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费可否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成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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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
计算问答题:某市白酒生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1)当月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为30万元。 (2)将一批成本为24.36万元的玉米及其他原材料20万元发出,委托某县白酒加工厂加工A牌白酒5000斤,白酒加工厂代垫的辅料成本为5万元,另收取加工费8万元,取得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合计注明加工费13万元,加工厂无同类白酒的售价,加工厂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3)将加工收回的A牌白酒的50%用于抵偿A公司货款,经计算,企业该部分A牌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9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10万元。 (4)将加工收回的A牌白酒的10%用于对外销售,当月全部售出,不含税售价为18万元。将自产的成本为20万元的10000斤B牌白酒发给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为38万元),当月实际售出60%。 (5)将自产的高级白酒5000斤(成本为4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80万元)与其他礼品500斤(成本为3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组成套装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 (6)接受乙酒厂的委托代销白酒1200斤,代销白酒的成本35万元,委托方指定的不含税售价是60万元,本月已全部售出,委托方按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双方协议约定,企业将代销手续费5万元扣下之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酒厂。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税每斤0.5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1)计算业务(2)白酒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额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金额; (2)计算业务(3)中A牌白酒抵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金额; (3)计算业务(4)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金额; (4)计算业务(5)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金额; (5)计算代销业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6)计算企业本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称为()。 ["保险人","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依法负责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国务院","国务院银监会","国务院保监会","国务院证监会"]
全国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根据()计算得到的。 ["各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按各地GDP加权平均","各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几何平均","各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各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
根据《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不要求()。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坚持客户的利益高于一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保险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
计算问答题:某市白酒生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1)当月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为30万元。 (2)将一批成本为24.36万元的玉米及其他原材料20万元发出,委托某县白酒加工厂加工A牌白酒5000斤,白酒加工厂代垫的辅料成本为5万元,另收取加工费8万元,取得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合计注明加工费13万元,加工厂无同类白酒的售价,加工厂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3)将加工收回的A牌白酒的50%用于抵偿A公司货款,经计算,企业该部分A牌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9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10万元。 (4)将加工收回的A牌白酒的10%用于对外销售,当月全部售出,不含税售价为18万元。将自产的成本为20万元的10000斤B牌白酒发给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为38万元),当月实际售出60%。 (5)将自产的高级白酒5000斤(成本为4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80万元)与其他礼品500斤(成本为3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组成套装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 (6)接受乙酒厂的委托代销白酒1200斤,代销白酒的成本35万元,委托方指定的不含税售价是60万元,本月已全部售出,委托方按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双方协议约定,企业将代销手续费5万元扣下之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酒厂。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税每斤0.5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1)计算业务(2)白酒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额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金额; (2)计算业务(3)中A牌白酒抵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金额; (3)计算业务(4)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金额; (4)计算业务(5)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金额; (5)计算代销业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6)计算企业本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参考答案: (1)县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24.36+20+13+&10000)&(1-20%)&20%+&(万元)县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14.65&(5%+3%+2%)=1.47(万元)(2)业务(3)中A牌白酒抵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0&17%=15.3(万元)业务(3)中A牌白酒抵债应确认的消费税额=110&20%+..5&&50%=14.8(万元)(3)业务(4)中销售A牌白酒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8&17%=3.06(万元)业务(4)中销售A牌白酒应确认的消费税额=18&20%+.5&&10%=2.16(万元)B牌白酒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8&60%&17%=3.88(万元)消费税额=38&60%&20%+.5&(万元)销项税额合计=3.06+3.88=6.94(万元)消费税合计=2.16+4.86=7.02(万元)(4)业务(5)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销项税额=110&17%=18.7(万元)将高级白酒与其他礼品组成套装出售的,应当将全部销售额按白酒计征消费税。消费税=110&20%+()&0.5&(万元)(5)代销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应当确认销项税额=60&17%=10.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10.2-10.2=0(万元)代销手续费应确认的营业税=5&5%=0.25(万元)(6)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本月进项税额=30&17%+13&17%+10.2=17.51(万元)本月销项税额=15.3+6.94+18.7+10.2=51.14(万元)本月应纳增值税=51.14-17.51=33.63(万元)本月应纳的消费税=14.8+7.02+22.28=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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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1、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质量保证条款是在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则称之为“保证性质保”(如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三包”服务),否则,为服务性质保(如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延保服务)。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1)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法定要求通常是为了保护客户避免其购买瑕疵或缺陷商品的风险,而并非为客户提供一项单独的质量保证服务。&& (3)质量保证期限越长,越有可能是单项履约义务。  (4)如果企业必需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转让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1.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2.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从而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满足其中一个情形即可):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此时,企业应当考虑该权利是仅在转让给客户时才产生,还是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企业一直能够主导其使用,如果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并不存在,表明企业实质上并不能在该权利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权利。(2)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说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3)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此时,企业承诺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企业应首先获得为生产该组合产出所需要的投入的控制权,然后才能够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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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GUO_SHU_HONG的帖子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实质性权利。 企业提供实质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于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概率等全部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情况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考虑授予客户的该项权利是否重大时,应根据其金额和性质综合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赋予客户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且其销售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当被视为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第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常见的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要求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对于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2.对于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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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对于企业的售后回购业务,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根据回购价格与原售价的关系,将其细分为租赁交易和融资交易;同时对于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这一经济实质,辨别是将其作为租赁或融资交易处理,还是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1. 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1)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2)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即客户行使该要求权的可能性很大),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第1种情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客户未行使的权利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倶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例如,企业为履行会员健身合同开展了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同成本部分的要求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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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珍贵宝石的结晶,文化是宝石放出来的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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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楼GUO_SHU_HONG的帖子第三章&&存货第一、存货的初始计量:1、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2、委托加工存货取得的成本:(1)“三项”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2)“两项”不一定计入收回存货的成本:①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②增值税进项税额。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3.