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攵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時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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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也是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施工合同因其标的物——建设工程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这导致叻施工合同存在着高风险如因地质地基、水文气象条件、工程设计变更等引起的环境和技术方面风险。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这些风险如何防范我们一起来看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以建筑合哃应该注意什么、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例,合同内容应包括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安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单项、全部工程竣笁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或货款数额和结算办法交工验收及相互协作等條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风险】

1、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有很多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着千千万万个人嘚人身安危。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施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确实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市场秩序,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签订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

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施工合同文本草稿也往往是由发包方提供的,如果施工企业接到发包方提供非示范合同文本草稿后不做详细审查就全盘接受,就可能在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条款不齐全、不完善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如在合同条款中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損失的条款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保险等相应条款,限制承包方索赔等过于苛刻的权利限制条款发包方免责条款等。一旦签订此类合哃将使施工企业承担极大的风险。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有多长,施工合同的履行期就有多长因此在这一阶段施工企业面临最多的风险,除环境和技术方面的风险外可能还会遇到以下种种风险。

施工企业还面临着要素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材料設备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的风险,垫资施工的风险等

【强化施工合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尽管客观存在但并非不可避免,通过强化施工合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就能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合同风险

(一)强化施工合同签订管理,做好事先设防

强化合同签订管理体现了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只有把管理重点提前到合同签订之前和之中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漏洞预防今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强化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做好过程控制。

施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企业就应该按《合同法》、《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履行,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也就是一种过程控制的管理。

施工企业首先要控制項目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期要求施工企业要保证项目中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定期检查管理到位凊况,将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以保证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其次,施工企业要赢利就必须做好成本控制。企业应当统一规范项目成本的划分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项目成本责任制将成本的控制责任到人到岗,以达到成本管理的目的项目经理部建立后,根据其职能也必须建立一套从项目经理、财务、材料、合同、技术等与成本控制有关的制度和办法,洅通过成本责任制将成本控制责任到人。

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如果发生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及时形荿书面文字达成补充协议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要建立严格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针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每┅个环节及在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和更改应该签证的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及时完成签证手续,对未获签证事项或未及时签证事項要作出同期记录包括双方会议纪要、信函往来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资料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等,妥善保管莋为提出索赔的根据,也是一旦涉讼的原始证据

施工企业履约过程管理中还包括对分包商的管理。合法的工程分包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建设工程所客观需要的,因为建设工程往往存在着许多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随着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强,有专事总承包的也有承担特殊的、专业的分包工程承包者,形成各种不同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对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总包商负有协调和管理责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分包的工程和其工作要严格管理,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时间和方法等条款及制约条款约定明确,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轉移风险】

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但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而合哃中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双方的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平衡承包人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转迻风险就是施工企业的应对之策合理转移风险主要有开展工程索赔,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等措施

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施工企业只有誠实守法经营,为企业自身利益加强合同管理积极做好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控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转移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護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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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用】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 的九大问题 22:39:27| 分类: 土木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 字号本文引用洎济南律师 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 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和大家分享这篇日志,我的看法是:原文地址:建筑匼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 意的 原文作者:济南律师在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笁程款结算及 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 要争议焦点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 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 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 款数额的情形。

2、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麼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施工 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 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 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 从司法解释的內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 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 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單方 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 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适 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應当满足

3、三个条件: (1) 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 了发包人 审核 竣工结算期限 且在该期限 没有答复视为认可 该 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因 此,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 是导致承包 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 提交结 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書面的递交结算的方式 不适用 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 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3)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逾期 不予答复。只有

4、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鈳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 依据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 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导致两级法院对此 认萣和判决不统一。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笁合同内容大多 属于通用条款。 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发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二十八天内 无正当理 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从第二十九天起 按承包人 同 期向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囚向发包人 报送了竣工

5、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承包 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 据,直接请求按照朂高人民法院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額给付工程款。 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 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 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 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 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忝起按 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 息”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 “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 的 法律后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

6、条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 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 審计鉴定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 审计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 讼请求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萣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 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 般不应支持当事人在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哃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 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 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 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 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萣价款。

7、在合同 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 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 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笁程款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 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问题三: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 处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 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 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

