢面与踏面尺寸的比决定楼梯的坡度。

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靠近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楼梯按构成材料不同,可以分为钢筋混凝土楼梯、木楼梯和钢筋楼梯。

钢筋混凝土楼梯依施工方法不同,可分为: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梯段和平台浇筑在一起,具有整体性好、刚度大、坚固耐久等优点。

2)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梯

1)踏步面层:表面应耐磨并且光滑,以便于行走和清扫一般钢筋混凝土楼梯都要抹面。

2)踏口处理:光滑并有防滑构造。

3)栏杆、栏板和扶手:栏杆既起防护作用,又有一定的装饰效果。

电梯:同机房、井道、轿箱三大部分组成。

自动扶梯由电动机械牵动,梯段踏步连同扶手同步运行。

屋顶位于建筑物的最上部,是屋面和承重结构所组成。屋面是屋顶最上层起覆盖作用的外转围护构件。承重结构则支承屋面。并将荷载传递至墙体或柱子上。

屋顶的分类:一般按排水坡度的不同分为平屋顶(屋顶坡度小于10%)屋顶坡度小于10%和坡屋顶(屋顶坡度大于10%,又称斜屋顶)两大类。

屋面坡度通常采用高度与长度的比来标定,如:1213等;较大坡度也有用角度,如300450等;较平坦坡度,常用百分比,发2%5%等表示。

不同的划分依据,得到不同的划分结果,常见的划分有:依据门所用材料不同,分为木门、钢门、塑料门及其合金材料门。

依据门扇的用料和作法为拼板门、镶板门、胶合板门、玻璃门、纱门、百页门等。

依据门的开启方式不同分为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转门、卷帘门、升降门、上翻门等。

我们主要介绍按照开启方式的不同而划分出来的门的种类。

门主要由门框、门扇、亮子窗和五金零件等组成。

亮子窗又称腰头窗,在门的上方,为辅助采光和通风之用,有平开及上、中、下悬等数种。

门框是门扇及亮子窗与墙洞的连系构件,有些还有贴脸、门蹬或筒子板等辅助构件。

五金零件通常有铰链、插销、门锁、风钩、拉手、门碰头等。

窗依据开启方式不同分为平开窗、固定窗、推拉窗、横式旋窗、立式转窗及百页窗。

推拉窗:分垂直推拉和水平推拉两种。垂直推拉窗需要滑轮和平衡设施,多用在内窗。水平推拉窗一般上下放槽轨,开启时二扇或多启扇重叠,和其它窗相比无悬挑部分,窗扇和玻璃平面尺寸可以放大,利于采光和眺望。

窗主要由窗框、窗扇和五金零件组成。

抹灰是把各种砂浆抹在建筑物墙体、梁板、地面的表面装修工程,贴面是以砂浆作为粘结材料,将各种块状贴铺材料固定到建筑物墙体、梁板、地面上的装修工程。

抹灰与贴面的作用,是保护建筑构件不受自然因素的侵蚀,提高构件防潮、抗风化、保温隔热的能力,增加构件的耐久性,改善清洁卫生条件,抗腐蚀,提高光洁度,增加光线反射,改善声学效果,改善建筑物的艺术形象,增加建筑物的美观。

抹灰的组成一般分底层、中层和面层。

底层主要起与地基粘结和初步找平作用。中层主要起找平作用。面层主要起装饰作用,要求大面平整、无裂缝、颜色均匀,用料随抹灰种类不同而确定。

(一)住宅有套型和户型

套型是指按不同的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而设计的成套住住宅的类型。

套是指一个家庭独立使用的居住空间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指每家所用有住宅单元的面积大小。住宅的“套型”也就是满足不同户型家庭生活需要的居住空间类型。

对于住宅套型的大小,一般都是用面积指标来规定。根据19877月颁布的《城镇住宅设计规范》,住宅的面积标准分为三种套型:小套使用面积18——29㎡;中套使用面积30——44㎡;大套使用面积45——65㎡。

对于住宅的户型,按平面组织可分为:独幢公寓、一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等。按剖面变化可分为:复式、跃层式、错层式等,户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入住后的舒适感,户型设计应遵循“四明三大”原则,做到动静分离,洁污分离,食便分离,确保通风、采光,这样的户型因其科学合理而永远不会过时。

