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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人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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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  构
华池县劳动局 1979年7月成立,有职工4人,设正、副局长各1人,干事2人。1983年12月与县人事科合并为县劳动人事局。
华池县人事科 1980年8月成立,有职工5人,设正、副科长各1人,干事3人。1983年12月与县劳动局合并为县劳动人事局。
华池县劳动人事局 1983年12月由县人事科和县劳动局合并后成立。1997年7月更名为县人事劳动局。至2000年底,有职工11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干事8人。
在县人事劳动局设有:华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华池县劳动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华池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华池县劳动监察队。各办公室主任和队长均由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兼任。
华池县社会劳动保险局 1986年12月成立,时称华池县社会劳动保障事业局,1997年11月更名为华池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人事劳动局。
第二节 干部状况
陕甘边区政府时期,本县境内县、区、乡干部仅有百余人。1934年秋,华池县苏维埃政府编员29人。1935年成立的华池战区编员15人。1936年3月,庆北办事处与华池战区合并为华池县,县机关编员22人。干部主要来源于开创革命根据地的外籍干部和本县在创建革命政权过程中被民众推选出的贫雇农积极分子。这些干部年龄均在16~30岁之间,文化程度以稍识字和不识字为多。
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干部增多。1939年底,全县干部197人。其中,县机关干部51人,各区机关13人,各乡机关3人。干部主要从不脱产干部、农村教员、劳动英雄、工作模范、地方有威望人士中吸收和乡选中选拔。1942年10月,县、区两级行政干部58人,其中初中文化程度1人,高小文化程度3人,初小文化程度1人,稍识字48人,文盲5人。1945年本县实行精兵简政。1946年初,全县有干部212人,其中县机关干部37人,区机关34人,乡干部68人,仓库干部68人,休养干部5人。这一时期,吸收选拔干部主要来自地下中共党员、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进步农民。其年龄均在18~35岁之间,文化程度仍是稍识字和文盲占大多数。50年代初,本县干部主要由参加创建陕甘边苏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土地改革中提拔的干部组成。1965年,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积极分子、基层不脱产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复退人员中录用干部。此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干部队伍呈现年轻化和知识化特点。1980年,全县有干部1504人,其中25岁以下203人,26~35岁446人,36~45岁541人,46~55岁255人,56~60岁53人,60岁以上6人。1982年后,本县将干部纳入国民教育计划,逐步将短期培训转向正规培训。90年代,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计划和编制&双控&手段,建立精干、高效、廉洁勤政的公务员队伍。到2000年底,全县干部人数为3062人,其中男2311人,女751人;少数民族2人;本科、大专943人,占干部总数30.8%;中专、高中1839人,占60%,初中及其以下280人,占9.2%。全县干部中,35岁以下1580人;36~45岁943人;46~54岁405人;55~60岁134人。在全县干部中,国家公务员446人,其中:30岁以下108人,31~35岁91人,36~40岁78人,41~42岁28人,43~45岁36人,46~47岁13人,48~50岁19人,51~52岁14人,53~54岁22人,55~59岁32人,60岁以上5人。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尤为明显。具体统计情况见下表。
  表28-2-1
年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文  化  程  度
大专及大学
党政群机关
科研文教卫生
注:年华池县并入庆阳县。
  表28-2-2
年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文  化  程  度
行  业  分  布 
大专及大学
党政群机关
科研文教卫生
  表28-2-3
年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文  化  程  度
行  业  分  布 
大专及大学
党政群机关
科研文教卫生
  表28-2-4
年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文  化  程  度
党政群机关
第三节 干部管理
苏维埃政府期间,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由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陕甘宁省统一管理和调配,县、区、乡其他干部由县苏维埃政府管理调配。抗日民主政府时期,县上成立一科(民政科),县、区、乡干部由一科管理。1942年,本县对县直机关单位进行整编,精简干部20人,充实到区、乡。1943年,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通则》,规定县级领导由边区政府统一管理调配,县政府科员及区助理员、乡长、文书由县长决定调配。1946年底,正、副县长的调配由陇东分区专署提出调配意见,报经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批准;县上科长级干部、区公所区长的调配由县政府提议,经边区民政厅批准。1947年春,陇东战争爆发,干部管理使用转人非常时期。期间,县长由中共陇东地委和陇东专署调配,县上其他干部由中共华池县委、县政府自行调配。1948年5月,陇东专署重申恢复干部统一管理调配制度。全分区实行干部统一调配,凡区长以上干部调动,须经专署同意后呈边区民政厅批准。当年,中共陇东地委、陇东专署在华池选调随军干部35人。共和国成立至70年代末,干部由县委组织部门和县政府民政部门分别管理。1980年后,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科(劳动人事局)分别管理。县委组织部主管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使用和县委机关、乡镇党委和群众团体一般干部的调配使用业务。县人事科、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主管政府系统(包括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和全县工人的招收调配、全县干部工资福利及离休、退休等。1983年县老干部工作科(局)成立后,专管离休退休干部。
1949年12月至2000年底,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华池县干部的任免采取选任、委任和选任与委任相结合等形式。凡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免的干部,须经同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讨论通过(有的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再由任免机关按法律程序进行任免,以发文施效。任用干部总的原则是德才兼备。
