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打村干部怎么处理之子恶意诽谤家父!侵犯其名誉!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莱钢贴吧必须澄清!下一步报警!诉诸法律!

【善意提醒】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恶语中伤,要承担法律责任【岑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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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醒】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恶语中伤,要承担法律责任收藏
网上攻击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漫骂已构成民事侵权,严重者可追究其侮辱罪。对于网络漫骂,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注意保全证据,二是要确定漫骂者,三是向当地**机关报案,四是到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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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网上骂人受到法律制裁 公开道歉赔款五千 一大学生在网上骂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这名骂人的学生在网站上向被骂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被骂者精神损失费5000元,北京某高校女学生吴某在搜狐网校友录上发现,同班同学白某发表了大量侮辱她本人人格的留言,语言龌龊,不堪入目。吴某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遂将白某告上法院。案例二:男子嫌工资低 网上发帖骂领导被拘东北网7月16日讯 在网上辱骂他人,恶意攻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处罚。近日,大庆市某县一名男子在网上发现骂单位领导的帖子,便跟了帖,对领导进行辱骂,被处以7天的行政拘留。 网上发帖骂领导 刘海(化名)是大庆市某单位的一名职工,今年6月份,刘海在上网浏览网页时,点击进入了该单位的贴吧,刘海吃惊地发现,贴吧里竟然有数条骂领导的帖子,刘海毫不犹豫地将帖子打开,逐一阅读了上面的内容。 有个帖子说,四县职工比市里的工资低,而单位的领导一天吃吃喝喝的,刘海觉得帖子说得很有道理,立马跟了个帖,帖子说:这样的领导应该早早地滚出去,这样才能把四县的工资给提上来,跟市里的工资平衡,单位领导大多数是好的,只是某某不行……下面则全是对某某辱骂性的语言。 这个帖子一发出,后面迅速跟了几个帖子,几个人针对这个帖子大发议论,这让刘海很有成就感。 没过多久,刘海又跟了个帖子,帖子的大意是:某某,为什么这么多人指责你,你还是有不对的地方…… 刘海的跟帖再次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让他得到了一种满足。之后,他没有选择跟帖,而是发了个主帖,帖子的大意是:某某,你什么时候走,大家好放鞭炮。 网上骂人受制裁 今年6月底,该单位领导上网时,惊奇地发现,从今年2-6月份,在该单位的贴吧上,出现了很多侮辱、诽谤自己的帖子。于是,他于6月28日到大庆市网警支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市网警支队立即开展行动,对网上的信息进行跟踪追查,发现其中有一位发帖者是某县的一名男子,于是把案件转给了某县**局。 县**局****查,确定该县刘海有重大嫌疑,**秘密赴往刘海家中,将其抓获。 据了解,刘海,男,今年35岁。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刘海供述了在互联网上发信息侮辱单位领导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海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以7天的行政拘留。案例三:网络骂人者蹲5天班房 :突然从多达18个旅游业务类QQ群中跳出骂人帖子,“旅游败类”、“无赖”、“卑鄙小人”、“流氓”等带有人身攻击的字眼充斥帖子当中,矛头直指新疆观光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杨志明。 由于这些帖子出现在全国旅游同行的QQ群中,杨志明个人及公司声誉都受到了不良影响,在保留网上骂人的相关证据后,杨志明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发现,发帖骂人者系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省心之旅负责人邓秀丽。 5月27日,乌鲁木齐市**局天山区分局决定对邓秀丽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写道,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将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事三  网上发帖指名道姓骂同学  王晴跟于海是江苏某大学同班同学,于海的女朋友和王晴是老乡,三人关系非常好。去年年初,于海的女朋友提出分手,于海胡思乱想,误认为是王晴挑拨,便想报复。  几天后,于海在网上发了一个帖,不但点出了王晴的真实姓名和学校,还写了大量侮辱人格的文字。王晴认为这个帖子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且对她的人身造成巨大的恐吓和威胁,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以及她和其他同学间的友谊。  为了取证,王晴带上录音笔找于海对质。最后,她将于海告了,要求于海向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判决:公开道歉+赔钱  法院认为,于海确实侵犯了王晴的名誉权,判令于海三日内在网上及全班同学面前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点评:网上骂人后果严重  唐岩律师提醒,网上骂人也会侵犯名誉权。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在网上辱骂,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有时比日常生活中辱骂更加严重。  如果你发现自己在网上被人骂了,要及时保留原始记录作为证据。除了信息发布者,网站也能成为被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提醒  骂人后果挺严重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骂人会引起民事、刑事等种种意料不到的后果。  第一,骂人有可能会侵犯被骂者的名誉权,要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  第二,骂人会造成对方心理、生理方面的不适,严重的话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骂狠了,可能还会涉嫌诽谤、侮辱等刑事犯罪,不仅要赔偿,还要坐牢。  第四,在网上也不能随便骂,现在技术很先进,被抓住一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此乃行走天朝的王道思想!