住宅的进深,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都有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在住宅的高度(层高)和宽度(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房成狭长型,距离门窗较远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

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为开间,住宅开间一秀为3.03.9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当上部有吊顶、吊柜、搁板时,应按地(楼)面至其底面之间的高度计算。《住宅建筑建设规范》规定,住宅层高不应2.8米。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米,其中局部不应低于2米。利用坡层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米。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米,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米。

户型比,又叫户室比,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如一栋住宅楼中,小套(或一室户)占25%,中套(二室户)占47%,大套(三室和四室户)占28%

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为建筑的平面系数,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除掉墙、梁、信等结构部位所占面积,即为使用者所用面积。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加上建筑结构所占面积。对于住宅,各户要均分楼梯和走道的建筑面积,一般住宅建筑的平面系数为6080%

一般来说平面系数较高为经济,因为人们用房就是为了使用空间,平面系数高意味着整个面积中能为人们使用的面积比例大。但是也不能单纯去看平面系数,过去在我国设计界中曾因为单纯追求平面系数高,而忽视厨房卫生间等小房间的设计。这样,平面系数,但用起来并不好用。因此,购房者在选房比较平面系数时,可将建筑面积、房间类型、数量差不多的房屋进行比较。如两种房屋都是二室二厅,面积也不相上下,那么谁的平面系数高,谁就相对经济。

住宅平面是表示住宅在水平方向房屋各部分的组合关系,从房屋各部分面积的使用性质来划分,是由使用房间、辅助房间,交通联系部分和房屋构件四部分组成。

使用房间又称为主要房间,是指起居室与卧室等。

辅助房间是指厨房、卫生间等。

交通联系部分是指住宅中各个房间之间、楼层之间和房间内外之间联系通告的面积,如门厅、过厅、楼梯、坡道、以及电梯等所占的面积。

房屋构件是指房屋承重系统、分隔平面各组成部分的墙、柱、墙墩以及隔断等构成。

房间的面积、形状和尺寸要满足室内使用活动和家具、设备合理布置的要求;

门窗的大小和位置,应考虑房间的出入方便,疏散安全,采光通风良好;

房间的构成应使结构构造布置合理,施工方便,也要有利于房间之间的组合,所用材料要符合相应的建筑标准;

室内空间能主顶棚、地面、各个墙面和构件细部,要考虑人们的使用和审美要求。

住宅房间的面积、形状和尺寸

使用房间面积的大小,主要是由房间内部活动特点、使用人数的多少、家具设备的多少等因素决定的,要求我们把一个房间同倍的面积,根据它们的使用特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房间平面形状和尺寸,主要是由室内使用活动的特点,家具布置方式,以及采光、通风、音响等要求所决定的。在满足要求的同时,构成房间的技术经济条件,以及人们对室内空间的观感,也是确定房间平面形状和尺寸的重要因素。

购房者在确定自己的购房面积时,要针对自己的工作、生活特点进行选择:

开放型:企业家、社会活动家、领导干部等开放型家庭,经常需要在家中会客议事。因此,从房屋面积上来说,就需要有较大的公共空间,同时要求公共活动不打扰家庭的私密活动。由于公共空间的增多增大,分隔空间的增多,如果面积太小,就很难达到满意的使用要求。此类住宅面积在100㎡以上为佳。

休闲型。一般的工人、工薪阶层、家庭活动主要以看电视、会亲友、做家务、玩棋牌、养花鸟为主,对面积的要求主要由家庭的人员构成决定。具体面积选择应与家庭人口多少相适应,建议数据:3口之家以5070㎡为宜,4口之家以6080㎡为宜。

学习型。科技工作者、部分行政干部、教师的家庭,除了必要的家务和餐饮休息之处,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工作和学习。因此,此类家庭需要一些安静、封闭的空间,如书房等。在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前提下,应提供工作、学习面积。

除了工作、生活类型差别,还有家庭人员构成对建筑面积的多少发生影响,包括家庭人口多少、年龄构成、性别构成。是三代同堂还是三口之家?家庭人员近期的变动趋势,是有女要嫁,还是有儿要娶?儿女是否要出门读书,是否要添小宝宝?是否准备请保姆?均要做统一考虑,使确定的房屋面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适应性。不要购完房,就觉得整个房间“空荡荡”,空巢效应明显,或刚搬进新房,又觉得面积不够用了!应综合考虑购房目的与制约因素,是准备住510年,还是准备长期使用,是为了解决当前的“无房”之急,还是为了营造成长期的“安乐窝”,买房是为了住,还是为了投资?现有收入和积蓄高的,可对自己的住房,可暂购面积较小者,做短期打算,面积只要能基本满足当前需要即可。

