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无开除党箱无处分无判决书上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有养老金,判决书三年多了,现在又开除党箱,这样做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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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南一中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卢勇。辩护人李传山,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勇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克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勇及其辩护人李传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一、被告人卢勇收受(以下简称展创公司)郑某松150万元人民币(以下没有注明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和高价转让轿车受贿35万元的事实日,澄迈县人民政府和展创公司、签订了《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澄迈县人民政府为展创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用于建设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并协助该公司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展创公司董事长郑某松为跟卢勇搞好关系,尽快推进该项目的进展。2011年底某日,郑某松以60万元&购买&卢勇于2007年6月份以25万元购买的一辆皇冠2.5轿车(车牌号琼E6***9)。日,卢勇将该车从其名下过户给展创公司。2012年春节前某日,在老城开发区软件园办公楼附近,郑某松通过杨某至把50万元交给被告人卢勇,并称该款为郑某松所送。2012年9月份某日,在卢勇的办公室,郑某松通过杨某至将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户名:张某臣,卡号:6210******9550)交给卢勇,并告知该款为郑某松所送。2013年春节前某日,郑某松让杨某至找卢勇拿回原先送的银行卡,再存入50万元后又让杨某至把该银行卡拿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附近送给卢勇,并告知该款为郑某松所送。期间,卢勇为展创公司办理了项目用地等事宜。日,在海南省纪委对卢勇立案调查期间,追缴了郑某松送给卢勇的150万元贿赂款。二、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新奥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洋公司)颜某轩130万元的事实新奥洋公司取得在老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约138亩,为了让卢勇帮忙尽快办理该地块过户和土地变性的相关手续,2010年端午节前某日,新奥洋公司董事长颜某轩让项目经理张某宇在西线高速公路老城入口处送给卢勇20万元。过后因该土地的过户和土地变性手续仍未能办好,颜某轩又找卢勇的侄子卢某辉帮忙,并许诺此事办成后送给他和卢勇2、3百万元的好处。几天后,卢某辉帮颜某轩把该事项的相关材料转交给卢勇。卢勇相继参与办理了该138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整合该项目周边90亩土地等事宜。为感谢卢勇和卢某辉的帮助,2011年1月份某日,颜某轩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停车场交给卢某辉300万元。同年春节前某曰,卢某辉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跟卢勇说了颜某轩送钱表示感谢之事。卢勇以不熟悉颜某轩为由让卢某辉将钱退回,卢某辉表示同意。几天后,卢某辉跟卢勇说他想留用80万元用于其猪场扩建,卢勇表示认可。随后,卢某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把220万元退回给颜某轩,并称余款80万元被其用于扩建猪场。2012年1月份某日,为了让卢勇尽快整合藏龙福地项目周围的90亩土地,颜某轩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广昌酒家的停车场送给卢勇100万元。同年3月份某日,卢勇通过卢某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退给颜某轩90万元,并将剩余10万元捐给其大哥卢某强任校长的洛南小学。同年正月初二,颜某轩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又送给其20万元。目前,该90亩土地还未整合到藏龙福地项目中。三、被告人卢勇收受澄迈金鑫鸟语林房产公司(以下简称金鑫鸟语林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澄迈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昆80万元和2万美元的事实郭某昆控制的金鑫鸟语林公司、同鑫公司、天盈公司在澄迈老城开发区有多个房地产项目。为了上述项目开发之事,2010年春节前某日,郭某昆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日,为让卢勇尽快办理同鑫公司项目容积率增加和天盈公司土地过户之事,郭某昆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同年3月份某日,郭某昆再次到卢勇的办公室催办此事,并送给其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为和卢勇处好关系,郭某昆在其碧海金沙会所二楼餐厅送卢勇2万美元。2013年大年初二卢勇生日时,郭某昆到儋州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万元。同年3月份,郭某昆又在儋州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万元。期间,卢勇为同鑫公司办理了用地规划调整、用地性质恢复为旅游用地、项目容积率调整等事宜。四、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80万元的事实2010年至2011年间,新榕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了302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1年下半年相继开发了四季康城第二期、第三期房地产项目。为和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某日,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2011年上半年某日,陈某彬又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20万元。2012年上半年某日,陈某彬再次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在上述项目开发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新榕公司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等事宜。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聂某根所在的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查处。2012年下半年某天,卢勇托其妻陈某竹在海口市文华酒店附近退还给陈某彬50万元。五、被告人卢勇收受张某现60万元的事实2010年下半年,老城管委会准备建设南二环路施工项目,卢勇向业主单位老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思打招呼,让其在该项目招标时对张某现给予关照。李思将该项目要招标的信息告诉了张某现,让其做好投标准备。2011年1月份,张某现挂靠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并中标了其中的F标段。为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某日,张某现在海口市国贸某路附近送给卢勇10万元。2011年初,老城开发区规建局局长郑奋在向卢勇汇报工作时,卢勇交代其在该局招标的老城开发区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上要对张某现给予关照。随后,郑奋把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要招标的信息告诉张某现,让其做好投标准备。同年4月份,张某现挂靠六建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了该项目。同年5月份,卢勇代表老城管委会与六建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同年底某日,为感谢卢勇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张某现在海口市国贸文华路附近送给卢勇3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张某现又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20万元。六、被告人卢勇收受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生公司)、澄迈鹏程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生30万元的事实2009年时,澄迈县政府要求鹏程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的裕生糖厂搬迁到其他地方生产,并同意以该糖厂旧址的189多亩土地在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可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搬迁的补偿。为了让卢勇尽快帮忙办理该189亩用地的变性手续,2011年春节前某日,许福生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为跟卢勇处好关系,许福生又在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附近送给其2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裕生公司189亩的土地性质变更等事宜。七、被告人卢勇收受张乙坤30万元的事实2006年8月份,张乙坤挂靠武汉建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公司)中标澄迈县人民医院搬迁一期的工程项目,并与业主单位澄迈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08年4月,张乙坤承揽的工程项目验收完毕。为了让卢勇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忙,2009年春节前某日,张乙坤在澄迈县金马大道县城出口处送给卢勇10万元。同年6月4日,城投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进度款。同年7和9月份,张乙坤再次挂靠武汉建工公司先后承建了澄迈县人民医院手术室、检验科等工程项目。为了让卢勇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同年下半年某日,张乙坤又在澄迈县金马大道县城出口处送给卢勇20万元。同年7月份,城投公司分四次共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50万元。八、被告人卢勇收受李某龙30万元的事实2010年12月份,李某龙挂靠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建工公司)中标老城管委会招标的老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为跟卢勇处好关系,2011年春节前某日,李某龙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1年底某日,为让老城管委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李某龙又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2年底某日,李某龙在卢勇的办公室再送给其1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向李某龙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宜。九、被告人卢勇收受钟某臣20万元和30万元港币的事实2011年8月份,钟某臣挂靠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后因多方面原因,该施工合同未能签订。为推进该项目,2012年春节前某天,钟某臣在海口市国兴大道南大桥附近送给卢勇20万元。同年5月份,卢勇组织召开老城开发区工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与原中标单位牡丹江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月份,钟某臣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同年5、6月份的一天,卢勇到该工地检查工作时,钟某臣在该工地附近送给其30万元港币。随后,卢勇将这些钱装在档案袋中交给秘书黎某明保管。2013年12月份,在卢勇被海南省纪委&双规&期间,省纪委办案人员在黎某明处将该30万港币予以扣押。十、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总经理董某波3万美元的事实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间,青龙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开发碧海金珠花园项目。