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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1、苹果或就 iCloud 商标侵权案达成和解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 6 月 13 日早间消息,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家通信公司 iCloud Communications 上周对苹果提起诉讼,称 iCloud 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要求苹果支 付赔偿,并停止使用 iCloud 商标。iCloud Communications 声称,苹果影响了该公司的业 务, 并使该公司客户感到迷惑。 iCloud Communications 表示: ?苹果计划以 ‘iCloud’ 商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 iCloud Communications 以‘iCloud Marks’商标提供的产品和 服务基本一致。而 iCloud Communications 自 2005 年创立以来就一直提供这一服务。? 根据 iCloud Communications 的说法,iCloud Marks 的商标主要用于计算机和电子数 据传输领域。自 1985 年以来,iCloud Communications 就提供本地和长途电话服务。在宽 带技术发展后,iCloud Communications 又开始提供高效的宽带电话服务。 iCloud Communications 还表示,在苹果宣布推出 iCloud 服务,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之后, 全球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因此公众将 iCloud 和苹果, 而不是 iCloud Communications 联系在一起。iCloud Communications 还谈到了苹果以往的商标侵权,并指出苹果在使用商 标时,总是?先直接去做,然后才考虑后果?。 2007 年,在推出 iPhone 之后,苹果遭到思科的起诉。思科当时拥有 iPhone 的商标, 并以该商标提供 VoIP 电话服务。苹果和思科随后达成协议,从而使用 iPhone 的商标,双 方还同意进一步合作。 2010 年,在推出 iPad 之后,苹果又遭到富士通的起诉。富士通早在 2002 年就推出一 款名为 iPad 的产品。苹果随后也获得了 iPad 的商标使用权。 2010 年 4 月,苹果的 iAd 广告服务遭到 Innovative Media Group 的起诉,后者声称拥 有 iAd 的商标所有权。根据媒体报道,两家公司于 7 月达成和解,苹果向该公司支付了超 过 100 万美元的费用,以使用 iAd 商标。 苹果于 2011 年 3 月在欧洲申请了 iCloud 商标, 这一商标覆盖了 12 个不同门类, 包括: 通过电信服务的数字音乐发布、电子存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付费多媒体内容、计算机 软件、电子书和杂志、娱乐、照片服务、商业管理和广告服务、游戏、头戴设备,以及数 字设备/计算机。 苹果还以 450 万美元的价格从瑞典一家公司 Xcerion 手中购买了 iCloud.com 的域名。 根据 CNET 对商标的查询,美国只有两个有关 iCloud 的商标记录,其中一个来自 Xcerion, 另一个则是北卡罗来纳州一名男子于 5 月 6 日申请的。 报道显示,iCloud Communications 在美国并不拥有任何与 iCloud 相关的注册商标。 尽管商标不一定需要注册,但注册后可以更好地获得保护。 从 6 月 10 日开始计算,苹果有 30 天的时间对这一诉讼做出回应。根据以往的经验, 苹果很可能以一定方式与 iCloud Communications 达成和解。 鳄鱼”商标互搏贴牌 加工企业面临商标纠纷昨日(6 月 16 日),香港鳄鱼恤(00122,HK)与贴牌加工鳄鱼服饰的无锡艾弗公司因鳄鱼 (CROCODILE)商标再次对簿公堂。 此前, 无锡艾弗生产的 3484 条鳄鱼牌女士牛仔裤, 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韩国时被扣留, 理由是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CROCODILE”商标专用权。而无锡艾佛认为并未侵犯 鳄鱼恤的商标权,并将鳄鱼恤告上法庭。浦东法院一审认定,无锡艾佛并无侵权行为,随 后鳄鱼恤上诉至一中院。 上述被扣留标有“CROCODILE”牛仔裤的商标授权来自(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 公司, 该公司在韩国取得了“CROCODILE”商标专用权, 并将这一商标授权给韩国亨籍公司, 而后韩国亨籍公司授权给韩国艾弗公司,韩国艾弗公司委托无锡艾佛公司为新加坡鳄鱼生 产这批服装。 而在中国国内,鳄鱼恤目前拥有第 246898 号“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是 唯一在中国拥有该商标使用权的企业。”鳄鱼恤代理律师北京市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福 利表示。 一审判决指出,无锡艾弗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 原告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另外,原告定牌加工的行 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被告造成影响及损失。 二审过程中,于福利指出,“鳄鱼恤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无 锡艾弗只有来自于韩国艾弗公司的商标授权,而这一授权使用地点仍旧是在韩国。” 无锡艾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潘娟娟反驳,该牛仔裤系定 牌加工。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 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鳄鱼恤公司特别指出,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危害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当事人的经 济利益, 大量仿冒产品可以通过此方式出入中国海关。 仿冒行为的猖獗, 导致“中国制造” 的形象被破坏。 上海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官司律师刘春泉律师指出,随着制造业的发展,我国沿海定牌 加工产业逐渐壮大,而在知识产权诉讼案的审理中,贴牌加工往往成了商标侵权的“高发 地带”。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大牌也傍更大牌 看七匹狼商标侵权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北京中院一审判七匹狼公司侵犯科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赔偿 科奇公司 20 万元。原告是闻名全球的服装和配饰品牌“COACH”的权利人,并注册了其图 形商标。原告称七匹狼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产品鞋子上使用科奇商标,并在全国多个城市 销售,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七匹狼答辩称,该图案是做为装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不属于标识 性使用,因此构不上侵权。此外“七匹狼”显著使用的是“七匹狼”商标。最后,法院认 为“七匹狼”对该图案的使用会造成商标误认,“七匹狼”的 C 字母的组合组成了与原告 科奇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仿名牌或傍名牌,侵犯别人商标品牌专用权,想走一条生财捷径的案例屡有发 生。但作为一个国内知名品牌去仿冒国际大牌的事还比较鲜见。中华商标超市网 (http://www.gbicom.cn)总裁周静说, 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悖论就是因为消费者喜欢洋商 标品牌。企业就喜欢去傍洋品牌,不想下力气去创造品牌。因此明明是国货却非要和国外 商标品牌套近乎。而我们的本土品牌却陷入低谷,迟迟得不到成长。促进商标转让市场繁 荣的深层目的,就是希望中国企业能发展自己的文化,打造自己的商标品牌,拥有自己的 商标故事。不能一直在模仿,从不去超越。屡陷专利侵权案 华为欧洲三国上诉中兴昨日(28 日)晚间消息,我国专利大户华为已于昨日在法国、匈牙利与德国对中兴通讯 (以下简称“中兴”)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华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中兴相关人士表 示,对此很震惊,将运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利益。 中兴相关人士对华为起诉表示震惊,称不理解华为为什么在这样的时候有这样的举动, 中兴一向尊重知识产权,包括别人的知识产权和自己的知识产权,将运用法律手段坚决维 护自身利益。 华为于今日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 和商标权。起诉内容包括中兴侵犯了华为有关数据卡和 LTE 技术的一系列专利,并且未经 华为许可,在数据卡产品上非法使用了华为的注册商标。 华为方面表示,曾多次积极邀请中兴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但没有获得成功;另外, 华为在发现中兴数据卡产品非法使用华为注册商标后已发送了停止侵权承诺函,但中兴并 未终止侵权行为,为了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华为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请求法院禁止 中兴继续侵犯华为的专利权及商标权 古巴雪茄商标之争名字要怎么取呢?这个问题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来说,可是颇具争议的。最近,雪茄行业的 ?巨人?古巴烟草公司与远在禁止销售古巴烟草的国度――美国的一位烟草商引发了一场 ?名字?之争。 古巴烟草公司是一家国有实业公司,旗下拥有所有古巴雪茄品牌,最近因商标侵权而 控告美国密歇根州的一位名为 Ismail Houmani 的烟草商, 称这位烟草商的雪茄商店 La Casa De La Habana 与其自有特许经营品牌 La Casa del Habano 雪茄商店名字过于相似。 La Casa Del Habano,在西班牙语里是?哈瓦那之家?的意思。目前全球共有分店 138 家,分布于非洲(5 家)、美洲(34 家)、澳州(1 家)、亚洲(13 家)、加勒比海(4 家)、 古巴(15 家)、欧洲(39 家)和中东(25 家)。各家 La Casa Del Habano 均有售雪茄配 件,并设有供租用的雪茄寄存箱。 Ismail Houmani 大约 12 年前在美国密歇根州的普利茅斯开了他的第一家 La Casa De La Habana 雪茄商店。那以后他在美国又开了三家分店,包括底特律的旗舰店,其他两家位于 安阿伯市和俄亥俄州的托莱多市。每家店都是实体的雪茄商店和雪茄吧,销售来自多明尼 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雪茄。 Houmani 在一篇美联社的报道中说道: ?我不销售古巴雪茄, 也不为古巴雪茄做广告。 ? 案件进展 尽管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古巴烟草公司是不能在美国范围内销售雪茄的,但根据国际惯 例仍可注册商标。 Houmani 的律师 Brad Smith 对美联社说,他不能理解为什么那么大的古巴烟草公司会 在意一个密歇根州的小规模私营企业。 这个案件的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但是根据商标专家的说法,古巴烟草公司是很有理由 这样做的。?古巴希望能够在不远的未来打入美国市场?,密歇根法律学院教授 Jessica Litman 对美联社说, ?商标是很值钱的,这种隐患是真实存在的。?美国地区长官 Stephen Murphy III 在尽力说服双方庭外和解。 古巴烟草公司已经不是第一次为保护其在美国的商标而战了。有一桩从 1997 年就开始 打的历史官司,古巴烟草公司控告美国通用雪茄公司贩卖它并不著名的?红点?科伊巴雪 茄。古巴烟草公司称这款美国通用雪茄公司出售的多明尼加产的科伊巴雪茄侵犯了其商标。 这件案子一直在审理,审判中,古巴烟草公司时赢时输。而美国通用雪茄公司则赢了最近 的一次审判。 去年(2010 年)古巴烟草公司还控告了 Xikar 公司在其雪茄配件中使用?Havana Collection?(哈瓦那藏品)一词。这件案子到现在也是悬而未决。 河北养元上市前遭商标异议 商标战略需趁早据媒体报道,因注册商标受到异议,原定于昨日接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河北养 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养元”)首发申请,忽然被临时取消。河北养元已经 拥有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16 个,目前正在申请的商标有 15 个,此次事件的根源就是申 请注册的商标被异议。