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一起去游泳,一个人野外游玩溺水而亡同行有责任,同行的人有没有责任

朋友,叫去游泳。其中一个人没有叫他去,但是他。自己要求去的,结果溺水死亡。同去的人有多大责任。现在_百度知道
朋友,叫去游泳。其中一个人没有叫他去,但是他。自己要求去的,结果溺水死亡。同去的人有多大责任。现在
朋友,叫去游泳。其中一个人没有叫他去,但是他。自己要求去的,结果溺水死亡。同去的人有多大责任。现在家属要求赔八十万,公司60万。其余的我们。同去的人。平躺。这跟合不合理?,求大仙帮忙解决。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死者是成年人的,不需要赔偿
您好,您是律师吗
死者是96年的
这种事严格按法律规定,同去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时打起官司来,法院也会判少部分
我们公司也捐款了
家属天天到车间闹,关电,不给生产,现在也严重扰乱我的生活了,本来工作压力大,现精神压力很大。
公司没义务赔,扰乱生产可以报警,自己注意取证
都是公员工
那如家属在对我进行言语威胁呢,
我因该怎么办
这种事情很难说有什么很有效的办法,能躲就躲吧。
我如果离开会追究我法律责任吗
你好,请问死者家属要我们身份证复印件合法吗
不给他们,我估计他们拿了你们的身份证复印件要去法院起诉你们
如果上法庭我们胜算大吗
你好现在家属叫外面的混混来威胁我,我因该怎么办
不用。前提要他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
按法律是没有责任的,但可经济上相应帮助下。
公司已经捐款了,我给多了代表我们有责任了,。
他现在是要八十万呀,
叫我们怎么说
只能讲经济帮助。尽份心意,看自己能力
那也是应该的
但太多也拿不起。毕竟自己创业也亏了几十万,现在自己也欠了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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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他是成年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公司组织的,公司要担比照工伤责任。不是,公司都没有责任。
即使是你们喊的,只要在游泳时不是因打闹等因素引起的溺水,都不需要担法律责任。要担良心责任。他自己去的,你们没有任何责任。
死者是成年人的话,同去的人没有责任,不用赔偿。
成年人有自己判断危险的能力,自己承担自己选择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是他自己去的,不是你们拉他拖他扯他去的。如果干扰你们的生活,注意取证,报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得找律师质询下,楼主这个虽然不是您们邀请的但是在一起玩也有一定责任,看看专业律师怎么说吧
律师说没责任
那就不用理他们了,让他们告就是了,
天天来公司闹
这种人很多,只要是律师说没有责任就不用管他们,闹就报警
死者的年龄多大!如果已经成年大家是没有责任的!毕竟大家聚会没有叫他参加他属于是自行游玩的!自行游玩出现意外和大家又有什么关系?
昨天家属过来要八十万
大家不没有和他一起喝酒什么的吗?
那就好!那跟你们有什么责任呢?谁来你们也不用害怕啊!
我们已经开车走了,但他自己从另外一个同事那得知我们要去游泳,要了我的号码,叫我等他,他自己坐车赶上来,再坐我车一起去的。
如果他成年了!你们没有在一起喝酒!那就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毕竟是他自行参加的不是由你们邀请的
感觉我的回答可以就给个好评吧!
去律师那里咨询一下心里有算
问了,不大
但家属天天到公司闹
搞的我现在精神压很大
这可以报110解决的
我们叫他去呀,他自已从同事那要的我的号码,打电话给我
我们没叫他去呀
换号吗?原来的暂停。
换号吗?原来的暂停。
110也来了。
你可以休息几天或换个环境
没用,我还要上班呢
那没办法了,猫抓老鼠呗。
但是我的员工没人管呀
叫他们上法院又不去
你只能网上工作,可以在家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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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一起游泳,发生意外溺亡责任如何划分
邢二超 重庆法院网  
11:00:00  评论(/)
原标题:朋友一起游泳,发生意外溺亡责任如何划分本是很好的几个朋友,相约一起到外边玩耍,路遇一条河流,几人萌生游泳之意,却遭遇河流涨水,一人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武隆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游泳溺亡的人身侵权案件。日,18岁的周某与本是很好的几个朋友,相约一起到外边玩耍,路遇一条河流,几人萌生游泳之意,却遭遇河流涨水,一人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武隆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游泳溺亡的人身侵权案件。日,18岁的周某与同在其家做客的朋友李某(17岁)、女朋友吴某(17岁)一起去摘李子,途中见到一条清澈的河流,周某称该河流不深,李某提议下河游泳。李某动作很快,在其他人还在做准备工作时,就率先跳入河中。不幸的是,李某刚下去不久,就感觉不妙,开始大声呼救。周某急忙跳入河中施救,但因河水上涨过快,未能成功解救,李某不幸溺亡。之后,周某及吴某未再施救也未报警,而是选择了离开。8月26日,周某因内心恐惧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日,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周某、吴某及事发河段的电站起诉到武隆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多万元。办案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为成年人,也是主人,死者李某系未成年人,也系客人。周某作为主人,其应对距离他家不远的河流熟悉,虽然是死者提议游泳,但是他并未积极劝阻。从法律上讲,正是因为成年人周某的先行行为诱发或者开启了不合理的危险给未成年人李某,周某应对李某的安全负担一定的义务。李某溺水后,周某虽跳入河中进行了施救,但在未成功后,却一走了之,而未选择报警,直到事发五天后,其才因恐惧报警,这说明周某并未完全尽到施救的义务。因此,周某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吴某,因其系未成年人,也是周某的客人,其对李某的死亡并无责任。由于事发的河流并不是电站管理的区域,系自然的河流,电站对李某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死者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是事发时已经17岁,应该能够遇见到游泳的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经过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周某与李某(现已成年,自愿与周某一起赔偿)自愿共同赔偿受害者父母86000元。目前该赔偿款已经到位,本案也已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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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去游泳其中有人溺水身亡,其他同行有责任么,谁的责任最大