在办理该项目用地登记手续等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青龙公司副总董某波在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在春节前以拜年为名给卢勇送了共计3万美元。十一、被告人卢勇收受郑某辉30万元的事实2010年,卢勇向老城发展公司总经理李思打招呼,让其在老城开发区的南二环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关照包工头郑某辉。随后,郑某辉找李思时,李思将该项目即将招标的消息告诉郑某辉。同年12月份,郑某辉挂靠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西段A标工程项目。2011年初,郑某辉听说北二环路工程项目马上要启动后,又找到李思要求承建该项目。李思又将该项目的详细情况提前告诉了郑某辉。同年2月份,郑某辉挂靠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北二环路C标工程项目。为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下半年某日,郑某辉在海口市国贸文华路附近送给卢勇30万元。十二、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总经理刘某场20万元的事实2004年时,盈海公司取得澄迈县盈滨半岛448亩土地的使用权,分四期开发了半岛壹号房地产项目。期间,盈海公司总经理刘某场曾多次找卢勇帮忙提高半岛壹号项目的容积率、办理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海使用权等相关问题。为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某日,刘某场在海口市壹号公馆门口停车场送给卢勇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刘某场又在海口市送给卢勇10万元。十三、被告人卢勇收受闫启林20万元的事实2010年2月份,北京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改造及续建项目,该项目由闫启林(现已去世)挂靠施工。2010年5月份,在该施工项目开工后的某日,卢勇到施工现场检查工作,闫启林和负责工地管理的闫相云(闫启林的三弟)在工地接待了卢勇。为让卢勇对该项目给予关照,闫启林在施工现场送给卢勇10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日,为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闰启林让闫相云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向闫启林支付工程款等事宜。十四、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赣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丰公司)副总经理陈某鸿20万元的事实2010年时,赣丰公司准备在老城开发区投资兴建一个年产10万吨作物专用肥生产线项目。为尽快与老城开发区签订该项目的落户协议,同年4月份,陈某鸿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为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2012年春节前某日,陈某鸿又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为赣丰公司提供项目用地等事宜。十五、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海南椰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根14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3年期间,聂某根名下的博亚公司、椰乐公司、阳光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开发熙岸高尔夫公寓房地产项目一期、二期、阳光花苑项目等房地产项目。期间,卢勇曾召开老城工委会和管委会项目协调会,研究博亚公司项目发展的有关问题。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在开发上述项目的过程中,聂某根及其儿子聂某静和许某军(另案处理)分七次共送给卢勇14万元。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聂某根所在的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查处。2013年7月份某日,黎某明受卢勇之托,在海口市万绿园附近退还给聂某根5万元。十六、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华亿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总经理陈铁波15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3年期间,经老城管委会批准,华亿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开发龙吉花园(又叫香缇假日)房地产项目。在该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卢勇办理了该项目的土地过户初审、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等审批业务。为了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2013年春节前某日,华亿公司总经理陈铁波在老城开发区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5万元。十七、被告人卢勇收受澄迈南源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源公司)王某庄10万元的事实2012年9月份,澄迈县政府决定在红山农场橡胶加工厂附近开发台湾民俗文化风情小镇项目,要求红山农场橡胶加工厂停产,并整体迁入老城开发区转为20#轮胎的生产。同年10月份,王某庄在澄迈县注册成立了南源公司,并向澄迈县政府递交了在老城开发区建设澄迈红山轮胎专用胶加工厂项目的用地申请。为了该项目能在老城开发区落户,2013年3月份某日,王某庄在儋州卢勇老家送给其10万元。同年7月份,卢勇组织召开了老城工委会议,讨论同意了该项目的落户申请。同年11月份,南源公司与老城管委会签订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书。十八、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滨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强10万元的事实2009年,滨海公司与老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滨海公司投资18亿元在盈滨半岛开发东水综合小区房地产项目。为了让卢勇推动项目用地相关工作,2011年7月份某日,滨海公司总经理李某强在海口市国贸城田大厦该公司办公室送给卢勇10万元。2012年6月份,滨海公司再次向老城管委会提出尽快供地的书面申请。同年9月份,卢勇组织召开了老城工委会议,同意对滨海公司的两宗用地进行农转用报批。十九、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冠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永公司)董事长王某雄10万元的事实2012年,冠永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开发&冠永﹒凤凰城&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该项目施工手续期间,冠永公司董事长王某雄多次找卢勇,请求分批缴纳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卢勇对此均未明确答复。为让卢勇同意此事,2012年春节前某日,王某雄在儋州卢勇老家送给其10万元。同年6月份,卢勇在老城管委会主持召开了会议,讨论同意了冠永公司分两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二十、被告人卢勇收受澄迈老城新华达白莲鹅种鹅场(以下简称白莲鹅场)厂长罗海平10万元的事实2012年初,老城开发区因修建北一环路需要,拟征用白莲鹅场部分用地。在商谈用地赔偿时,罗海平向卢勇提出,由老城开发区提供一块工业用地供其建设鹅肉深加工基地,卢勇同意。为了尽快推进该项目,2012年春节前某日,罗海平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后来,罗海平因其它原因主动放弃了该项目。二十一、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手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平10万元的事实2007年至2011年期间,金手指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开发了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房地产项目第一、二期。2011年,金手指公司向老城管委会递交了办理开发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房地产项目第三期施工手续的申请。为尽快办理此事,月份某日,张某平在海南省委党校对面茶艺馆二楼某包厢内送给卢勇10万元。之后,卢勇经手办理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项目规划验收等事宜。二十二、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华霖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霖公司)董事长陈某霖10万元的事实2010年11月份,卢勇代表老城管委会与华霖公司签订了加气混凝土砌块投资协议书,约定由老城开发区出让80亩工业用地供华霖公司建设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为了尽快解决项目用地问题,2011年下半年某日,华霖公司董事长陈某霖在海口市南大桥附近某酒店送给卢勇10万元。之后,卢勇经手办理了该项目施工建设等事宜。二十三、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总经理杨某至10万元的事实2010年6月份,软件园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195亩的土地,用于园区建设。同年9月份,该项目施工建设。在软件园公司项目建设和业务开展期间,卢勇曾多次参加或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软件园公司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了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2012年春节前某日,软件园公司总经理杨某至在该公司办公室送给卢勇10万元。同年1月31日,杨某至以办公费名义在软件园公司报销了该项开支。二十四、被告人卢勇收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公司)董事长郭某铸1万欧元和3万元的事实1993年,欣龙公司落户老城开发区从事无纺材料及其深加工业务。该项目共占地1172亩,其中商住用地218亩。在该公司发展期间,卢勇曾为该企业协调解决过许多问题。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卢勇经手办理了变更土地性质、商住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等事宜。为感谢卢勇对欣龙公司的支持,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该公司董事长郭某铸在老城开发区某工地送给卢勇1万欧元。2013年春节前某日,郭某铸又在滨海大道电力村路口送给卢勇3万元。二十五、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金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董事长张某平2万美元的事实2009年,金源公司取得位于老城开发区的274亩城镇住宅用地,拟分四期开发&中华坊&房地产项目。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张某平曾请卢勇帮助解决了项目用地中的猪场拆迁问题。此外,卢勇还组织召开老城工委会议,审议了该项目的规划调整和搭建临时销售处等事项。为了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某日,张某平在老城开发区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美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张某平又在老城开发区办公楼下送卢勇1万美元。二十六、被告人卢勇收受林某德6万元的事实2009年11月份,林某德挂靠海南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建)中标老城开发区北一环路第1标段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卢勇曾帮林某德协调解决了工程施工的征地问题。2013年11月份,该项目竣工。为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2013年春节前某日,林某德在海口市万绿园附近某火锅城车场送给卢勇6万元。二十七、被告人卢勇收受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达公司)董事长林某仁5万元的事实2011年11月份,永生达公司竞拍到老城开发区9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永升滨海城房地产项目。同年12月份,永生达公司准备进场施工时,因老城管委会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做好清场工作,致使永生达公司进场受阻。为此,该公司董事长林某仁多次找卢勇帮助解决企业进场问题。2012年春节前某日,林某仁在儋州卢勇老家送给卢勇5万元。同年2月份,老城管委会对该项目工地进行了强制清场。