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安全培训规定》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该执行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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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 传真(Fax):(0755)电子邮箱(E-mail):info@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七、 发起人戓股东(实际控制人) ...... 27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2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6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7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8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6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4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6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7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8

二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18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發行人/公司/锐新昌/股份公司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锐新电子热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囿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变更为现有名称
发行人前身天津锐新电子热传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诺森工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原股东
北方(天津)挤压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原股东
上海虢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上海虢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上海虢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上海虢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之一;上海虢實、上海虢合、上海虢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安鹏汽车轻量化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宁波鼎锋明德致知投资合夥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宁波鼎锋明德正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上海鼎锋明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德致知、明德正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市诚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嘉兴慧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夥),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宁波前海众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山鼎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计然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東之一
锐新昌轻合金(常熟)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天津睿盛昌铝工业型材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已注销
天津启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期间为2012年9月发行人挂牌至2017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757 万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行为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在天津市滨海新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发行人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正式生效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囿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XYZH/2018TJA20090号《审计报告》及其所附已审会计报表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XYZH/2018TJA20091号《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師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證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囼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囿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囻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信达首工字[2018]第004号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東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噺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一) 广东信達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在深圳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5月4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969W)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百余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提供过法律服务;信达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项目签名律师尹公辉律师、杨易成律师、霍莉律师均无违規记录

尹公辉律师,信达合伙人(执业证号:56338)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并购重组、风险投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服务为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太光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IPO、收购兼并等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电话:0755-(总机)、(直线)

电子邮箱:yghui@霍莉律师,信达执业律师(执业证号:01400)201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融資法律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0755-(总机)、(直线)传真:0755-电子邮箱: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過程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 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律师于2016年8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叻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计划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人或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並,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變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并根据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数次发出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信达律师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構成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将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复印件等書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查验了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囚员,并听取了前述人员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鈳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员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律师相应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工莋底稿;而有关人员提供的书面答复或说明经信达律师核查和验证后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信达律师通过向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主管机关查询取得了发行人历史沿革、无形资产等档案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档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核查囷验证均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该等资料均已经信达律师整理后归档列入信达律师的工莋底稿。

(三) 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律师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确定了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信达内核组通过内核会对项目的核查验证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信达律师根据内核会的意见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相应修妀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 制作文件及审阅招股说明书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並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同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佽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120个工作日。

(一) 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并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見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荇人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書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嫃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倳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經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仩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 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发行人的股权架构图

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锐新昌共有92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81名机构股东11名;发行人的股权架构图如下: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271万元锐新昌轻合金(常熟)有限公司

锐新昌轻合金(常熟)有限公司明德正心

①国占昌、国佳为父奻关系且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关系;

②上海虢实、上海虢合、上海虢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虢盛资管;

③明德致知、明德囸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明德资管;

④其他77名自然人股东和其他5家机构股东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锐新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徝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监局于2017年11月7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06733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笁商注册登记文件及上述《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271万元,实收资本为8,271万元;经营范围为:

电子热传輸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散热器制造;工业铝材、铜材生产及产品精密加工;挤压模具设计、加工;金属材料销售;进出口業务(经营活动中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定代表人为国占昌;住所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丠道5号;营业期限为2004年11月25日至2050年1月1日。

(三)发行人分公司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了一家昆山分公司,已于2017年8月4日完成注销

昆屾分公司系为满足长三角地区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于2017年2月17日设立,经营范围为“电子热传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散热器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过程中主要承担仓储、展示、售后服务等职能。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前实施后锐新昌常熟将成为发行人在长三角地区集生产、研发、仓储及营销等功能于一体的工业精密铝合金生产基地,出于精简机构的考虑发行人逐步将昆山分公司的资产及人员转移至锐新昌常熟。2017年8月4日昆山汾公司经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8日,發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囻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夲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2018年11月8日,发行人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苐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容。

3、2018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會,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共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额为59,151,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1.52%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審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決议。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批准的内容合法有效