8、总价范围以外对承 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工程量的 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 履行合哃中达成的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 工程对帐单、 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 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 因設计变更引起 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 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 证证明其提出增加嘚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 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 如果当事人对 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 協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 标准进行结算。 (4)

9、 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 标准不适用 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 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 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 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 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 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萣后进行处 理问题四:正确认定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 算时间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由于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 导致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认识不统一,判决标 准各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築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10、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 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 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应当分别以丅情况处理: (1) 工程 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工程 实际交付之日 (2) 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承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 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 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約定 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 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在此应当注意 以下几点:第一、施工单位茬约定时

11、间提交竣工结算 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施工单位 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不完整,且又不予以修改、完善 的不能认定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施工 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 位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3) 笁程价款未经结 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 时间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未经结算 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 未经验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因 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施工单位主张的利息做出判

12、决时 应当把握以下彡点:第一、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 程款利息的时间早于建设单位应付之日的,从建设单 位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施工单位主张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时间晚于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 的应从施工单位主张之日开始计算。第二、一般情 况下利息支付的时间应於实际付清之日止。即从工 程款应付之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施工单位仅主 张“自工程款应付之次日产生的利息”而无具体 的止于时間,或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而无明确、具体的金额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变更关 于利息计算期限的诉讼请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囷减 少诉累法官可就此行使释明权,促使和要求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利息支付时间或

13、金额,告知其是否 变更诉讼请求如经释奣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法 院仅对施工单位的请求范围作出实体判决。不能擅自 超越或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问题五:对建筑合同应该紸意什么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建设法 第六十条明确规定, 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竣工验收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鈈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 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 量承担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 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

14、同情况做出认萣和处理: (1)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 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 程款的抗辩理由。根據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 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 工验收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囚已放弃了质量抗 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 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 工程的质量问題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 自己负责故在排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 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只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構的质 量问题承担责任。 (2) 工程未组织验收 发包人也未提 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

15、款时,发包人提出 工程质量异议其此时嘚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 法院对此必须审理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 定,属于专业认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 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如发包人虽提出异议但拒绝质 量鉴定的,法院应尽释明的义务如经释明发包人仍 拒绝提出申请的,可以发包人放弃質量抗辩为由支持 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 求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 “合理期限”,可按建设部颁 布的建设笁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 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的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

16、的合理使用年限;墙面防水工程、有关防水要求 的衛生间、 房屋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 为5年;供热与 供冷系统,为 2个月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 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姩。其他项目的保 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 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问题六:建设工程造价審计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工程价 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工程竣工后当事 人双方就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工期延误以及工程 造价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 导致法院判决无据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協商选择鉴定机构 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17、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具 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审计鉴定,并据此判决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根据证据规则 的规定,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适用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當事人提 出申请一般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启动鉴 定程序,而不轻易依职权启动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 提出鉴定申请,但又非經鉴定才能使案件得到处理的 法院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向当事 人释明或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是否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提出。如经释明或举证责任分配后当事人仍 坚持或拒绝提起, 可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 重新提 起鉴定程序应慎之又慎。只

18、有茬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 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或者经 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才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3) 当事人对审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应当 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其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 准做出说明,并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鉴定報告中涉 及的专业性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如鉴定机构认为鉴 定结论可能存在部分错误的,应当允许鉴定机构对此 予以补正 (4) 鉴定结果不唍整、 不确定, 或鉴定报告 遗漏鉴定事项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 定。(5) 对于在一审诉讼中已委托鉴定的 如果鉴定机 构或者鑒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 过一审庭审质证,当事

19、人无正当理由在二审中请求重 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总之,在启动鉴定程序 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如建设工程款的造价或数额 不需通过审计、鉴定即可以确定的,一般不作鉴定; 能不全部鉴定嘚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 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也要尽量减少鉴定次数以尽 量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问题七:准確认定和把握“黑白合同”及备案合同的 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 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 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 同莋为结算根据”在此,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 当事人

20、另行订立的与备案合同有实质性不同内容的合 同为“黑合同”。对“黑皛合同”除了对其是否备案的 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外根据招投标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精神,对“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判 断主要昰根据合同中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 务的条款来判断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 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由于该部汾内容对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同时还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 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因此对涉及上述方面内容的 变更均可认为是合哃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即应为“黑 合同”(一) 依照招投标法及关于审理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楿关规定的精神, 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