二十八、被告人卢勇收受澄迈善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林5万元的事实日,善利公司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取得海南省公路材料供应站位于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延长线约11亩城镇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规划报建手续,用以开发澄江广场项目。在该项目开发过程,卢勇经手办理了该项目的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初审手续等事宜。为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2011年春节前某日,善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林在老城开发区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卢勇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卢勇妻子陈某竹代为退回赃款504万元;卢勇被海南省纪委双规后,被海南省纪委暂扣150万元和30万元港币;卢某辉将收受新奥洋公司的80万元上缴了海南省纪委;日至省纪委立案前,卢勇陆续向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68万元;卢勇在案发前还曾向行贿人退还贿赂款5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卢勇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3万元、30万元港币、7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勇在庭审中辩称:1、公诉机关部分指控不属实,其不构成受贿罪。2、其在案发前存入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的68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其收受的部分公司的钱没办法退还,就以公司的名义捐给其所在的村建设及学校的建设,大约80多万元,其认为这80多万元的钱不构成受贿。4、其认罪态度好,对于庭上的辩解,并不是翻供,而是对部分事实进行补正。卢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受贿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侦查机关初查程序及立案后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上述两程序均存在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情形,依该程序提取到的被告人卢勇的供述,依法不应采信。2、指控第一宗卢勇收受郑某松150万元不属实,卢勇在收受郑某松50万元现金后,就跟杨某至表示要杨某至办张卡好退钱给郑某松,之后卢勇也叫其妻子存钱到卡里,这样表明卢勇主观上没有收受郑某松150万元的故意。3、指控第二宗卢勇收受颜某轩130万元不属实,其中(1)指控第二宗第一项卢勇收受颜某轩通过张某宇送来的20万元不属实,张某宇当时不认识卢勇,更不可能转送钱给卢勇。(2)指控第二宗第二项卢勇收受颜某轩的80万元,构成受贿不成立,卢勇在知道卢某辉告诉其颜某轩送给其300万元时,就以跟颜某轩不熟为由,让卢轩辉将300万元退给颜某轩,卢某辉留用80万元用于扩建猪场是卢某辉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3)指控第二宗第三项卢勇以新澳洋公司名义捐款10万元构成受贿,不能成立。(4)指控第二宗第四项卢勇收受颜某轩20万元构成受贿,供证不一致,不能认定。4、指控第三宗卢勇收受郭某昆80万元、第四宗收受陈某彬80万元、第五宗收受张某现的60万元及第十一宗收受郑某辉30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记忆不清、存在重复计算,应从被告人受贿数额中予以剔除,且后二宗卢勇没有为张某现、郑某辉谋取利益,也未接受具体请托,不成立犯罪。5、指控第九宗卢勇发现钟某臣送的是30万港元后就马上交给其秘书黎某明退给钟某臣,但黎某明没有退,该30万港元不构成受贿。6、指控卢勇主动上交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在案发前及时退还给陈某彬50万元及聂某根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应从被告人受贿总额中剔除。6、指控第十五宗被告人卢勇收受聂某根14万元不属实,其中卢勇收受聂某根6万元红包钱是其为了避免连累母亲才供认的,8万元其在案发前已主动上缴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及时退还给行贿人,因该宗受贿不成立,本案其余27宗受贿系卢勇主动交代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应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卢勇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澄迈县委常委、副书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等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展创公司董事长郑某松等人的请托,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及过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为对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郑某松等28人给予的钱款共计823万元、30万元港币、7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卢勇收受展创公司郑某松150万元和高价转让轿车受贿35万元的事实日,澄迈县人民政府和展创公司、软件园公司签订了《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澄迈县人民政府为展创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用于建设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并协助该公司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展创公司董事长郑某松为跟卢勇搞好关系,尽快推进该项目的进展。2011年底某日,郑某松以60万元&购买&卢勇于2007年6月份以25万元购买的一辆皇冠2.5轿车(车牌号琼E6***9)。日,卢勇将该车从其名下过户给展创公司。2012年春节前某日,在老城开发区软件园办公楼附近,郑某松通过杨某至把50万元交给被告人卢勇,并称该款为郑某松所送。2012年9月份某日,在卢勇的办公室,郑某松通过杨某至将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户名:张某臣,卡号:6210******9550)交给卢勇,并告知该款为郑某松所送。2013年春节前某日,郑某松让杨某至找卢勇拿回原先送的银行卡,再存入50万元后又让杨某至把该银行卡拿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附近送给卢勇,并告知该款为郑某松所送。期间,卢勇为展创公司办理了项目用地等事宜。日,在海南省纪委对卢勇立案调查期间,追缴了郑某松送给卢勇的150万元贿赂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证实:日,澄迈县人民政府和展创公司、软件园公司签订了《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澄迈县人民政府为展创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用于建设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并协助该公司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2)日老城工委会议纪要、日澄迈县委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主持召开老城工委会议,决定由展创公司出资收购海南东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老城开发区200亩左右的土地。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卢勇参加的澄迈县委常委会也同意由展创公司出资收购该土地。(3)日澄迈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澄迈县人民政府(澄府函2012第74号)文件、海南金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澄迈县委办公室关于展创公司土地证和房产证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老城国用(2012)第1394号、第1395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2012年3月份,卢勇参加的澄迈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有偿收回海南东汇股份有限公司在老城开发区的200多亩土地等;以及同年7月25日,澄迈县国土局给展创公司办理了该20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证。&4&被告人卢勇的皇冠轿车过户材料证实:2007年6月份,被告人卢勇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皇冠2.5轿车,车牌号为琼E6***9。日,该车过户给展创公司,车牌号变更为琼C57180。(5)建设银行张某臣6210******9550账户的交易单及存款凭证证实:日,张某臣在建设银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户名:张某臣,卡号:6210******9550)。同年9月11日该账户转入50万元现金。日至日,卢某碧和尚某洁以张某臣之名分多次共计存入该账户四十多万元现金。日存入50万元现金。(6)相关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议纪要、澄迈县政府常委会议纪要、老城工委会议纪要、老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老城管委会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证实:在展创公司光电倍增管项目建设过程中,卢勇多次召开或参加会议,协调解决相关的征地、拆迁、配套设施及融资等问题。(7)中共海南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和缴款单证实:日,海南省纪委追缴了郑某松送给被告人卢勇的150万元贿赂款。(8)展创公司工商资料证实:展创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郑某松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9)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退函、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因未能提供车辆交易时的行使里程、维护保养状况等相关资料,价格结论难以客观公正,无法进行鉴定,不予受理。(10)关于车辆转让时有关状况的说明证实:展创公司的司机张某臣在办理交接轿车事宜过程中,没有注意该轿车的具体行使里程数和车辆的保养状况。现在无法向侦查机关提供当时该车转让该公司时的行车里程和保养状况。2、证人证言(1)郑某松证称:2011年初,他带队到海南考察后,决定在老城开发区落户发展光电产品项目。按约定,该光电项目的用地由老城开发区负责,接洽的负责人为老城工委书记卢勇,具体负责项目的选址以及其他项目发展中的一些相关事项。2011年年底某天,他在一次跟卢勇吃饭期间,卢勇询问他公司是否需要买车。第二天,卢勇约他到卢勇办公室谈事。他到卢勇办公室后,卢勇拉着他下楼上了一台皇冠轿车让他试驾。他试驾后说这车不错,卢勇说这车是自己的,并说要换一台好一点的车,想把这辆车卖给他公司,他表示同意。一个月后,卢勇给他打电话说车的事怎么样,他说没问题,已经将钱准备好了。不久,他将6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纸质袋子中,在文华大酒店门口交给了卢勇,告诉卢勇这是车款。在他这次给卢勇送钱之前,他已让司机张某臣将卢勇的皇冠轿车开到他公司使用,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郑某松还证称,杨某至是生态软件园的总经理,同时杨某至还负责澄迈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在他来海南投资之前,他已经认识了杨某至,双方是好朋友。在卢勇为他公司办理项目选址期间,为了让项目能尽快推进,他跟杨某至商量分三次送给卢勇150万元。其中第一笔,2012年春节前后某天,他准备了50万元现金后托杨某至约卢勇见面。后约定在老城开发区软件园工地附近见面。不久,卢勇开车过来,他在车上看到,杨某至下车将他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给了卢勇。第二笔,在送完第一笔钱后,杨某至跟他说卢勇交代送现金不方便,要求办张银行卡将钱存进卡内。2012年8月份,他让司机张某臣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同年9月份左右,他向李明借用50万元,并告诉李明将钱直接打到这张银行卡上。他打完电话的第二天,李明就告诉他钱已经打到那张银行卡上了。然后,他将这张银行卡交给杨某至,让杨某至送给卢勇,后杨某至告诉他已经将50万元银行卡交给卢勇。第三笔,2013年春节前某天,他给杨某至打电话说50万元现金准备好了,杨某至说让他等两天杨某至把卢勇的银行卡拿回来后再送。一、两天后,杨某至将上次送卢勇的银行卡交给他,他和公司的一个财务人员到开发区软件园办公大楼下的建设银行大厅将这50万元存入卡中。然后,他上楼到杨某至的办公室将这张银行卡交给了杨某至,并说要杨某至将卡送给卢勇,后杨某至告诉他已经办妥。&2&杨某至证称:2011年下半年,由于展创公司的项目用地没有审批下来,展创公司的董事长郑某松找到他帮忙出对策,后他们商定给卢勇送150万元。该150万是分三次给卢勇的,送钱的时间、地点、送钱的细节与郑某松的证言相印证。其还证实,在第一次送50万元现金后,他跟卢勇提及郑某松要再次送钱时,卢勇说送现金不方便让他办张银行卡,将钱存入到银行卡内。随后,他将卢勇的意思转达给郑某松,郑某松按要求办了张银行卡,之后的100万是存入银行卡的。