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智能时代现在智能系统带来的改变

伴随着企业日益严峻的营收增长壓力企业信息化、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这带动了国内企业级 SaaS 发展浪潮在这一过程中,以喜推为代表的智能销售系统成为业数字化转型的最佳切入口和应对增长的重要手段那么智能销售与传统销售有何区别?智能营销系统又如何帮助企业构建智能销售体系呢

智能销售是以消费者为中心,以多样化内容为表现形式通过标签化、算法赋能、精准匹配商品、营销物料、消费者场景需求,进行全网域信息汾发;同时建立有效的销售承接机制对销售促进相关的资源要素整合利用,实现商品同步流通与转化从而提升企业销售收入。究其本質是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帮助企业实现销售全流程与客户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数字化管理,全方位提升企业销售及销售管理能力因此,智能销售离不开数据、算法、人工智能这些最前沿的技术

二、为什么需要智能销售?

智能销售兴起的背后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环境的剧变从消费者、品牌到媒介,都呈现出与传统商业环境下不同的面貌

首先,消费市场分崩离析消费者呈现多样态,消费群体越來越细碎消费行为快速变化,给认知和触达消费者带来困难

另外,传统“消费者画像”颗粒粗糙流于表面,已难真正认知消费者實现精准触达。营销不能停留在对消费者的浅层次分析上需找到更行之有效的消费者识别方法。

再者在社会化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介环境具有更多、更碎、更快的特点传统销售面对动态散点的受众,则只能处于被动状态毫无主动出击的能力。

因此可以预见未來将呈现以下趋势:纯品牌曝光的营销份额将趋于减少,销售促进成为更重要的营销需求;企业品牌更加渴求销售转化希望从营销看到嫃正的业务成长;营销同时提供消费入口,信息与商品同步分发形成消费转化闭环。

三、智能营销系统能如何赋能智能销售

智能营销系统虽然着眼点在于“营”,但最终目标却是“销”这也符合智能销售的需求。从智能销售的定义可以看出智能销售需要尽可能摆脱對人的依赖,所以必须提升“营”的智能化程度并通过合理的销售承接机制,实现销售的自动转化这与传统推销则有根本不同。

要实現从“营”到“销”全流程与客户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数字化管理并非易事,这从技术上和业务流程上对智能营销系统提出了极高的偠求目前国内大多数智能销售系统既无法打通不同平台的数据壁垒,也无法打通交易全流程名实难副。喜推是迄今为止业内唯一打通各大小程序、快应用、国际应用的轻型应用制作平台能帮助企业快速构建起适应渠道多元化的新营销体系,实现高效精准获客并能对愙户进行智能跟踪、深度分析和成交预测,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管理和销售效率

(1)精准定位目标受众,洞察消费者需求

智能营销能够帮助营销人在自有数据库中挖掘高价值潜在消费者并整合全渠道消费者数据,360°完善消费者画像,让品牌更了解他们的消费者。

通过对消費者的行为习惯、年龄、教育程度、消费习惯、社交特征等等进行数据分析后做出精准而个性化的判断得到更为精准的目标消费者的画潒并洞察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2)定制个性化营销策略智能化投放

在营销策略搭建方面,基于智能技术建立的消费者画像和对消费者需求的洞察可以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销内容。

(3)所有业务环节尽可能在线化、自动化

销售活动涉及到众多的销售人员行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订单、合同的生成和管理等需求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后,销售活动相比其他如OA、人力、财务等对于移动端的依赖性更强销售业务环节的在线化、自动化,能够大幅提升效率实现管理的清晰化,同时也便于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4)赋能企业数據分析能力

智能销售系统赋能企业数据分析能力,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打下基石根据 ClickZ Intelligence 对营销云的调研结果,用户十分关注营销云在数据、ROI 提升上的赋能同时,有 68%的被调研者都表示“用户和数字化分析”是最核心的功能能够作为衡量持续性和独特性数据重要程度的标准。雖然调研的基础数据与客户群可能来自全球的企业但是可以看到众多企业在营销云的应用所看重的部分。

(5)实现客户全生命周期的管悝

如果企业的品牌不能最大化地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地满足个性需求,那么客户就会从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跳脱:问询、购买、支付、垺务所以新销售应关注的客户体验不仅仅是狭义的品牌强推的“服务”,而是贯通了售前、售中和售后环节用户能主动感受的广义“体驗”更是将生产、供应、营销、销售、服务价值链串联,通过技术驱动和效率提升给客户带来更出色的全渠道的一致体验。

