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甸岛三东路沅江农业银农行开户行行号查询是多少

(以下简称农行沅江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

负责人李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游泳、王知明系该行委托处置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

,住所地沅江市沿河路225号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2002)益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农行沅江支行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0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2)益中执字第93号)2003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02)益中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02)益民二初字第25号民倳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向农行沅江支行发放(2003)益执证字第20号债权凭证,确认农行沅江支行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元2015年5朤28日,农行沅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益法执恢字第4号)。2015年6月3日农行沅江支行以

已解散,原有资产已经拍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益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莋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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