依据1949年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规定,本县乡长及乡级行政干部由县政府直接任免;区长及区级行政干部经庆阳分区专署批准由县政府任免;县长及县级行政干部经陕甘宁边区政府批准由甘肃省政府任免;县政府科级干部由甘肃省政府民政厅任免。企事业干部按国家机关同级职务批准权限任免。
1953年4月后,依据省政府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规定,本县正、副县长须报经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由庆阳专署任免;县人民委员会所属正、副科(局)长级干部,须报经庆阳分区专署批准,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区公所正、副区长级干部,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
1957年12月至1960年5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县人民委员会科(局)长级干部、区长、乡长、人民公社社长级干部,须经庆阳专署批准,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副科(局)长级干部及副区长、副乡长、公社副社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
&文化大革命&初期,本县各级组织被造反派夺权,干部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68年起,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命;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由县武装部党委批准任命。
1971年后,依据《中共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关于各级干部调动任免权限的暂行规定》,本县干部统由各级党委任免。中共甘肃省委任免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中共庆阳地委任免县科级干部;县委任免县属事企业单位科级干部。
1981年11月,依据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科(局)长级干部;县政府任免副科(局)长级干部;县委批准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
1985年,根据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和对干部实行下管一级的规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华池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正科级干部,以及县法院、检察院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科级干部、乡(镇)经委正、副主任,以及县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政府决定任免。这个制度延续至2000年底。
华池县以选举形式任免干部始于陕甘边区时期。1934年11月,华池县苏维埃政府成立时,由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主席、副主席和政府委员;同年春,由庆北苏区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庆北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2月,庆北县苏维埃政府成立时,由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1937年10月,华池县召开第一届参议会,选举产生了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和副县长。1981年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委员、副县长、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乡镇乡镇长、人大主席由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0年在全县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统计人员中开始职称评定工作。1987年,成立&华池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劳动人事局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此后,相继成立了各类初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开展专业职称评定工作。1987年,县人民政府召开科技人员大会,第一次给获得职称的科技人员颁发了职称证书。至2000年底,全县各行业16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中,已评定职称的1498人,其中高级11人,中级314人,初级1173人。
第四节 干部制度
陕甘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干部多从出身于贫雇农、革命积极性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共产党的农村青年中录用。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录用干部的具体条件是:(1)政治上可靠;(2)较有工作能力,高小以上(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3)35岁以下,18岁以上,身体健康者。本县吸收干部的方式,一是将有前途的青年送各类干校培训,然后分配工作;二是动员、争取合格人才参加工作;三是组织指定;四是民主选举。录用干部由县政府一科(民政科)审查、陇东分区专署一科审批并报陕甘宁边区政府备案。解放战争时期,全县录用干部21人。
共和国成立后,开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从工农中吸收干部。年底,从地下党员、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中录用干部119人。1956年8月后,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年全省干部工作规划(草案)》,全县录用干部100余人。至1957年底,全县有干部725人。1966年至1971年,本县从农村知识青年、复退军人、农村不脱产干部和优秀民办教师中录用国家干部243人。1973年2月,从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公社半脱产干部、农村基层不脱产干部、社请教师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录用干部17人。1979年,录用公社计生专干14人,教师53人,财贸、广播业务干部40人。1980年,分配&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41人,充实人民公社和农业银行干部队伍。1981年,选拔录用人民银行干部4人,农业银行干部2人,公社干部33人,民办教师转公派教师20人。1984年至1985年,从农村不脱产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自学成才人员中招聘乡镇干部98人。招聘人员同乡镇政府签订合同,聘期一般为1~3年。应聘人员在政治上享受同级国家干部待遇,但不享受丧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招聘干部不属国家正式干部。聘用期间,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保留责任田。1984年后,先后招聘税务干部、农村文化站干部7人。1984年10月底,本县将60年代以来以工代干、符合干部条件人员转为国家干部。转干人员工资待遇一般不变,其他待遇与同级干部相同。至1986年底,此项工作停止。1984年和1985年,本县录用上年高考接近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的城镇待业青年、民办教师及工商部门连续使用10年以上、30岁以下的临时工61人为国家干部。此外,1979年12月至1981年底,全县&三警&(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干15人;1982年,全县&两警&改干10人,&两警&(司法、交通民警)改干后与&三警&待遇相同。