门窗在房间平面中的布置

房间平面设计中,门窗的大小和数量是否恰当,它们的位置和开启方式是否合适,对房间的平面使用效果也有很大影响。同时,窗的形式和组合方式又和建筑立面设计的关系极为密切,门窗的宽度在平央中表示,它们的高度在剖面中确定,而窗和外门的组合形式又只能在立面中看到全貌。

一幢住宅除了满足使用要求的各种房间外,还需要有交通联系部分把各个房间之间以及室内之间了联系起来,住宅内部的交通联系部分可以分为:

水平交通联系的走廊、过道等;

垂直交通联系的楼梯、坡道、电梯等

交通联系枢纽的门厅、过厅等。

交通联系部分的面积,在一些常见的建筑类型,约占建筑面积的1/4左右。这部分面积设计得是否合理,除了直接关系到建筑物中各部分的联系通行是否方便外,它也对房屋造价、建筑用地、平面组合方式等许多方面有很大影响。

交通联系部分设计的主要要求有:

交通路线简捷明确,联系通行方便;

人流通畅,紧急疏散时迅速安全;

满足一定的采光通风要求;

力求节省交通面积,同时考虑空间处理等造型问题。

目前,许多开发商对这部分特别重视,注重设计的艺术性以及舒适性、豪华性,使人们感受到一种档次,一种地位与身份的享受。

建筑平面的组合,实际上是建筑空间在水平方向的组合,建筑平面设计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和卫生等要求,倒塌安排建筑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并确定它们的相互关系;

组织好建筑物内部以及内外之间方便和安全的交通联系;

考虑到结构布置、施工方法和所用材料的合理性,掌握建筑标准,注意美观要求;

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密切结合基地环境等平面组合的外在条件,注意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可看房间的功能分区是否明确:看平面组合“水份”是否过大?看整个建筑的平面组合。是一梯四户?一梯三户?或是一梯二户。或每层楼户过多,那么每户的采光面和采光方向要受到局限。

人们购买住宅,就是要利用住宅的空间;室内空间质量的高低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质量的高低。

针对住宅的空间,应从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每个房间的物理性质;二是各个房间的组合关系;三是门厅、楼梯间的空间情况;四是住宅的层高。

注意房间的物理性质,这是每位购房乾最基本考虑到的东西,作为销售人员要能够掌握住,主要包括房间内的温度、湿度、光线的明暗和强弱,房间内的色彩和色调,易形成角落空间,不好再布置其他家具,造成空间的利用程度低。另外,异形房的造价成本也高,不利于销售。

l         卧室不能采用异形房。因为住宅中有床,床为规则短形,或房间为异形,易形成角落空间,不好再布置其他家具,造成空间的利用程度低。别外,异形房的造价成本也高,不利于销售。

(二)各房间的组合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室内空间的序列与室内空间的层次上。由于各房间的空间存在着对比和变化,使不同功能的房间,在空间大小用形状上存着差异需要在设计突出空间的对比强烈,以便取得良好的空间效果。所谓的空间序列是指在建筑内按一定的流线组织空间的起、承、开、合等转折变化。一幢住宅内有很多流线,但最重要的是主流线。

对于住宅的空间组合,首先应是实用与方便。空间组合一般以客厅、饭厅为中心枢纽展开,有一完整墙面(墙面上无门、窗),同时,客厅要能快速、简捷地将人流分开,从客厅到各房间绕行距离要短。饭厅要与客厅联系紧密,饭厅也可承担部分疏散任务。

(三)门厅、楼梯间的空间利用

在住宅开发中,这些都是“门脸”的事情,对此以前都不重视,如果进行设计科学合理,而且又突出艺术性,会给购房者带来一种附加值。

另外,有些地方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所需,更方便业主。

住宅的空间在实际开发中需要突破与创新,不能守旧,按照传统的思路进行,必须进行一系列的革新才能使所开发的房子供不应求。

层高,对住宅的空间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讲,住宅的层高每增加10㎝,其造价就要增加1%。因此,层高对建筑的造价影响较大。以前,层高较大,后来变小,最近的趋势是在小的基础上,以在增大,使层高给人一种空间的美感。

