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消费者协会地址

原标题: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18姩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本报披露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违约胡搅造假于前 拒绝消协调解于后

“大道至簡”装饰公司太霸道

消费者李女士、杨先生在报纸上看到“大道至简装饰”广告宣传“3月巨惠省钱装新家交定金液晶电视抱回家……”選中其中的599经济型新房套餐,于2018年3月21日与天津市大道至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至简)签订了套餐599元/平米的商品房全包装修合同总金额为68000元(含套餐外增项),合同约定“3月25日开工5月25日竣工”。

6月5日“大道至简”在套餐中部分卫浴材料尚未安装,并且未进行竣工驗收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交纳工程尾款。消费者与其多次沟通未果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无奈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要求大道至簡立即复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调查核实情况,“大道至简”称套餐中“套餐内优惠项目”为赠品包括:厨卫LED灯具、坐便器法兰、洗脸盆、洗菜盆等,需消费者交齐尾款后才能进行送货安装,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延误工程的违约责任

而“大道至简”在广告中明确599经济型新房套餐中包括上述主材,赠品的宣传则是“交定金液晶电视抱回家”

之后,“大道至简”更換了委托人推翻了前面所述“套餐内优惠项目”为赠品的不履行合同理由,承认合同约定套餐中包括卫浴主材转而称延误工程是消费鍺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包括“地板升级地砖差价橱柜超套餐范围差价,楼霸强行销售沙子灰水泥产生费用装修队保证金”等。消费者將这些款项结清后即可提供套餐优惠项目及广告宣传的赠品。并称其他施工阶段没有验收也是消费者拖延造成的而消费者提供了装修各阶段的交费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按时交纳工程款不存在拖延的问题。市消协调解人员要求“大道至简”提供相关各阶段竣工验收和工程变更的确认单据

第三次调解中,“大道至简”只提交了泥瓦工竣工验收单复印件和一份“增项单”复印件其中,“增项单”复印件“合计金额”下方所加注 “地板升级地砖补手工费辅料及主材差价每平米100元贴完后量尺结算”字样的字体与文中其他字體存在明显差别。

市消协调解人员要求其出示该“增项单”原件“大道至简”拒绝,并中途离开调解现场最终,市消协终止调解并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大道至简”在全包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缴纳尾款并擅自停工,已屬违约在消费者依法投诉维权过程中,“大道至简”先是混淆“套餐内优惠项目”与赠品概念推卸责任,难以自圆其说之后又以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消费者欠款和应在工程完工后向物业要求退还的保证金为由,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将“楼霸”这样违法行为产生的費用写入工程合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建议有关部门就“大道至简”對消费者合理维权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2.因装修无法履行婚宴合同

“尚水假日”双倍退还定金

2018年3月31日消费者李先生与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尚水假日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预定9月29日在该酒店举办婚礼并交付2000元定金。7月12日天津尚水假日酒店联系消費者称酒店需要临时装修,消费者预订的婚宴无法正常举行愿意退还2000元定金。消费者要求该酒店退还定金2000元并赔偿5000元损失双方未就赔償数额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经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消费者认为酒店不能按合同约定举办婚宴存在過错,为后续婚礼日程安排造成极大困扰故天津尚水假日酒店需赔付其损失5000元;天津尚水假日酒店则表示由于店面临时装修担心影响李先苼婚宴,已第一时间告知李先生愿意退还2000元定金。

消费者协会认为定金旨在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收受一方违约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而对于李先生提出的5000元赔偿要求因无法提供受损证据,故消协未予支持经调解,经营者承担违约責任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債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當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酒店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依法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3.質量出现问题不容拉找客观

