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关系转到社区后,因住址变更可以转往新的社区吗?

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2020年4月份,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涉及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等方面措施。其中,明确我省要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探索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优化全省城镇空间布局,加快滇中城市群发展,支持昆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各级城镇协调发展。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云南省将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探索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对吸纳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城镇集中安置对象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政策。

云南省及昆明主城区户籍制度政策

2019年,云南省公安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自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其内容包括云南省及昆明主城区(含呈贡区)常住户口登记、常住户口注销、常住户口恢复登记、常住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申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公安户政窗口出具证明文件及相关说明。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云公规〔2019〕1号常住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县(市、区)内(昆明市主城四区视为同一区域),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四、华侨回国户口登记(华侨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本人或者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五、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登记户口

港澳台居民在获准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的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登记户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七、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八、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二)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九、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十、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十一、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应当向其入伍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可以在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随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十二、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军队干部复员申报落户的,需要以下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十三、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计划分配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军转干部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十五、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应当向转改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本人退出现役证件或者军队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四)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转改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改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转改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转改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转改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要以下材料: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暂未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提交昆明市以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昆明市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以提交离、退休证和医疗保险参保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乡村地区的,可不提交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配偶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昆明市呈贡区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十八、租房落户(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四)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五)房屋租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十九、租房落户(未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二)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二)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十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申请在昆明市主城区四区内的城镇地区落户的,需要提供连续登记满3年的《云南省居住证》、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参保证明。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申请在昆明市呈贡区的城镇地区落户的,需要提供连续登记满1年的《云南省居住证》、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参保证明。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十二、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

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纳入云南省“千人计划”和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二)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落户且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且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以及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其他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十三、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

二十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家庭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2.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8项。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5项。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二十五、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十六、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十七、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姓名”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首次登记姓名,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婴儿姓名为准,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可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姓名变更,并在曾用名中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婴儿姓名,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依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民首次性别登记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性别为准,分别填写为“男”或者“女”。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三、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份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份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十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五、公民出生日期登记

公民首次登记出生日期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出生日期为准。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登记。

三十六、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三十八、公民出生地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出生地,在国内出生的,应填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所在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在港澳台出生的,应当根据其出生证明,分别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在国外出生的,应填写国家标准认可的国名或地区名。

三十九、户口登记项目更正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姓名、性别、民族成份、籍贯、出生地、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应当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历史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变更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信息等户口登记事项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访查采集登记或户籍民警窗口接待登记。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群众申明并签字确认登记。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一、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十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申报挂失。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流动人口暂住证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四十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公安户政窗口出具证明文件

四十六、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五)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四十七、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发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四十八、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的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另行制发含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是否收费:补发、换发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本。

(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四)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业务。州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全类户籍业务。
(七)本指南未尽事项,请至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八)本指南根据户籍管理政策变化实时修订,公开向社会发布。
(九)本指南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要信息来源:云南省公安厅

昆明楼讯综合整理(编辑: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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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在现实社会中,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就业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协议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下同)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劳动管理规定,铜矿机电加工维修车间(简称甲方)招用 (简称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项为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时止。

  本合同试用期限为 月。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一)乙方生产工种:

  (二)乙方应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和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五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生产情况可以累计休假)。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等。

  (一)乙方享受劳动报酬的形式、标准: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单位职工工资政策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按下列第(1)种工资形式执行: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确定为____元。以后按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调整工资。注:已包含《劳动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福利金。

  2、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的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

  (二)甲方以法定的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时间定于次月15日发放。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日时间的,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一)甲方应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招用,应重新签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变化,调整生产(工作)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l、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乙方患病,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10、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l、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5、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七)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愈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八)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九)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十、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自治区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残疾人就业协议书2

  甲、乙双方根据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意见》(黔残联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镇宁乡镇(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解决有人为残疾人办事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被选聘为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实行三年一聘,优胜劣汰、能出能进的动态管理法。

  三、乙方待遇:工资待遇以岗位补贴形式发给(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月1400元,其中基础工资1000元、浮动工资400元;“五险一金”等保障性待遇由甲方负责为乙方缴纳。

  四、乙方的工作职责

  1、乙方由所属乡镇政府、乡镇(社区)残联领导和管理,协助乡镇残联和社区残协开展残疾人工作;业务服从县残联指导。2、密切联系并掌握辖区内的各类残疾人,对辖区内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状况及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听取意见、反映心声,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3、积极向残疾人宣传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思想政治工作,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调动残疾人积极性。

  4、积极配合本乡镇残联和社区残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办理证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5、按时参加各级残联的工作会议和培训,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完成各级残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6、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秘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酌情处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在岗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聘条件的;

  2、严重违反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聘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期间属于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用无法履行,经甲、乙方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用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用期满,或乡镇(社区)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解决待遇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十、甲方对乙方每年务必进行考核评议

  1、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甲方按照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有关规定,负责对乙方进行考评。考评时间安排在聘用期间每年年终的最后一个月进行,采取年度工作自我总结,乡镇(社区)干部、群众评价,考评小组综合考评等方式综合评定。

  2、考评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是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工作实绩、自身形象和群众满意程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甲方考评组根据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德、能、勤、绩及测评结果等情况,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依此确定专职委员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能够胜任的专职委员,上级县残联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奖励,申请聘期满后继续聘用;对工作不力,不能胜任的专职委员,按规定予以及时解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残联办公室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一份(备案)。

  十三、本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甲方:镇宁自治县乡镇(社区)(盖章)

  乡(镇)长(签字):

  社区主任(签字):

  残疾人就业协议书3

  为支持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我单位特聘请乙方为我单位临时用工,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执行。

  1、甲方安排乙方服务岗位,从事客房部相关工作;

  2、乙方的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对规定执行。

  3、乙方应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是经过乙方自己在确保身体没有问题,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甲方方才安排乙方上岗的,若因乙方个人身体原因而发生的个人安全事故或重大疾病或旧病发作,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内,爱护甲方财物,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若乙方对甲方财物有所损坏,乙方应照价全额赔偿。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残疾人就业协议书4

  甲方:(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确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3、甲方根据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工资按双方约定,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_________工资,_______元/月(件、时),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三、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利,不得歧视,应按规定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生活上为残疾职工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至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六、七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法定情况外;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残疾人就业协议书5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日止或为完成 工程。乙方被派遣到 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将乙方退回甲方的,派遣结束,甲方依法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若在派遣期限内因法定原因或约定情形出现,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派遣期限结束。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方式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乙方服从安排、恪守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在派遣期限内,用工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在用工单位执行该单位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1、乙方按用工单位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后,由甲方依照用工单位考核数据和给付标准,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2、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甲方按同用工单位的约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需要劳动者本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由本人工资中扣缴。

  2、乙方参加各项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各项保险待遇,有关的申报、审批工作由甲方与用工单位共同负责。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以及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用工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用工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会保险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有权对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参加用工单位安排的各项劳动服务,并完成工作任务;接受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服从分配、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有义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爱护公物、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失职或工作失误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但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不得擅自解除。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擅自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视其责任大小,承担经济赔偿等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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