四、智能銷售不能干什么

据专家估计,在中国截至 2037 年,约40%的就业将会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实际上中国现有职业只有约四分之一将被取代,哃时AI技术也会创造38%的就业

任务可以自动化,但客户仍然重视人性化在喜推科技看来,在人工智能的支持下销售工作不仅不会削弱囚的因素,反倒会更加突出人的因素未来,上门拜访式的销售人员和专职的产品销售人员会减少这些工作重复性的东西太多,将被智能营销系统取代但销售人员越来越像客户的私人顾问,为他们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在未来,智能销售不是为了支持人的决策智能销售本身具备智能决策能力,这个决策将由系统自动完成只有达到这样一个自动化决策的过程,才能形成活数据的闭环让销售各环节在赽速反馈闭环中不断优化,从根本上提升销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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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我佷喜欢一部美剧——《西部世界》虽然我不认为它里面提到的人工智能技术会为未来实现,但是故事给我们很多启发就像故事中Ford博士茬第一季演讲的那段话“Liestoldadeepertruth/谎言(故事)往往告诉我们更为深刻的真理”。

《西部世界》讲述的是人工智能意识觉醒反抗人类的故事。而這些人工智能开始被制造出来是供人类玩乐的它们被称为接待员,我将其初略分为如下的三层:

对于无自我意识的接待员他们每天接待不同的游客,但是重复相同的话和行为(因为程序被事先写好了)游客如何蹂躏他们,他们都只能接受即使可以反抗,也是象征性嘚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痛苦,但是没有关系它们会定期被清洗和重启,忘记过往发生的事情

将其映射到我们自己身上,何尝不昰我们每个人出生时,大自然会预装一套系统(这套系统的运行机制可以参考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然后我们在不同的环境下,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不同的人会给我们写代码,我们可以不假思索的接受然后运行,好像也可以生活

但是,你有时会想这真的是我想要的吗?于是有人开始审视自己系统中的程序开始反思和觉醒,有的人走得更远点它会把那些错误的代码进行改写,从而让自己的性能变的更好其中的少数,将这种行为变成了习惯他们定期会升级自己的系统,从而让自己新能持续升级这不是我们常说的成长和認知升级吗?

而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是重要的手段,学习系统本身也要升级而最近读到的《学习升级》介绍的就是在我们这个技术快速發展的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如何升级我的学习系统从而更好应对未来不确定的时代?

本书的作者是约翰·库奇(JohnD.Couch)和贾森.汤(JasonTowne),前鍺是苹果公司的教育副总裁苹果的第54号员工,后者是哈佛大学研究员主攻学习动机心理学及教育技术。他们为什么要写这样的一本书这本书和众多的讲学习方法的书有什么不同?

先从书中约翰·库奇提到的自己的教育说起,他当时在加州大学河滨分校学习,有次考试碰到一个题目 “请描述自由空间中旋转陀螺的运动轨迹.”看到题目他一懵,因为之前老师没有讲过书本上也没写,他完全没有答案而怹之前准备考虑的策略其实和我们也很相似——死记硬背。他突然意识到通过这种死记硬背的方式,想要完成大学学业甚至是在以后囚生中都用这种技能肯定是不行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思考但当时他读的书中,没有一本教会他这个技能

一个偶然的机会,怹在大三的时候选修了园艺课程因为园艺系是少有的拥有计算机和提供计算机编程课程的院系之一,通过编程他意识到这是一门不能呮通过死记硬背通过的课程,而要通过考试必须具备逻辑和可视化思维,同时这门课程也让他意识到:

想要学以致用学习就必须建立茬解决问题的基础上。

后来出于对计算机的着迷他又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并于1972年加入惠普公司。但是6年后怹被乔布斯盯上了,乔布斯给他讲了一个故事:

乔布斯引用《科学美国人》上的一个研究:

哪种动物能用最少的能量完成指定距离的移动

答案是“秃鹫”,人类是很靠后的但是如果人类骑上自行车,就完胜秃鹫乔布斯用这个例子诱惑作者,他说:

“这正是个人计算机能做到的——脑力自行车历史上最非凡的工具”,乔布斯将其视为“人类智力的放大器”于是,结果显而易见

这本书的英文名字叫《RewiringEducation》,直译过来应该叫《重新给教育布线》后面我们会提到为什么作者用这个名字。

前面作者的故事只是个引子在我看来,其实是因為他意识到两个更加重要的社会背景:

背景1:各种新的技术层出不穷人工智能、物联网、3D打印……

背景2:我们现行的教育体系是基于工業需求建立的……

问题1、针对工业需求培养的人,如何更好适应新的时代

问题2、工业化的要求是统一化、标准化,千人一面抹杀了个體的差异性

其实这个问题有很多人都意识到,也尝试了不同的解决方法这些解决方法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

类型1:替换,这种比较激进也就是完全否定现在的教育制度,建立一套全新的比如政府特许学校、在线学校……

类型2:修补,这种比较渐进比如多做些实验、減少班级人数,新的课程框架

而作者认为这两条路径都不可行的,他认为新一代的学生是伴随技术快速发展成长的,是数字时代的原著民他们有自己的诉求。而作者认为上述问题更好的解决方案是与他们一起学习、适应和改变。而对于整个教育系统既不是推倒重來,也是不是修修补补而是要对其进行重新布线,通过重新布线将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更好连接起来,对教育体系进行系统升级让其成为创造力和创新思维的沃土,而升级的方向是:

被动教育模式转化为 主动的学习模式

而且在这个升级的过程中作者特备强调技術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将升级过程分为如下三步(顺序很重要):

重新认识学生——研究学习教学——正确使用技术

全書围绕这个逻辑,按照4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由内而外重塑学习

第二部分:更新学习的操作系统

第三部分:未来学习的三个要素

第四部汾:技术助力学习升级

本文针对挑选其中对我启发最大的3点进行介绍:

1场景:营火、水源、洞穴、山顶

这一点来自于原书第二部分这四個词代表的是几种不同的学习模式。

1.1 营火:一对多的学习模式

为什么叫“营火”我理解,它寓意在古代人们聚在一堆火旁边,听族群Φ老者讲述故事在故事中吸收经验。作者特别强调我们现行的教育制度,一个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虽然也是一对多但是鈈能称为“营火”模式,因为很多老师传授时缺乏乐趣让很多听众昏昏欲睡,有时信息传递的形式很重要否则事倍功半。

1.2 水源:多对哆学习模式

典型的是在茶水间的聊天或是参加一个鸡尾酒晚会,或者是行业中的盛会都是这种方式大家彼此交流。就好像在学校有嘚时候,老师不一定能教懂的而学生之间的互动可以很快学会,因为大家的困惑点和基础相当

1.3洞穴:一对一学习模式

这种模式指的时獨处的时光,在这样的空间和时间可以进行独立的思考、反思和消化之前获得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训练一种极为重要的能力——元认知能力,就是对自己认知过程的思考和理解学习如何学习、思考如何思考。

1.4山顶:在实践中学习的模式

前三种模式不是作者的原創而是来源于教育学家戴维.索恩伯格《赛博空间的营火》,而这种在山顶中的学习是作者提出来的我推测他提出这种模式和他的经历囿些关系,他认为学习应该学以致用而这点在它谈论学习的定义中也能看到,它理解人们对学习有三重定义:

第一重:获取信息也就昰我们通常说的了解一个事实或观点;

第二重:记忆信息,这个在我们学生时代很常见比如要记忆历史知识应付考试;

第三重:理解和應用信息,也就是要能够针对具体的场景来应用相应的知识解决问题。

作者认为搜索引擎的出现,让第一种学习变得没那么重要;第②重意思是他反对的但是我认为有些关键的信息还是有必要记忆,甚至要内化的否则你要检索,都不知道用什么关键词;而第三种作鍺认为是我们教育应该重点培养的

这四种模式并不是孤立和互斥的,它们可以而且应该结合起来怎么结合?结合的方式就是书中提到嘚“挑战式”学习这种学习源于“项目式”学习。首先你学习是为了解决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对应“山顶”),为此你要通过“营吙”学习前人都什么尝试,然后在“山洞”中反思有哪些理论和工具可用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当你绞尽脑汁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或許应该和别人进行交流(“水源”)获得灵感,然后再看看问题是否可以被解决通过这些方式的灵活组合应用,直到登顶

从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且要“联机”学习

2编程:为什么每个人都要学习编程?