&3&张某臣证称:日,郑某松交待他在老城开发区软件园公司办公楼下的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当时他在办理这张银行卡时,仅存了10元钱。随后,他就将这张银行卡交给了郑某松。同年1月份,郑某松跟他说公司买了一辆皇冠轿车,让他第二天到琼北车管所找一位姓&锦&(音)的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次日,他跟姓&锦&的人在车管所办理了一辆皇冠轿车的过户手续,新车牌号是琼C57180。(4)陈某竹证称:2012年9月份时,卢勇交给她一张银行卡和几十万元现金,具体数额记她不清了,叫她把这些钱存入银行卡里,说是要退回去给人家的,但没有说是要退给谁。她把银行卡及一部分现金交给卢某碧及尚某洁,让两人帮存款。过了一段时间后,卢勇又叫她拿回这张银行卡。又过了一段时间后,卢勇又把这张银行卡交给她继续存款。她分多次把剩余的现金和银行卡交卢某碧帮助存款,然后把银行卡交回给卢勇。(5)卢某碧、尚某洁证称:其先后在建设银行把陈某竹所交的现金存入户名为张某臣的银行卡账户中。(6)卢某整(证称:2012年初某日,卢勇在澄迈县老城把他的皇冠2.5轿车(车牌号琼E6***9)的有关材料交给他,让他跟展创公司的张某臣到琼北车管所办理这辆车的过户手续。第二天上午,他开该车到琼北车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臣过来后,便跟车管所的干警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并拿了一个新车牌挂到卢勇的那辆车上。琼E6***9这个车牌则留下了。(7)王某坤证称:日,海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为卢勇与展创公司的二手车交易出具了购车发票,发票中所确定的10万元交易价格没有任何科学依据。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的从2012年起收受通过杨某至转送来的郑某松50万元现金和100万银行卡及其还将自己的一辆25万元购买的皇冠轿车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松公司的过程与郑某松、杨某至的证言均一致,但卢勇庭审时提出其之所以要杨某至办银行卡,目的是将该5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银行卡退给郑某松。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意见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二、被告人卢勇收受新奥洋公司颜某轩110万元的事实新奥洋公司取得在老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约138亩,为了让卢勇帮忙尽快办理该地块过户和土地变性的相关手续,2010年端午节前某日,新奥洋公司董事长颜某轩让项目经理张某宇在西线高速公路老城入口处送给卢勇20万元。过后因该土地的过户和土地变性手续仍未能办好,颜某轩又找卢勇的侄子卢某辉帮忙,并许诺此事办成后送给他和卢勇2、3百万元的好处。几天后,卢某辉帮颜某轩把该事项的相关材料转交给卢勇。卢勇相继参与办理了该138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整合该项目周边90亩土地等事宜。为感谢卢勇和卢某辉的帮助,2011年1月份某日,颜某轩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停车场交给卢某辉300万元。同年春节前某曰,卢某辉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跟卢勇说了颜某轩送钱表示感谢之事。卢勇以不熟悉颜某轩为由让卢某辉将钱退回,卢某辉表示同意。几天后,卢某辉跟卢勇说他想留用80万元用于其猪场扩建,卢勇表示认可。随后,卢某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把220万元退回给颜某轩,并称余款80万元被卢某辉用于扩建猪场。2012年1月份某日,为了让卢勇尽快整合藏龙福地项目周围的90亩土地,颜某轩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广昌酒家的停车场送给卢勇100万元。同年3月份某日,卢勇通过卢某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退给颜某轩90万元,并将剩余10万元捐给其大哥卢某强任校长的洛南小学。目前,该90亩土地还未整合到藏龙福地项目中。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澄迈县人民政府澄府函(号批复证实:2008年4月份,澄迈县政府批复同意了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将该土地过户给新奥洋公司的请示。(2)老城开发区建设用地申请变更登记初审表、老城国用(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签字办理了138亩土地过户给新奥洋公司的初审材料。同年6月12日,澄迈县国土局给新澳洋公司颁发了该138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3)中共澄迈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2010年1月份,被告人卢勇的参加中共澄迈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及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了新奥洋公司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申请。(4)老城开发区土地性质变更初审材料、老城国用(2010)第1251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以老城管委会主任的身份签署了新奥洋公司土地变性的初审材料。同年9月17日,澄迈县国土局给新奥洋公司颁发了藏龙福地139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原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5)中共澄迈县委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参加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了新奥洋公司关于整合项目周边90土地的申请。(6)老城工委相关会议纪要、老城管委会主任会议纪要、中共澄迈县委相关常委会会议纪要、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在新奥洋公司开发&藏龙福地&项目期间,被告人卢勇曾多次参加或组织会议研究解决该项目发展的有关问题。(7)新奥洋公司工商资料证实:新奥洋公司于2010年3月在澄迈县注册成立,颜某轩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证人证言(1)颜某轩证称:为了尽快把藏龙福地房产项目土地过户和用途变更这两件事办好,2010年上半年端午节前某日,他交给新奥洋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宇两箱酒,其中一箱装有20万元现金,让张某宇送给卢勇。当晚,张某宇打电话告诉颜某轩已经把东西送给了卢勇。2010年上半年,他通过别人认识卢勇的侄子卢某辉后,就请卢某辉帮忙办理新奥洋公司土地过户和用途变更之事,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卢某辉和卢勇2、3百万元。然后把一些项目的材料让卢某辉转交给卢勇。同年5月份,澄迈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了新奥洋公司的土地过户手续,同年9月份,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也办好了。2011年1月份,他约卢某辉到海口市椰海大酒店见面,在该酒店停车场送给卢某辉用纸条包装的300万元现金,说是感谢卢某辉和卢勇帮他公司办好土地过户和变更用途的费用。卢某辉收下了这300万元现金。过了两三个月。卢某辉到公司办公室找他说卢勇说认识他不久,收他的钱不安全,卢勇让卢某辉把钱退回来给他,但先退220万元,其余80万元卢某辉先借去养猪,等赚到钱了再还给他。他说可以,收下了卢某辉拿来的220万元。2010年上半年时,新奥洋公司向澄迈县政府申请将该138亩土地旁边的90亩土地整合出给新奥洋公司,用于开发藏龙福地二期项目。2011年7月份,澄迈县政府批复同意出让的90亩土地给新奥洋公司,但需要进行征地、拆迁。2012年1月份某日,他通过张某宇约卢勇在广昌酒家吃饭,让卢勇帮忙尽快办理土地征地和拆迁的事宜,卢勇答应马上办理。饭后,他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卢勇的车上。同年3月份,卢某辉在新奥洋公司办公室把90万元现金退回给他,并称其余10万元已捐给洛南小学了,过几天再给他捐款收据。过了十天左右卢某辉把一张盖有洛南小学公章的收据交给他。后来因为这张收据不正规,不能在财务入账,放了一段时间后,他把这张收据弄丢了。(2)卢某辉证称:2010年某天,颜某轩找到他帮忙办理项目用地的过户和土地变性的相关手续,并许诺此事办成后送给他和卢勇2、3百万元的好处。几天后,他帮颜某轩把该事项的相关材料转交给卢勇,但当时他没有告诉卢勇颜某轩许诺办好后给2、3百万元的事情。后来颜某轩还通过他转交给一两次材料给卢勇。2011年1月份某日,颜某轩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停车场送给他300万元现金。同年春节前某日,他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跟卢勇说了颜某轩送钱表示感谢之事。卢勇表示与颜某轩不熟,这笔钱不能要,让他将钱退还给颜某轩。几天后,他跟卢勇说他想留用80万元用于其猪场扩建,卢勇同意了,并交代他要他跟颜某轩讲清楚。随后,他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把220万元现金退回给颜某轩,并称余款80万元被他用于养猪,以后再还给颜某轩,并要打借条给颜某轩。颜某轩没有让他打借条,只收下他拿来的220万元。后来,他把这80万元全部用于他养猪项目的猪栏了,至今都没有把这80万元归还给颜某轩。2012年春节后不久,卢勇在儋州老家跟他说颜某轩送来100万元,卢勇已经把其中10万元交给他父亲卢某强,准备捐给洛南小学,剩余的90万元钱让他退还给颜某轩,并让他告诉颜某轩捐钱一事。之后,他就到颜某轩的办公室把90万元现金退还给颜某轩,说是卢勇让他退还90万元给颜某轩,还有10万元已经捐给洛南小学,慢点再把捐款收据给颜某轩。颜某轩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这90万元。过了几天他父亲就把洛南小学出具的捐款收款凭据给他,他将该捐款收据交给颜某轩。(3)张某宇证实:2010年端午节前某日,颜某轩在新奥洋公司楼下给她两箱酒,让她送给卢勇。随后,她跟卢勇约好在西线高速老城入口处见面,将该两箱酒送给了卢勇。她未打开过酒箱,不知道里面放的是什么。(4)卢某强证实:在他担任洛南小学校长期间,2012年上半年某日,卢勇在儋州老家交给他10万元现金,说是新奥洋公司捐给洛南小学的。随后,他让洛南小学的邓某敏出具了收到新奥洋公司10万元现金的收据,并让卢某辉拿去交给新奥洋公司。(5)邓某敏的证言证实:在他担任洛南村小学会计期间,卢某强曾把十几万元的捐款交给他。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在侦查阶段所供称的因新奥洋公司土地过户和土地变性等事由而收受颜某轩共110万元,其中第一笔是颜某轩通过张某宇送给其20万元;第二笔其在知道颜某轩通过其侄子卢某辉送来300万元时,其就以跟颜某轩不熟为由叫卢某辉退300万元给颜某轩,后卢某辉说要留下80万元扩大猪场,其表示同意;第三笔颜某轩送来的100万元其通过卢某辉退90万元给颜某轩,留下的10万元,其是准备捐款的。卢勇上述的供述内容与证人颜某轩、张某宇、卢某辉等人的证言均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被告人卢勇否认第一笔收受颜某轩通过张某宇转送的20万元,理由是记不清楚是否有这一回事;其还认为第二笔颜某轩送来的300万其已经叫卢某辉退给颜某轩,卢轩辉留下80万元是卢某辉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该80万元不构成受贿;其还认为第三笔颜某轩送来的10万元,其已经捐献出去给洛南小学,不应算入受贿数额。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意见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三、被告人卢勇收受金鑫鸟语林公司、同鑫公司、天盈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昆80万元和2万美元的事实郭某昆控制的金鑫鸟语林公司、同鑫公司、天盈公司在澄迈老城开发区有多个房地产项目。为了上述项目开发之事,2010年春节前某日,郭某昆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日,为让卢勇尽快办理同鑫公司项目容积率增加和天盈公司土地过户之事,郭某昆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同年3月份某日,郭某昆再次到卢勇的办公室催办此事,并送给其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为和卢勇处好关系,郭某昆在其碧海金沙会所二楼餐厅送卢勇2万美元。2013年大年初二卢勇生日时,郭某昆到儋州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万元。同年3月份,郭某昆又在儋州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万元。期间,卢勇为同鑫公司办理了用地规划调整、用地性质恢复为旅游用地、项目容积率调整等事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老城国用(2007)第10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6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天盈公司在老城开发区有150亩土地,用于开发了鸟语林花园别墅项目,该项目在2006年施工建设,2007年底竣工。(2)老城国用(2008)第1045号、第1046号、第10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金鑫鸟语林公司与同鑫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08年1月)证实:同鑫公司在老城开发区有三块共计200亩的土地。2008年1月份,同鑫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金鑫鸟语林公司协议约定,拟利用其在老城开发区两块共计135亩的土地共同开发碧海金沙三期房地产项目。