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核根据合同修改信用证证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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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信用证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与防范(1)论文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外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已被赋予“世界工厂”称号。在出口贸易中为了能确保货款及时安全地收到,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都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结算。然而一些国外进口商为了谋取暴利,利用信用证的各种软条款进行欺诈。分析这些风险造成的源头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避免与防范,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 软条款信用证 潜在风险 防范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支付方式。我们一般都认为,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款,出口方一经收到进口方国家所在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货款就像放进了保险箱。殊不知在外贸业务实践中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是危机四伏,处理不好同样会使出口商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一、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
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开证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收汇的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或保兑行是第一位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3.单证不符的风险。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出口方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出口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买方凭借它可以骗取出口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信用证的软条款给出口商带来了诸多潜在风险,表面上看来货款好像是囊中之物,而实际上可能出口商永远也得不到货款。软条款信用证的陷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在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有在已生效的信用证下,受益人才能备货。但在此类信用证中往往规定该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信用证后再生效,或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不管其采取的形式如何,该软条款的本质是: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方能生效。
(2)在货物装运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进。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①规定船公司、船名等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②规定受益方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方能装船;③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
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3)在商品检验证书上做文章。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
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却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4)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己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亦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的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这种条款往往因其隐蔽性而不被受益人识破,对受益人而言危害性非常大。
二、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1.在订立时,必须对进口商和银行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进口商也即自己的客户或自己的贸易伙伴,在外贸实务中,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的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了解和分析。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要选择信誉好的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银行主要是指开证行或保兑行。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如已保兑)的资信对出口商能否及时安全地收到货款关系重大,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对于资信较差或来证金额与其资信不相称的,可分清情况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电报索偿条款,以加快收汇,减少风险;要求代付行确认偿付;要求可靠银行加保兑;在允许分批装运情况下,分批发货,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
2.认真缮制销售。在信用证业务中,是信用证的基础,故出口商可预先在买卖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在订立时,必须做出慎重的选择,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3.订立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把主动权掌握在我们的手中。
4.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提高对软条款信用证的警惕。出口商应对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审慎考虑所要求的单据。每份信用证的条款都没有既定的格式,要仔细阅读,弄清其含义。对于问题不大、成本较低的条款应尽量考虑接受,以保持并发展双方的业务关系。而对一些十分不合理的条款则坚决要求及时修改信用证。
5.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高其专业素质。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故外贸从业人员应不断积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经验,学习并丰富相关知识,以提高业务水平。
6.要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制定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现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会带来巨大损失。
7.尽量要求客户从一些大的、信用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会很注意保持自身的声誉,业务操作也比较规范,会很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
参考文献:
冷柏军: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白丽影: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南方论刊,2007年第4期
吴滨:信用证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与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7年8月(下旬刊)总第513期
徐宣全张琦:国际贸易实务. 浙江大学出版社[M]. 2011年8月第一版