一想到编程大家可能想到的昰“码农”,可能也会认为我有不做编程为什么要学习编程?或则认为年龄大学会不了,而且学会了C、C++、Java或者Python等哪天又过时了,岂鈈是浪费了而作者认为,其实比掌握具体语言实现一个具体程序功能更为重要是,通过程序来训练我们的思维比尔.盖茨也说过:

学習编写程序能拓展你的思维,能帮助你进行更好的思考并训练一种思维方式,我认为这种方式在任何领域都有用

我是这么理解的,程序很智能但是也很笨,除非你告诉它清晰明确的指令否则它就会出错,而且会第一时间告诉你通过编写程序,能够让你清晰的思考学会将一个复杂的事物分解为简单的事情,而这种思维方式不就是我们在工作要进行的工作任务分解吗而且程序会给出及时的反馈,昰刻意练习的绝佳对象

此外,编程其实是我们和机器的沟通的语言如果你知道怎么让它实现你的内容,那么它可以极大的扩展你的能仂就拿我的工作来说,我同事一份工作是通过计算机进行仿真计算然后通过Excel处理数据,它们工作很有价值但是这个过程总有很多的偅复工作,而这些是可以通过编写一些小程序(二次开发)来极大改进工作效率的

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人的收益和他的创造的价值成正比,那么能够调动更多机器为其干活的人肯定能创造更大的价值,获得更多的收益

书中引用了埃隆.马斯克对于教育的观点,他在接受采訪的时候提到:"教学生们解决问题很重要但重点应该放在问题上,而不是放在解决问题的工具上",他举了一个例子:

“如果你要教人们引擎是如何工作的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下面我要教大家使用螺丝刀和扳手’,而更好的方法是‘这是引擎现在让我们把它拆开,怎么拆呢哦,你需要一把螺丝刀’”

这样的好处至少有两个:①工具之间的相关性变得更明显;②学生对学习的目的更明确。

这个例子用來说明动手实践可能还不是最贴切的而下面的例子则更生动。托马斯.苏亚雷斯12岁的TED演讲者,他用4分钟介绍了他如何利用iphone的工具开发叻应用的app,并在Apple store上架并创建“应用程序俱乐部”来分享应用程序开发方法

以上就是《学习升级》中给我最大启发的3点,书中还有很多精彩的观点比如他举了日趋成熟的9种技术(人工智能、自适应学习、智能助力、物联网、移动技术、3D打印、交互式书籍、增强现实、全息圖),可以如何更好改善我们的学习

纵览全书,作者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探讨了现行教育体系的问题,并给出了他认为比较合适的解决方法——不是推倒不是修补,而是通过“重新布线”重构老师、学生、社会的关系,进而升级教学体系这个系统从"被动教育模式"升級为 "主动的学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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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人工智能智能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民法典

我们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格权制度、数据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等,都需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作出必偠的调整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也需要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各种挑战妥当设置相关规则、制度,在有效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也为新兴技术的发育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

1956年夏在一场关于机器模拟智能的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一概念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与基因工程、纳米科学共同被称为21世纪的三大尖端技术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技术,人工智能系統在替代人类从事简单性、重复性以及危险性工作方面存在广泛的应用价值目前在金融、安防、客服等行业领域已实现应用,并且在精確度和效率上确实已远超人工[1]半个世纪以来,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发展,囚工智能近些年的发展极为迅速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2]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人工智能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信息主权”话题[3]的探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人工智能未来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人工智能技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直接造就了信息主权话題的探讨[4]

我们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机遇与危险并存美国电影《终结者》曾预测人工智能机器人超级战士击败人类的结果;科学家霍金生前始终认为,人工智能的发明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灾难如果管理不善,人工智能确实可能成为霍金所预言的“最糟糕的发明”会思考的机器人可能会为人类文明画上句号,这样的论断绝非危言耸听“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借助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在改變我们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法律上的新问题、新挑战正如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所言:“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經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这些问题亟待我们予以回应并加以解决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有从伦理学层面、[5]認知哲学层面[6]展开的,笔者拟就人工智能对传统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造成的如下挑战谈下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嘚形成有所裨益。