辽宁-大连&08-15 14:5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大家一起去游泳其中有人溺水身亡,其他同行有责任么,谁的责任最大,警方介入调查,我们人在大连,在哈仙岛出事,我们回来后家属要求立案,我们需要回去接受调查么,同行还有俩个未成年人,抢救挺及时的,两个人溺水,一个救活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活动没有组织者,AA制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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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行的需要承担责任的
需要赔钱么,他会游泳而且那天风浪大我们都在边上玩,他自己说要游到那个岛上回来,结果游不动了,我们立刻找岛上的人救援。那请问这个责任谁来担,一共同行十二人,其中一人为死者女友,同行去的两名未成年人用接受调查么,调查是我们返回出事地哈仙岛么
您好,您的电话打不通,有没有具体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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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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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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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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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行者有责任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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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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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07726甲乙(乙已溺水身亡)两人邀约一同喝酒之后甲提议去江边玩水消暑(16点左右),乙自行游到离岸100米处,甲坐在岸边。在乙向岸边游时发生意外,有目击者告知,听见两声救命。甲当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包括打救援电话就逃走了,(之后询问告知害怕承担责任)乙被带到岸上一直昏迷不醒,之后抢救无效身亡。最后由相关人员将死者以无名尸运往了殡仪馆。甲在此期间一直没有与死者的家人朋友联系过。询问可否追究甲的责任,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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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死不救不能定罪吧
问题是他们是朋友,甲不是路人,对于死者家属而言又怎么不难受呢?
  喝酒之后 甲提议去江边玩水消暑 甲没有尽到一个正常人的义务 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该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
  甲乙相伴前往游泳、玩耍,甲乙之间即形成了相互依赖、互相帮助的默契关系,甚至可以推定契约的存在,乙在水中遇险,甲理应采取恰当的救助措施(包括积极向他人及有关部门求救).甲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上述契约,辜负了对方的信任,违反了公序良俗,以至于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最终死亡.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www.ciplawyer.com
  楼上的,契约是推定出来的啊?
  依据大陆现行法律,是没有追偿的法律依据。楼上所说的或许在台湾或德国是可以成立的,根据他们的民法违反公序良俗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可以构成侵权。
  有什么证据  证明是甲或者是乙  提议去玩水的?
  大陆也不乏相关判例.这类似于自发性的野外互助旅游,一旦发生危险,组织者及相关人员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虽然他们此前均约定责任自负.
提议去游水是甲亲口承认的,并且有已录口供。既然是朋友按照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互相关照,互相救助的义务关系。
  甲乙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都有预见玩水风险的能力  甲提议去玩水 乙允诺  双方的合意中蕴涵有尽可能互相援救的义务    甲的义务没有严格到  要以一己之力亲自下水施救的程度  (这样的结果有可能是有去无回)  但是甲应尽到尽可能呼救的义务    还有 如果甲是在明知乙不识水性的情况下提议的  其过错程度又不一样了
有过错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朋友之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的义务的.
明白不?  因为朋友这层关系在法律上确定是非常有难度的.吃过一顿饭也是朋友,一起玩10年更是朋友,或又吵架了相处20年的兄弟反目了,你说在法律上如何去认定他们是不是朋友?  
  在电视上见过类似的案例,甲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这个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因为若是陌生人,这种情况应属于见死不救,但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承受谴责,法律上却不承担责任。但因为是朋友,那么不论是一日认识还是几年认识,两个人相约去游泳,则潜在有一个相互照应的先前义务的,遇到危险情况,虽然不需要亲力而为得去救人,但一定的救助行为还是需要的,诸如打电话或喊人来救,本案中没有尽到这样的基本的救助义务,依照法律逻辑应该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死了人一定要找个人赔,见者要赔、结伴者要赔、牌友们要赔、死在商店里老板赔、死医院里医生赔,好一个赔字了得-------他不跑肯定要赔,跑了或许还能免赔,不逃是傻瓜!谁以后再集体打牌是傻瓜、再结伴出游游泳更是大傻瓜!