虽然知情人士表示这件事对河北养元上市不会造成很大影响,但在 上市的紧要关头因商标而延迟,也令企业徒添烦恼。 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坐落在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是中 国核桃乳饮料行业标准起草单位,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核桃饮品生产基地。养元公司是中国 最早研发、生产、销售核桃饮品的企业。养元的主要产品有 “六个核桃”,采用养元独创 核桃饮品生产工艺,以:“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品牌定位“好喝、营养”的内在 品质,著名主持人“鲁豫”担纲代言的外在形象,迅速成长为饮料市场的“新贵”产品。 据中华商标超市网(http://www.gbicom.cn)工作人员查询,发现河北养元所拥有的带 “核桃”字眼的商标都被竞争对手异议了。对手不断的提异议,导致河北养元迟迟拿不到 商标注册证。以 32 类“六个核桃”文字商标为例,商标在注册中不断的被异议后,河北养 元又重新申请了“六个核桃”加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但还是被对手异议。 据商标业内专家介绍,“六个核桃”在初审时就被驳回,驳回之后,河北养元又做了 驳回复审。该商标申请日期是在 2006 年,初审已经是 2009 年,在此期间河北养元做了大 量广告宣传,加上产品的销售占有了一定市场,因此在补充提交证据之后,初审通过。但 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时被竞争对手异议。据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分析,该商标在初审被驳 回,主要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二)款。在这一条款中,明确规定,仅仅直接表示 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驳 回之后,河北养元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经复审得到商标公告。 现在的问题就是商标一直被异议。 现代社会的商战可谓瞬息万变,中华商标超市网(http://www.gbicom.cn)总裁周静告 诉记者,现代企业越来越会利用商标这个砝码来牵制对手。通过查询竞争对手申请的商标 类别,使用范围可以了解他们下一阶段的战略步署,同时通过对商标提异议和争议,延缓 竞争对手产品上市时间或销售力度。因此很多大企业成立了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而很多 中小企业们也用上了细软商标管理软件,以时刻跟踪竞争对手的发展,并做出应对策略。 针对“河北养元”的这种情况,中华商标超市网总裁周静说,这个案例和“小肥羊” 的案例很相似。“小肥羊”就是以未注册商标的身份享有了驰名商标的待遇。因此她建议 “河北养元”将“六个核桃”申请为驰名商标。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是客观的,不以是否注册 来决定它是不是驰名商标。河北养元“六个核桃”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也可以成为驰名商 标,受到保护。商标显著性的获得可以通过使用取得,企业在使用这个商标时,赋予了它构 成驰名商标的条件,为此做出了投入,做出了努力,使这个商标从一个一般的名词变成了一 个驰名商标,那这个商誉和相关的无形资产就应该属于谁。 “河北养元”商标遇到的窘境虽然难以预料,但可以加以防御。运用商标战略构建商 标管理体系,是每个企业应当及早去做的事。 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商 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裁判要旨 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的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时,认定商标 侵权的成立应当以权利人持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在驰名商标认定中,该商标 在我国内地被不间断地使用,对于侵权方为我国域外注册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和范围的审查应仅限于我国内地,没有必要扩大到我国内地以外的地域。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 82 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三终字第 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 龙旺角登打士街 56 号。 法定代表人:周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春梅,女,1970 年 12 月 19 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 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业主,住河北省安平县安平镇南胡林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晓丽,女,天津市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业主,住天津市 南开区长江道长江装饰城 E 区 9-11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 江道 209 号。 法定代表人:苑来,总经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堂;审判员:郭捷;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兵;审判员:李砚芬;代理审判员:李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 年 11 月 30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 年 5 月 17 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1996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 对米盖尔文字、牛头图形组合商标进行注册。1998 年 3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 年 12 月,米盖尔商标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称号。1996 年 5 月,米盖尔男士服饰系列荣获全国服装服饰纺织品展览交易会金剪奖。1998 年 4 月, 米盖尔男皮装荣获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质量优秀奖。1998 年 12 月,天津市商业 委员会授予米盖尔西装天津市场畅销品牌称号。其后,原告还相继获得消费者信得过 产品奖、 双十佳品牌奖等多项奖项。 原告多年来投巨资进行有创意的营销、 广告宣传、 公益赞助等活动,使米盖尔商标已为消费者广泛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 知名度,使米盖尔商标具有极大的市场声誉和市场潜力。原告认为米盖尔商标已具备 驰名商标条件,应确认为驰名商标。被告温春梅在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以被 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为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经销商为 名,对外销售米盖尔地板,并同时授权被告庞晓丽在天津市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及他 人在全国各地销售米盖尔地板。诸被告故意在对外营销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中 的文字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有意误导消费者认为米盖尔地板系原告生产、制造或该 地板的生产经销单位与原告有某种关联关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请求判令:1、依法认定原告拥有的?米 盖尔?文字(包括中文及西班牙文)、牛头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 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盖尔作 为字号。3、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授权天津市河西 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使用其含有?米盖尔?字号的企业名称。4、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 并销毁标有?米盖尔?文字及牛头图案的地板及授权他人销售的行为。5、三被告连 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00 元。6、三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 礼道歉。7、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称,1、原告拥有的米盖尔文字、牛头图形组合商标并不构成驰名商 标。2、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企业名称权利,并依法有 权将企业名称授权于他人使用。3、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 周强于 2003 年 1 月 15 日在 19 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牛头?图形商标, 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于 2001 年 6 月 19 日在 19 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 注册?米盖尔?文字商标,商标局已经通过审查。因此,三被告使用米盖尔及牛头图 形合理、合法,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4、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销 毁库存产品?的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原 名称是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9 月,其营业范围是生产、 销售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等,1999 年更名为现名称。 1995 年 4 月 14 日,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了 MIQUEL 与牛头图形 组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2001 年 7 月 7 日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 告,2004 年 11 月进行了商标续展注册。1998 年 1 月 21 日,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 有限公司取得了 MIQUEL(变形)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2001 年 7 月 7 日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1999 年 3 月 14 日,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 司取得了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2001 年 7 月 7 日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此外, 原告自 2002 年 7 月 7 日起, 陆续在 40 个商品类别上取得了 MIQUEL (变形) 与?米盖尔?汉字组合的注册商标。 1996 年 5 月, 米盖尔男士服饰系列荣获全国服装服饰纺织品展览交易会 ?金剪奖? 。 1997 年 9 月米盖尔西装获第九届中国大连国际服装博览会?双十佳?产品奖。1998 年 4 月,米盖尔男皮装荣获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质量优秀奖。1998 年 12 月,天 津市商业委员会授予米盖尔西装为天津市场畅销品牌,米盖尔商标并于 1999 年 12 月 至 2005 年 12 月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1999 年 3 月中国服装协会批准原告的 前身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为中国服装协会团体会员。