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游泳后摔倒骨折 酒店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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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游泳后摔倒骨折 酒店该不该赔?
  中国江苏网讯&上海游客施某某带孩子来南京游玩,入住南京某星级酒店,在酒店游泳后摔倒受伤,协商未果向法院索赔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近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结果,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施某某已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16时左右,施某某带其外孙女在南京某星级酒店的游泳池游泳,之后去淋浴间冲淋,因地上没有铺设防滑垫,在淋浴时摔倒,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施某某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南京某星级酒店则辩称,施某某摔倒的区域是在泳池的更衣室,并不是高危场所。在泳池的更衣室内有明确提示要更换防滑塑料拖鞋,而施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穿着房间内棉拖鞋在进水后会容易摔倒,这是施某某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己方并无任何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更衣室及淋浴间对地滑的危险性作出了一定的警示告知。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按酒店提示的要求,仍穿有客房内的一次性拖鞋,未换穿淋浴间内配备的塑料拖鞋,其应当预见到危险。原告称其在淋浴间内跌倒,对此并未举证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通讯员 玄研 见习记者 张芊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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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骨折好后可不可以游泳?可以走路已经俩个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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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游泳后摔倒骨折 酒店该不该赔?
&nbsp&nbsp&nbsp&nbsp上海游客施某某带孩子来南京游玩,入住南京某星级酒店,在酒店游泳后摔倒受伤,协商未果向法院索赔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近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结果,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施某某已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nbsp&nbsp&nbsp&nbsp日16时左右,施某某带其外孙女在南京某星级酒店的游泳池游泳,之后去淋浴间冲淋,因地上没有铺设防滑垫,在淋浴时摔倒,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施某某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nbsp&nbsp&nbsp&nbsp被告南京某星级酒店则辩称,施某某摔倒的区域是在泳池的更衣室,并不是高危场所。在泳池的更衣室内有明确提示要更换防滑塑料拖鞋,而施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穿着房间内棉拖鞋在进水后会容易摔倒,这是施某某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己方并无任何侵权行为。&nbsp&nbsp&nbsp&nbsp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更衣室及淋浴间对地滑的危险性作出了一定的警示告知。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按酒店提示的要求,仍穿有客房内的一次性拖鞋,未换穿淋浴间内配备的塑料拖鞋,其应当预见到危险。原告称其在淋浴间内跌倒,对此并未举证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通讯员 玄研 爱南京南京晨报见习记者 张芊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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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游泳后摔倒骨折 酒店该不该赔?
日 09:21 来源:中国江苏网 
&nbsp&nbsp&nbsp&nbsp上海游客施某某带孩子来南京游玩,入住南京某星级酒店,在酒店游泳后摔倒受伤,协商未果向法院索赔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近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结果,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施某某已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nbsp&nbsp&nbsp&nbsp日16时左右,施某某带其外孙女在南京某星级酒店的游泳池游泳,之后去淋浴间冲淋,因地上没有铺设防滑垫,在淋浴时摔倒,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施某某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nbsp&nbsp&nbsp&nbsp被告南京某星级酒店则辩称,施某某摔倒的区域是在泳池的更衣室,并不是高危场所。在泳池的更衣室内有明确提示要更换防滑塑料拖鞋,而施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穿着房间内棉拖鞋在进水后会容易摔倒,这是施某某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己方并无任何侵权行为。&nbsp&nbsp&nbsp&nbsp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更衣室及淋浴间对地滑的危险性作出了一定的警示告知。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按酒店提示的要求,仍穿有客房内的一次性拖鞋,未换穿淋浴间内配备的塑料拖鞋,其应当预见到危险。原告称其在淋浴间内跌倒,对此并未举证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通讯员 玄研 爱南京南京晨报见习记者 张芊茜7月18日,上海来青岛旅游的孙先生在黄岛金沙滩希尔顿酒店游泳池游泳时,不慎摔倒在泳池的台阶上。经医院检查,孙先生的腰部右侧横骨出现了两处骨折的情况,医院建议孙先生至少卧床休息一个月。
事情发生后,孙先生的太太黄女士与酒店方进行协商,并提出了自己的诉求,“按照原计划,我们的房间7月20日到期,我希望酒店方面能提供方便,允许我们免费住一段时间,因为以我先生目前的身体条件暂时无法回上海,我们还有两个小孩,行动很不方便。”黄女士说,酒店方面并没有答应这一条件。
“这次意外,我们认为酒店方面在设施和管理上要负一定责任的。”黄女士说。
7月19日,记者采访了金沙滩希尔顿酒店公关部的张经理,她承认孙先生确实是在酒店内发生了意外,目前双方仍在就后续问题进行协商,还没有达成一致。
由于双方存在明显的分歧,黄女士选择了报警,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记者了解到,目前黄岛市场监管局、旅游局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截止到21日,孙先生一家仍然居住在酒店中没有离开。“我们正在积极处理这件事情,目前来看双方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酒店张经理说。
对于这起纠纷,山东众诚清泰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朱兵认为,判断责任承担,要看以下几个前提,首先,服务提供方(酒店)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其次,服务提供方是否尽到了保护义务;第三,该消费者的摔伤是谁的过错造成?
“所以,目前判断酒店是否有责任,或者责任多大,要看后两条的最终调查结果,即酒店方是否尽到了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应以合理为限,不是无限度的。”朱兵说。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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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酒店游泳后摔倒骨折 酒店该不该赔? 上海游客施某某带孩子来南京游玩,入住南京某星级酒店,在酒店游泳后摔倒受伤,协商未果向法院索赔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近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结果,原告施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施某某已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16时左右,施某某带其外孙女在南京某星级酒店的游泳池游泳,之后去淋浴间冲淋,因地上没有铺设防滑垫,在淋浴时摔倒,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施某某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南京某星级酒店则辩称,施某某摔倒的区域是在泳池的更衣室,并不是高危场所。在泳池的更衣室内有明确提示要更换防滑塑料拖鞋,而施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穿着房间内棉拖鞋在进水后会容易摔倒,这是施某某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己方并无任何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更衣室及淋浴间对地滑的危险性作出了一定的警示告知。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按酒店提示的要求,仍穿有客房内的一次性拖鞋,未换穿淋浴间内配备的塑料拖鞋,其应当预见到危险。原告称其在淋浴间内跌倒,对此并未举证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通讯员 玄研 爱南京·南京晨报见习记者 张芊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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