毕业生分配
50至60年代初,分配本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多数安排到学校、医院、农林、畜牧和工厂等基层单位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中改行者甚多。70年代后期,毕业生分配逐步实行专业对口,大多数分配到基层单位工作,部分充实到行政机关。至1980年,全县共接收毕业生594人,其中大专以上130人,中专464人。1981年后,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毕业生分配继续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面向基层,加强重点,照顾薄弱环节,服务经济建设&的方针,优先照顾师资需要,重点加强农业、卫生和国有企业及专业人才较薄弱的部门。1990年至2000年底,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含教师)1254人,其中本科、大专生286人,中专生968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陕甘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少数吸收参加地方工作外,大多数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劳动。由于本县在战争年代参军者甚多,共和国成立后,需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50年代和6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除少数分配安置党政机关外,大部分安置在事业、企业单位。1966年至1975年7月,退役干部一般作复员处理。1975年8月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恢复正常。1980年,本县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1969年至1975年已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干部,恢复转业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1985年,转业安置的干部待遇为,转业到党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按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1990年至2000年,全县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人(营级2人,连、排级3人),其中在党政部门安置1人,事业单位安置4人。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1946年,本县有28人退职回家参加生产,县政府发给每人生产补助小米13斗。共和国成立后,组织、人事部门开始办理干部离休、退休手续。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规定》后,本县干部离休、退休列入常规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劳动人事局管理。县委老干部工作科(局)成立后,离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委老干部工作科(局)统一指导。
离休 1962年前,本县对离休称&长期供养&或&免职供养&。凡长期供养人员,原工资照发。1964年,对不适宜退休退职的老干部,列为编外,长期供养。1978年,改称&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凡离休的干部,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数额的护理费。至2000年,全县共有离休干部91人,其中企业37人(国有企业29人,集体企业8人),事业单位26人,行政机关28人。
退休 至2000年底,全县有退休干部564人,其待遇从1978年6月起,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享受原月标准工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享受原月标准工资的80%,日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享受月标准工资的7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享受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享受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干部退休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0元,由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300元。日起,对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7元,企业单位每人每月12元。
退职 至2000年底,全县有19名干部退职。其退职费计算各阶段有所不同。1953年至1955年干部退职费按机关勤杂人员退职费1.5~2倍计算。1956年至1957年底,按国务院1956年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计发退职费。1962年后,干部退职时,工龄1~10年,按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计发1次性退职费;工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按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计发退职金。1980年后,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退职生活费发放办法由原来一次性计发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月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同时,退职干部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85年9月起,对退职干部实行生活补助。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1.90元,企业单位每人每月8.40元。
第五节 工 资
从陕甘边区时期至今,华池县干部工资制度经过供给制、工资分制、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结构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等5个阶段。
1934年11月,华池县苏维埃政府机关、部队的干部工资实行以实物配给为主的供给制。1938年,机关、学校供给标准为每人每天小米0.75公斤,菜钱8分;津贴为县长每月2.5元,乡长每月1.5元,一般干部每月1~2元。1941年,机关、学校供给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小米0.65公斤,食盐4钱;每人每年单衣、衬衣各1套,帽子1顶,单、棉鞋各1双,毛巾2条,大衣3年1件,被、毡两年半1套。实行薪金制的教员均吃私粮,月薪边币170~190元,津贴3~5元;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制的教员每年发毛巾2条,鞋2双,肥皂2块,衣服3套。1946年,全县各级干部供给标准:大灶,每人每天小米0.6公斤,每月肉1公斤,清油0.6公斤,盐0.5公斤,调料50元(边币),菜15公斤,柴45公斤。小灶,每人每天小米0.65公斤,每月肉2公斤,清油0.75公斤,盐0.5公斤,调料100元(边币),菜15公斤,柴60公斤。被服及日用品:每人每年的单棉衣各1套,毛巾2条,单鞋2双,棉鞋1双,牙刷1把,牙粉1盒。被子按实有人数每年补充20%。干部家属按大灶标准供给粮食与燃料。初生小孩供给布、棉、粮等。女干部产假期间,供给鸡2只,鸡蛋30个,红糖0.5公斤,麻纸1刀。