吴海涛:信用证软条款的潜在风险及防范对策[J].时代经贸,2007年5月第5卷总第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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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作用 基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的特点,信用证下的货款助于较为可靠的应收账款,以信用证或证下单据为据,以信用证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满足了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中的资金短缺,促成贸易成交 信用证的融资作用是否能够充分发挥,还要取决于信用证本身的质量。信用证质量越高,可融资性越高 信用证的质量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⑴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⑵信用证有无软条款; ⑶证下单据是否包含有物权单据; ⑷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形势是否动荡不安; ⑸其他不利于收汇的情况 二、弊端不容忽视 ㈠欺诈例外之例外 信用证独立与基础贸易交易的三项原则,将货物交易与单据交易隔离,将货物交付与货款结算隔离,将检验货物与审核单据隔离,使银行对贸易中可能存在的欺诈难以察觉
1.欺诈例外 信用证机制中的欺诈例外原则,针对不良受益人出运次货、假货、空柜等欺诈行为而开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原则导致的与货物脱节的缺陷,保护了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2.例外之例外 假如信用证下受益人在出运货物上有欺诈行为,申请人和开证行根据欺诈例外原则而免予支付货款 信用证并不能完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完全对抗欺诈行为 3.制裁例外 按照UCP600的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则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不慎与一些特定的实体,和个人进行了交易,即使单据相符,开证行也可以以涉及国际制裁措施为由拒绝付款 ㈡滥用拒付 近年来,约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 1.保兑行滥用 保兑行是在受益人不十分信任开证行资信时,再找一家有实力的银行加入付款承诺,以增加保险系数
然而,有的保兑行虽声明加具保兑,收取保兑费用后,在提单交到面前时却竭力挑剔单据,力图以单据不符推卸掉保兑责任 2.开证行滥用 开证行在利用单据不符摆脱其付款责任方面,比保兑行更甚,开证和审单两个环节都为开证行提供了机会 ⑴开证设置软条款 软条款(Soft Clause)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无法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无法按照信用证条款如期发货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类: ①生效条款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过加列暂不生效条款,为信用证生效上锁,而开锁的钥匙控制在开证行手中 常见的生效之锁有: a.本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通知 b.本信用证待某一事件发生后生效 ②付款条款 个别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做出付款承诺时,对其付款的前提不仅是凭相符单据,还加列了其他非单据性的条件
例如: a.证下付款经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b.凭进口国海关放行文件付款; c.凭申请人验货通知付款等 ③单据条款 开证行在信用证下需要提交的单据中,加列由申请人控制出单的单据,使受益人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做到单据相符 这类单据条款常见的有: a.申请人签发货物检验证明; b.申请人授权某第三方或第三人,或申请人的代表签发货物检验证明 c.申请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d.申请人鉴证的发票; e.申请人授权某第三方或第三人,或申请人的代表鉴证的发票 f.申请人通知装运的传真件等 ④运输条款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由申请人控制装船的条件,使受益人无法自主发运货物。例如: a.货物出运时间待通知;b.凭后续装运通知发运货物; c.承运船公司或船只名称待通知;d.运输航线待通知; e.货物最终交货地通知等; f.在FOB价格条件下,由申请人指定船公司; g.在货物运输全程包括内陆地点和海港的情况下,即规定提交联运提单,又禁止转运,自相矛盾 ⑵对单据挑剔 个别开证行为了拒付,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故意挑剔。例如,受益人提交了全套单份正本保单,开证行却提出保单“3 COPIES
I/O FOLDS AS
L/C”,以此不符为由进行拒付 ㈢假证诈骗 受益人出运假货、次货是一种诈骗。申请人制造假信用证给受益人,是另一种诈骗。常见的假证诈骗有: 1.假冒某银行名义制造假证,或骗取受益人货物,或者内勾外结骗取银行打包放款 2.从开证行名称到信用证内容,直至密押或印鉴都一起伪造 3.信用证原证是真的,但随后的修改是伪造的 4.信用证是真的,但金额被修改放大 常见的假证特点有: 1.印押—使用的密押或印鉴常为借用第三方的 2.开证行—其名称在银行年鉴等资料中查不到,或者地址与行名不符 3.金额—有隐蔽的涂改痕迹 戳穿假证,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向证上所记载的开证行核实 ㈣银行倒闭 ㈤贸易保护 没有进口商的拒收证明书甚至书面同意,受益人即使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也无法退回货物,一旦海关规定的监管期满,其强行拍卖,而且给予原进口商以优先购买权利 对此,受益人须先了解进口国海关相关法规等 三、扬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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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与审单操作.ppt 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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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与审单操作 第一节 提示到期日和提示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向开证银行或被指定银行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这一方式交付的单据。”
提示人(presenter),是指进行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有关方。 “提示”又称为“交单”。 一、提示的到期日 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提示单据的到期日,规定用以承付或者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视为提示单据的期满日期。 若受益人在提示到期日最后一天,在银行营业时间的最后时刻提示了单据,则属于按规定提示了单据,银行可以在其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并决定是否承付或者议付。 二、提示到期日的确定 若信用证规定提示的单据中包括运输单据,则该信用证不仅应规定提示到期日,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必须提示单据的期限;如无规定,则单据的提示不能晚于装运日期后21天;但无论如何,单据的提示必须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最迟交单期限的三种情况
shipment date:3rd Sep. Latest 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Expiry dated:30th Sep.
最迟交单期限短于有效期限
三、直接向开证行提示的风险 若信用证已经授权另一银行作为被指定银行,受益人既可以向该指定银行提示,也可直接向开证行提示单据请求承付,只要其提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如直接向开证行提示:承担寄单风险;修改单据不方便;还必须保证单据在提示到期日内到达开证行。 四、提示地点 提示地点是受益人提示单据请求银行承付或议付的地点。 提示地点是提示到期日计算到期的地点。 通常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即被指定银行所在地。
审单的基本准则 一、独立审核
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无关。 审单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 审单作出的决定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和信息无关。 二、表面相符 UCP600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的概念: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单据必须与既成事实相符,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单据本本身相符。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但不得矛盾。
三、审单依据 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其依据除了国际惯例的规定之外,其直接依据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四、不理会非单据条件
A condition which does not state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in compliance therewith is called a non-documentary condition.