(3)海口金鑫贸易公司澄迈分公司与天盈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2007年7月份,海口金鑫贸易公司澄迈分公司与天盈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位于老城开发区的一块46亩土地转让给天盈公司供其发展房地产项目。(4)相关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澄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2010年4月份,被告人卢勇参加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了同鑫公司用地规划调整的申请。同年9月6日,被告人卢勇参加的澄迈县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同意了同鑫公司将其用地性质恢复为旅游用地的申请。日,被告人卢勇参加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同鑫公司关于碧海金沙项目第三期容积率调整及相关问题。会议决定,建设五星级酒店的用地无需缴纳变性费和增容费,开发房地产的地块则按评估价缴纳变性费和增容费。(5)金鑫鸟语林公司借款单证实:2010年春节前、2011年底和2013年初,王某学多次以郭某昆名义在金鑫鸟语林公司部门支取过大额现金。(6)金鑫鸟语林公司、同鑫公司、天盈公司工商资料以及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郭某昆通过任平代持股成为金鑫鸟语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鑫鸟语林公司、同鑫公司、天盈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1999年10月、2006年7月在澄迈注册成立。郭某昆分别通过任平和代巍代持股方式成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证人证言(1)郭某昆证称:2006年时,天盈公司和同鑫公司分别从别人手中购买了澄迈县盈滨半岛46亩和135亩土地,这两块地原先的用途都是旅游用地。后来,郭某昆将这两块地用于开发碧海金沙项目。2010年春节前某日,郭某昆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某日,为了催促被告人卢勇办理同鑫公司项目容积率增加和天盈公司土地过户之事,郭某昆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因此事未能及时办理,同年3月份某日,郭某昆再次到卢勇的办公室催促此事并送给其10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某日,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郭某昆在碧海金沙会所二楼餐厅送给卢勇2万美元。2013年大年初二卢勇生日时,郭某昆到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万元现金。同年3月份,郭某昆又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万元现金。(2)王某学(郭某昆的司机)证称:2010年至今,王某学曾跟郭某昆去过4、5次儋州市卢勇的老家。第一次陪郭某昆到卢勇儋州老家前,郭某昆曾让王某学从金鑫鸟语林公司财务部门支取过50万元现金,这些钱王某学认为是送给卢勇的。还有一次王某学和郭某昆到儋州市卢勇的老家时,郭某昆送给卢勇5万元。这5万元也是郭某昆在去卢勇老家前,让王某学到金鑫鸟语林公司财务部门支取的。此外,在2012年初,郭某昆跟王某学说要送卢勇2万美元,让他到金鑫鸟语林公司支取现金兑换2万美元。王某学支取现金后,在海口市大同路中国银行外的外币商贩处兑换了2万美元,然后交给了郭某昆。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在侦查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其所供述其利用职权使郭某昆控制的公司在办理用地规划调整、用地性质变更、项目容积率调整等方面得到关照,其从2010年至2013年3月份共6次收受郭某昆80万元和2万美元的过程与郭某昆的证言均一致。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开庭审理阶段,卢勇以2010年春节时不认识郭某昆为由否认其在2010年春节收受郭某昆50万元。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四、被告人卢勇收受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80万元的事实2010年至2011年间,新榕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了302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1年下半年相继开发了四季康城第二期、第三期房地产项目。为了跟被告人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某日,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在儋州市被告人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现金。2011年上半年某日,陈某彬又在儋州市被告人卢勇的老家送给其20万元现金。2012年上半年某日,陈某彬再次在儋州市被告人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在上述项目开发期间,被告人卢勇以老城管委会主任的身份签字办理了新榕公司部分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的初审手续。此外,被告人卢勇还多次参加澄迈县投资委员会和主持召开老城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了新榕公司房产项目的有关问题。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聂某根所在的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查处。2012年下半年某天,被告人卢勇托其妻陈某竹在海口市文化酒店附近退还给陈某彬50万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老城国用(2011)第1328号、(2010)第1201号、(2010)第12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施工许可证证实:2010年至2011年间,新榕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302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1年下半年相继开发了四季康城第二期、第三期房地产项目。(2)老城管委会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初审表、报建单证实:在新榕公司开发四季康城项目期间,被告人卢勇以老城管委会主任的身份签字办理了新榕公司部分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的初审手续。(3)周林峰询问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澄迈县公安局澄公(经)刑立字(2012)第213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日,经受害人报案,澄迈县公安局对聂某根所在的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查处。(4)相关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老城管委会主任会议纪要、老城工委会议纪要证实:在新榕公司开发四季康城项目期间,被告人卢勇还多次参加澄迈县投资委员会和主持召开老城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了新榕公司房产项目的有关问题。(5)新榕公司工商资料证实:新榕公司于2002年1月份在澄迈县注册成立,陈某彬系该公司副总经理。2、证人证言(1)陈某彬证实:为了跟被告人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某日,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彬在儋州市被告人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现金。2011年上半年某日,陈某彬又在儋州市被告人卢勇的老家送给其20万元现金。2012年上半年某日,陈某彬再次在儋州市被告人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后来卢勇没有帮忙陈某彬找到土地,陈某彬对卢勇有意见要求卢勇退回50万元。2012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卢勇之妻陈某竹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附近把50万元现金退回给陈某彬。(2)陈某竹证称:2012年年底,卢勇和她在儋州老家时,卢勇给她一个塑料手提袋,说里面装50万元现金,让她务必把这些钱退给陈某彬,并告诉她陈某彬的电话号码,让她自己跟陈某彬联系,具体办理退款之事。第二天她到海口后给陈某彬打电话,跟陈某彬说她是卢勇的妻子,约陈某彬到他们住处附近的文化大酒店附件见面。不久陈某彬开车过来。见面后,她把装有50万元的塑料袋交给陈某彬。事后,她在家中告诉卢勇已将50万元退还给陈某彬。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卢勇在侦查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均供认2010年上半年到2012年期间,陈某彬曾分三次共送给其80万元现金,但后来其叫妻子陈某竹退回50万给陈某彬,退钱时间为2012年下半年。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卢勇部分翻供,卢勇辩称其记得总共三次只收了陈某彬50万元,第三笔2012年春节期间,其只是收了陈某彬2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其还认为退陈某彬的50万元是聂某根案发前退还的,不应算入受贿的数额。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意见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五、被告人卢勇收受张某现60万元的事实2010年下半年,老城管委会准备建设南二环路施工项目,卢勇向业主单位老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思打招呼,让其在该项目招标时对张某现给予关照。李思将该项目要招标的信息告诉了张某现,让其做好投标准备。2011年1月份,张某现挂靠六建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并中标了其中的F标段。为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某日,张某现在海口市国贸某路附近送给卢勇10万元。2011年初,老城开发区规建局局长郑奋在向卢勇汇报工作时,卢勇交代其在该局招标的老城开发区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上要对张某现给予关照。随后,郑奋把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要招标的信息告诉张某现,让其做好投标准备。同年4月份,张某现挂靠六建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了该项目。同年5月份,卢勇代表老城管委会与六建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同年底某日,为感谢卢勇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张某现在海口市国贸文华路附近送给卢勇3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张某现又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2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西段F标段施工合同书证实:2011年1月份,老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公示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施工项目的中标结果。其中,张某现挂靠的海南省第六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的F标段。(2)老城开发区美伦路南延线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材料和施工合同书证实:2011年4月份,张某现挂靠六建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发展公司的老城开发区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该项目包括老城步行街项目。同年5月份,被告人卢勇代表老城管委会与六建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元。(3)美伦路市政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凭证证实:2011年7月份至2013年2月份,被告人卢勇在老城开发区任职期间,老城开发区管委陆续向六建公司支付美伦路项目工程款共计元。(4)六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六建公司承建的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施工项目和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均系张某现挂靠施工。2、证人证言(1)张某现证称:2008年下半年,他跟卢勇吃饭时,卢勇曾跟他说一些有关澄迈县政府准备建设廉租房的事情,他当时表示想做此项目,卢勇让他做好准备,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工作。