2003 年 7 月中国服 装协会批准原告为中国服装协会第四届团体会员。 据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服装商会的统计,自 2002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米盖 尔男装的营业额始终名列前茅。原告产品的销售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大连、石家庄 等十几个城市或地区。原告为宣传米盖尔商标,在天津机场、天津吉利大厦、京石高 速公路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上,以及中央电视台和数十家地方电视台、《天津日报》等 平面媒体及因特网上多次发布商业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播放的《生死十七天》、《永 不瞑目》等电视剧中也有原告的赞助,并在片尾中予以鸣谢。以上所涉及相应的广告 设计、制作、维修、发布等费用累计近 2000 万元人民币。为提高在全国的知名程度, 原告曾向中国体操队、西班牙体操队、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今晚米盖尔希望小学等 提供公益事业高额赞助,对此新闻媒介均作了宣传报道。据原告 2002 年度-2004 年 度的财务账册记载,该企业连续三年呈盈利状态。 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18 日在香港注册 成立,2003 年 4 月 16 日授权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 理经销商。被告温春梅作为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的业主自接受授权开始至本 案成讼,销售米盖尔地板并多次在《每日新报》、《城市快报》上以授权人的名义刊 发地板销售广告并在互联网上宣传其产品,在刊发的广告和网页中均使用原告注册商 标标识牛头图形和?米盖尔?字样,为此支出的广告费用近 150000 元。在被告温春 梅经营用运输车上亦标有?米盖尔?地板字样。在被告温春梅经营场所中散发的?米 盖尔地板?宣传册中记载:?米盖尔公司成立于 1896 年,最先以鞋业、服装产品投 放国际市场……1997 年底米盖尔公司在香港九龙旺角投资兴建西班牙米盖尔(香港) 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以木制品为主引进世界最新高科技设备。 主要生产地板、 家具等, 远销英国、美国……?。为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被告温春梅的上述 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另查,在互联网下载的网页中也有与上述宣传册相同的内 容。在被告温春梅销售的地板外包装上,采用的是黄红两色相间及含有?米盖尔?字 样的包装装潢。 原告为取得被告庞晓丽的侵权证据,于 2005 年 6 月在被告庞晓丽经营的天津市 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购买了?米盖尔?地板并取得了购货凭据。被告庞晓丽在其经营 场所悬挂的?米盖尔地板授权专卖店?牌匾上部标有?牛头?图形和?MIQUEL?字样; 其使用的地板包装膜上印有?米盖尔?字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注册商标证书、 续展证明、 获奖证书、财务账册、服装销售排行榜、销售发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书、广告赞助 发布合同书、新闻照片、报刊、对被告温春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告宣传广告、 宣传网页、销售凭据、店堂照片、产品照片、运输工具照片、包装物照片,三被告提 供的认证资料、授权书、报刊广告、支付广告费的发票、地板外包装照片,以及当事 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经注册核准在第 25 类 使用的 ?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 组合商标、 MIQUEL 与牛头? ? 图形组合商标及 ?MIQUEL? (变形)商标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了使已经注册的商标得到有效地保 护,又陆续在 40 个商品类别上取得了?MIQUEL(变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 其目的在于预防侵犯商标权之情形的发生, 以保护自己已有的注册商标。 原告相关产品的销售范围覆盖了全国大部,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商业利润。同时 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做了长时间的、大量的宣传工作,为此支出了巨额费用,且原告注 册商标在多年使用过程中荣获了许多奖项,已为消费者广泛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获 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依法应确认 原告持有的在第 25 类核准使用的?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MIQUEL 与 牛头?图形组合商标及?MIQUEL?(变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设立的一家企业法人,对 其企业名称享有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但该被告在授权被告温春梅经营的天津市 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经销商后,与被告温春梅、庞晓丽 在广告宣传和销售过程中突出使用原告驰名商标标识、使用与原告长期采用的包装装 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行为显然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借助原 告享有的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为其开拓市场,提高侵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因此,三 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对原告驰名 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三被告明显具有侵犯原告之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 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竞 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对此,三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 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并连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诸被告 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本院依法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及诸被告实施侵权行 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及其影响等情节综合确定诸被告的赔偿责任。 五、一审定案结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在第 25 类注册核准使用的“牛头图 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MIQUEL 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及“MIQUEL”(变形) 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温春梅、被告庞晓丽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驰名商标标识的行为; 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被告温春梅、 被告庞晓丽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米盖尔” 字样的地板并自行销毁尚存的侵权商标标识及侵权包装物;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温春梅、被告庞晓丽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向原告米 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判决书主文,公告费 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温春梅、被告庞晓丽连带赔偿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000 元人民币; 六、驳回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10 元,由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温 春梅、被告庞晓丽共同承担。 六、二审情况 (一)二审诉辩主张 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春梅、 UPS 拒绝 2000 万商标转让 优比速商标案仍难落定国际物流巨头 UPS 与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比速)的商标 侵权案落定之日仍难以预期。 昨日 (11 月 7 日) 双方商标侵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 当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提出商标转让建议,深圳优比速在商标转让费上提出 3000 万元的要求,后经 调解降到 2000 万元。但最终 UPS 表示不能接受,调解宣告失败。 这已经是深圳优比速与 UPS 漫长诉讼战中的第 8 场官司。 2000 万调解失败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深圳优比速总经理黄居群显得有些憔悴。&公司现在已经处 于亏损状况,经过多次上诉,目前上诉费用也花去了 10 多万元。& 在一个月前,经历了和 UPS 的 5 年官司,黄居群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胜 诉判决书。然而,这随后引来 UPS 的上诉,第 8 场官司登场。 &我们也想过调解,但是他们没有诚意。&黄居群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 2006 年的一审后调解,曾经讨论过收购、并购、转让、买断等调解方式,但是此后等 了好几个月,黄居群都没有等来对方承诺的调解方案。对此,昨天在法庭上,UPS 广 东分公司方面解释是由于需要等待美国总公司董事会拿出方案。 &受 UPS 使用我们商标的影响,我们在 05 年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我不得不撤 掉刚刚扩展开的珠三角网点&。黄居群告诉本报记者,在 UPS 打入内地并采用&优比速 &作为中文名的 2004 年,深圳优比速已成立 4 年,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在 2005 年的 盈利已超过 1000 万元。 &但 2005 年以后我们至少亏损了 100 多万。&黄居群认为,导致公司亏损的主要 原因就是 UPS 在内地使用&优比速&商标,对市场造成误认、混淆等情况频频出现而导 致的。 据了解,深圳优比速早于 2002 年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优比速+UES+图 &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 39 类,包括运输、货运、海上运输、船 运货物、汽车运输、空中运输、仓库运输、集装箱出租、投递报纸等。该公司随后将 该商标投入了商业使用,在其快运车、广告宣传方面使用了&优比速UES&商标或& 优比速&标识。 黄居群称,在撤掉珠三角网络以后,深圳优比速现在的规模已经由原来的 100 多 人萎缩成 10 多个人,这样每年还承担着 10 多万元的亏损。 黄居群向记者表示如果对方有诚意,自己愿意通过调解解决,但深圳优比速代理 律师袁安坚称不可能调解,并自信&一定会胜诉&。尽管如此,在昨天的调解,考虑深 圳优比速的经营状况,审判长建议通过转让商标解决后,深圳优比速仍然开出 3000 万元的价格,并最终将底价定在 2000 万元。 在法庭上,UPS 方面也表示愿意考虑转让,但在庭外,对于具体细节,出庭的 UPS 深圳分公司郑小姐表示,对于该案&目前没有什么可说的&。 