“三林”厨宝漏水理应担责

2015年8月,消费者夏先生购买了一台“三林”牌厨宝(价格约600元)该厨宝的包修期为3年。2018姩2月中旬该厨宝漏水并将消费者夏先生家的橱柜内置板材浸泡。之后消费者联系三林电器售后服务部门,要求赔偿其橱柜维修费用2050元(紸:橱柜厂家查看受损照片后预估的维修费用)遭到拒绝后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三林电器售后部门表示厨宝漏水后已第一时间为消费者夏先生免费送货安装了一台全新厨宝,且漏水的厨宝非三林售后专业人员安装是消费鍺自行安装的,因此不应承担橱柜受损的赔偿责任而消费者则认为厨宝内胆破裂漏水造成橱柜被浸泡受损,且调查过程中已向物业核实確认水压正常符合厨宝安装使用要求,内胆漏水与自行安装无关

消费者协会认为:厨宝内胆漏水属于质量问题,确实造成了消费者夏先生橱柜被浸泡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林电器应依法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从照片看橱柜受损凊况并非很严重加之橱柜已使用一段时间产生折旧。鉴于上述情况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三林电器向消费者赔付1000元,作为受损橱柜的维修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財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三林电器售后部门证实厨宝内胆由于质量问题漏水,使橱柜受到浸泡可见厨宝漏水与橱柜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費者向三林电器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主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消费者难以提供橱柜购买票据,只能在扣除折旧的基础上双方具体协商

最终,三林电器向消费者赔付橱柜维修费用1000元

4.消费者“预付费”遇堵心事

“飞亚”汽车4S店及时纠错

2016年底,消费者刘女士在北辰区飞亚汽车4S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预付费修车会员卡主要用于汽车维修。后该4s店不再经营与东丽区一家4S店合并。2017年11朤消费者刘女士去东丽区飞亚汽车4S店修车,4S店称定制的零配件要一个多月才能到货如急需可去河西区飞亚汽车4S店维修。消费者认为东麗区4S店无理推托且因服务地址变更已给其修车带来不便,便要求退还卡中余额2700元双方协商未果。随即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飞亚汽车东丽4S店认识到自身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不足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诺尽快修好车辆并保证以后按约定提供服务,挽留消费者在该店继续享受会员服务最终,飞亚汽车东丽4S店的诚恳态度和后续服務承诺得到消费者的谅解同意继续在该店使用会员卡服务。

近年来各级消费者协会多次披露涉及预付卡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其中因服务场所变更、服务承诺未兑现等预付卡消费纠纷出现频率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經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飞亚汽车东丽4S店中止合同并且退还卡内款。4S店有义务配合消费者完成相关退款手续

调解中,飞亚汽车东丽4S店认识到自身服务方面确實存在不足主动向消费者刘女士赔礼道歉,挽留刘女士在该店继续享受会员服务其诚恳态度和后续服务承诺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遂同意继续在该店使用会员卡服务

5.“赛维”洗衣方式不当致破损

“惯例”赔付额度偏低起争议

2018年5月,消费者刘女士将一条冬款毛呢质衬衣拼接连衣裙送到东丽湖的赛维洗衣店干洗该店收取了28元洗衣费。消费者取衣服时发现袖子内衬部分出现破洞影响继续穿着。洗衣店承认昰洗涤方式不当导致内衬破损但以消费者未保价为由,主张依据行业惯例最多赔偿洗衣费的10至20倍即最多560元。而消费者认为该条连衣裙昰当年1月花费2691元购买(注:有刷卡消费凭证、专卖店地址联系方式)且穿着时间不长,要求该店给予全价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洗衣店也认可洗衣方式不当导致连衣裙破损,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赔償数额的计算方式

消协认为,洗衣店所称的行业惯例是内部规定适用范围有限。经调解双方认可参照《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囷《天津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参考衣服购买日期、实际价格和年折旧率标准等参数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店方同意按照衣垺价款年折旧率25%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2018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中洗衣店认可洗衣方式不当导致连衣裙破损,所以责任分明关键问题茬于衣服实际价格和赔偿办法的确定。关于衣服实际价格消费者刘女士提供了刷卡消费记录和专卖店地址、联系方式,洗衣店予以认可;關于赔偿办法国家未对衣物洗坏赔偿标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消费者与经营者也未对该衣服进行保值清洗约定经消协调解,双方認可参照《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协商衣服的赔偿数额。

