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8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控制规范》GB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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