不久,他以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海南省第七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并将投标情况告诉了卢勇。开标后,他挂靠的公司中标了该项目。2010年下半年时,卢勇跟他说老城开发区管委要修建南二环路,让他找老城发展公司总经理李思帮忙。随后,他跟李思说想承揽该项目,李思让他做好投标的准备。不久,他以六建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并中标。之后2011年至2012年他分三次共送给卢勇60万元,其中2011年春节前送10万元、2011年底送30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20万元。(2)郑某证称:2011年初,他在老城开发区办公室上班时,张某现打电话约他见面,张某现说是卢勇的朋友,卢勇让张某现来找他,规划局有一个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张某现想做这个项目,让他给予帮忙。他在向卢勇汇报工作时,卢勇交代他在老城开发区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上要对张某现给予关照。随后,他把该项目要招标的信息告诉张某现,让张某现做好投标准备。(3)李某证称:2010年下半年,老城管委会准备建设南二环路施工项目,卢勇向他打招呼,让他在该项目招标时关照张某现。后他将南二环路将要招标的信息告诉张某现,让张做好投标准备。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在侦查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均供认收受张某现的60万元。其供称其利用职权在南二环路施工项目、老城开发区美仑路南延线工程项目上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关照张某现并分3次收受张某现60万元现金的内容与张某现、李思、郑奋的证言相一致。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卢勇以记忆不清为由否认其在2011年上半年收受张某现30万元的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意见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六、被告人卢勇收受裕生公司、鹏程公司法人代表许福生30万元现金的事实2009年时,澄迈县政府要求鹏程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的裕生糖厂搬迁到其他地方生产,并同意以该糖厂旧址的189多亩土地在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可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搬迁的补偿。为了让卢勇尽快帮忙办理该189亩用地的变性手续,2011年春节前某日,许福生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为跟卢勇处好关系,许福生又在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附近送给其2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裕生公司189亩的土地性质变更等事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老城国用(2004)第707、708、709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2004年时,鹏程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189亩的土地,其中144亩是工业用地,45亩是综合用地。(2)中共澄迈县委常委会十一届七十七次会议会议纪要,中共澄迈县委投资委员会会议纪要,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土地用地性质的复函(澄府函(号)证实:日和9月30日,被告人卢勇先后参加中共澄迈县委常委会和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了鹏程公司189亩土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申请。日,澄迈县政府复函鹏程公司,同意该189亩用地的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3)老城管委会建设用地申请变更登记初审表(海土初审字(2010)第80、81、82号)、老城国用(2010)第、1266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签字办理了鹏程公司将其名下189亩综合用地过户给裕生公司的初审材料。同年11月25日,裕生公司取得该189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4)老城管委会建设用地申请变更登记初审表(海土初审字(2011)第15、16、17号)、老城国用(2011)第、1322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日,老城管委会办理了裕生公司189亩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土地变更初审手续,被告人卢勇在初审材料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同年5月4日,澄迈县国土局给裕生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将该189亩的土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5)裕生公司和鹏程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许福生系裕生公司和鹏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证人许福生证称:2010年时,他们向老城管委会递交了中信银海壹号那189亩地的变更用途申请材料后,为了让卢勇尽快办理及解决治安和迁坟问题,以后也继续关照他们这个项目,2011年春节前某天,他到儋州卢勇老家找卢勇把10万元现金和两箱萝卜干及两瓶洋酒送给卢勇。在向老城开发区管委会递交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后,2012年春节前某日,他在老城开发区办公楼附近与卢勇见面后,就把用塑料袋和礼品纸袋包装好的20万元现金放到卢勇开的车上,然后说请卢勇多支持他们的项目,帮助他们解决治安、迁坟等问题,卢勇说好的。之后他就走了。但至今治安问题、迁坟问题都没有解决。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供称其在为许福生所在的老城糖厂办理土地变更用途手续、规划报建及职工安置等方面收受许福生的30万元的内容与许福生的证言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七、被告人卢勇收受张乙坤30万元的事实2006年8月份,张乙坤挂靠武汉建工公司中标澄迈县人民医院搬迁一期的工程项目,并与业主单位澄迈城投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08年4月,张乙坤承揽的工程项目验收完毕。为了让卢勇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忙,2009年春节前某日,张乙坤在澄迈县金马大道县城出口处送给卢勇10万元。同年6月4日,城投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进度款。同年7月和9月份,张乙坤再次挂靠武汉建工公司先后承建了澄迈县人民医院手术室、检验科等工程项目。为了让卢勇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同年下半年某日,张乙坤又在澄迈县金马大道县城出口处送给卢勇20万元。同年7月份,城投公司分四次共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5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澄迈县委澄发(2007)3号、(2009)14号文件、澄迈县政府澄府(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卢勇在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系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日,被告人卢勇开始分管建设、城市管理、城投公司业务后,又兼任城投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日武汉建工公司中标通知书、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日小卖部、外产科住院楼、1号住院楼、太平间、病案管理室、后勤用房、传染科大楼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证实:2006年8月份,张乙坤挂靠武汉建工公司,承建了城投公司的澄迈县人民医院搬迁一期的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元。2008年4月,张乙坤施工项目验收完毕。(3)2009年7月武汉建工公司承建澄迈县人民医院手术室、检验科、放射科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材料和施工合同书、2009年11月武汉建工公司承建澄迈县人民医院2号住院楼、门厅、急诊楼扩建、廊桥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材料和施工合同书证实:2009年7月和9月份,张乙坤再次挂靠武汉建工公司先后承建了澄迈县人民医院手术室、检验科、放射科装修,2号住院楼、门厅、急诊楼扩建、廊桥等工程项目。(4)城投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材料证实:日,被告人卢勇分管财政工作时,城投公司曾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进度款。(5)城投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材料证实:同年7月20日、8月5日、11月26日、11月27日,城投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四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550万元。(6)澄迈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澄审固报2009第1号)、日城投公司与武汉建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0225号文件呈批表证实:武汉建工公司承建的澄迈县人民医院搬迁一期工程是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由澄迈县财政局统一拨付。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卢勇分管澄迈县财政工作期间,曾办理过该项目的资金拨付业务。(7)挂靠协议证实:武汉建工公司承建的澄迈县人民医院搬迁工程项目系张乙坤挂靠施工。2、证人张乙坤证称:2008年上半年,他们施工的住院楼及其配套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随后,业主单位向他们结算了这些项目的工程款。2009年春节前某天,澄迈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二期项目的管理员打电话说项目缺少资金,让他出面向业主单位催要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度款。当天,他就打电话约卢勇见面,并跟卢勇约好在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县城出口处见面。见面后,他从车上拿下了一箱XO洋酒和一提放有10万元现金的大红袍茶叶,放到卢勇车的后备厢中。他还跟卢勇说尽快拨付他们的工程进度款,卢勇说可以。随后,城投公司向他们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009年下半年某天,为了再次让卢勇支付工程进度款,他打电话约卢勇在金马大道县城出口处见面。见面后,他送卢勇一箱XO洋酒和一提放有20万元现金的大红袍茶叶。跟卢勇说尽快拨付他们的工程款。几个月后,城投公司向他们支付了剩余的工程进度款。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从2009年起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给予张乙坤方便并收受张乙坤30万元的内容与张乙坤的证言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八、被告人卢勇收受李某龙30万元的事实2010年12月份,李某龙挂靠联合建工公司中标老城管委会招标的老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项目。为跟卢勇处好关系,2011年春节前某日,李某龙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1年底某日,为让老城管委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李某龙又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2年底某日,李某龙在卢勇的办公室再送给其1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向李某龙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老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的招投标材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11月份,老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同年12月份,联合建工公司中标该项目。(2)日老城工委会议纪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组织召开了老城工委会议,讨论同意向联合建工公司支付85%的工程进度款。(3)老城管委会向联合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证实:日,老城管委会向联合建工支付了4700000元工程进度款。