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他删除了,我刚刚又把他加回来了,他没有删我吗?为什么我一加,就加回来了

原标题:微盟“删库跑路”主角賀某被判 6 年有期徒刑

IT之家9月20日消息 今年8 月 微盟集团(2013.HK)发布 2020 年上半年财报。其中上半年营收 9.57 亿元,同比增长 45.7%;净亏损为 5.46 亿元其中包含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可换股债券确认的金融负债公平值变动引起的人民币 4.96 亿元亏损及SaaS 破坏事件的赔付计划带来的预计赔付支出的损益影响人民币 0.87 亿元。公司经调整净利 5230 万元同比增长 77.4%。

IT之家获悉微盟“删库”主角贺某近期被判 6 年有期徒刑,贺某透露是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导致作出“删库”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8 月 26 日宣判)摘录内容如下:

2020 年 2 月 23 日 18 时 56 汾许,贺某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在其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通过电脑连接公司虚拟专用网络、登錄公司服务器后执行删除任务将微盟服务器内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微盟自 2020 年 2 月 23 日 19 时起瘫痪300 余万用户(其中付费用户 7 万余户)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 SaaS 产品,经抢修于 3 月 3 日 9 时恢复运营(故障时间 8 天 14 个小时)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造成微盟公司支付恢复数据服务费、商户赔付费及员工加班报酬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260 余万元

2020 年 2 月 24 日,贺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縋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贺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3 日止。)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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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现在的机制是如果将好友删除但是对方没有删除你,是可以不用验证直接添加成功的,对方也不会收到验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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