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打官司胜诉律师费谁出究竟花了多少律师费 听起来

美国最高法院近日澄清了在版权案中法官何时可以判付律师费,并表示尽管“客观合理性”很有分量,但法院必须“从自己的角度”审查案件。

在Kirtsaeng诉John Wiley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依据首次销售原则康奈尔大学的学生SupapKirtsaeng并未侵犯版权。

Kirtsaeng的亲戚以低价从海外购买John Wiley公司出版的书籍,Kirtsaeng之后在易趣网上再次销售这些书籍。

该案一直起诉到最高法院。而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做出了有利益John Wiley的判决。

2013年,最高法院判决合法购买的教材以及其他商品能够再次在线销售或在折扣店销售,不涉及版权侵权,并将此案发回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审。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重审时驳回了Kirtsaeng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理由是Wiley的版权主张是“客观合理的”。

今年4月,Kirtsaeng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审,并称如果此案在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他的律师费主张就会被认可。

最高法院一致判决“我们推翻判决……因此地区法院应重新审视Kirtsaeng的费用申请”。

最高法院还澄清了在版权案中法官何时可以判付律师费。最高法院表示:“虽然客观合理性很重要,但法院必须从自己的角度审查案件的方方面面,遵从《版权法》的基本目标。”

撰写判决书的卡根(Kagan)法官说:“我们将案件发回重审,并非暗示地区法院要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反,我们只想确保法院对动议的评估符合我们的分析,即着重考虑Wiley诉讼立场的合理性。”

他补充说:“虽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适当呼吁地区法院重视败诉方诉讼立场的合理性,但其措辞有时会暗示合理性将推定法院不判付律师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3日

}

     几天前,我们所的财务人员问我,从美国汇到所里账户上的一笔钱是不是我办案的律师费。得知汇款人姓名和汇款数额后,我确认这是我半个月前在所里办的一次咨询服务的律师费。尽管费用不多,折合成人民币才二千零几十元,但就是这不多的一笔律师费,让我心生不少感慨。我为这位美国当事人的诚信感慨。

那是十一月初的一天,所里来了一位金发碧眼的美国女子,名叫苏姗,要来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所里安排我出面接待。经过她的初步介绍,得知,因为乘坐的由苏州一家客户单位派发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突然刹车,她猛烈撞击前排座椅,导致颈部受伤。在苏州医院检查并无大碍后,她就回到了美国,但回国后却发现受伤情况比想象的要严重,她的私人医生告诉她这次受伤有可能对她下半生的生活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她从事马球运动来说,影响会更大。趁着再次来中国出差的机会,她顺便找律师咨询一下她是否可以向肇事者索赔。

作为土生土长的美国人,苏姗对于中国的法律自然一无所知。我向她全方位介绍了中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针对她基于美国式思维提出的一些完全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诉求,作了更为详细的澄清和分析。苏姗听得特别认真,不时作着记录,除了来之前准备好的问题之外,她又提出了其他一些问题,我都一一作了详尽的回答。各种疑问得到解答后,苏姗脸上露出了笑容。临走之前,她问我这次咨询的收费情况。我告诉她,这次咨询收费是二千元人民币。苏姗问我能不能刷卡,我抱歉地告诉她,我们所里没有刷卡机。苏姗于是紧张地说,因为下午来得匆忙,没有带足这么多现金,她马上要回国了,到美国后会把这笔钱汇到我们事务所账上。我说没问题,然后把我们所的银行账户信息打印给了她。

自从那天送走苏姗以后,我就没把这次收费太当一回事,毕竟这笔费用不是很大,再说人家都已经回美国了,本来就素不相识,不付钱过来了,“对她一点办法也没有”,大不了向所里解释一下。正当我已经快要忘记这事的时候,却收到了这笔来自大洋彼岸的律师费。

其实苏姗也只是兑现了她对我作出的承诺而已,并不值得大书特书。但是,联想到从业以来虽然不多,但也已经有“N”次被“放鸽子”的经历,我还是觉得苏姗很让我感动。

发生被“放鸽子”情况较为多见的,是在事务所里接待法律咨询后当事人一去不复返,说好的咨询费也无影无踪。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先生来到我们所里向我咨询他的一个孤老姐姐的财产分割问题,他问得仔细,我回答得详细。得到满意的解答后,老先生说第二天会再来我们所付咨询费,反正他家住得很近。这件事至今已经过去五年了,老先生却再也没有出现过。我曾经打过电话,他也说会来付的,可就是没有了下文。这种仅仅“一锤子买卖”的咨询结束后,当事人不兑现付律师费的情况,每年都会发生好几次,我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

就在两个多月前,我们所里突然来了七个大男人,那天正好轮到我总接待,于是我负责解答他们的一大堆问题。原来,这个家族里的一个在读大学生孩子,在上海一家大医院手术后不幸去世,他们正在和医院交涉经济赔偿事宜,因为不知道法律规定,不知道谈判的“口径”,所以先找律师咨询。他们一坐定就问收费情况,看得出来,他们为了这件事,已经不是第一次接触律师了。我告诉他们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咨询的话,收费几何,如果代理他们诉讼的话,收费又几何,等等,他们表示同意。随后,我一一回答了他们提出的全部问题。交谈了约一个半小时,这群大男人告辞,说是否决定聘请我代理诉讼,还没有决定,但“今天的咨询费肯定会付的”。考虑到他们刚失去亲人,我自然不会和他们计较地要他们“交了钱再走人”。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这群大男人却连一个电话也没有打回来过,我那天也没有记下他们的地址姓名和电话号码,无从找他们收律师费。当然,即便当时记下了,我也未必会去。

也有代理诉讼后当事人不“高兴”付律师费的。一位出租车司机,聘请我代理他和他兄弟分割父母遗产的案件。看在他收入微薄的份上,虽然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但我还是同意了他“先付一半,官司打完后再付一半”的要求。但等到官司结束,并且他还胜诉了,这个“的哥”当事人就开始推三阻四地对付我要他付另一半律师费的电话,后来,就干脆“人间蒸发”了,我也只好作罢。我估计,他大概也摸准了我不会为了这点“小钱”和他打官司的心理。

还有一次,一家不大不小的公司,说因为多付了一笔几十万的货款给客户单位,要求起诉追回这笔钱。公司和我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里写明,签约后一周内付清律师费。这个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的案子直到以我方胜诉结束,公司也迟迟不肯支付律师费。而我每次和他们负责人通话要求支付律师费时,他们却总不忘记对对方公司不讲信用的行为表现出义愤填膺的态度。

再回来说说美国人吧。今年三月份,我以一名在美国因事故死亡的上海小伙子的父母的代理人的身份,到美国洛杉矶,配合当地律师,针对当地的一家大型公司办理了一起索赔案件,最终获得了良好的结果。在美国十几天的时间里,我亲身感受到了美国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受益良多,同时,我也体会到了美国社会整体和普通公众个人对于律师这个群体的尊重。这样看来,苏姗能够在回到美国后,还给仅仅有过一面之交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如数汇来律师费,其中所体现出来的她对于律师劳动的尊重态度和诚实守信的品质,看来是有其社会文化背景支撑的。

加载中,请稍候......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美国打官司胜诉律师费谁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