日,老城管委会向联合建工支付4460000元工程进度款。日,被告人卢勇签字办理了向联合建工公司支付1150000元工程款的业务。(4)挂靠协议证实:2010年11月份,联合建工承建的老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项目实际由李某龙负责施工管理。2、证人李某龙证称:2010年12月份,联合建工中标了老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项目,然后把这个项目承包给其施工。2011年春节前某天,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他直接到老城开发区办公楼卢勇的办公室找卢勇。他跟卢勇说,到年底了,感谢卢勇对他们公司项目的支持,说着他就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卢勇办公桌的下面。卢勇没多说什么就收下了。2011年12月底,他找卢勇反映让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他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档案袋送给卢勇。这些钱都是百元面额,分成1万元1扎。卢勇收下后,跟他说会尽快给他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12年2月份左右,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向联合建工支付了约80%的工程进度款。2012年12月上旬,即2013年春节前的某天,也是为了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他再次到老城开发区老办公楼卢勇办公室找卢勇,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卢勇的办公桌上。这些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分成1万元1扎。卢勇收下后,跟他说知道这件事了。不久,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就将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的剩余工程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联合建工。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从2011年初左右,其帮助李某龙的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及收受李某龙30万元的内容及过程与李某龙的证言内容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九、被告人卢勇收受钟某臣20万元和30万元港币的事实2011年8月份,钟某臣挂靠牡丹江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后因多方面原因,该施工合同未能签订。为推进该项目,2012年春节前某天,钟某臣在海口市国兴大道南大桥附近送给卢勇20万元。同年5月份,卢勇组织召开老城开发区工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与原中标单位牡丹江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月份,钟某臣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同年5、6月份的一天,卢勇到该工地检查工作时,钟某臣在该工地附近送给其30万元港币。随后,卢勇将这些钱装在档案袋中交给秘书黎某明保管。2013年12月份,在卢勇被海南省纪委&双规&期间,省纪委办案人员在黎某明处将该30万港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2011年8月份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招投标材料证实:2011年8月份,牡丹江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2)老城工委(2012)第6次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5月份,被告人卢勇组织召开老城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将管委会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地点由原址变更为软件园廉租房项目的用地范围内;同意将管委会保障性住房交由老城发展公司筹建;为了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同意与原中标单位牡丹江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施工合同。(3)软件园公司关于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材料、软件园公司与老城发展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证实:2013年8月份,软件园管理单位软件园公司向牡丹江公司发出投标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的邀请。同年9月份,软件园公司与老城发展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项目的合同。同年10月份,牡丹江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施工项目,并与老城发展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4)中共海南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2013年12月份,在被告人卢勇被海南省纪委&双规&期间,省纪委办案人员在黎某明处将该30万港币予以扣押。(5)挂靠施工协议证实:老城开发区综合服务区住宅楼工程项目实际由钟某臣挂靠牡丹江公司组织施工的。2、证人证言(1)钟某臣证称:2011年8月份,他以牡丹江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老城开发区职工住宅楼施工项目,施工地点在老城开发区老办公楼。为了能尽快进场施工该项目,2012年上半年某天,他跟卢勇约好在国兴大道靠近南大桥附近的辅道旁见面。见面后,他向卢勇表达了能尽快进场施工的想法,卢勇说好,现在该项工作正在往前推进,他说着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礼品袋放到卢勇车的副驾驶位置上。这些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分成10万元一扎。然后,他和卢勇就各自回去了。月份,他根据老城开发区指定的地点,组织人员开始进场平整土地、建围墙和工棚。同年5、6月份某天,卢勇打电话要到他的工地了解施工准备情况。因他当时不在工地,就与卢勇约好第二天再来。接完卢勇电话的当天,他到海口市大同路的外币商贩处,兑换了30万元港币。第二天,卢勇一个人到他工地视察完工作要走时,他在工地外的路边将一个装有30万元港币的礼品袋放到卢勇车的后排座位上,跟卢勇说,希望卢勇能尽快推进这个项目,卢勇说正在推进该工作并收下了该款。&2&黎某明证称:2013年上半年时,卢勇在其办公室交一个档案袋交给他保管。他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把它放在他办公室的抽屉中。同年12月份,在卢勇被省纪委双规后的某日,省纪委办案人员到老城开发区找他,向其出示了卢勇写的让其交出这个档案袋的纸条。根据省纪委办案人员的要求,他取出这个档案袋,打开后发现里边有30万元港币。这些港币都是千元面额的,分成10万元1扎,共3扎。当天,黎某明就将这30万元港币上缴给省纪委。卢勇交给他这个档案袋时,跟他说要保管好这个档案袋,随后还要退还给别人。但卢勇没有说这个档案袋要退给谁、由谁来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勇在侦查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其所供称其从2012年起帮助钟某臣的老城开发区职工住宅楼施工项目尽快施工而收受钟某臣送来的20万元和30万元港元的内容与钟某臣的证言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卢勇部分翻供,其供称其收受钟某臣的30万元港币后就交给其秘书黎某明保管,目的是退还给钟某臣,但黎某明没有退还,因此,其不构成受贿。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十、被告人卢勇收受青龙公司总经理董某波3万美元的事实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间,青龙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开发碧海金珠花园项目。在办理该项目用地登记手续等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青龙公司副总董某波在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在春节前以拜年为名给卢勇送了共计3万美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青龙房地产综合项目投资协议书证实:日,老城管委会与青龙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综合项目投资协议书,决定在该区南站出口西侧一带为青龙公司提供800亩左右的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2)老城开发区建筑用地初审表、老城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实: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2月份间,青龙公司取得了70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碧海金珠花园项目。在该项目征地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人卢勇代表老城管委会在上述用地的初审材料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3)相关的老城工委会议纪要、管委会主任会议纪要、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证实:在青龙公司开发碧海金珠项目期间,被告人卢勇还多次组织召开老城工委、管委会主任会议和项目协调会,研究青龙公司碧海金珠项目发展的有关问题。(4)青龙公司工商资料证实:青龙公司于2009年9月份在澄迈县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董某波系该公司总经理。2、证人董某波、姬某女证称:为了让青龙公司的项目在老城开发区顺利进行,2011年春节前某日,董某波和姬某女请被告人卢勇到海口市喜来登酒店吃饭。饭后,董某波在喜来登酒店门口外送给被告人卢勇一个装有1万元美元的信封。2012年春节前某日,董某波又和姬某女请被告人卢勇到海口市一品和兴酒店吃饭。临走时,董某波在该酒店门口将一个装有1万元美元的信封送给被告人卢勇。2013年春节前某日,董某波和姬某女再次请被告人卢勇到海口市喜来登酒店吃饭。饭后董某波在该酒店门口送给被告人卢勇一个装有1万元美元的信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其从2011年起帮助董某波房地产项目而收受董某波3万美元的内容与董某波的证言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十一、被告人卢勇收受郑某辉30万元的事实2010年,卢勇向老城发展公司总经理李思打招呼,让其在老城开发区的南二环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关照包工头郑某辉。随后,郑某辉找李思时,李思将该项目即将招标的消息告诉郑某辉。同年12月份,郑某辉挂靠中联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西段A标工程项目。2011年初,郑某辉听说北二环路工程项目马上要启动后,又找到李思要求承建该项目。李思又将该项目的详细情况提前告诉了郑某辉。同年2月份,郑某辉挂靠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北二环路C标工程项目。为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下半年某日,郑某辉在海口市国贸文华路附近送给卢勇3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南二环工程项目、北二环路C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材料及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12月份,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西段A标工程项目,并与老城发展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元。2011年2月份,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北二环路C标工程项目后,与老城发展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元。(2)日老城工委会议纪要、日澄迈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证实:在北二环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卢勇曾组织或参加会议研究该工程项目发展的有关问题。(3)中联公司老城开发区二环A表市政项目部情况说明证实:中联公司承建的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西段A标工程项目实际由郑某辉组织施工。2、证人证言(1)郑某辉证称:2010年时,卢勇跟郑某辉说老城开发区要开工建设一个市政项目,让郑某辉找老城发展公司总经理李思帮忙。随后,在郑某辉找李思时,李思将该项目即将招标的消息告诉郑某辉,让他关注报纸的招标公告,提前做好投标准备。同年12月份,郑某辉挂靠中联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西段A标工程项目,中标价为元。2011年初,郑某辉听说北二环路工程项目马上要启动后,又找到李思要求承建该项目。