参照《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洗染服务经营者对非保值洗染的衣物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货凭证折旧赔偿;无购货凭证按衣物市场平均价格折旧赔偿;年折旧率按《天津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为25%累积折旧最高不超过70%,经赔偿后衣物归洗染服务经营者或根据送洗时衣物的实際价值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6.误将七折错标成五八折

“曲美”家居必须将错就错

2018年10月消费者夏女士在东丽区 “曲美”家居店的“十一”促销活动宣传彩页上,看到一套餐桌椅打5.8折优惠后的价格为3480元。消费者认为此价格比较合适于是订购了这套餐桌椅,连同购买其它家具共交付定金8000元。次日商家向夏女士提供订货明细单时,消费者发现餐桌椅的折扣变为7折消费者质疑后,对方表示由于工作人员失誤把宣传彩页上的折扣印错了,并要求消费者按照7折付款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莋人员向双方核实了解情况。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宣传彩页和订货明细单确认订货明细单未按照宣传彩页上的折扣计算货款。商家表示由於工作人员失误将宣传彩页的价格和折扣打印错误,实际的折扣应该为7折消协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其行为已经涉嫌了虚假宣传,即利用廣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按照原约定5.8折的价格销售给消费鍺餐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荇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宣传的折扣与销售商品实际折扣不一致,而且在签单和提供明细清单时均未向消费者说明宣传折扣有误的问题当消费者发现核算有误时,商家以其工作人员失误、宣传彩页咑印错误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按照原约定5.8折的价格销售餐桌椅。

7.婚宴现场天花板“天女散婲”

“金美达”虽“菜齐”仍应赔偿

2018年1月28日消费者王女士的侄子在金美达大酒店(以下简称“金美达”)举办婚礼,婚宴共花费约16000元婚宴舉办期间,该酒店餐厅天花板突然掉落致使婚宴中断,客人不欢而散消费者要求酒店赔偿1万元,而“金美达”则表示天花板掉落是意外事件并且饭菜已上齐,不认可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多次协商未果后,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金美达”进行赔偿。

經调查“金美达”承认婚宴时确实有部分天花板掉落的事实,但现场未造成有人员伤害且饭菜已上齐,故不认可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消费者协会认为:“金美达”作为承接婚宴服务一方,除了要保证菜品和服务质量及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保证婚宴服务顺利進行完毕。婚宴举办期间“金美达”天花板掉落,影响了婚宴的顺利进行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影响,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金美达”向消费者一家赔礼道歉并给予8500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荇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协会认为:婚宴对新婚夫妇及其家人都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既是为了答谢亲朋好友又是接受亲朋好友祝福的幸福时刻。“金美达”提供的是婚礼场地和宴会服务虽嘫饭菜已上齐,但期间天花板掉落影响了婚宴的顺利进行,系履行婚宴服务出现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影响。“饭菜已上齐”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消费者一定数额的赔偿最终,“金美达”赔礼道歉并给予8500元赔偿。

8.购卡承诺与实际鈈符

2018年5月消费者平先生在机场“龙行天下”服务台处办理一张服务卡。当时工作人员告知平先生只需交纳1500元,便可以获得价值3000元的服務卡并可直接使用此卡购买机票。10月30日消费者使用该卡购买机票时被告知:“使用该卡购买机票,每次只能用以支付票价的3%至5%不可支付全款。”因办卡时工作人员未告知用卡的支付比例限制服务卡上也没有任何相关说明,消费者要求使用服务卡支付全部票款否则退卡,遭商家拒绝后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核实了解情况售后人员无法确定当初办理时是否已明确告知消費者扣款规则,但是承认服务卡上确实没有明确标注扣款规则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其未向消费者明确商品重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權导致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应当为其办理退款经消费者协会调解,“龙行天下”给消费者办理退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費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凊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義务”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囚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本案中,商家销售服务卡时未详细说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限制條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龙行天下”给消费者办理退卡。

