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公安实名制落实会真的能落实吗?

动真格了,建筑劳务实名制不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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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京ICP备号-15000万农民工实名制!给咱建筑工人带来哪些变化?
近日,住建部发文将对中国逾5000万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具体来说,建筑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人实名制后,所参与过的技能培训、从业历程、工资支付情况等,无论如何流动,都可以实现“一卡通”。
而这项改革,将覆盖全国8万余家建筑企业的5000多万名建筑工人,在此基础上,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而这一新政一出,首先是工人们欢欣鼓舞,实名制保证了发薪,规范工资支付,个人职业发展也得到了保障。
但随后,一些疑问也逐渐浮现,一些圈内公众号也总结出了新政的“五大拦路虎”,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数量,真的能够全部实名制吗?实名制之后就能解决欠薪问题吗?建筑企业规范工人管理,增加的企业负担谁来承担?农民工的社保、税金等谁来交?技能培训谁来做?……
那这5000万农民工到底该是喜还是忧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当然是个好事情!
首先,咱也是正规军了,这对于从事任何一个职业的求职者来说,都是具有了法律的保障。另外,国家颁发这样的政策,就是为了一步一步地解决农民工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农民工就业打造更好的环境。
只是凡是不能一蹴而就,改革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新政策的颁发需要各部门的磨合、政府与企业的斡旋、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增强,等等。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新政刺激下会采取的创新之举,能够让农民工早日享受到政策东风。
比如,鲁班世界建筑建材电商平台目前运行的鲁班周边项目,针对建筑工人找活这一问题,研发出周边找活,工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定位,发布自己的工种、工龄即可展现给离家最近招人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旦实名制上线,如鲁班周边一样的行业第三方创新服务平台将于实名制端口对接,让农民工更能轻松找活。
据鲁班世界项目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实名制和鲁班周边的有机结合,会最大限度上促进实名制为农民工带来的实际收益。我们平台承诺不收费,帮助农民工免费发布信息,免费为企业展示所需公众信息。”无论你是木工、焊工、架子工、幕墙工、水电工、油漆工还是普工,一旦你的信息在住建部实名制平台登记,通过多种形式与第三方线上平台的合作将会激发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与福利条件。
实名制,正规军,国家政策向好,政策东风徐来,互联网平台创新不断,让我们共同期待建筑行业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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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内容来源住建部:关于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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