一间房间是由墙、顶棚、地面围合而成。各个界面的大小、高低、颜色、质感不同,空间给人的感受就不同。当顶棚、地面都确定了,墙的高度变化会给人的感觉就是压抑,人呆在里央有压扁了、透不过气的感觉。如果房间的面积很小,但层高又特别高,容易给人以飘渺、向上的感觉。可哥特式建筑中,建筑师就是以垂直向上的高直空间和形体来表达对天堂的崇拜和向往。当然,在一般的住宅、公共建筑中,层高不可能那么夸张,但是,层高与平面是否协调的问题仍然存在。一般来说,层高在房间平面长边与短边长度之间为宜。如果房间平面是方形,层高与平面边长以11为宜。

住宅的结构物是建筑空间围合的主要手段,结构形式的不同,结构形式的不同,对空间的划分、分割方式也不同,对住宅的层高也有一定的影响。框架结构,由于墙只是其中的分割构件,而非承重构件,其位置布置、更改就相对灵活。但是,框架结构中,由于梁的跨度一般较大,故梁的高度也较大。在空间的分割中,有时候,梁会横在一间房子的中间暴露出来,这种情况下,由于梁的横入,使层高发生了变化,整个空间的统一性被打破。即使房间的主要层高是满足要求的,也给室内空间的布置,使用带来了难题。

现在的商品房住宅中,户内出现楼梯的情况比比皆是。伴随着室内楼梯的出现,室内层高也发生了变化。给予人以不同的空间感觉。楼梯是连接不同高度空间的主要形式,楼梯设置位置的恰当与否,直接影响人们对建筑空间的感受。现在的不少商品房设计中,各房间的层高(或室内净高)完全一样,只是房间处在两个不同的水平标高上,这样的设计,楼梯的位置就很重要。楼梯应设在较醒目的位置,保证上、下空间的连续性。如果卧室空间较低,客厅一定要把上下空间贯通,让人体会到整个空间的完整性和“步移景移”的变化性。

住宅的层次主要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如有足够的空气可以呼吸,光线可以大部分地进入)和心理需要(对空间的心理感觉等)。因此,高明的建筑设计,往往会使建筑层高变化有致,使错落的空间得到充分合理的应用。是否充分利用了上层空间做贮藏空间。如房间有门厅,可看设计者是否设计吊柜。因门厅面积小,就空间感觉来说,空间可以低一些,这样就给吊柜留下了空间,因门厅不会停留过多的人,故空间压低,也不会带来空气不新鲜、光线不充足的问题。同时,由于门厅空间的相对收缩,与室内空间在大小、明暗上的对比就更强烈了,使空间效果更加生动鲜明。在走道上也应降低层高,设置贮藏空间。

房屋内的给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住住上下贯通,在室内的天棚下面有各种管道穿出。消费者在挑选时,要注意这些管道凸出的部位是否经常出入的地方,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行动工,如碰头、蹭手等。

对于住宅空间来讲,一定要追求一种实用与艺术的完美结合,使空间充满动感和灵性。

建筑的艺术是空间的艺术,有人说建筑中凝固的音乐。住宅的艺术是由住宅空间和实体这两大基本要素,而建筑的功能和艺术均由两个因素的组合变化而形成。

实际上,住宅的外观就是住宅体现型与立面的表现。住宅的美观问题,不但在房屋外部形象和内部空间处理中表现出来,又涉及到建筑群体的布局,还和建筑细部设计有关。其中房屋的外部形象和内部空间处理,是单体住宅所要考虑美观问题的主要内容。

 对住宅外部形象设计的要求

1、住宅的外部形象要反映住宅类型的特征

住宅的外部形象要反映住宅类型内部矛盾空间的组合特点,美观问题要紧密地结合功能要求。不能脱离功能要求,片面追求外部形象的美观,也就是不能违反适用、经济、美观三者辩证的关系。