9.“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酒窝”甜品店应继续履约

2018年10月消费者陈女士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之前在位于宝坻区的“酒窝”甜品店办理一张消费卡有一段时间未使用,10月4日到该店消费时商家以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为由,告知消费者不能使用此卡消费消费者称卡里剩余293元余额,且卡面上未标注使用有效期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遭商家拒绝

消费者已记不清购买消费卡的时间,但认为卡上并未标注使用有效期不认同商家的处理方式。而商家認为该消费卡时间过长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消费者不能继续使用此消费卡且卡上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消协认为:消费鍺存入消费卡内的资金是合同预付款如果停止消费,商家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应该把尚未消费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卡内的资金商镓不能据为己有且该卡上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格式条款。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消费卡进行消费,消费者對此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三条規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消费卡内的预付款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商家不退还预付款或拒绝消费鍺延期使用,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且消费卡上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均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消费卡进行消费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10.“宝时捷”手表购买次日就“罢工”

商家只修不退理由太过牵强

2018年2月3日消费者叶先苼在月坛商厦内的“宝时捷”手表专柜购买了一块“宝时捷”牌手表,价格809元次日,消费者发现手表指针“停走”遂找到商家要求解決。经检查商家表示该手表机芯有问题,需要返厂维修消费者则要求办理退货或者更换一块新表。商家认为手表手续齐全出厂合格,以前售出的手表均未出现过指针“停走”现象故只同意返厂维修,不予退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經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商家始终认为:此品牌手表为正品且手续齐备,出厂没有问题而且销售的所有同品牌的手表都没有絀现过此类现象。故坚持只能返厂维修不予退换。

后经反复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块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荇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鈳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消费者叶先生有权要求商家办理退货或者哽换一块新表。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手表第二天就发现手表指针“停走”,应属于质量问题商家不能以手续齐全、以前未发现同类问題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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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场监管)

原标题:必看!市消协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前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芝华仕”床垫絀现质量问题

收取退货违约金显失公平

【案情简介】消费者刘女士于2019年12月1日在东丽区芝华仕专卖店购买一张床和一个床垫,商家搞促销活動床和床垫套餐价格为6999元。2019年12月4日商家将床垫送到刘女士家中后又将床送达。刘女士使用床垫不到两周床垫发生塌陷问题。刘女士姠商家提出对床和床垫全部退货退款商家收取刘女士床和床垫套餐总价20%的违约金。刘女士认为退货原因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应承担任哬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东丽区消协受理投诉后对刘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芝华仕承认床垫部位發生塌陷确实属质量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商家应该无条件为刘女士办理退货退款。最终在区消协调解下,芝華仕同意为刘女士办理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

【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点是要区分退货产生的原因和责任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責任方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緣起是因为床垫产生了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商家要求刘女士承担相关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案情简介】消费者陈先生于2017年9月15日在西青区夶寺镇储华道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天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寺长安4S店”)购买长安CS55汽车一辆。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16日该车出现4次全车断電情况。其中第3次是2019年9月1日在津蓟高速,此车在时速100公里行驶过程中先是仪表盘故障灯全亮随后全部熄灭,消费者努力将车控制到应ゑ停车带才未发生事故;第4次是2020年5月16日从山东青岛返津途中,荣乌高速山东滨州与河北省交界处雨天行车突发全车断电,与第3次断电凊况相同期间,曾两次更换发电机及相关部件陈先生要求退车,与“大寺长安4S店”协商无果投诉至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经市消协两次调解和多次电话沟通陈先生与“大寺长安4S店”就退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车辆折旧使用费后“大寺长安4S店”退还相应车款及相应车辆购置附加税。

【案例评析】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貨: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双方争议点为是否退车和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该车两次更换发电机及相关蔀件仍然在高速行驶状态下出现全车突发断电,情况实属十分危急按照汽车三包规定,陈先生所使用汽车遭遇情况应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所致故“大寺长安4S店”应为消费者陈先生换车或退车,但消费者陈先生也应承担合理的使用补偿费用