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
对于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不予理会。
举例: A condition states that goods are to be of German origin and no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required . The ag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s at the date of loading is no more than 15 operating years. Shipment is to be made by a vessel of
U.K. nationality or by a vessel flying her flag.
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 如规定产地是中国,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 五、不审核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 (Documents not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即使这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有不符之处,银行不应以此为理由拒付。
案例 贸易条件是CFR的交易,于日开立信用证,5月20日到期,未规定保险单据,受益人交来全套单据(包括保单)其中提单装运日期是5月15日,保单出单日为5月18日。货物于5月19日到达目的港,提单尚未寄到,货物滞留码头受损,但保险公司以货物受损发生于保单出单日以前为由拒赔,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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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ppt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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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单背书有误; 9、提单上唛头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 10、违反国际惯例,在信用证未规定的情况下使用租船提单; 11、提单上起运港、卸货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12、提单上转运路线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13、提单上装运船舶的国籍、船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14、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没有标明日期,或批注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 15、提单未注明运费已付或未付; 16、提单上有“on deck” 的货装甲板批注; 17、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运,但提单所示的转运港口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转运港口不一致; 18、提单未按信用证规定标明支付运费的金额; 19、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术语是CIR或 CFR,提单上却未有 “ Freight Prepaid”标注; 20、未按规定提交全套有效提单; * 21、信用证规定提交straight bill of lading, 但提交的却是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 22、信用证要求副本体单也需签字时,所提交的副本提单却没有签字; 23、提单为无装船日期的 “ received for shipment” 24、提单上的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如短装或超装; 25、提单上有非信用证所允许的特别记载; * 五、保险单据常见的不符点 1、提示的保险单据种类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2、保险的币别与信用证的币种不一致; 3、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4、保险的种类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5、非信用证所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单据; 6、保险不足额; 7、保险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 * 8、承保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 9、保险单上的装运港与卸货港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 10、提交的保险单据低于信用证所要求的级别,如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而提交的是“保险凭证”; 11、保单生效日期未从提单装运日期开始计算; 12、保险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13、受益人未在保单上背书,或背书不正确; 14、保险单的受益人与信用证所规定的不符; * 15、保险单的理赔地点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或保险单漏填理赔地点; 16、保险单上的唛头和地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不一致; 17、保险单上未载明船只名称; 18、未按信用证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装船通知; 19、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保险单据; 20、保险单的更改未有有效签字确认; * 六、其他单据常见的不符点 1、原产地证书 (1)货物名称与信用证相矛盾; (2)签发机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3)证书没有签名或盖章; (4)提交证书份数不足; (5)未注明生产制造厂商的名称; (6)原产地证书日期迟于信用证的最迟有效期; * 2、海关发票 (1)所提供的发票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官方发票; (2)所列货物的名称、唛头、代码和件数有一项或多项与信用证不符; (3)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名称不符; (4)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地址不符; (5)未按信用证要求加列特别条款; (6)商品的数量、单价、总值、净重、毛重中的有关项目于商业发票不符。 * 3、装箱单 (1)所列货物的重量、体积、件数、商品名称与其他单据不符; (2)装箱单上的包装与发票所列不符; (3)当信用证有要求时,未将每件包装单位的内容分开列明。 4、重量单 (1) 重量单上的唛头与其他单据不一致; (2) 未注明每件包装的重量; (3)重量单上的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符 * 5.各种证明和检验证书 (1)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供检验证书; (2)证书签发人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3)所列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符; (4)检验证书日期迟于装运日期; (5)所列检验结果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6)证书填写项目不完整。 * 6.其他方面的不符点 (1)单据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发; (2)提交的单据不齐全; (3)单据的类别不能接受; (4)在信用证有要求的情况下,所提交的单据没有按规定签章; (5)交单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6)单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 * 对“单证一致”的新的认定 对出单日期即日期的表示有详细解释 明确了未规定的用语 对发票的要求有效改变 关于分批装运的解释 * 国际商会针对UCP所确定的规则,结合以往的案例处理中的意见、决定及答复,于2002年制定出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伴随着UCP600在2007年实施,ICC对645进行了更新,形成了更新后的ISBP,即ICC第681号出版物——ISBP681。 ISBP共有200条,涉及11个方面的业务,现将部分内容举例如下: * 一、对“单证一致”的新的认定
ISBP681第6条——使用普遍认可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反之,用全称代替缩写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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