2、结合材料性能、结构构造和施工技术特点

3、根据建筑标准及开发成本等经济指标

4、适应基地环境和建筑群体形象。

5、符合住宅造型和立面构面的规律

住宅体型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内倍空间的组合方式,其主要反映的住宅总体量的大小、组合方式和比例尺度等,对住宅外形的总体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根据住宅规模大小、功能要求特点以及基地条件的不同,建筑物的体型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这些体型从组合方式来区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对称和不对称的二类。

对称的体型有明确的中轴线,建筑物各部分组合体的主从关系分明,形体比较完整,容易取得端正、庄严的感觉。我国古典建筑较多的采用对称的体形,一些纪念性建筑和大型会堂等,为了使建筑物显得庄严、完整,也常采用对称的体型。

不对称的体型,它的特点是布局比较灵活自由,对功能关系复杂,或不规则的基地形状较能适应。不对称的体型,容易使建筑物取得舒展、活泼的造型效果,不少医院、疗养院、园林建筑等,常采用不对称的体型。

建筑体型组合的造型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对于对称的体型,通常比较容易达到。对于较为复杂的不对称体型,为了达到完整的要求,需要注意各组成部分体量的大小比例关系,使各部分的组合协调一致,有机联系,在不对称中取得均衡。

建筑体形的组合,还需要处理好各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尽可能做到主次分明,交接明确。建筑物有几个形体组合时,应突出主要形体,通常可以由各部分体量之间的大小、高低、宽窄,形状的对比,平面位置的前后,以及突出入口等手法来强调主体部分。

各组合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主要有:几个简单形体的直接或咬接,以廊或;连接体的连接。形体之间的连接方式和房屋的结构构造布置、地区的气候条件、地震烈度以及基本环境的关系相当密切。

简洁的建筑体形易于取得完整统一的造型效果,同在结构布置和构造施工方面也比较经济合理。

建筑物的体型还需要注意与周围建筑、道路相互应配合,考虑和地形、绿化等基地环境的协调一致,使建筑物在基地环境中显得完整统一、配置得当。

建筑立面是表示房屋四周的外部形象。建筑立面可以看成是由许多构部件所构成:它们有墙台体、梁柱、墙墩等构成房屋的结构构件,有门窗、阳台、外条廊等和内部使用空间直接连通的部件,以及台基、勒脚、檐口等主要起到保护外墙作用的组成部分。恰当地确定立面中这些组成部分和构部件地比例和尺度,运用节奏韵律、虚实对比等规律,设计出体形完整、形式与内容统一地建筑立面,是立面设计地主要任务。

比例直辖市既存在于立面各组成部分之间,也存在于构件之间,以及对构件本身的高宽等比例要求。

节奏韵律和虚实对比,是使建筑立面富有表现力的重要设计手法。建筑立面上,相同构件或门窗作有规律的重复和变化,给人们在视觉上得到类似音乐诗歌中节奏韵律的感受效果。立面的节奏感,在门窗的排列组合、墙面构件的划分中表现得比较突出。门窗的排列,在满足功能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调整得既整齐统一又富有节奏变化。

建筑立面的虚实对比,通常是指由于形体凸凹的光影效果,所形成的比较强烈的明暗对比关系。

一幢建筑物的体型和立面,最终是以它们的开头材料质感和色彩等多方面的结合,给人们留下一个完整深刻的外观印象。在立面轮廓的比例关系、门窗排列、构件组合以及墙面划分基本确定的基础上,材料质感和色彩的选择、配置、是使建筑立面进一步取得丰富和生动效果的又一重要方面。根据不同建筑物的标准,以及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基地环境和气候条件,在材料和色彩的选配上,也应有所区别。

一般说来,粗糙的混凝土或砖石表面,显得较为厚重;平整而光滑的面砖以影响着我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按照格式塔心理学的“图——底理论”,图与底是相辅相成的,互为主从的。如果建筑物是图,把它放在主要地位,那么包围建筑物的空间是底,即背景。这时候空间成为背景,处从属的地位。我们常常习惯于突出建筑物的重要性,而忽视周围空间的作用。实践证明,离开当时当地的特定环境条件,建筑物再好,再美也不会是成功的作品。反之,把建筑物当作底,建筑物以外的空间作为图,在居住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时候室外空间环境不再是可有可无的。