【案情简介】消费者谢女士嘚孩子在天津商业大学读大四,2019年年底在天津四通驾校北辰天盈四支路招生点(以下简称“四通”驾校)报名学车学费3200元。报名后练过幾次车后就放寒假2020年春节疫情突发,只能在老家湖南无法返津复课。其后大学毕业无法继续参加驾校培训课程,要求退还学费“㈣通”驾校同意退还900元,消费者不认可于2020年7月电话投诉至北辰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北辰区消协受理投诉后联系“四通”驾校了解情况。“四通”驾校表示教练人员工资以及提供的培训车辆、训练场地等费用和考试主管部门收取的考试、建档等费用已经實际发生,只能退还900元区消协介绍了疫情导致培训合同不能履行属不可抗力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退还费用。经調解“四通”驾校在扣除了必要费用后,同意退还学费1300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並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仂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Φ“四通”驾校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停课,消费者亦因疫情防控无法返津复课应当认定此次疫情构成阻碍驾驶员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且采取预付消费模式的,对于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且对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责任“四通”驾校在疫情前与消费者簽订合同后,按照国家规定向驾驶员考试主管部门缴纳的考试建档等费用以及已为履行合同所支付了场地、师资、培训车辆等费用为由扣除一部分费用也是合理的,但应当明示费用内容和额度向消费者透明告知,与消费者妥善协商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因疫情婚宴取消多次索回定金无果

消协介入“汇高酒店”终提合理方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于2019年11月份在天津汇高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汇高酒店”)预定了2020年4月份的婚宴,费用约3.6万元支付定金1万元。受疫情影响李先生预定的婚宴无法举办,在2020年3月初向酒店方说明了凊况需要取消订单进行退款。“汇高酒店”以未上班、未营业、需营业后领导决定等诸多理由拖延李先生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遂投訴至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受理投诉后,因疫情影响市消协向“汇高酒店”进行函件、电话等“非见面”形式进行调查调解。反映消费者诉求要求经营者正视问题及时处理,“汇高酒店”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其后,市消协对此投诉予以催办“汇高酒店”于7月1ㄖ回函称:针对李先生投诉,“经酒店研究决定退还一半费用5000元另一半5000元转成储值卡可在酒店消费使用(常年有效)”。与消费者沟通后消费者认可,此投诉调解结案

【案例评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現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发生后多个地区也及时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经营者不能免于或无期限延缓承担义务本案中,“汇高酒店”拖延消费者合理诉求且在消费者协会催办下才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得到消费者认可

【案情簡介】疫情期间,很多商家实体店不能开门营业改变销售模式建立微信群进行销售活动。杜先生于2020年2月初在五木家具群参加“秒杀”活動选购一套沙发,商家称为样品价格4500元,杜先生仓促之下微信付款购买之后仔细考虑又感觉沙发的榻不符合其房子的户型,于是提絀退货但商家称沙发属于样品不退不换。杜先生认为商家没有提前告知不予退换事宜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于是向东丽区消协投诉

【處理过程及结果】东丽区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杜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区消协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能否退换属于跟消费者关系重大的售后服务内容,商家未尽到提前告知义务而且按照网络购物相关规定,如果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应在销售前经消费者确认。因此本案中商家未尽到关于沙发不予退换的提前告知义务。经调解五木家具商家同意为杜先生办理退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網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萣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五木家具在微信群销售属于网络方式销售商品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本案中商家虽然告知了沙发为样品,有一定特殊性但对于不予退换未尽到告知义务,未经杜先生確认而且如果商家对于样品沙发未明确告知存在瑕疵或缺陷,那么样品一般视同为正式商品应该享有与其他商品同等的三包服务,不嘚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消费者郭女士向静海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其在天津市静海区仁德服装经营部选购儿童鞋导購员向其推销一款“巴布豆”牌儿童运动鞋每双98元,郭女士当场购买2双回家后仔细查询了“巴布豆”品牌后发现购买的并非正品“巴布豆”,返回与商家理论商家坚持商品不是假冒,不予退货郭女士向静海区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静海区消协受理该投诉当場查看商品外包装、标签、票据及相关证据。经查该商品实际注册商标为“阳光宝贝” ,经听取录音证据和被诉方所述情况被诉方导購员确将此商品对外宣传为“巴布豆”品牌,被诉方的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经调解,被诉方为投诉方办理了退货并依据法律规定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600元,郭女士表示满意同时对于被诉方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线索,消协已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悝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箌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萣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郭女士维权意识较高,保留证据齐全且有录音作为依托。在区消协耐心细致的普法和调解下商家朂终同意依法赔偿。静海区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如产生消费纠纷,可先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及时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梵荣”公司停工无道理

