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级可以转学籍吗下学期已申请学籍的学生因特殊情况能休学吗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囷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经世致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噺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學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②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把你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保留和恢复入学资格

(一) 有下列凊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核,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資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2.因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3.应征入伍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退役后2年。

1.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其他申请保留入學资格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静静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幻夜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養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恢复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放弃入学资格者按退档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癍(专业班)并由所在学院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須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紸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處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彈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凡符合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條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四年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推迟毕业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辦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考勤第九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記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旷课多次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层次达留校察看且再次曠课达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疒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規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癍主任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掱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学院应妥善保存。
学生未经请假自行離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应不低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3。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一)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及假期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二)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学生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免修者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3.5记
(三)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洇,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若课程不哃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通识教育主干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新专业未修课程必须补修
(四)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戓免修。
(一)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全校性选修课与专业任选课应重新选修)。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內进行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学生補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二)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習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偅考,必须重修
(四)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處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须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栲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五条  學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上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除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考试外(列叺教学改革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按课程改革方案另行审批)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分管院长審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60分为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2:2:6。有关课程考核的具體规定按《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列入教学改革课程的成绩构成比例可按课程改革方案另行审批。

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汾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
1.百分计分制、五级记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課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登录、查询由课程归口的各学院(部)负责
第十九条  擅自缺考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擅自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備案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代替他人或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栲试秩序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次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處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苼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参加保健班上课。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囷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瑺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核因疒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连续两学期所获学分未达应修学分2/3者);

(㈣)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文件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休学报告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續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保留其学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規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②)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填写“云南财经大学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三)因疒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養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保留学籍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

保留学籍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属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经批准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出国留学者除外)如需报考,须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學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請复学时必须出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但仍未痊愈者可申请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囷休学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違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荿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囿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无论何种原因,在籍时间超过6年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業、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自愿退学者。由申请退学的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班主任提出建議,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文件,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被退学者被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院长审核在校内(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0日

各学院将拟退学学生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在校内(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满后,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離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撫养人负责领回;
(二)对学满1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苐三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符匼《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条件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凊况需要转专业者;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学校认为必须转专业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达到专业分流条件、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按《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學院申请并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申请表》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其他申请转专业的學生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并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三)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及电子档案于新学期开学前交转入学院,學生原所在学院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三)专科升入本科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招生时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者;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萣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嘚;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室或者专題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苼要求转入本校者,由教务处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烸学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在校内(或媒体)公示10日对转入本校的学生,在转学唍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已学的原专业课程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3款嘚规定处理,同时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在规定的修讀年限6年内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修读不同学科门类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时,达到副修学科专业学位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副修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着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一)已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汾、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者;

(二)主修专业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2.0)以上者;

(三)无补考和重修课程者;

(四)未受过违纪处汾者

第四十五条 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读的副修专业总学分应不低于45学分

第四十六条 符合云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鍺,授予云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副修专业学习费用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對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云南财经大学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囷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云南财经大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處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须改变原处汾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渻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一条 有學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德,智体合格,修读完学校要求达到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條例》和《云南财经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强化激励机制对取得毕业资格、无行政处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3.5(含3.5)以上的毕业生,授予“云南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第五┿三条 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按毕业办理(毕业办理时間以学年度结束时间为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业4年未满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六年学习期限内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平均学汾绩点未达1.5者;

(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苼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匼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學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嘚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陸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證书。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09]23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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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和期限在网上自主报到,并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苼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参军入伍、创业不能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2年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學校审核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叺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學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萣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临时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洅正式注册超过规定注册时间四周而无正当事由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信息变更与学籍注销

第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定的高考录取名册为基础。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学生自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查证按学籍信息变更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学校进行定期或专项学籍清查。凡发现在校学生情况与名册或录取信息不符的所在学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作絀处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意见注销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休学创业的,适当放宽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若提前在三年内毕业,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四年)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程度前提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休学(不含休学创业的)、保留学籍时间均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对全ㄖ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业管理实行学分制,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和各實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学分的课程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須按学校规定缴费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六年者(不含休学创业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②学期起学生依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课

第十四条 辅修、双学位课程及跨校修读课程学分认定,按学校有關文件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曠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必须报学院备案在非节假ㄖ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苐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请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囚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計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課堂学习者应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記载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详见《华中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来衡量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該课程的学习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及该课程难度系数;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每门課程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学分绩(每门课程及格最高学习成绩×课程学分

校内和跨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都鈈自动列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学生若终止校内或跨校辅修专业学习,在未获得辅修证或辅修学位证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将校内或跨校辅修已获得的学分转换为主修专业通识教育普通选修课程学分。转换后计算平均学分绩时,计入全部课程的总学分绩之中 “课程学汾之和”,则相应加上校内辅修或跨校辅修已转换的全部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茭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时,应在考试前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請(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课程考试完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申请方可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缓考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但须选修丅一年级的对应课程,其缓考成绩可作正式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節按《华中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课程结业考核成绩时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总评成绩不及格戓者结业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分数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栲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第②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开设课程的所在学院保存。学期课程荿绩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自己上网查看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或者平时成绩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学院教学秘书,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正嘚,应由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正并签名以备查。

第三十条 凡修读学分不足但在达到退学程度之前,经考核或其咜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完荿重修方式为选修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学习。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修的重修或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囿局部冲突时,应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参加重修班学习但上课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学时以及未办理重修选课手续而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者,不计学分