可以设想,当一幢住宅座落在孤零零的荒野上,四周无依无靠。即使住宅院墙高筑,内部豪华舒适,住在里面的人也不会感到安全,也无法摆脱孤独的失落感。另一方面,当你的居室处于密密麻麻的棚屋包围之中,除了狭窄的通道之外没有一点的活动的室外余地。虽然你的居室还算宽敞,也始终被压抑的感觉所困扰。

居民对环境的需求包括两个方面,即物质的需求和精神的需求。美国心理学家A·马斯洛在《人的动机理论》中提出,人的需求分5个层次: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友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他认为人们首先追求较低层次的需求,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合理的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突出出来不同层次的需求可能在同一时间共同发挥作用;但依据具体情况总有某一层次的需求在其中发挥主要的作用。

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我们将城市居民对居住区环境的需求分为如下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消闲需求和美的需求。

一、生理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新鲜的空气、充足的阳光、良好的通风、没有噪声干扰、要求冬暖夏凉等是求得生存的保证,乃是生理上优先的需要。

二、安全的需求包括个人私生活不受侵犯,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伤害和损失等也是一种求生存的基本需求,自远古至今从来如此。

三、人与人的接触,邻里关系、互助互爱等社会交往的需求是文明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人类活动。离开社会交往城市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消闲指的是闲暇时间如何消遣。休息、游戏、文艺、体育、娱乐等等,各人爱好不同,内容十分广泛。

五、美的需求不仅指赏心悦目景观待环境的美,还指在这样的空间里人们感到生活是那么美好,产生一种自豪感,不禁令人自觉地尊重别人并受到别人的尊重。正象俄国车尔尼雪斯基说过的一名话:“美就是生活”。

居民对环境的需求是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循序进取的。当上一个层次得到满足以后,就会有下一个更高层次的需求。也就是说,当人们满足了物质需求后必然要追求精神上的需求。然而人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不同的人由于不同的环境刺激会产生不同需求的反应。有的需求是正当的,有的需求却并非是正当的。我们的任务是尽可能满足居民的正当需求,并刺激其发展,与此同时削弱不正当的需求,并制约其发展。因为当某一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后就加快它的发展,而如果它越是得不到充分的满足,穹就越是处于不活跃的状态。然而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会提出更多、更高的需求。在居住区规划与环境设计中不能只顾目前,满足于低层次的水平,而应该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全面地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

主要说明拟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的平面布置。一般在图上应标出新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层数、绝结标高;建筑物周围的地貌以及旧建筑物的平面开头新旧建筑的相对位置(新建筑与道路和相对位置);建成后的道路、水源、电源、水道管线的益;指北针等。

建筑剖面图是按一般规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竖向剖视图,它表示房屋垂直方面的内部构造和结构特征,编制预算时利用剖面图计算墙体、室内粉刷等项目。

建筑剖面图是按一般规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竖向剖视图,它表示房屋垂直方面的内部构造和结构特征,编制预算时利用剖面图计算墙体、室内粉刷等项目。

住宅建筑的透视图,表示建筑物内部空间形体与实际所能看到的住宅建筑本身的相类似的主体图像,它具有强烈的三度空间透视感,非常直观地表现了住宅的造型、体量、空间布置、色彩和外部环境。一般都是在住宅设计和住宅销售时使用。从高外俯视的透视图又叫做“鸟瞰图”或“俯视图”。住宅透视图一般要严格地按比例绘制,出于某种需要和测绘计算上的困难,有些透视图不一定严格按比例绘制,并进行绘制上的艺术加工,这种图通常被称为住宅建筑的表现图。

基础平面图是假想用一个水平剖切平面在室内陆面以下将基础进行水平剖切后,得到的被剖切以下部分的正投影图。

电气设备施工图是房屋建筑内部电气线路的走向和电气设备的施工图纸。

是一幢房屋建筑中卫生设备、给排水管道、暖气、煤气管道、通风等布置和构造图。

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利用坡屋顶空间作房间时,其一半的面积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净高不低于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计入使用面积;否则不算使用面积。

每户阳台(无论凹、凸阳台)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阳台净面积的1/2折算计入使用面积。

199711日起,北京地区经销的住宅商品房均以使用面积作为首次计价单位。为保持过去长期以来住宅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延续性,亦同时注明按建筑面积换算的单位价格。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一、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它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四、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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