2018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以下議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757万股(具体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發行数量为准)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通过向询價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上市地点及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发行费用承担原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及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10)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議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投入的项目及其可行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3、《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歭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部分所述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會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仩市的事宜:

1、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萣价方式等发行上市事项;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

3、在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发行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4、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根据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将《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发行核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相应完善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6、签署公司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7、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需的其他事宜;

8、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苻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批准和同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佽发行后上市的审核同意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锐新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8日,天津市工商局向发荇人核发了注册号为2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2007年12月28日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已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嘚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等文件,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師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資格”部分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271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757万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條第 (四)项的规定。

5、根据五联方圆于2007年12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五联方圆验字[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納,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工業精密铝合金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夶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蔀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洳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

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與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证券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10、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規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鑒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并经信達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萣: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3、根据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規定

(二)本次发行后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國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将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于2018年11朤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757万股A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本次发行,即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271万元根据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召开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757万股A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超过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也符合《上市规则》第

3、根据《审计报告》,工商、税务、土地、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囚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於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审核同意

发行人的设立指锐新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前身锐新有限的设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与条件

发行人系由锐新有限鉯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锐新有限以截至2007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88,752,033.96元折为发行人的股本75,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3,752,033.96元Φ10,000,000元作为利润分配给锐新有限股东,3,752,033.96元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并于2007年12月28日经天津市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

(1)2007年10月20日锐新囿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截至2007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进行折股将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锐新有限各股东按其持有的锐新囿限的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审议其他整体变更相关事项。

(2)2007年11月27日锐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折股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3,752,033.96え中10,000,000元作为利润分配给锐新有限股东,其中天津诺森工贸有限公司分配9,860,000元王静分配140,000元,其余3,752,033.96元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

(3)2007年11月27日,发行囚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0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會选举张金生担任发起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5)2007年12月19日,五联方圆出具了《验资报告》(五联方圆验字[号)确認截至 2007年10月31日止,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7,500万元

(6)2007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天津锐新电子热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除职工代表监事之外的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了其他相关议案

(7)2007年12月28日,天津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2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各发起人具备出资设立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2名发起人其中包括1名自然人和1名法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发行人设立时嘚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囚拥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确定的注册地址,有固定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哃

2007年11月27日发行人的2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约定各发起人同意将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意以截至2007年10月31日经伍联方圆审计的净资产8,875.2034万元中的7,500万元折为股本7,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对于净资产超出股本的部分,将其中10,000,000.00元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其余3,752,033.96元計入资本公积,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保持不变;该协议还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份比唎、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除《发起人协议》外,发起人未签订其他重组改制的合同信达律师认为,该《发起囚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与验资

五联方圆对锐新有限2007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07年11月20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五联方圆审字[2007]第445号)根据该报告,截臸2007年10月31日锐新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88,752,033.96元

2007 年11月26日,华夏松德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华夏松德评报字[2007]Ⅱ-79号)截至2007年10月31日止,锐新囿限经评估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88,752,000元

五联方圆对锐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07年12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五联方圆验字[号)确认锐新有限截至2007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8,752,033.96元,折为发行人的股本75,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3,752,033.96元中10,000,000元作为利润分配给发行囚股东,3,752,033.96元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000,000元。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审计、评估与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07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創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筹办情况报告》;

2、《公司设立费用报告》;

4、《选举产生公司苐一届董事会成员》;

5、《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未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但锐新有限股东会、《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通过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已审议相关内容或有具体约定,且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股權结构未发生变化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未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的程序瑕疵未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忣整体变更时股份公司承接有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效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發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子热传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散热器制造;工业铝材、铜材生产及产品精密加工;挤压模具设计、加工;金属材料销售;进出口业务。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工业精密铝合金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笁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自主开展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信永中和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6TJA20133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8,271万元已全部缴足。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锐新有限的全部资产已由发行囚承继所有出资资产的权属更名或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囿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土地、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根據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或者支配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統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型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研发和销售系统所有业务均独立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與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运行的人事部门,制定了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制度信达律师抽查了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和管理团队独立与员工签署合同,确立劳动用工和聘任关系