  同意suruoxue的观点
  甲乙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相约去游泳,乙溺水身亡,甲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溺水是任何一个普通人游泳都可能遭受的风险,甲并没有增加乙在一般情况下所必需承受更大的风险,因此甲并没有任何义务存在,只有道义上的责任。假若甲约乙去散步,乙被车撞死,能说甲增加了乙的被车撞死的风险吗,显然不能。
  甲不赔是不可能的,法律也得讲个道义.  个人观点支持:suruoxue的说法,有相关的义务关系.  他们结伴出游就形成了一个法律关系,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什么要甲赔偿,这个前提是甲的逃跑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甲乙双方决定去游泳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乙处于为难的时候,甲应该努力去挽救对方,因为乙处于危险的情况是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的条件下形成的,甲在一定程度上要负责,但这种负责不是指赔偿上而是于之产生的义务,在对方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的作为,排除这钟危险.因此甲的逃避是逃避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在这种不作为的情况下,甲要为乙的死亡负上责任.    楼上的说法有点曲解意思了,这里说的不是一风险性,是一种潜在的义务关系,甲乙2个散步甲被车撞了,乙能自己跑了吗?
  法律上的法律义务指法定赋予的义务,职务上的义务,还有就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题中就是先行行为{相约出行}导致甲有救助的义务,义务未履行,构成侵权.如果清洁严重 明知而放任,就有可能触犯刑律!  刚学法律,有啥P漏请大师指点
  甲应当承当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甲提出去游泳,乙允诺,双方构成相互扶助和帮助、救援的责任和义务。在乙溺水后,甲应当履行其义务,做到起码的救助工作。  所以甲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甲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甲乙作为朋友,甲有义务在乙溺水的情况下提供救援的帮助,但甲没有做任何救助就跑了,属于不作为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这算什么呀  没见前阵子那个    女大学生生完孩子,母子三人都死了那个    那个孩子他爹都没有追究责任
  这个不能相提并论.
  起诉后,判决补偿是肯定的。
  基于自己的不当的造成危险的先行行为,都是存在作为义务的。若有先行行为,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自然是要成立不作为犯罪的。
  基于自己的不当的造成危险的先行行为,都是存在作为义务的。若有先行行为,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自然是要成立不作为犯罪的。  ---------------------------------------------------------  甲提议,具有作为义务,但却落跑了,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复!案件中还有一点没有提到,就是甲明知乙的腿曾经受到伤,有残疾人证,定为肢体三级残疾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在甲明知的情况下还提议去游泳是否性质又有所不同.
  甲乙是多年的朋友,素有来往,并没有恩怨之争.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典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缺乏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构成犯罪.   很多大虾都提到不作为犯罪,我想说两句.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在我国刑法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法了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同作为犯罪的主体不同,它必须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人,否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求更高,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有特定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具体是指具有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或者处于某种地位的人,负有某种积极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而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第四,自愿承担的某种义务.其次,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与作为犯罪不同.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其特定作为义务,并因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的违反刑法规范的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罪中,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除了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外,还存在着某种自然力或者他人行为的作用.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遵从罪行法定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还要考虑原因和结果的联系情况.否则就会陷入“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的囹吾.  另,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予以道德的谴责,或者是纪律上或者是行政上的处分,而不能处以刑罚.        
  二人都是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彼此救助是道德义务,非合同与法律规定义务,所以各位法律人认为应该要承担责任吗
  甲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不施救,属违反道德义务,应受道德的谴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不构成犯罪.    
  真搞笑  不要动不动就扯到法律    这仅仅是个道德范畴的问题.
  楼上所有认为甲要承担责任的,请把法条依据引出来。    哪部法,哪一条。    难道在法庭上,乙的律师就他妈知道说根据法律逻辑应该怎样怎样。靠。
  甲没责任,详见某年司考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甲乙相约游泳。
  没有责任,因为没有刑法上承认的救助义务。
  我不懂法律,只是路过这个版块  不过我想,这个应该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不太可能会判赔偿吧?  难道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掉水里我也要救?  朋友和陌生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吗?  怎么样界定是朋友?认识多久?  如果只是下水前偶遇聊过几句天气,算朋友吗?  至于甲之前邀请乙,乙也很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啊  会出什么问题,自己应该负责  难道我邀请你去逛街,你在街上乱跑给车撞死了,我也要负责?就因为我没有冒生命危险上去把你撞开?
  不负法律责任
  这取决于制度设计,当有特定的制度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时,比如德国、台湾民法上的违反善良风俗的侵权行为制度,这个时候就存在承担责任的基础。支持法律责任的观点,推理出一个抽象的契约关系,通过判决给予救济在我们这个大陆法系国家肯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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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俩个朋友喊死者去游泳,死者溺水时,那两个人不去救,自己游上岸跑了,请问那两个人要负责任吗_百度知道
俩个朋友喊死者去游泳,死者溺水时,那两个人不去救,自己游上岸跑了,请问那两个人要负责任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那两个人应该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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