李思又将该项目的详细情况提前告诉了郑某辉,让他做好投标准备。同年2月份,郑某辉又挂靠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北二环路C标工程项目,中标价为元。2011年下半年某日,为了感谢被告人卢勇在上述工程项目上的帮助,郑某辉在海口市国贸文华路附近送给被告人卢勇30万元现金。(2)证人李某证称:2010年下半年某日,卢勇找他要他在南二环路工程项目上关照卢勇的朋友。几天后,郑某辉找到李思,他让郑某辉关注报纸的招投标公告,并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2011年上半年时,李思得知郑某辉挂靠江西中联公司中标了南二环A标段的施工项目。同年底某日,郑某辉又到办公室找李思,称想做北二环路项目。李思说这个项目再过2或3个月就要启动了,让其关照海南日报的招投标公告,并按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招投标。2012年上半年,李思得知郑某辉挂靠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了北二环C标的施工项目。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在侦查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均供认2011年左右时,其向老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思打招呼,帮助郑某辉中标老城南一环路延长线道路工程南二环路道路工程的一个标段,2011年底时,郑某辉在海口市送给其30万元现金。卢勇供述的上述内容与郑某辉、李思的证言均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卢勇翻供,以记忆不清为由否认该笔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除被告人庭上的辩解外,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十二、被告人卢勇收受盈海公司总经理刘某场20万元的事2004年时,盈海公司取得澄迈县盈滨半岛448亩土地的使用权,分四期开发了半岛壹号房地产项目。期间,盈海公司总经理刘某场曾多次找卢勇帮忙提高半岛壹号项目的容积率、办理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海使用权等相关问题。为感谢卢勇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某日,刘某场在海口市壹号公馆门口停车场送给卢勇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刘某场又在海口市送给卢勇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老城国用(2004)第7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老城国用(2004)第7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71号、(2007)72号、(2007)73号、(2007)74号、(2012)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2004年时,盈海公司取得澄迈县盈滨半岛448亩土地的使用权,分四期开发了半岛壹号房地产项目。(2)相关的老城管委会主任会议纪要、澄迈县委投资委员会纪要证实:日,被告人卢勇组织召开了老城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了盈海公司关于半岛壹号项目规划指标调整的请示,并上报澄迈县委审批。日,被告人卢勇参加的澄迈县投资委员会会议也讨论了老城管委会关于批准该项目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同意将该项目用地容积率从0.56调高到0.72。(3)相关的澄迈县委投资委员会纪要、老城工委会议纪要证实:在半岛壹号项目发展中,被告人卢勇还多次参加或组织会议研究半岛壹号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海使用权等相关问题。(4)盈海公司工商资料、刘某场的聘书证实:盈海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刘某场自2007年至今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证人证言(1)刘某场证实:2004年盈海公司在澄迈县盈滨半岛取得448亩土地用以开发半岛壹号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共分四期。2011年春节前某天,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方便以后找他办事,他在海口市壹号公馆门口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和一些烟酒的袋子交给卢勇,卢勇说了一些客气的话之后就收下了。2012年春节前某天,为了感谢卢勇对盈海置业公司的支持,他在海口滨海大道华府一号停车场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和一些水果的纸箱送给卢勇。卢勇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其从2011年帮助刘某场的房地产项目而收受刘某场的20万元的内容与刘某场的证言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十三、被告人卢勇收受闫启林10万元的事实2010年2月份,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中标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改造及续建项目,该项目由闫启林挂靠施工。2011年春节前某日,为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闰启林让闫相云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向闫启林支付工程款等事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南一环路项目招标材料证实:2010年2月份,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中标南一环路项目。(2)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老城管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2月份和2011年1月份,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先后两次与老城管委会签订了老城开发区南一环道路施工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4000多万元。被告人卢勇作为老城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上述合同的签订。(3)老城管委会向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证实:日至日,老城管委会先后向北京宏达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446万元。其中,经被告人卢勇审批支付的金额为1920万元。(4)相关的老城工委会议纪要、老城管委会主任会议会议纪要证实:在老城开发区南一环道路施工期间,被告人卢勇多次组织召开老城工委和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解决南一环路施工项目的有关问题。2、证人闫相云(闫启林的弟弟)证称:他哥哥闫启林已于2014年1月份因病去世。2010年时,闫启林挂靠北京宏德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老城开发区南一环道路施工项目。2011年该项目已竣工。2012年时,闫启林又挂靠河南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以BT方式承建了富音村旧路改造的施工项目。目前,该项工程正在施工中。卢勇具体办理了哪些与闫启林施工项目有关的业务,他也不是很清楚。2011年春节前某天,闫启林给他一个纸袋子,说里面有10万元现金,让他送给卢勇,感谢卢勇对他们施工的支持。当天,他来到卢勇老城开发区办公室,将这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卢勇,跟卢勇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卢勇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他就回去了。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其从2010年上半年帮助闫启林施工的南一环道路项目支付工程款而收受闫启林10万元的内容与闫相云的证言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十四、被告人卢勇收受赣丰公司副总经理陈某鸿20万元现金的事实2010年时,赣丰公司准备在老城开发区投资兴建一个年产10万吨作物专用肥生产线项目。为尽快与老城开发区签订该项目的落户协议,同年4月份,陈某鸿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为感谢卢勇对该项目的支持,2012年春节前某日,陈某鸿又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为赣丰公司提供项目用地等事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投资协议书证实:2010年5月份,被告人卢勇代表老城管委会分两次与赣丰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约定由老城管委会提供一块100亩左右土地供赣丰公司建设10万吨作物专用肥生产线项目。(2)老城开发区建设用地申请初审表、老城国用(2011)第133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2011年6月份,被告人卢勇在赣丰公司办理该地块使用权登记的初审材料上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2011年7月份,澄迈县国土局向赣丰肥业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使用权证。(3)赣丰公司施工报建材料证实:2011年9月份老城管委会为赣丰公司办理了施工报建的初审材料。同年11月份,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赣丰公司颁发了施工许可证。(4)赣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其说明证实:赣丰公司于2010年3月在澄迈县注册成立,陈某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5)日老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讨论了赣丰公司项目用地,按9.6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事实。2、证人证言(1)陈某鸿证称:2010年3月份,江西赣丰公司董事长陈某波在澄迈县注册成立了赣丰公司。同年4月份,为了尽快与老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的落户协议,他和陈某波一起到儋州卢勇老家,求卢勇帮忙尽快办理企业的落户审批手续。到卢勇家后,他在卢勇家中的一个房间,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交给卢勇,跟卢勇说他们公司着急办厂,请卢勇尽快帮忙办理项目的落户审批手续,卢勇当即表示同意。同年7月份,赣丰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为了感谢卢勇对赣丰公司的支持,2012年春节前某天,他到老城开发区卢勇办公室去看望卢勇。见面后,他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交给卢勇,说感谢卢勇对他们公司施工报建工作的支持,卢勇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证人陈某波的证言对以上事实予以印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勇所供称因办理赣丰公司工业项目用地而收受陈某鸿20万元的内容与陈某鸿、陈某波的证言均一致。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十五、被告人卢勇收受博亚公司、椰乐公司、阳光公司法人代表聂某根(另案处理)14万现金2009年至2013年期间,聂某根名下的博亚公司、椰乐公司、阳光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开发熙岸高尔夫公寓房地产项目一期、二期、阳光花苑项目等房地产项目。期间,卢勇曾召开老城工委会和管委会项目协调会,研究博亚公司项目发展的有关问题。为了跟卢勇处好关系,在开发上述项目的过程中,聂某根及其儿子聂某静和许某军(另案处理)分七次共送给卢勇14万元。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聂某根所在的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查处。2013年7月份某日,黎某明受卢勇之托,在海口市万绿园附近退还给聂某根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老城国用(2007)第0967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老城国用(2010)第1207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关于申请建设&阳光花苑&项目的复函(澄老管函(号)、阳光花苑项目施工许可证证实:椰乐公司在老城开发区有30多亩的商住用地。2010年时,阳光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开发了一个占地99亩的阳光花苑项目。(2)博亚公司与老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澄府函(号)、老城国用(2012)第1377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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