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湖南的王强吗,求帮助?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湖南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如何抓住这一机遇?12月9日,湖南省青年社会工作委员会举办第八次学术沙龙,以“当前湖南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为主题,深入分析了湖南经济运行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省社科联副主席汤建军同志主持了会议。本文为湖南省国资委王强的观点:


  自2004年设立省国资委以来,我省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有经济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这方面的数据我就不像开成绩单那样一一罗列了。我们应关注的是:我省国有经济在经营环境更加平等、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政策性优惠和扶持逐步淡出、对社会和全省百姓贡献压力日益加大的新形势下,究竟面临哪些体制障碍和发展瓶颈以及如何采取更加有力和有效对策予以因应。基于我在省国资委工作六年多的经验观察和深入研究,我认为我省国有经济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存在如下一些突出问题:
  1、国有资本布局方向不明晰、重点不突出
  我省国有资本布局基本上固化于既有国有企业的所在产业领域,而这些产业领域是传统工业化时期的重点发展对象,但在新型工业化的新形势下,它们大多陷入产能过剩、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经营效益低的深度困境之中,既不能对我省经济发挥真正的支撑作用,又不能对新型产业发挥应有的带动作用,维持存量贡献已举步维艰,更谈不上增量贡献。显然,在新的形势下,国有资本继续滞留在某些缺乏带动性和先导性的传统产业已十分不符合时宜。但省属国有资本究竟应在哪些传统领域继续存在或者相机退出、应选择哪些新的产业进行重点投入、退出以及投入的方式及路线图是什么,尚缺乏深入研究和相对明确的思路。
  2、国资监管未完全实现履职部门专门化和履职权责的统一化
  首先,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部门的专门性没有得到切实体现。设立国资委的初衷就是由国资委切实承担起国有出资人职能,从而真正实现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要做到这一点,最为关键的就是必须有效切断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联系和监管关系。在设立国资委初期,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与原履行监管职能行政部门间的业务关联和利益关联,有大约1/3以上的国有企业“暂时”由原行政部门监管。但这一“暂时”的保持逐步被固化甚至被强化(这种强化表现为部分行政部门不但维持对既有属下企业的监管,还着力新设新的企业并纳入自身的监管范围),使得国资委实现省属国资监管的“全覆盖”迟迟难以落实。其次,未真正实现履职权利的统一性。资本权利的特性具有天然集中性,资本权利天然集中属于其所有者,再由所有者依据资本投入目的并根据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权利的分解和授予。因此,“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对于国有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是具有前提性的。现在部分“管人”(而且是对最关键的“人”的管理权利)尚未归集到国资委,从而出现了对企业效益承担责任的国资委失去了至关重要的管理抓手,即对企业第一要素缺乏遴选权和淘汰权。没有这一条,“管事”就是软的,“管资产”就是虚的,要想管出效益、管出竞争力来就是空的。
  3、国资监管行政化阻碍了国资监管的专业化成长。尽管国资委被明确定位专门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特设机构,但对国资委的编制管理、人员管理仍采用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完全一样的手段和方式,导致国资委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选用难以体现其“特设性”,使得国资委不得不依照一般政府部门的运转方式履行职能,如此一来,履行监管职能部门难以根据监管业务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国资监管需要的高端专业人才难以合理引进、适应国资监管需要的激励约束机制失去构建的基础和依据。国资监管行政化导致国企管理行政化,我们不少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呈现“准政府化”,是有深刻而顽固的体制根源的。部分学者呼吁国资委不要管企业,其动因就在于国资监管过于浓厚的行政化倾向,然而,国资委作为拟制出资人,不监管所出资的企业去监管什么呢。
  4、国有资产资本化存在较大的差距。我省有巨量的基础设施资产、土地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但主要还是依照传统的公共投资模式而不是资本化理念进行对待和处理,使得巨量的资产难以借助资本的力量发挥出应有的杠杆效应和盈利效应,从而难以形成投入—开发—收益—再投入的有机循环机制和无缝衔接的首尾贯通机制。
  要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准确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及特征、遵循市场准则及运行规律。在我看来,关键要牢牢把握住“主体平等性、交易自由性、生产创新性、治理合意性、经营效益性、配置动态性”这些本质性特征,做到两个“坚持”,即坚持国有经济的结构性存在,坚持全面深化国有经济体制改革,重点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国资监管制度。据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国资监管部门的专门性和国资监管的统一性。依照湖北、山东的经验,以立法方式明确国资委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唯一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仍由原行政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划转至省国资委名下,并明确凡是新设企业,一律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资监管的行政性体制,建立现代国资监管制度。以适应市场化和公司治理原则为目标,通过立法,对国资委的部门设置、人员身份及选聘、工作流程等予以特别安排,全面构建现代国资监管制度,确保国资监管需要的专业部门能适时设立、专业人才能按需引进、专业流程能顺利导入、专业能力能快速提高,切实避免国资监管部门的行政化、监管行为的官僚化、监管能力的非专业化。可以说现在国有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行似而神不似”,最大的制约因素在于缺乏现代国资监管制度的匹配。全面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传统思维观念的破除、既有利益格局的改变、监管方式及监管能力的革新,对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场“自我革命”。
  3、加快制定新的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国有资本分布在总体稳定的情况下也表现出必要的流动性和动态性,这主要是由不同发展阶段所呈现出相对不同的关键领域和核心产业来决定的(现在老在强调反国有资本垄断,实际上这些都是传统产业上的“垄断”,而新兴产业已出现新的垄断却为人所忽略)。应结合中央的新国策、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的新战略、改革开放的新要求、新技术新产业的新动向、我省转型升级的新需要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的新现状,以全部省属经营性资产为总盘子,以国有资产资本化为总抓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国资委牵头深入研究并重新制定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新规划。
  4、以全面开放的方式发展国有经济。我这里的开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权开放,指省属国有资本即使在自身重点发展领域也不排斥与非国有资本的合作(比如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决定是控股还是参股);二是治理开放,指建设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企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及披露制度进行例行或专项信息公开、在加强责任约束的同时积极推动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激励机制建设。(湖南省国资委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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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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