我一般不会故意恶语中伤他人,我只会得意的恶语中伤他人
还是文明上网,做良好网民,呵呵!吧主是这样吧?
只能说一点素质都没有啦~保留证据,公开道歉。
这样不是侵犯他人名誉权么,挺楼主,喷子去死
文明上网,完善网络环境。
如果是因为购买淘宝,在旺旺沟通的时候言语不当辱骂他人算吗?
聊天时辱骂他人算违法吗??
看了辣么多,楼猪居然一条都没回
登录百度帐号有关人身攻击和诽谤的刑事责任是定的,罪名成立条件是什么?_百度知道
有关人身攻击和诽谤的刑事责任是定的,罪名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据你所言,以上可能涉及侮辱罪与诽谤罪,但这两个罪名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身体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两个罪名是自诉罪名,即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即侵犯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名誉。这里所谓的“他人”是一个具体、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2.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里的“暴力”不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而是为达到侮辱他人的强制手段,如强行给对方泼粪、强行拨开对方衣服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用文字、图画或者语言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所谓“公然”是指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第三人必须是能够听到或者看到的,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成立。3.本罪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出于错口或者其他非故意的情况不构成本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诽谤罪与侮辱罪在构成方面,上述的第一点和第三点相同,不同的是(1)诽谤罪的行为人必须有捏造事实而且加以散布,侮辱罪不一定用捏造事实。(2)诽谤罪不可能以暴力方法构成,诽谤行为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
采纳率:65%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人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同样要求“情节严重”。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其不同在于:1、侮辱不一定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2、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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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用信息恶意污蔑 侮辱 恐吓要杀人 捏造事实 而且还要一直持续下去 遇到这样的事儿应该怎样保护自
被人用信息恶意污蔑 侮辱 恐吓要杀人 捏造事实 而且还要一直持续下去 遇到这样的事儿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报警是第一个,还是要注意安全,小心点为好
警察说现在没有构成人身伤害没法儿受理
恐吓已经是犯法了好吧
他说没有直接进行人身攻击的不算
因为没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那我问你比如杀了你在找警察有用吗!法律规定恐吓已构成犯罪,你看下法律就知道了
采纳率:63%
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依法处理。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楼上说的不对,恐吓,看情节,只属于违法,不是犯罪。法律没有犯法一说。
实在不行直接起诉
可是派出所的人说没有人身攻击不算
对方在派出所是不是有人啊?或者是他先找人了。实在不行就直接上法院。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你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在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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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们:一、现特向您们反映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市委门诊部主任李莉和社区科主任冯莉,两人违规违纪触犯法律的情况。1.以权谋私,以权压人,以权泄私愤,侵犯职工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无中生有,造谣诽谤,诬陷整人,侵害职工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3.伪造他人签名,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第102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顶风违纪,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打击报复。二、各位领导,我的诉求是:1、要求处分李莉和冯莉。2、要求在医院院务会和市委门诊部会议给我澄清事实并道歉。三、事情详细经过附后页,请领导们百忙之中帮助处理,伸张正义!
尊敬的领导:
我是淄博市市级机关医院一名普通员工,现将我单位个别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谣诬陷,恶意整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严重侵害我名誉权的事件经过,向领导们汇报一下,要求领导们为我做主,伸张正义!