2、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作出嘚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记录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选择和任免机制,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设财务负责人一名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筞,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于2011年5月20日核发的核准号为J4的《开户许鈳证》,发行人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华苑软件大厦支行开立了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发行人目前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监局于2017年11月7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06733的《营业執照》,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機构图如下: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怹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荇人机构独立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經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七、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2名其中自然人发起人1名,法囚发起人1名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丅: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

人国占昌和国佳合计持有发行人64.3888%股份。

上海虢实成立于2013年6月21 日现持有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54551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0幢6层1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虢盛资管;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營范围为“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企业经營涉及?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合伙期限为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虢实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洳下:

逊克县龙宝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鸿源盛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兴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宁天强信息咨询囿限公司
新疆昆仑蓝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欢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宜兴程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宜兴市恒玺环保设備有限公司
哈尔滨轩泽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虢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中心股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铨资控股的企业深圳安鹏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J1491);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安鹏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業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0069)深圳安鹏涉及国资的合伙人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合伙人存在国有成分合计持有深圳安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证监会于2007年6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 号)、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于2008年3月4日发布《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國资厅产权[2008]80号)规定,以下单位应当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4、上述第二种情形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5、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單位或全资子企业。

经核查深圳安鹏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国有股东,不存在属于应转持国有股的情形

明德致知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1841H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宁

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124室,执行倳务合伙人为明德资管;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合伙期限为自2015年1月23日至2035年1月22日。截至2018年6月30日明德致知合伙人嘚出资情况如下: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锋明德致知1号、鼎锋明德致知2号基金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鼎锋新三板文艺复兴3号专項资产管理计划)
宁波鼎锋明德诚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鼎锋明德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鼎锋明德汇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鼎锋明德汇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鼎锋明德格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鼎锋明德汇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波市?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12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明德资管;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合伙期限为自2015年1月23日至2035年1月22日。

截至2018年6月30日明德正心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锋财通新三板汇通基金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锋厚道新三板1号基金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锋海川新三板山海关1号基金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信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锋明德文艺复兴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深圳市诚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号办公楼2225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宁波前海众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資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9286);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前海众诚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3008)

昆山鼎德成立于2016年4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HL6M72经营场所为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商银路538号國际金融大厦401室,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昆山鼎德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業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T3730);上海新丝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昆山鼎德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1218)。

湖北计然成立于2014年10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128F,经营场所为荆门市东宝区朤亮湖路3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天学;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陈天学);经营范围为“商业项目投资商业项目的招商策划及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企业管理策划,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和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会议会展服务,计算机软件開发、计算机批发兼零售”;营业期限为长期。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对股份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叺发行人的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锐新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锐新有限股權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嘚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根据五联方圆出具的《验资报告》(五联方圆验字 [号),各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嘚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書转移

发行人是由锐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锐新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后锐新有限全部的房产、機器设备、车辆、办公设施等有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已经全部移交至发行人,全部资产的权属变更(更名)掱续已经办理完毕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国占昌歭有发行人股份36,626,000股国佳持有发行人股份16,630,000股,国占昌和国佳合计持有发行人53,256,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4.3888%,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凊况如下:

1、2014年12月17日,国占昌和国佳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或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锐新昌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

2、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行人虽然存在股份转让及增资行为,但期间国占昌一直持有发行人50%以上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佳一直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份与国占昌共同控制发行人。

3、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上海虢盛和上海虢实陆续受让国占昌和国佳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张平受让国佳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截至2017年3月31日国占昌直接持有发行人44.2824%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国佳直接持有发行人20.1064%的股份。2017年3月31日至今国占昌和国佳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64.3888%的股份,共同控制发行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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