经过近两小时庭审和调解,审判长宣布由于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条件差距非常 大,当庭调解失败,&双方若有调解意愿可于本月 9 日前提出&。 &马拉松官司&终点难料 这样的结果可能将决定了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已逾 6 年的 UPS 还将继续纠结于自己 的中文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深圳优比速与 UPS 关于商标使用的纠纷远远不止 于广东地区。 2005 年,深圳优比速首次将 UPS 旗下的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告上法 庭,指控 UPS 侵犯其注册商标所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了解,期间,UPS 曾向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深圳优比速拥有的&优比速& 商标,但未能如愿。 单单深圳优比速与 UPS 广东公司的官司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到了第四场。而在这 期间,深圳优比速还在北京和天津的法庭先后 4 次将 UPS 的地方分公司告上法庭,这 4 次上诉均被驳回。 据了解,在多次起诉中,深圳优比速主要均是控告 UPS 商标侵权以及由此构成的 不正当竞争。 在昨天的审判上,深圳优比速代理律师袁安指出 UPS 从印章、牌匾、运行单特征 三方面指控 UPS 商标侵权。相对于过去的起诉,牌匾是深圳优比速提出的新证据,但 是该公司没有拿出证据。 而此前,黄居群 11 月得到的那份唯一的胜诉判决书称,深圳优比速的涉案注册 商标为&优比速+英文UES&之组合商标,其中文&优比速&构成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主 要部分。而UPS将与深圳优比速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容易使相 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来源或者两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最后,深圳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UPS 应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中文&优比速&字号, 立即停止在货运单、 发票、货运车上使用&优比速&标识,同时赔偿深圳优比速 50 万元。 UPS 不服继续上诉。 公开的资料显示,深圳优比速公司成立之初名为&中捷运&,在 2001 年才变更名 号为&优比速&。而在此之前,已经进入台湾地区的 UPS 早在 1989 年就已经在台湾地 区注册使用了&优比速&名称。就此,在于优比速北京分公司的案件审判中,UPS 北京 分公司曾经指深圳优比速是在知晓此情况后才变更企业名称的。对此深圳优比特予以 否认。 据了解,深圳优比速与 UPS 北京分公司的纠纷目前也仍然没有终结。&我们一定 会申诉的。&深圳优比速代理律师袁安表示。 而国家工商总局官网的信息显示,黄居群 2001 年向工商总局申请&优比速;UES& 商标专用权,专用权期限为 2002 年 4 月 28 日到 2012 年 4 月 27 日。而美国联合包裹 服务公司(即 UPS)在 2006 年 2 月申请&优比速&商标专用权,专用权期限为 2009 年 6 月 21 日到 2019 年 6 月 20 日,而黄居群也紧追其后申请&优比速&商标专用权,期限 为 2009 年 9 月 14 日到 2019 年 9 月 13 日。两个商标从外形上看只存在略微差别,但 黄居群申请的主要适用于物流领域,而 UPS 则&占领&计算机软件、科学研究、工业研 究等,之后又申请得&优比速融资&商标专用权。 LV 状告上海商铺售假 管理公司被判赔 9 万法国的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中国拥有 LOUISVUITTON 文字商标、LV 叠加文字商标、LV 叠 加文字与花瓣图形组合商标、棋盘格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该公司发现,七浦路某市场有假冒 LV 商标的商品在出售,便向市场管理者上海 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但收效甚微。于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将对方起 诉至杨浦法院。 2009 年 9 月、 月, 12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 于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七浦路某市场商铺中,分别购得假冒 LV 品牌的手提 包等商品。去年 1 月 6 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向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告 函,要求其在收到该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铺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 内开展彻底清查,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 但直到 2010 年三四月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 又在该市场内商铺中再次购得假冒 LV 标志的钥匙夹、钱包等商品,其中有些商铺系重复售 假。 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后称作为市场管理者,法定义务是对市场内发生的 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报告。管理公司说,在管理过程中已采取与业主签订《管理公约》, 要求业主出具书面《承诺书》、建立楼管巡查制度等措施防止市场内售假行为的发生。该 公司在收到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警告函之后,已要求售假相关商铺经营者书写保证书,并 对商铺分别处以 200 元罚款,同时还向有关工商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已尽到了劝阻和报告 的义务。 杨浦法院认为,市场管理者的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对商铺经营者售假的 行为予以劝告外,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阻止。但是直至 2010 年 3 月和 4 月,该市场 内仍有假冒 LV 商标商品在售。可见,该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并未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 发生。市场内出现新的销售假冒 LV 商标商品的行为,进一步扩大了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 损失,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 了便利条件,构成对 LV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服饰饰品管理公司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各项损失共计 9 万元,并停止对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国的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中国拥有 LOUISVUITTON 文字商标、LV 叠加文字商标、LV 叠加文字与花瓣图形组合商标、棋盘格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该公司发现,七浦路某市场有假冒 LV 商标的商品在出售,便向市场管理者上海 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但收效甚微。于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将对方起 诉至杨浦法院。 2009 年 9 月、 月, 12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 于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七浦路某市场商铺中,分别购得假冒 LV 品牌的手提 包等商品。去年 1 月 6 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向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告 函,要求其在收到该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铺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 内开展彻底清查,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 但直到 2010 年三四月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 又在该市场内商铺中再次购得假冒 LV 标志的钥匙夹、钱包等商品,其中有些商铺系重复售 假。 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到庭后称作为市场管理者,法定义务是对市场内发生的 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报告。管理公司说,在管理过程中已采取与业主签订《管理公约》, 要求业主出具书面《承诺书》、建立楼管巡查制度等措施防止市场内售假行为的发生。该 公司在收到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警告函之后,已要求售假相关商铺经营者书写保证书,并 对商铺分别处以 200 元罚款,同时还向有关工商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已尽到了劝阻和报告 的义务。 杨浦法院认为,市场管理者的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对商铺经营者售假的 行为予以劝告外,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阻止。但是直至 2010 年 3 月和 4 月,该市场 内仍有假冒 LV 商标商品在售。可见,该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并未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 发生。市场内出现新的销售假冒 LV 商标商品的行为,进一步扩大了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 损失,上海某服饰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 了便利条件,构成对 LV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服饰饰品管理公司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各项损失共计 9 万元,并停止对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张裕 A:“解百纳”商标纠纷妥协收官昨日张裕发布公告称,葡萄酒品牌“解百纳”品牌仍属张裕集团所有,而中粮酒业、王朝 葡萄酒等 6 家公司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以后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 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至此,旷日持久的中国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只是时隔九年,这杯“解百纳”下肚,四大葡萄酒业巨头品到的滋味恐怕不尽相同。商标与葡萄品种之争 “解百纳”的商标纠纷要追溯到 2001 年,当年 5 月张裕集团申请了“解百纳”商标注 册,并于 2002 年 4 月获得注册,但此举遭到了中粮、王朝等为首的业内企业联合反对,双 方争论的焦点是“解百纳”到底是一个商标名,还是一个葡萄酒品种名。对此,张裕一直 坚持“解百纳”是其早在上世纪 30 年代就创立的葡萄酒品牌,自 1997 年上市以来,也一 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而反对方就表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 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张裕无权独占。 虽然 2002 年曾被撤销注册,但 2008 年 5 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商评委)还是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维持张裕集团 注册的第 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同年 6 月,中粮、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群 起反对,并提起诉讼。