我原在市委门诊部负责社区公卫工作,从日-2018年5月工作,平时的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加班加点是常态,工作成绩节节攀升,在机关医院四个机构中排名第一,也多次得到了区卫计局领导和门诊部主任的肯定和好评。我于5月24日13:30接到通知调到健康管理中心工作,市委门诊部于丽接管负责社区工作。普通的交接工作交接清楚即可,但是不正常的是,市委门诊部主任,李莉叫了12个人来从13:40开始,给我之前的工作挑毛病,她指使这十几个人和我吵架,百般刁难我,这十几个人为了讨好主任李莉,拍马屁,一直折腾到晚上8:45分才让我离去,中间不让我离开,等于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因为门诊部主任在发放奖金上有一定支配权,所以大家都不敢不听从门诊部主任安排。市委门诊部主任李莉因我调走,担心社区工作在卫计局考核中名次成绩下降,对我产生不满,社区科主任冯莉于2017年12月底接手社区公卫工作,因不懂公卫的业务及规范,乱指挥,有过一天改三遍通知的记录,与我们具体干工作的产生矛盾,也对我不满,两人平时就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遂两人商量,联合起来整我,市委门诊部主任李莉,在和社区科主任冯莉的合谋下,捏造了10余条不存在的问题,并模仿了我的笔迹,签上“文娜“的名字上交到院部(伪造签名的材料附后页),这份材料漏洞百出,时间日期竟然打印成日……,趁健康管理中心黄兴芬主任去外地出差的机会,开始害人整人。市委门诊部位于院部,人员科室比较密集,两人上蹿下跳,到处造谣说“文娜这个人品质有问题,把电子档案全部删除了,纸质档案全撕掉了……社区工作没法干”等等,并汇报了院长副院长处,不只否定了我的工作,还给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于是在5月29日下午16:30分,人事科打了七八遍电话通知我去市委门诊部开会,也不说是开什么会,我放下手头的工作,到现场一看,分管副院长陈玉峰,人事科长侯发新,纪检组长毕芊芊,社区科主任冯莉都在场,这时分管副院长向我一一发问,我根据事实一一作了解答并说明工作已经交接完毕,但都被社区科冯莉不顾事实,信口雌黄,一一否定了,并大声斥责我……因冯莉和李莉的造谣诬陷,无中生有而召开的批斗会,让我气愤不已,非常震惊,这是““吗?可以以莫须有的罪名来整治人?!国家媒体新闻等都报道过,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医院领导偏听偏信,不调查研究,不核实情况就向我兴师问罪吗?!党的八项规定第一条就是:要改进调查研究,她们作为管理者不知道吗?我平时的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经常加班加点到八九点,从我接手公卫工作,工作成绩有目共睹。震惊伤心之余,我想到了向分管公卫工作的领导和专家求证事实,于是我,擦干眼泪,打通了他们的电话,说我没删除电子档案,但是她们硬说我删除了档案,撕了档案……我怎么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区卫计局领导和专家听到我不公平的待遇后,担心是公卫网络系统出现了问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说第二天要带专家亲自到现场来审核社区档案公卫系统。5月30日(第二天),我一早来到市委门诊部,结果社区办公室大门紧锁,打了几遍社区负责人于丽的电话无人接听,发微信都无人回应,一直等到区领导和专家来到现场,将冯莉和李莉叫到市委门诊部的社区办公室,现场打开公卫网查看电子档案的情况,包括以前按区卫计局要求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又查看了信息比对后、迁出、死亡、转出、信息错误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删除的不合格档案,证明系统运行正常,我的一切操作正常,无恶意删除档案的行为,如果有区局的信息后台会看到。然后建议分管公卫的各级负责人加强学习。当时李莉冯莉及分管副院长都在场。5月30日已经证明了我的清白,但令人吃惊的是,到5月31日组织人事科又通知我,这几天必须到市委门诊部社区科上班。李莉安排了十几个人分成6组,分别和我核查核对从2008年至今的档案,这及其不正常,因为我是从日开始接管的社区公卫工作,让我和十几个人一一核对之前的档案,这分明是故意打击刁难我!天理何在?!而且我在健康管理中心的新岗位,已经接手健康体检的工作,负责单位预约,订餐,体检,回访等等繁杂的工作,科室黄主任又出差在外,信息不通畅,没人替我说话,我苦于无分身之际,社区科冯莉用食指指着我,恶狠狠的对我说:“你这几天必须在市委门诊部上班,在这里考勤,否则算你旷工!”请问社区科的工作职能什么时候变成给职工考勤了?!