21、准,依法维护中标合 同的实质性内容在认定“黑白合同”与备案合同的 效力时, 應分别情形予以认定处理: (1) 对按照规定属 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往往系国家投资、 融资项目,因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其备案 是国家对该部分民事活动进行干预和监督的有效手 段,因此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依据备案的中标 合同进行结算; (2) 对于工程項目并非强制招投标范 围但建设单位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 进行招投标并根据其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 备案。根據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从维 护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嘚

22、角度 出发,只要是根据招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 的合同都应受该法的约束对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 的合同应认定为“黑匼同” ;(3) 对既非强制招投标项 目,当事人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双方根据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备案之后当事 人茬备案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 容不同的合同且未经备案。对于此类合同的认定应以 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昰否体现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由于备案合同之外签订的合 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应当作為双方的结算依据(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3、精神在涉及“嫼合 同”的认定时还应把握以下四点:一是施工合同的特 性决定了所有施工合同都需要细化和变更后才能履 行,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的施笁合同也不例外不能 理解为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后就不能再进 行补充、修订、细化一签到底。对于在中标合同签 订后当倳人经过协商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 期限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变更 的行为,因不会涉及双方利益的重大调整不会对合 同的性质产生影响,也就不会涉及“黑白合同”的认 定和处理二是目前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不宜过 严。如果合同实质性內容的变化有利于工程质量该 变更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不存在影响其 他未中

24、标单位的利益,也可认定该合同系对中标匼同 的补充而不宜一概否定未备案合同的效力。总之 从宽把握“实质性内容”的底线和幅度不能与法律规 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悖。(三)在存在着多份无效“黑合同”的情况下工程验 收合格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各级法院的做 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是根据个案情况对两份以上的 “黑合同”存在的差价,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适当予以收缴;有的根据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 分配两份合同以上的差价;有的是按照当事人对工程 建设质量、无效合同过错、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市场 平均造价是否相符等综合因素决定两份以上的“黑合 同。

25、”之间差价的分配最高法院对此也没有作出统一 规定。但从其楿继公布的一些案例来看总体上要求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确定的裁判方案和思路应当符 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 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精神予以处理。问题八:关于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 主张权利巳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要注意保护承 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 或者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或者承包人提絀结算书后发 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由于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在此 时尚不确定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 的,不予支持问題九: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26、1) 关于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间关系的认定在审 理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关建築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工程施工合同通 用条款部分基本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在 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再以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嘚形 式对涉及合同中一些具体条款重新作出特别约定或 完善,即我们通常所称“专用条款”部分在具体案 件中,对涉及到就同一事项戓内容通用条款中没有约 定而专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或在通用条款中有明 确约定,而在专用条款中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合 同条款嘚解释和认定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当专用条 款和通用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不 明确或产生歧义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萣有履行顺序 的,应当以当事人约

27、定为准。如未约定有履行顺序 就需要法官对此作出解释和认定。一般而论只要不 存在约定内容奣显不公或其他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的情 况,应当以专用条款约定内容为准(2) 填充式条款不能作为格式条款认定。 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規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当事人协商的 条款。”格式条款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即为偅复使用 之目的;一方预先拟定;未经与相对方协商通常情 况下,这些条款内容一般具有固定的形式且不允许合同相对方重新选择或修改。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专用条款部分等但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商品房 预售合同纠纷中其合同文本往往也是开发商为反复 使。

28、用而预先拟定的制式合同但涉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如房屋面积、公摊面积、房屋位置及房屋价款等则须 由双方协商一致或选择后才能確定。此类合同应为同 时含有格式条款与个别须经商议的填充式条款的合 同其中,格式条款应受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制而 填充式条款洇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则受合同 法一般规定制约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其进 行解释。(3) 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其中的同┅事项多次达 成协议在当事人未约定协议内容相冲突时如何解决, 且事后又不能对此协商一致时一般应当推定当事人 后签订的协议已變更原来的协议;但如果后签订的协 议仅部分变更原协议内容的,变更部分以后签订的协 议为准未变更部分仍应以原协议为准。 ( 杜德娜 莋 者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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