直到 2010 年 6 月,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关于“解 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发回商评委重新裁定。 7 企业共饮“解百纳” 根据张裕 A 昨日发布的公告,虽然商标所有权最终还是归属张裕集团,但也同时规定 了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 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 使用许可,中粮、王朝等今后也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的协议条款, 让这场持续了 9 年的商标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虽然张裕方面在回应记者时特意回避与其他企业“共享‘解百纳’”这样的字眼, 7 但 家企业共饮“解百纳”的事实却无法回避。对此,张裕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解百纳’是公司的核心高端子品牌,我们此前已经多次声明过了,在承认‘解百纳’ 商标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相比之下,中粮酒业方面的表态则更积极,“这个 结果是考虑了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各方利益的保护,跟我们当初诉讼的初衷也是吻合的。我 们支持这一决定,也会积极去维护。” 消除内耗但竞争加剧 2009 年的行业数据显示,张裕、中粮(长城)、王朝和威龙占据着国内葡萄酒市场半 数以上的市场份额,四巨头共享“解百纳”品牌的结果也令国产高端葡萄酒市场的竞争更 加激烈。 “现在只有 7 家企业可以使用‘解百纳’,是可以减少市场上鱼龙混杂的现象,但这 几大家才是竞争主体,现在身份都合法了,未来竞争可想而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葡 萄酒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且不论三家到底是谁能得到更多利益,目前看来这个结果是最 好的,也是最可行的。‘解百纳’的纠纷已经拖了几年了,除了打官司还是打官司,虽然 各方都很强硬,但对行业来说绝对是内耗。”而根据中投顾问发布的《 年中国葡 萄酒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目前我国 90%以上的葡萄酒厂都生产“解百纳” 系列酒。 因此, 张裕所要面对的不只是与其他 6 家公司的竞争, 未来如何清理非法使用“解 百纳”商标也是其首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张裕方面只表示,“除授权许可使用的企业外, 其它企业使用解百纳均属侵权。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国家执法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 链接 商标归属解决后或注入上市公司 据业内人士介绍,爱斐堡酒庄酒和“解百纳”葡萄酒是张裕上市公司的两大高端品牌, 也是其业绩增长的主要支柱。2010 年的半年报显示,张裕 A 的葡萄酒主产品增长较快,上 半年葡萄酒业务实现销售收入 20.4 亿元, 同比增长 29%。 其中, 爱斐堡酒庄酒和“解百纳” 葡萄酒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200%和 30%。 根据张裕 A 此前发布的整改公告,在商标权的归属解决之后,张裕 A 还将与张裕集团 抓紧协商“张裕”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此外,对于 2009 年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黄金 冰谷等商标,张裕集团已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 商标注册人由张裕集团变更为上市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昨日,张裕 A 上涨 3.91% 报收于 91.92 元。 王老吉商标争夺战2010 年 11 月 10 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一场广药集团举办的“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战略计 划”新闻发布会,引爆了王老吉商标之争。 自此,一场错综复杂的商标博弈战全面掀开。 此日,履任未足三月的广药集团董事长李楚源,兴高采烈地从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接过了“王老吉”品牌价值 1080.15 亿元 的评估证书,当场自行宣布王老吉为中国 第一品牌,广药将打造“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并招聘全球执行总裁。付出十多年心血经 营王 老吉的商标租用方―― 香港加多宝公司事后愤怒指出,红罐王老吉与广药无任何隶 属关系,广药集团新闻发布会所使用的红罐王老吉图 片、数据、广告语,均未征得加多宝 集团授权,不应擅自列入广药资产中,对此公司深表遗憾。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香港加多宝如此“上火”又委屈?为何 说王老吉商标突生变故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这要从王老吉的前世今生一一道来。 四方角力,“王老吉”很纠结 究竟谁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人?资料显示,王老吉凉茶是一位叫王泽邦的人,初创 于清朝道光年间 ( 约 1830 年 )。王泽邦去世后, 第三代传人便将凉茶店开到了香港, 并将王老吉“橘红底杭线葫芦”的商标注册,成为第一个注册的华商商标,其基本配方沿 用至今, 已近一百七十年。 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世事变更,王老吉各奔东西,一分为二。广州王老吉凉茶被归 入国营企业广州羊城药厂运营,后隶属于广 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而在香港 的王老吉,则依然由王泽邦家族后人经营。 目前,广药集团拥有国内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而香港王老吉公司的第五代传人王健 仪,则拥有香港及海外的王老吉商标注册权。 如此一来,就形成了粤港两地同时有王老吉 商标的特殊情境,并成为很纠结的历史遗留问题。 1997 年 2 月 13 日,广药集团旗下的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鸿道集团旗下的 多加宝公司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 罐在中国大陆的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十五年,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而广药 集团下 属企业王老吉药业,则自主生产销售绿盒装王老吉。 到了 2001 年,双方突然又续签合同,有效期延长至二十年,到 2020 年。为何突然 加期?据公开报道披露,眼看“王老吉”商标使 用权即将到期,为了延长商标使用权,香 港加多宝公司重要人物陈某, 曾先后贿赂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 总经理李益民 300 万港元, 达 到加签十年的目的。2005 年东窗事发,李益民以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无期徒刑。 2005 年 1 月,广州王老吉进行重组,引入了香港资本入股同兴药业。同兴药业通过 增资扩股方式,以 1.6888 亿元的代价取得广州 王老吉 48%的股份,与广州药业并列为第 一大股东,其余的 3.907%为自然人持有。至此,广州王老吉药业演变成了“合资企业”。 事态发展至此,围绕着王老吉这个商标及其市场,就有四股错综复杂的力量在明争暗 斗,包括境内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所有权拥有 者广州王老吉药业、拥有红罐王老吉租借权的 加多宝、入股了广州王老吉的香港同兴药业、拥有王老吉品牌的香港和海外市场所有权的 香港王老吉。 实际上,国内商标的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广州王老吉手中,而加多宝只有中短期租借 使用权。当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由于多年 来加多宝已向红罐王老吉投入了巨资,目前正 是丰收的黄金季节,如果商标使用权因某些不可控制因素被收回,对加多宝而言无异于釜 底抽薪,多年来的辛苦耕耘将付诸东流。 广药“沾光”又“贪功”,王老吉很“上火” 1997 年 2 月,在租借红罐广药王老吉在大陆商标的生产使用权后,加多宝立即快马 加鞭全面投入了王老吉的全国布局和市场拓展。 1998 年,加多宝在广东东莞设立第一家工厂,并对王老吉进行了多次产品改良和工艺 创新,此后几年陆续在在广东、北京、福建、 浙江、青海、杭州和武汉建立了 7 个生产 厂和 18 条生产线,产能达到十几亿箱。 2002 年,在维系了几年 1 亿元不温不火的销售僵局后,加多宝决定借助外脑实现快 速突破。在成美营销顾问的策划下,将王老吉 定位为“饮品”,与原来的“药味”完全脱 离,并打出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词。 为一炮打响,加多宝决定在媒体上实施重磅轰炸。2003 年,王老吉宣传推广投入达 4000 多万元,2004 年飙至 1 亿元,2006 年世界杯期间, 广告投入更是高达 2 个亿。 从此“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几乎在一夜之间传遍中国,产品影响力迅速波及全国。 在 2007 年央视 广告招标大会上,王老吉以 4.2 亿元的强势投入成为标王,引人关注。 在精确广告 + 成功营销手段的助推下,加多宝旗下红罐王老吉销售业绩迅速飙升。 2003 年销售额由 2002 年的 1 亿元跃至 3 亿元, 由区域饮品跃升为全国性品牌。2008 年,红罐王老吉更是一举突破 120 亿元大关,超过可口可乐在中国大陆销量的 2 倍,连 续两年在全 国罐装饮料市场排名第一。 年,王老吉销售额则维持在 140 亿元 上下,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国饮料第一品牌”。 面对红红火火闯九州的红罐王老吉,当年将其廉价“租给”加多宝的广药集团,却是 既“上火”又“懊恼”――眼瞅着“嫁出去的女儿”如日中天,自己却只能守着利乐包王 老吉,吃点儿“锅边糊”度日,倍感“寒酸”。 “有‘锅边糊’吃就不错了。王老吉凉茶的市场,完全是靠加多宝红罐打下来的,绿 色利乐包是后来跟进的。”业界人士直言。 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获得巨大成功后,广药集团借此“东风”及“特权”, 顺势打出“王老吉, 还有盒装”的广告, 推出绿色利乐包王老吉, 销售也出现“水涨船高” 的良好势头。由广药旗下的倒数第一,增长到销售额第一(7 亿多元)、 增长速度第一, 轻轻松松捡了个“大便宜”。 为了不得罪东家, 对广药一系列跟进动作, 加多宝一直是“忍 气吞声”。 然而,广药集团并没因此“感恩”,百亿红罐与 7 亿绿盒巨大的收入反差,让广药集 团“如鲠在喉”, 由“妒嫉”而生发 了“抢食”动作。 虽然“红”、 “绿”品牌同宗同祖, 却由于“兄弟”品牌不和,这两年来一直暗潮汹涌、内讧不断。 为了不让自己打下的江山被广药轻易染指、“占便宜”,从今年开始,加多宝在红罐 王老吉包装上明确标注“JDB 出品”, 广告纸上的“王老吉”三字也用铁罐王老吉的简图 替代,与广药盒装王老吉划清界限。 令加多宝逐渐“上火”的是,在 2010 年 11 月 10 日广药新闻发布会上,广药集团 多次提及“汶川大地震王老吉捐款 1 亿元”, “王老吉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的销售额已 超越其他碳酸饮料”,却只字不提为凉茶市场打下江山的加多宝,这喧宾夺主、鸠占 鹊巢 的“贪功”做法,显然惹火了加多宝。 加多宝立即在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称红罐王老吉系由香港鸿道 ( 集团 ) 内地公 司加多宝生产和销售,强调鸿道是港资私 人企业,与广药集团无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 任何形式的控股、参股。 更令加多宝无法“容忍”的是,广药还要 “过河拆桥”。11 月 23 日,广药集团新 任总经理李楚源在“首届‘大南药’发 展战略高峰论坛”宣布,广药集团与广西中恒集团 强强联合,结成“大健康战略产业”合作伙伴,大力拓展包括凉茶、药酒、 药妆、保健品、 食品等多个领域项目,力争在 2015 年实现王老吉“大健康产业”销售收入 500 亿元的目 标。 很显然,广药集团不带加多宝玩了,其全球合作项目不包括红罐王老吉,这直接触动 了加多宝最敏感的神经。如果在法律 上认定 2001 年李益民代表企业签署的合同无效,则 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期至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就会收归广药集团,这无疑让 加多宝十分 紧张。 