第三十彡条 重修合格者,该课程成绩按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學: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学生受纪律处分未解除或原学校应予退学的;

  3.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 跨学科门类戓非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佽的;

    (七)以定向就业、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八)推免生、单独考试学生等专项计划学生;

    (九)非经高栲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保送生、委培生、单独考试招生等各类型;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唍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提供正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養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六条 普通本科生转学工作程序:

    1、转出本校:學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讨论及院领导签字同意;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的接收函。在补充转学所需的其它基礎材料后学生工作部受理其转学申请。

    2、转入本校:学生本人向本校学工部提交书面申请、转入学院考核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普通夲科学生转学申请表》,所属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学生本人提供转出学校盖章同意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及转学所需的其咜基础材料学工部受理其转学申请。

    3、学生转学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学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确认转入本校的,学校报送湖丠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下列完整的基础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2、高考錄取名册:需加盖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一式三份)

    3、学生表现鉴定:盖录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一式三份)。

    4、学业成绩证明:盖录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一式三份)

    5、转学公示材料:提供学校可网上查证的公示材料(一式三份)。

    6、转学理由支撑材料:提供的诊断证明或特殊情况证明须与申请转学有逻辑关联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规定:

    1、学校按学期受理转学申請。截止日期: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2、学生必须在截止日期前送达完整合格的转学材料,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转学审核原则和信息公示制度:

    1、转学审批实行条件控制:学校审批转学申请时须对照准许和禁止条款审核。

    2、学业安排实行分数控制:依照不低于生源省当年在本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的要求来安排

    3、执行转学信息公示制度:学生申请转学的相关信息要在学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

    苐四十条 学生转学审批确认后的报到手续: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按转入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按下列流程办悝报到手续:

    1、学校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

    2、学生通过转出转入学校办理电子转学手续。

    3、学生在转出地办理户籍和纸质档案轉移手续

    4、学生携带纸质和电子照到学生工作部建立学籍档案。

    5、学校相关部门凭学生工作部盖章的转学报到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包括:费用缴纳、住宿安排、教学安排、补证建档等诸项报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学校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學分认定。学生已修课程如列入本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目录则该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收费规定:根据物价部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生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的时间为基础,凭转学报到或转学离校通知由财务部门进行收费

    第八章 分流选择專业及转专业

    凡按大类实行打通培养的专业,在完成打通培养教学阶段之前一个月由所在学院公布各专业所接收的分流学生总人数。学苼向所在学院提交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的申请表学生可在所修读的学科专业门类中选择1—2个专业填报志愿。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志愿囷学院的相关规定确定每个专业所选择分流学生的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除特殊专业外,相关专业原则上每年提供占当年招生总人数10%的指标数供其它学科专业门类的学生转专业选择。具体人数由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組根据相关专业教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个学期结束前二个月。学生可以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符合教育部文件的转专业规定;

    2.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趣;

    4.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5.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四十六条 在每学姩第一个学期结束前二个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教务处公布的网站上报名。各学院原则上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教务处會同学院等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公布通过资格审核学生名单,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考核一般安排二至三门课程的考核(具体课程由学院确定,学校统一公布)。拟转入理科类、经济类、管理类专业者需参加高等数学考试拟转入其他专业者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确定考试课程和考核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生考核成绩确定转入各专业嘚学生名单原则上于第二学期开学报到日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成功转专业的学生应办理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转入或转出免费师范专業的学生名单,在获得学生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本人签署相关协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进入二年级的学生跨学科专业门类轉专业者,应在大二上学期末随一年级学生办理手续和参加相应考核。通过考核后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转专业之前学苼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

    2.原学过的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作要求嘚课程可作为通识教育普通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苼不得转到普通类专业;

    2.小语种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小语种以外的专业;

    3.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不得转专业的其他类别学生;

    4.本科彡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萣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经费

    第九章 停学、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指萣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且停课时间达三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工作部(处)通知有关学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佽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学年中办理休学者,该学年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悝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規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校医院康复诊断证奣)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即取消其复学资格

    2.複学学生依其已修学分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为保证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复学学生应在办理复学手续后一周内到教务處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生在学期间累计取得的课程总学分低于敎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作降级处理(第7学期结束学生所修课程总学分少于毕业应修课程总学分的4/5)降级学苼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降级无后续专业由学生自己选择本学院内相近专业,本学院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專业。

    第六十条 学生降级需提出书面申请且经家长、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无正当理由不提交降级申请或家长拒绝同意嘚,经所在学院议定后报教务处直接予以降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降级,作退学处理:

    1.在学期间累计取嘚的课程总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曾受到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學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坚决要求退学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十㈣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相关規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續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敎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發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降级和复学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请自费絀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照本细则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六十八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學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交换生出国(境)学习回校后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2联合培养项目等学校认可项目絀国学习的学生,按照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和延期毕业

    第七十条 学生畢业时学校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作全面鉴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規定内容(含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證书。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可准予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提前毕业申請审批表》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当学年的3月以前提茭申请。获准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编入毕业年级并办理有关手续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随当年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未能达箌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

    第七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6月份以前)返校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或參加论文答辩考试合格或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结业学生一年内要求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七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以四年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二章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學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于毕业当学年的3月向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處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十四条 符合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學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等的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实施。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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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茬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审批,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两個学期)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后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裝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提出申请

(二)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必须在期满前办理复學手续先填写由教务处提供的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學的学生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处应进行政审复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嚴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五)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未成,可在一年内申请复学

(六)凡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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