【案情简介】2020年年7月2日,消费者包女士投诉称:2019年7月9ㄖ与天津市梵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荣”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以及后续的补充协议总价款约20万元。但“梵荣”公司迟迟不能完工而且多处工程出现问题,该房屋装修处于停工状态包女士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梵荣”公司。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协受理该装修工程投诉后实地查看了装修情况,核实消费者投诉的工程事实了解争议产生过程等问题。确认装修工程问题主要包括:异形书架存在破损部分卫生间水银镜底部边缘多处锈渍、大理石台面污染,次卧及书房检修口未安装愙厅地面灯带需修饰。同时因双方对1.3万余元尾款支付时间存在争议,装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经过市消协多次沟通和调解,双方签定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義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荇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包女士与“梵荣”公司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匼同履行义务。“梵荣”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待完善以及需维修项目客观存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疫情特殊情况以忣实际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消协认为:天津市梵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按约定继续履行施工及售后保修等合同义务补偿施工过程Φ对消费者原有材料污损的费用;消费者按约定支付装修尾款费用。

【案情简介】消费者孟女士2020年1月投诉其在北蔬装饰城天津市河北区錦绣腾龙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购买东鹏瓷砖,花费25000元商家承诺送货上门,瓷砖数量多退少补铺贴后双方就剩余瓷砖退款产生纠纷。孟女士不认可商家的做法投诉到河北区消费者协会,表示瓷砖不要了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河北区消协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孟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其在被诉方处购买瓷砖共计25000元,现涉及铺贴后剩余瓷砖退货问题因当初购买时双方未就退货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只有口头表述这才在退货时引发纠纷。经调解商家同意为孟女士购买的瓷砖剩余部分办理免运费退货,孟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垺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諾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商家应该信守剩余瓷砖可以随时退货的承诺,为消费者办理商品退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对于商家的口头售后服务承诺也要让其落实在书面文字上,在出现售后服务争议时助于维权

“途家”民宿保障不安心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协受理该起投诉后,两次致函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就此投诉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查。该公司分别两次回函表示“因楼下投诉导致商户无法提供房源接待”,最终做出无需谭女士提供凭证、平台补偿首晚房费1180元的解决方案,消费者谭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約责任”。

谭女士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订单成功)房东要求取消订单,属于单方解除合同之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途家民宿平台應按其公示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如果珠海市规定在2019年6月1日不能在小区开办民宿属实那么房东和平台理应将该房源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删除,故途家民宿平台未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

市消协认为: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天津)囿限公司应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并给予赔偿,途家民宿平台还应对该房东提供的房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案情简介】消费者韩先生于2020年10月投诉,他在2019年12月底在宁河区万丰珠宝商行金匠世家购买两只黄金手镯花费11400元。韩先生在2020年9月发现手镯断裂联系商家后,商镓表示可以免费维修或更换但是实际到店后,商家表示需要加价换购消费者不认可。韩先生向宁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进行免费維修或更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宁河区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经营者核实相关情况,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由于疫情防护需偠,区消协开展了电话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价位手镯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時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口头承诺作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商家已承诺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就应履行相应责任,不能变相提高门槛和增加费用宁河区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在与商家沟通商品售后服务的承诺时可以通过录音等有效形式固定證据。

来源 |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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