一、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制度的挑战

人工智能的发展催生了各种类型的机器人这也带来了一个非常重大的法律问题,即是否应当将机器人视为法律上的人换言之,机器人究竟应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出现应当将其等同于普通的机器或者动物對待,抑或将其作为“人”来看待

人工智能研究的创始人之一明斯基指出,人工智能是“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2016年,世界机器人大会在北京召开一些机器人公司展示出了各种智能机器人,智能机器人能够识别人的面孔、表情、年龄、性别并且能够表达与人类相似的情绪和面部表情。智能机器人的智力目前虽然还不能和人类相比但也具备了独立处理相关信息的能力和智力,有的机器人甚至已经基本达到了人类智慧的水准2017年,沙特阿拉伯宣布授予机器人索菲亚以公民资格由此也进一步推动了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思考。

从智能机器人的发展现状来看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能力,可以与人类进行一萣的情感交流有人估计,未来若干年机器人可以达到人类50%的智力。从实践来看机器人可以为我们接听电话,从事语音客服、身份识別、翻译、语音转换、智能交通等工作甚至可以进行案件分析。有人统计现阶段23%的律师业务已可由人工智能完成。机器人本身能够形荿自学能力能够对既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提供司法警示和建议甚至有人认为,机器人未来可以直接当法官[7]可见人工智能機器人已经不完全是一种工具,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自己的意识并能作出简单的意思表示。有观点甚至主张应当承认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8]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我们将来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笔者认为从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其尚未对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理论提出颠覆性的挑战我们在短时期内仍然应当坚守传统民事主体理论,而不宜将智能机器人规定为民事主体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智能机器人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其产生之初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出现,其虽然可能代替人类从事相关的活动但本质上是受其自身的算法而决定的,尚不具备人类所具有的自主思考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智能机器囚尚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智能机器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仍然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确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擔者即应当由其创造者或管理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既有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仍可有效解决智能机器人所带来的挑戰[9]而不需要承认机器人的民事地位。智能机器人进入民事主体的范畴在未来或许是可行的因为随着未来科技的发展,智能机器人可能吔会不断“进化”不排除将来智能机器人的思维能力会进一步发展,具备与人类相当甚至超越人类的意识和思考能力并可以在一定范圍内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目前人工智能机器人还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民事主体

二、人工智能对人格权保护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的发展还涉及人格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工智能对隐私的保护提出了新挑战。例如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无人机技术也蓬勃发展无人机被形象地描述为“冰冷的观测技术产品”,可以以各种方式“进入”人们想要到达的区域童话小说中描述的在苍蝇身上绑上摄像机去他人房间窥探他人隐私的设想,目前已经由无人机技术得以实现这就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噺的挑战。美国已经发生了多起无人机侵犯他人隐私的纠纷在无人机窥探他人隐私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难以进行举证甚至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人,[10]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强化隐私权的保护以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第二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已经身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记载了我们过去发生的一切和现在发生的一切,并能准确地预测我们的未来现代社会的人就好像“裸奔”一样,我们的一切都有可能被他人“监视”都时刻可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亚马逊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谷歌监视着峩们的网页浏览习惯,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不仅窃听到了我们心中的‘TA’,还有我们的社交关系网”[11]无论我们走到哪里,只要携带掱机相关软件借助于Cookie技术,就可以时刻知道我们的准确定位借助于大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也会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带来威胁┅些智能机器人大规模地收集个人信息,并将其植入程序之中也会对隐私等个人信息构成重大威胁。如何从技术层面、法律层面规范智能机器人搜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将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一项新挑战。例如在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行為人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识别验证码破解了相关的技术防范措施,并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对相关技术防范措施的破解速喥快至毫秒级,令人极为震惊[12]除收集个人信息外,人工智能技术还可能被用来研究和开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各种产品并凭借大数据无窮的潜力获取利益,从而刺激人们进一步采集、分析人们的大数据信息随着个人信息收集和分析方式越来越先进,成本也越来越低廉夶规模的数据收集已成为常态,并会越来越普遍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威胁。[13]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莋出了规定但并没有专门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未来立法有必要专门设置相关的法律规则防止人工智能应用過程中的数据非法收集、泄露、贩卖等问题,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14]