我的两个孩子年纪又小,大的4岁,小的2岁,正是需要我照顾的时候 ,但是李莉不但不让我回健管中心正常工作,而且还说周六周日要让我加班,连周六周日也不放过,无法照看孩子,无法照顾家。《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她们的这种行为让我身心俱疲,欲哭无泪,悲愤交加!为了达到搞臭我的目的,她们召集市委门诊部全体人员开会,并在市委门诊部微信群下通知,凡是跟文娜有关的一切工作,查查有无问题……只需要签字,不需要理由(微信群截图见后页)。我在市委门诊部的社区公卫工作,是根据区卫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门诊部主任督促副主任具体安排给我,我再具体通知和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各位领导,请问这都是什么工作方式?什么管理作风?这是对我的人身攻击!这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整人!但是我人微言轻,分管我的主任出差在外,在她们的威逼之下,我只能忍气吞声……短短一天时间,在她俩人的宣传下,机关医院大部分职工都知道了我“恶意删除档案,撕毁档案“的”罪行“,在医院里我走哪里都会有人指指点点,窃窃私语,我精神压力可想而知,晚上睡不着,白天吃不下,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在李莉和冯莉俩人的恶意炒作下,成了我删除电子档案,害的所有人要因为我的“过失”而加班,让所有人记恨我,太歹毒了!在随后这几天里,没有一个领导去调查事情的真实情况,分管副院长陈玉峰让我和市委门诊部社区负责人再交接一遍社区公卫工作,这不仅是多此一举,而且是明摆着成心刁难,因为我不是在交接工作,我是日接手的公卫社区工作,但是让我做的是帮助李莉叫来的十几个员工,整理核查2008年以来的档案,分明是利用我这个劳力在帮她们干活,故意整人。请问这是什么管理作风?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哪里??这分明是以权压人,以权泄私愤,以权侵害个人名誉!!这几天来,我整天以泪洗面!请问领导们她们这种限制我人身自由,恶意造谣,诽谤诬陷整人的行为,你们管不管?冯莉其人,经常对外宣称,我家里有的是钱,想干啥干啥,想当啥官就买啥官……会送就行。当年她在机关医院竞聘护士长时,就恬不知耻的给其他竞争者打电话,不让其他竞争者报名;臭名远扬。当年就是和原单位打官司,在原单位呆不下去了,才来的机关医院。李莉原本是一个在侨联医院急诊科的临时工护士,因被前市委门诊部主任齐某某家属(在侨联医院工作)看上后,以“市领导的亲戚“为名,在没有上岗资格证的情况下,被当时的齐主任安排在市委门诊部药房工作……这两人的为人,品质,能力,领导可以去原单位和机关医院调查,是怎么摇身一变,变成机关医院的精英?管理层的?我一个小老百姓就不管了,我在这里只向各位领导提一个要求:要求处分李莉和冯莉,并撤销职务!并在全院公开向我道歉,澄清事实,消除造谣给我造成的恶劣影响!!时至今日,冯莉等人还在给我编造各种谣言……我们知道,各种媒体都在报道,从中央到地方,习主席及各部委,各监察机构都反复强调,不能只打“老虎“,还要拍”苍蝇“!苍蝇虽小,祸害却大,希望纪委的领导,惩治这种无视党纪国法,有权就任性,胡乱作为,肆无忌惮刁难整人的歪风邪气!让行业作风清明起来,让我们有个干净的纯粹的充满正能量的工作环境!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调查处理,伸张正义!翘首以盼!我保留利用媒体和法律手段维护我自己名誉的权利。
受害人:文娜2018年6月
都看了,这帖子有意思。
真是天底下好事多多
来上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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