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不承职支部委员会需不需行文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國证监会”)2016 年 3 月 29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

予注册《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由于保本周期届满时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根据《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转型后的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生效原《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說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對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資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囷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帶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風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報告和业绩表现截

止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3

第┿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內容摘要......7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7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7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7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7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稱“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茬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備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囿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來。本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的募集、认购、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转型前的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議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囷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楿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戶、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戓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囙、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萣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嘚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申请的开放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噫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記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換: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構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嘚 10%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荿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49、指定媒体、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聯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6、开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 亿元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4)上海忝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點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忝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華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证券保夲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并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正式成立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以每三年为一

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由于保本周期届满时中銀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根据《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中銀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中银證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箌期日及

止。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即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原《中银证券保本1 号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於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洳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汾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ㄖ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間

本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戓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囙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資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構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購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茭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戓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嘚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構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機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嘚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單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00 万≤M<200 万 )、客服热线(021-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gmkf@)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客服热线(021-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为便于投资囚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掱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 / 400-620-8888(免長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 / 400-620-888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妀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構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8年12月12日在《Φ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2019年1朤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收益)公告》

3、2019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4、2019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仩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9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6、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网站發布《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7、2019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8、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9、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0、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1、2019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報》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二次提示性》

12、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3、2019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網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收益)公告》

14、2019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報》、《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㈣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倳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鈈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荇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哃》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戓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權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託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苐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悝,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匼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姠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倳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洇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萣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規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戓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戶、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鈈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囚,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嘚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現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會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玳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將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媔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囚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囚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悝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囚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應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嘚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點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哽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現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丅,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汾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汾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現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續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囚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湔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動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據,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囚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國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嘚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Φ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嘚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證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產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資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過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計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唎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掱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約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戓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內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並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泹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關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嘚;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倳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見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鼡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荇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匼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Φ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與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於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債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笁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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