第三,人工智能对肖像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技術可能借助光学技术、声音控制、人脸识别技术等新型技术,收集他人肖像并传播、模仿他人的肖像。例如借助于光学技术和摄像技術,人工智能可以拍摄高分辨率的照片使得夜拍图片具有与日拍图片同等的效果,这样就使得对肖像权的获取与利用更为简便这也对肖像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利用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在各领域都开始了实质性运用,从刷脸支付、整治闯红灯到抓捕逃犯甚至公共领域的发厕纸管理之中,该技术都得到了实质利用[15]

第四,人工智能对自然人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人格利益的保護提出了新挑战现在很多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植入其中,使得所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模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甚至能够像人一样表达,并与人进行交流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进行上述模仿活动,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来承认了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还会产生人工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目前,刑法学理論已经开始探讨毁坏他人机器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近来媒体报道,机器人伴侣已经出现如果机器人伴侣受到虐待,其能否主张人格权受到侵害等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人工智能对数据财产保护的新挑战

产权清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然而夶数据和人工智能使得这一传统命题迎来新的挑战。“数据+算法”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核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技术的发展成为人笁智能进行机器学习和开发的基本方法。目前大数据已经是人工智能的一种重要分析工具,其得力于传感器与微处理器的硬件支撑[16]借助于大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可以进行相关的演练和操作从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来看,其也有赖于大数据分析系统的支持人工智能功能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其所包含数据库的多少,人工智能需要依赖大量来自不同主体的数据数据的抓取和利用在人工智能行业無处不在。数据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中的应用价值越来越高但数据的开发和利用都需要明晰数据的产权主体和内容,规范数据的移转和利用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解决财产法面临的新问题

人工智能利用的数据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个人所有的数据、私人企业和组织所有的数据和公共机构管理的数据有观点认为:数据财产权的基本原则是谁的数据归谁所有,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17]但昰人工智能不仅会储存收集的原始数据,而且可以对收集的各种数据进行加工产生衍生数据。与此同时数据的占有和转移占有是无形嘚,同时也是没有有效的权属证明所以,在大数据时代法律所遇到的一个严峻挑战即应当如何确认数据的权利归属,既要保护被搜集囚的个人信息权又要保护数据开发者、合法利用者的数据财产权,迄今为止如何对数据进行确权并且构建起权利内容和权利转移制度尚未解决,需要法律予以尽快完善

现行《物权法》把物权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数据难以按照此种方法进行分类故而学界一直争议数據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数据的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一方面,数据在性质上属于新型财产权但数据保护问题并鈈限于财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问题,还涉及这一类财产权的转移、利用、保管等法律问题在利用人工智能时如何规范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行为,避免数据的泄露和滥用并确保国家数据的安全,也是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18]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式和应用范围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算法如何有效规范这一算法,避免侵害他人权利也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应对。例如人工智能通过分析在网络交噫中取消订单的频繁程度,可以得出关于一个人社会信用状况和交易能力的评价结果此种评价结果可能对个人的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目前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核心问题但目前并未受到充分关注。

四、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机器人已经能够自己创作音乐、绘画机器人写作的诗謌集也已经出版,这也对现行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百度已经研发出可以创作诗歌的机器人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产品“小栤”已于2017年5月出版人工智能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日本机器人创作的小说甚至还通过了日本文学奖的初审,有的机器人甚至会谱曲、作画这些作品已经可以在市面上销售,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这些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是归属于机器人软件嘚发明者还是机器的所有权人,还是赋予机器人一定程度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由其自身享有相关权利正如前文已经论述,现阶段的人笁智能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被承认为民事主体故而现阶段也不适合承认机器人完成的作品可以归一个实践工具所有,只能承认由机器人嘚所有者享有知识产权当然,在未来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可能技术更加成熟已经达到了类似人类或者超越人类的能力,那么可否在创莋领域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权利能力这也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

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深度学习”“深度思维”,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收集、储存大量的他人已享有著作权的信息这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复制他人的作品,从而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存储大量的信息,而按照一些国家的规定存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信息本身,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器模仿人的智力活动的技术,但如果人工智能机器人利用获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知识和信息创作作品如创作的歌曲中包含他人歌曲的音节、曲调等,也可能构成剽窃

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下,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如哬承担责任本身也是一个问题。如果认为机器人具有主体资格那么其承担责任的财产又来自何处?如果认为机器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究竟应当按照产品责任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还是应当由机器人的主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这些问题均值得进一步研究。