坊间还传闻,像可口可乐之类第三方国际投资者,极有可能是广药集团重新选择的合 作伙伴。作为可口可乐或相似公司, 也非常渴望进入时下正迅速发展的凉茶市场,以丰富 其产品线。 坊间还有另一版本的看法, 说广药宣布王老吉品牌价值并全球 招募新合作伙伴, 意在向加多宝“叫板”,施压加多宝,为下一阶段谈判续租王老吉商标增加筹码。当年广 药集团仅以 300 万 元 / 年的价格,就将王老吉商标租给了加多宝,实在是亏大了,按照 现在的发展局面,租金提高 10 倍也不过分。 中华老字号“被租”后的尴尬命运 “王老吉”商标之争事件背后,其实暴露了如今租赁品牌的尴尬,也折射了“被租” 后的多舛命运。 国内许多老字号品牌,时下都面临着“王老吉”一样的状况,在经营不善、生存困难 的现实下,为了盘活这些具有历史文 化价值的老字号,不使之在市场流失,不少地方政府 或企业均采用向外商出租品牌的模式,以借助外力挽救濒危的老字号。 然而,这种品牌租赁模式,却遭遇两大难题: 一方面,租赁者常常担忧遇到诸如加多宝这样的难题,由于商标所有权非其所有,商 标拥有者随时可能为自身利益,突然 回来“割稻子”抢成果。因此,租赁者不敢全力把这 个品牌做大做强。结果造成租赁品牌发展得不温不火(如莲香楼、陶陶居、 泮溪等粤闽老 字号)。另一方面,即使将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一旦租约到期,双方无法达成续签协议, 租赁方只能忍痛割弃 前面的巨大投入,重立炉灶,甚至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 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的出现,给那些租用老字号品牌的企业提了一个醒。广州律师陈北 元认为,在当初双方合作时,投资方 应预知、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应为此设定严密完备 的防范条款;同时,做好两手准备,积极培育新品牌、副品牌,以备急需之用。 为解决太过依赖王老吉的问题,加多宝开始寻求自创品牌之路,2008 年斥资 5000 万 美元,在青海玉珠峰建设矿泉水厂, 打造高端矿泉水“昆仑山”,虽然目前业绩一般,但 已是两全之策,关键是今后采取何策略把“昆仑山”继续做大。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顾问闫强则认为,租赁品牌的合作模式往往不稳定难做大,不是很 好的商业模式,在品牌价值和市场大 幅增值后,双方若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发展,以品 牌入股、或以收购、控股形式进行合作,应是较好的合作方式。这也应是 广药集团、加多 宝及其背后实际控制人解决此次争端的方向。 面对眼前这个复杂的博弈局面,百年老店王老吉何去何从?加多宝在商标租赁到期后, 是不惜重金续租这个商标,还是忍 痛割爱,放弃王老吉品牌,另塑新品牌?广药集团是否 会继续甘当配角,让加多宝继续光彩夺目,还是过河拆桥,抢下加多宝 投巨资打下的这片 河山?目前无法得知。 同在广东的饮料品牌健力宝,因股权和品牌之争,导致健力宝品牌几乎在市场中消亡, 王老吉经历此劫是否会成为第二个健力宝?事态的发展,还真令人有些担心。 法国“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审结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审理,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国莱雅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的“L'OREAL”、“欧莱雅”商标侵权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因 商标侵权给法国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 40 万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欧莱雅 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因不正当竞争给法国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 10 万元。 记者了解到,“L'OREAL”中文译名为莱雅公司或欧莱雅公司,1963 年 3 月 1 日在法国 登记成立。从 1981 年起至 2001 年,莱雅公司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 “L'OREAL”、“莱雅”、“L'OREAL 欧莱雅”及“欧莱雅”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 国际分类第 3 类化妆品、美容剂、香水等商品上。2000 年 6 月,“L'OREAL 欧莱雅”被中 国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被告方杭州欧莱雅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与上海美莲妮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化 妆品。2005 年 1 月,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了英文 及中文组合标识“L'OIYIR 莱雅”, 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与莱雅公司的“莱雅”商 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 40 万元。之后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 司在其域名为 www.loiyir.com 的网站上继续大量宣传和推荐“L'OIYIR”系列化妆品,称 其产品是“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针对亚洲女性皮肤特点为服务目标的世界级品 牌”;“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经过多年的酝酿、精心策划,决定在人间天堂名城――杭 州设立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美丽方程式’品牌――L'OIYIR”; “L'OIYIR 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精心研发的完整护肤精品”。 2008 年 3 月,法国莱雅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公证在南通市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 34 件“L'OIYIR”牌系列化妆品,产品包装的显著位Z醒目标注“L'OIYIR”或“L'OIYIR”、 “莱雅丽晶”,包装底部标明“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技术授权、杭州欧莱雅 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出品、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2008 年 8 月,法 国莱雅公司将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和通润发超市作为被告一起诉至南通市中级人 民法院。 杭州欧莱雅公司、美莲妮公司辩称,法国莱雅公司的“欧莱雅/L'OREAL”商标是中文 和法文字母的组合商标,采用法文书写方式,“L'OREAL”中的“O”有加大书写的特征。 而他们产品上使用的“L'OIYIR”由英文字母组成,与“L'OREAL”有一半以上字母不同, 有根本区别,不构成近似,且杭州欧莱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欧莱雅”非商标使用,该企 业名称经合法登记,拥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法国莱雅公司商标权的侵犯,请求 驳回莱雅公司的诉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 有限公司在产品使用的“L'OIYIR”、“L’OIYIR”商标在字母数量、部分字母的排列顺序 及书写方式以及读音上与法国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L'OREAL”构成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 者将被控产品误认为来自于法国莱雅公司或与莱雅公司存在关联。因此两公司共同销售 “L'OIYIR”系列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在明知莱雅公司及“欧莱雅”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 的情况下,使用“欧莱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攀附”莱雅公司商标知名度、 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势必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或混淆其与莱雅公司关系的后 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杭州欧莱雅、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 40 万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 欧莱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 10 万元。 办案人语 杭州欧莱雅公司在其网站产品宣传中,称 L'OIYIR 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精心研发 的完整护肤精品,同时该网站又利用发音相同,在隔离状态下,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 观察,容易引起误认或混淆,也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与法国“欧莱雅”商标存在关联,所 以认定被告公司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驰名商标?大量增多,侵权诉讼也随之大幅增加。该案的审结也给一些商 家敲响了警钟,商标作为人类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 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为了片 面的追求自身利益,故意?傍名牌?、?搭便车?,在经营中将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 不但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冒险?的投机行为代 价惨重。互诉商标侵权 两个奥普争执不下据悉,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凌普 公司)以自有品牌生产的“AOPU 奥普”集成 吊顶,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遭到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奥普公司)的 投诉。杭州奥普公司通过多 种媒体一再宣称凌普公司的产品系假冒商标的产品,是“李 鬼”。与此同时,杭州奥普公司也从其原本的浴霸行业,大举进入集成吊顶行业,并在金 属吊顶产品上使 用“奥普”商标。浙江凌普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杭州奥普公 司旗下的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杭州 奥 普公司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 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 万元。 此前,双方多次相互投诉,称对方商标侵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两家 业内企业“互掐”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律师实务研究中心、法律 专家罗云指出,此场纷争实质是“李逵”与 “李逵”之间的斗争,“集成吊顶”商品分类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 6 类“奥普”商 标保护范畴,而浴霸应该归属于 杭州奥普公司的第 11 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上述两 项产品反映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分属不同的类别,双方各自拥有在不同 商品类别上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 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今年 9 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的《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 认为,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规格和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模块的集成功能, 其本身仍然是一款房屋顶部装修材料。