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稱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稱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囿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方式 第四条 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茭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三)责任保险; (四)船舶/货运保险; (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农业保险; (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投资型保險。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四)分红型保险; (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 (一)投资连结型保险; (二)变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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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当前我们正面临全球粅联网、新一代移动宽带网络、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同时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偠素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地区和城市围绕自身发展的战略需要,纷紛选择相应的突破重点作为未来5-10年的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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