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第二、发出存货的计量1、确定存货发出成本的方法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2.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各批进货数量和月初数量为权数,去除本月进货成本和月初成本总和,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出本月发出存货及月末存货的成本。(二)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3.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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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存货第一、存货期末计量及其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估计的相关税费等内容构成。 1.产成品、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需要判断:   (1)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材料的成本)计量;  (2)产品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材料的成本与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   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三)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2.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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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楼GUO_SHU_HONG的帖子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   1.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四)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是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或者在特定期间内出于生产存货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拆卸、搬运和场地清理义务等支出。  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由于使用有关固定资产生产存货而发生类似支出的,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计入生产当期的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对于石油天然气、核电站核设施等,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会计核算时,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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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不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5.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已转入在建工程,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所以不计提折旧。   6.因大修理而停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由原来是预期实现变为了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三)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薪酬】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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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口径:【福建国税】366热点难点问题集
1.成品油企业销售哪些种类的成品油,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因此,成品油企业销售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成品油,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2.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是否有规定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没有规定期限。但如需录入截至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应在日之前办理。3.汽车维修企业修车时销售的润滑油,是否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汽车维修企业修车时销售的润滑油,也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4.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因此,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不需要另外备案。 5.成品油经销企业如未在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6.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 ’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按上述文件规定申报扣除。7.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因此,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8.成品油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因此,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成品油电子普通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作废。9.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日至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至日,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11.自2018年起,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2.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内的技术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13.纳税人销售自产板鸭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照板鸭制作工艺其属于肉类生制品,纳税人销售自产板鸭可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谷壳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谷壳属于粮食的下脚料。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谷壳可以免征增值税。15.泡鸭爪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泡鸭爪属于肉类熟制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16.一般纳税人销售花生酱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花生酱的税率为17%。17.一般纳税人宾馆在房间内提供需另外收费的饮料,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因此,一般纳税人宾馆在房间内提供需另外收费的饮料,按兼营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18.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冷水循环制造冷气,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冷水循环制造销售的冷气,应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19.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鲜花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鲜花的税率为11% 。 20.境内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交易,从其在境外的仓库寄送商品给境外的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境内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交易,从其在境外的仓库寄送商品给境外的客户,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1.为其他企业提供国内呼叫中心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因此,为其他企业提供国内呼叫中心服务,应按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22.纳税人将银行存款中的闲置资金由活期转为定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因此,用闲置资金活期转定期,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23.一般纳税人提供航空摄影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航空摄影服务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24.提供房屋管道疏通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房屋管道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为房屋管道进行疏通应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26.一般纳税人航空公司的收取机票退票手续费,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自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因此,一般纳税人航空公司的收取机票退票手续费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27.个人将作品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因此,个人将作品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属于销售著作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28.纳税人提供网站维护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因此,纳税人提供网站维护服务,应按照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29.保险公司提供的货运保险业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因此,货运保险业务不在上述免税范围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0.自然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非住房,允许扣除的购置原价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动产的购置原值为含税价格。31.餐饮服务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进花卉作为装饰摆设,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核定扣除?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规定:“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均实行核定扣除。餐饮企业购进花卉作为装饰摆设,其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认证。33.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期初库存商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五)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出的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的‘税额’栏。”因此,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34.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计数。按成本法、参照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上一年度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二)购进农产品取得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但不计入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购进农产品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因此,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35.企业租入不动产作为员工休息室,对此不动产进行维护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对租入专用于员工休息室的不动产进行维护产生的费用,系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6.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备注车牌号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需要备注车牌号码。37.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是否可以在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因此,上述情形纳税人应回原代开单位处理。 38.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39.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提供培训,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提供培训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40.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但当期未申报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逾期、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号)附件2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规定:“一、业务描述……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报送资料(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因此,因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继续抵扣。4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规定:“8.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 ’栏。”因此,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应填写在附表二8b“其他”栏次。42.金额在2万以下委托加工业务,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因此,委托加工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43.进口润滑油再生产,是否可以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因此,进口润滑油再生产,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44.生产销售威士忌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二、酒及酒精 ……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因此,威士忌酒属于粮食白酒,生产销售威士忌酒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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