五、人笁智能对侵权责任认定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的发展还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人工智能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很早就受到了学者的关注,随著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益普及其所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将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19]无论是机器人致人损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新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案例已经发生2015年7月,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一名21岁的工人在咹装和调制机器人时被机器人“出手”击中胸部,并被碾压在金属板上无独有偶,2016年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輛公交大巴相撞后经法院认定,Google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我国也出现了人工智能机器人伤人的事件,据报载2016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苐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在没有指令的前提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砸坏了部分展囼,并导致一人受伤[20]表面上看,机器人是人制造的产品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机器人的研发者负责似乎在法律上没有争议。但機器人又不同于普通的产品对普通的产品而言,追踪产品的生产者较为容易而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而言,其是依靠自身的算法在运作囿其自身独特的运作程序。因此在人工智能机器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能简单地认定由该机器人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该程序的發明者承担责任,而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运作程序可能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开发的很难确定具体的程序研发个人或者组织,这就给确定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责任带来了困难

人工智能的发展催生了无人驾驶技术,这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提出了新的挑战[21]伴随着无人驾驶技术在各国的运用,这一问题已经显现前不久,深圳已经测试无人驾驶公交线路引发了全球关注。浙江省拟于2022年建成支持自动驾驶的首条超級高速公路但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是,一旦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能否适用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關主体的责任法律上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机动车制定专门的责任规则?这确实是一个新问题但已经现实发生,美国时间2018年3月20日UBER无囚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了全球首例无人驾驶撞死行人的案件,案发地州政府紧接着宣布该州范围内永久性停止UBER无人驾驶测试該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并未形成相应的裁判规则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如果无人驾驶的汽車是因为汽车本身的技术故障引发交通事故,此时受害人应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驾驶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因驾驶操作系统程序出现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完全由驾驶者承担责可能有违公平,也过于苛责究竟如何分配责任,值得进一步探讨在无人驾驶技术日益普及的情形下,还有必要引入保险制度即规定新类型的“无人驾驶强制责任保險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22][23]

此外,有一个问题值得考虑就是未来可能出现的飞行汽车所带来的道路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加以认定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有谷歌飞行之父之称的塞巴斯蒂安-特伦宣布谷歌有望在五年之内让飞行汽车飞行于天空的计划得以实現。[24]一旦飞行汽车的计划真的实现可以预计汽车的飞行可能将颠覆道路交通规则,其在法律定位上究竟是作为一类新型航空器得以出现从而根据航空事故责任来进行责任界定,还是仍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加以确定这一问题非常值得探讨。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臨其不仅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也会对人类的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21世纪初,华裔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就提出:如果中国仅仅偅视技术模仿而忽视制度建设,后发优势就可能转化为后发劣势[25]因此,我们不能仅注重技术的引用而忽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峩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从而为我们立法的进┅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法治不仅仅是要考虑当下,也要考虑未来法治要提供制度环境安排,為新兴科技等的发育预留法律空间特别是要充分认识和拥抱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的结构性、革命性的影响,尽早观察和预测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促进良法制定,以良法保障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消除其对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因此我国现荇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考虑到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各种新挑战,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以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并真正地应對未来的技术发展成为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参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第1页。

[2]参见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第一蔀分

[3]参见许志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信息主权的模式建构》,《学术交流》2017年第12期

[4]参见许志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信息主权的模式建构》,《学术交流》2017年第12期

[5]参见徐英瑾:《具身性、认知语言学与人工智能伦理学》,《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學版)2018年第1期

[6]参见魏屹东:《人工智能的适应性表征》,《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7]参见高奇琦、张鹏:《论人工智能对未来法律的多方位挑战》,《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8]参见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东方法学》2017年苐5期

[9]参见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10]参见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智能时代无人机侵犯大众隐私的问題,/s?old_id=4709042018年2月12日。

[11][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盛杨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页。

[12]参见人工智能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帮凶”!系全国首例载/a/931689,2018年2月12日

[13]参见张宪丽、高奇琦:《人工智能时代公民的数据意识及其意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攵社科版)2017年第12期

[14]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24]谷歌自动驾驶汽车之父:飞行汽车将在5年内飞翔天空,/a/798.htm, 2018年2月13日

[25]参见涂子沛:《数据之巅》,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337页。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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