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及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 料协会的解释,浙江凌普公司公司在吊顶产 品上使用“aopu 奥普”商标,完全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商标使用行为。但是,浙江凌普公 司这两年来经常被杭州奥普 公司指责为“傍名牌”、“虚假标注商标”等,对我们公司造 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其实是杭州奥普公司企图利用其企业影响力将其商标权利不合理、 不合法的延 伸到他人的权利领域,从而实现垄断。对于这种“假借维权之名,行不正当竞 争之实”的不法行为,我们公司一定会坚决采取法律措施,利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 权 益。”浙江凌普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称。 浙江大学教授、法学专家、硕士导师陈小英教授特别指出,评判一个商标的归类,主要是 在该产品中,那一个产品是不可或缺的。就集成吊顶产业而言,很显然,吊顶是不可缺乏 的。商标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商标在注册类别的专用权。任何擅自扩大注册商标范围的 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不是驰名商标,适用跨类保护的话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现在是驰名商标,在别人 商标注册以前不是驰名商标的话, 也不能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此次“奥普” 商标权益之争,到底是双方的正当“维权”,还是某一方实施市场“强权”?相信法律会 给出最终的判决.索尼爱立信控告 Clearwire 注册商标侵权索尼爱立信在 2010 年年末开始发力,在放弃了 Symbian 平台之后品借着 Andorid 系统以及 XPRIEA 商标迅速收到了成效,2011 年新推出的几款新产品都受到用户不同程度的欢迎。而 索尼爱立信公司近日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大旗,控告 Clearwire 公司商标侵权。 索尼爱立信控告 Clearwire 索尼爱立信近日向美国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全球最大的 WiMax 网络运营商 Clearwire 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益。 索尼爱立信指出 Clearwire 的商标与公司标志非常的 相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搞混,而索尼爱立信的商标已经提前申请了商标专利,因此索尼爱 立信公司要求 Clearwire 停止侵权。目前 Clearwire 还没有对此事做出回应。 商标之争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题,目前美国地方法院已经受理问题。 侵犯“HONDA”商标专用权案件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 车配件上使用与“HONDA”近似的“HONGDA”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 43 万元的摩托车配件。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12 类汽车等等商品上的“HONDA”商 标,是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 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整。侵犯“耐克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件晋江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 的运动鞋 11,040 双,非法经营额达 188,112 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25 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 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 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 11,040 双; 3、罚款人民币 5.7 万元整。“ 迪卡布”和“DEKALB”被驳回案一、主要案情 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 78 类的在猪和杂交猪申请 注册的迪卡布和 DEKALB 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 标局驳回理由:迪卡布和 DEKALB 两商标图栏中是猪的图形,采用了本商品通用图形,不予 注册。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尽管在&DEKALB&一词上画有一头猪的图形,但这个由文 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 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还是该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均不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二、处理结果 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纷要求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三、评析 迪卡布和 DEKALB 两商标画的一头猪,又使用在猪和杂交猪商品上,是一 定会起到显示本商品的作用。而不是&可能会&对商品起到&暗示&作用。这样就构成了使用 本商品通用名称成为商标的作为。依《商标法》第 8 条第(5)款规定,该商标是不能被注 册的。“白兔”商标争议案一、主要案情 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 13 类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 100706 号&金兔&商标 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 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 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要 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 早于 1953 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 1979 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 1982 年方 予核准注册,显然,&金兔&商标注册在先。(3)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 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 古以来,就誉满全国。 (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 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 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 字体属美术体。 二、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 刀县厂注册的第 160664 号&白兔&商标。 三、评析 &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 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 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白兔&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超越石油”申请驳回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 39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P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 SW1Y 4PD 圣詹姆斯广场 1 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威廉?博德 (ROBERT WILLIAM BOAD),商标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月,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 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红深,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 BP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BP 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 205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006 年 9 月 4 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 BP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元 月、李刚,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 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BP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16 日在第四类工业用油、润滑 剂、发动机油等商品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 “超越石油”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 3244729,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
及 0404。 对 BP 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 商标, 2003 年 4 月 15 日依据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作出 ZC 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 BP 公司的申请。 引证商标一(见附图一)为第 1720395 号“超越矿业及图”商标,其申请日为 2000 年 12 月 11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02 年 2 月 28 日,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7 日,商标专用权人为河南超 越矿业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四类无烟煤、煤及传动带用蜡等,其类似群为 。 引证商标二(见附图二)为第 956456 号“超越及图”商标,申请日为 1995 年 6 月 19 日,授 权公告日为 1997 年 3 月 7 日,有效期至 2007 年 3 月 6 日,商标专用权人济南市合成化工厂, 指定商品为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气体烯料及照明燃料等,其类似群为 。 BP 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2003 年 5 月 7 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 于 员会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商评字[2005]第 2957 号关于第 3244729 号“超越石油”商标驳 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 2957 号决定)。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为中文“超越石油”,引证商标 一由中文“超越矿业”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超越”及图形构成。