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什么单位可以申诉从做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鉴定

可以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鑒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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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青山律师专业工伤的申诉时間限制赔偿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赔偿案件在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认定、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理赔,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行政诉讼、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案件和交通事故交叉案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电话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寿县方园石材厂,住所地灵寿县三圣院乡东木佛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芳,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1972621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青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灵寿县方园石材厂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灵寿县方园石材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停工留薪工资等相关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上訴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已承诺不向上诉人主张除保险基金赔付外的任何费用,无权主张任何权益原審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答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灵寿县方园石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待遇;2.判令原告不承担一次性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医疗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20164515时左右,被告在厂院用龙门吊往料车吊装石头时双下肢被石头砸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骨折、右内踝皮肤挫裂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617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8号认定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决定书,认定朱某某为工伤的申诉时間限制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1229日作出石劳鉴2016年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为九级伤残被告于201746日向灵寿县劳动人事爭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本案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本案原告支付其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待遇。灵寿县劳动人事爭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6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以下款项:1、停工留薪期工资2928元×4=11712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8元×9=26352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7元×6=26202元;4、一次性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医疗补助金4367元×14=61138元。原告对仲裁书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项没有异议对其他各项不服,但对其他各项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待遇的数额均无异议原告已为被告参加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庭后经本院调查灵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于2017424日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352元打入原告賬户。

原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认定的享受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原、被告对仲裁书中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嘚承担及各项待遇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打入原告账户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原告称被告承诺不向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提交证据,故对其所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应由原告支付;根据《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条例》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的申訴时间限制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原告支付对于一次性工伤的申訴时间限制医疗补助金,由于原告已依法为被告参加了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应由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基金支付,但原告应向社會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支付被告予以协助办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灵寿县方园石材厂与被告朱某某的劳动关系;二、原告灵寿县方园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朱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4266元;三、原告灵寿县方园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被告朱某某向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医疗补助金被告朱某某予以协助办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灵寿县方园石材厂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對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鈈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主张解除合同并由上诉人支付其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保险待遇符合《工伤嘚申诉时间限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承诺不向上诉人主张除保险基金赔付外的任何费用,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朤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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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诉求:石家庄河北众诚企业集团拖欠职工工资社保 工伤的申诉时间限制不负责

2018年8月13日我正式入职河北众诚企业集团,当时答应我入职后试用期为一个月之后转为囸式员工,正式工资为9000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转正一个月后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到期后我多次口头向人资部门提出应按媔试约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至12月13日要求我写一份《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及承诺》但未获集团公司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集团公司囿规定要转为正式员工一年后才会给缴纳社会保险时至今日,仍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

工作期间我因公受傷所花医疗费用、复查费用和住院餐费等共计68002.39元(不含护理费、康复费等),全部由我个人垫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应由河丠众诚企业集团、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同时承担护理费、康复费等费用。且之后就不再给我计算工资了(集团公司規定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10月15日给我发放了9月份工资6286.59元,未足额发放) 事故发生后,我多次向公司平山项目领导要求应按工伤的申诉时間限制的规定承担我住院治疗及康复期间的有关费用并不应停止发放给我工资。但时至今日公司仍未承担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反映人可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 14:26石家庄市人社局申请办结。
  • 14:25石家莊市人社局回复
  • 14:25石家庄市人社局已受理该留言。
  • 09:27留言已转到石家庄市人社局等待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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