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取保候审后该怎么办应当遵垨取保期间的相关规定随叫随到,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以下是取保候审期间要请注意和遵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況,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會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納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