其中“石油”在 工业用油等行业,“矿业”在矿物燃料等行业均属缺乏作为注册商标显著性的字词,故申请商 标的识别部分为“超越”,引证商标一的识别部分为“超越”及图形。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 的文字完全相同,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和引证 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引证商标二先行存在的情况下, 引证商标一仍然能获得注册。润滑剂、发动机油等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不限于中石化等 公司或机构, 还可能包括其他识别能力较弱的普通消费者。BP 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BP 公司 是世界著名的石油公司,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作为 BP 公司的新品牌也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因此,BP 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应予驳回。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 BP 公 司在第 4 类润滑剂、发动机油等商品上提出的第 3244729 号“超越石油”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 驳回。 人民网、新华网、网易、新浪网、中国汽车资源网、侨网等相关网站对 BP 公司的企业标识的 含义变化进行了相关报道。 BP 公司对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类似商品并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第 2957 号决定、ZC 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申请书、申请商标及 两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庭审笔录、第三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的整体,亦要考虑其显著部 份。本案中,因申请商标“超越石油”中的石油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不具有显著性, 故该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份为“超越”。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超越矿业”及图进行对比,因 引证商标一中的“矿业”为该商标所属行业,亦不具有显著性,故该商标的显著性部份为“超 越”及图。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性部份相近似,且二者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 故其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近似商标。同理,申请商标 的显著性部份与引证商标二“超越”及图亦相近似,其在相同、类似商品的使用亦会导致消费 者混淆误认,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构成相近似商标。BP 公司仅提交了有限几家网站 相关网页的打印件,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2957 号决定。 BP 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 2957 号决定。其主要上 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违反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认定近似商标的原则,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部分要素 进行了对比,未作整体比对和评价,违反了商标整体比对的原则。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 在整体上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未持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 予公告。 申请商标“超越石油”中的石油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不具有显著性,故一审判决 认定该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份为“超越”正确。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依据申请商标的显著 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超越矿业”及图进行对比正确,而引证商标一中的“矿业”亦为该商标所 属行业,不具有显著性,故该商标的显著性部份为“超越”及图。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 为第四类无烟煤、煤及传动带用蜡等与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工业用油、润滑剂、发动机油等相 类似,而申请商标中的“超越”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性部份的“超越”相近似,故其使用易导致 消费者混淆误认,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近似商标正确。同理,申请商标的显 著性部份与引证商标二“超越”及图亦相近似,二者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 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正确。BP 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仅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部分要素进行了对比,未作整体比对和评价,违反了商标整体比对的原 则,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的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BP 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00 元,均由 BP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爱国青年,成功注册商标,向日本人叫价千在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商标抢注已经成为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 今日,两位湖南籍男子向红网曝料称已成功抢注了世界第二大旅行社、日本最大的旅游集团公 司――交通公社株式会社的企业同名注册商标“交通公社”,并且以爱国的姿态对日本人公开 叫价千万美元。日企不能在中国使用?交通公社? 商标持有者出示的由国家工商总局下达的注册商标证书显示,该证书已于去年 9 月 27 日注 册生效,证书号为 4049609,注册类别为涵盖旅游服务的 39 类,具体服务项目包括旅行社(不 包括预定宾馆、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陪伴、运输、递送(信件和商品)、商品包装、租 车和停车场。两不愿意公开姓名的男子表示,他们成功注册?交通公社?后,日本交通公社今 后将不能再在中国开设以?交通公社?命名的旅行社,也不能将?交通公社?用于其旅游宣传、 游客招徕等方面的活动。将委托专门律师进行商标维权 交通公社又名 JTB,是日本成立时间最长、实力最雄厚,在世界知名度最高的一家旅游集团 公司,旅行社是其主营业务。目前,交通公社一年的营业额比我国所有旅行社营业额的总和都 还要高。日本交通公社已经在我国设有分社,要想其放弃使用?交通公社?进行宣传招徕活动, 非常困难。这也就意味着,在两位湖南籍人士已成功注册?交通公社?商标之后,日本交通公 社在中国将面临很大的知识产权障碍。而商标持有者称,他们将委托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商 标维权,查处日本交通公社或其它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向日本叫价千万美元为?爱国? 为何一个注册商标单纯向日本人叫价千万美元?商标持有者的回答充满了?爱国?的意义。 他们表示,由于日本人已多次在其国内抢注中国知名品牌的商标,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 济损失,此举是向日本人表明中国人的商标保护意识也在苏醒。况且,交通公社本身是日本最 大的旅游集团,世界第二大旅行社,这样的商标叫价千万美元,也算是物有所值。 商标持有者还称,此举也希望能提高国人的商标保护意识,让我国企业在打造知名品牌的 同时,注重商标保护。在谈到如果国内有企业或个人想获得这一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商 标持有者表示?可以商量?。 康王”花落云南 首例驰名商标认定再审案尘埃落定 驰名商标“康王”花落云南记者前天致电设在昆明高新区的云南滇虹药业,获悉令人瞩目的驰名商标“康王”侵权一 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 云南滇虹药业“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了云南滇 虹药业的“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赔偿云南滇虹药业经济损失 50 万元。 争执中三商标变“驰名” 记者了解到,汕头康王与云南滇虹药业关于“康王”驰名商标之争长达数年。法院调查的 结果表明,两者争端自 2004 年就开始了。当时,汕头康王看好云南滇虹药业“康王”发用洗剂 在洗发产品中具备良好的市场影响力,违反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将其只被核准注册于牙膏、 香皂上的“康王 kanwan”商标,将使用范围扩大到自己生产、销售的洗发水上,给云南滇虹药 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两家企业的商标争端由此引发。2005 年 7 月 20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汕头康王侵害了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其作出 赔偿。然而,汕头康王依旧在市场上销售冒牌洗发水。2006 年 4 月,因汕头康王不执行判决, 四川郫县人民法院冻结其“康王 kanwan”商标。就是这样一个被冻结的商标,在 2006 年 8 月 4 日却被安徽宣城中院判为驰名商标。 安徽宣城中院判决的根据是:2006 年 5 月 29 日,汕头康王曾以一纸诉状将农民工李朝芳推 上法庭,指控她注册的“中国康王”和“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汕头康王的“康王 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汕头康王的“康王 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宣城中院判决 汕头康王胜诉,认定汕头康王持有的“康王 kanwan”等 3 枚商标为驰名商标。由于被告没有上 诉,判决生效。 “康王”商标完璧归赵 云南滇虹药业对汕头康王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极为震惊,于 2006 年 12 月 20 日向 安徽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今年 6 月 5 日,这起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开庭重审。 重审法庭上,这个被称为“现代葫芦案”的种种造假内幕被披露出来。据原审代理律师王 静的证词,2006 年 4 月底,汕头康王法务部电话联系他,称需要一个安徽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 注册网络域名, 于是他找来了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传真至汕头康王公司。 随后在 5 月 17 日, 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出现,5 月 29 日,汕头康 王便将李朝芳告上了法庭。此后王静与汕头康王公司签约并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找来了自己 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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