1949年7月底,对本县原有干部仍实行供给制,对吸收的新干部实行工资制,留用的公教人员暂维持原薪,供、薪并存。1950年,供给种类与标准调整为:大灶,菜金每人每天油3钱,肉4钱,菜0.5公斤,燃料计原煤0.75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菜金为大灶的2.5倍,煤0.7公斤或木柴1.5公斤。小灶,菜金为大灶的3.7倍,原煤2.25公斤或木柴2公斤。粮食,每人每天米0.75公斤,细粮折合供给。服装,每人每年单衣、衬衣各1套,棉衣一年半1套,单、棉、草帽各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津贴费,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肥皂两月1块,牙刷1年2把,牙粉1年6包,毛巾1年2条斤,理发米1公。烟叶,勤杂人员每人每月0.4公斤,领导干部按月供应纸烟,区长5包,县长10包。
1952年,本县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通知精神,实行统一的工资分计算标准。按规定,每个工资分含粮0.4公斤,布0.2尺,油0.25公斤,盐0.1公斤,煤1公斤。依据干部职务,结合德才和资历,民主评定工资分,按照本地市场5种商品国营零售牌价算出每人应得货币工资,发给工资实物券。行政干部、教师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工资标准,共29级。供给制干部分伙食费、服装费、津贴费3类评发;工资制干部按照相应的级别领取工资。县长、副县长执行14~17级,供给制227~145分,工资制432~310分;区长、科长执行17~21级,供给制145~114分,工资制210~310分;乡级干部和农村小学教员执行补助工资,乡支书105分,乡长100分,文书和小学教员95分。同期并存包干制,主要适用于区、乡干部和县机关部分干部。最初是伙食、服装折款或实物,包干给个人,其他技术津贴、保健费、住房费依然供给,此为&小包干&。1952年技术津贴标准提高后,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外,一律包干,称&大包干&。1954年,全县执行供给制工资待遇的干部500人。1955年1月,取消供给制,全部执行工资制工资分标准,并增加了地区物价津贴,本县定为13%。
等级工资制
1956年,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以货币为计算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本县自县长以下执行14~30级工资标准。此后30年,干部工资制度无大的变化,仅按上级规定做了局部调整。
结构工资制
1985年,本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职工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
职级工资制
1993年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与机关在工资制度上实行相互脱钩,分别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1997年、1999年本县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进行了相应增加。
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已有津贴、补贴制度。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津贴、补贴制度也随之建立和更加完善。津贴、补贴性质大致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津贴、补偿职工额外消耗的津贴、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的补贴,如技术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疗费、埋葬费等。至2000年底,全县干部全部或部分享受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冬季取暖补贴、卫生防疫津贴、特教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区津贴、粮食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班主任补贴、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地区补助(知识分子地区补助)和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等。
从1980年起,根据国家规定,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奖励制度。从1984年起,全县各乡镇都享受老区边远困难乡镇奖。1985年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种类有晋级奖励、年终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奖励和老区边远困难乡镇干部职工奖4项。
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排,本县工资制度进行过4次改革。
第一次工资改革 1952年本县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废除多等级的工资制度和其他自行制定的工资制度,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2)工资分分所含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和含量,每月按当地政府所在地初五、十五、二十五3天的市场价格平均计算职工应得工资。(3)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务院日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4)初步试行等级工资制,扩大工资制待遇范围,按照干部现行职务,结合工作能力、思想作风和革命贡献开展定级评资。
第二次工资改革 1956年本县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2)确定工资区类别。华池县执行七类区工资标准,物价津贴为15%。(3)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4)人民警察执行新的工资标准,高于相应级别行政人员工资的10%左右。(5)乡干部列入行政编制,并明确为完全脱离生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干部的待遇由补贴制改为工资制。(6)房屋、水电等实行收租、收费。
第三次工资改革 1985年,本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全县行政机关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了全面改革。其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改革前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就近就高套入改革后的标准。改革后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计算,本县(七类区)为41元,即在六类区的标准上加2.61%,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简繁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一同变动,本县执行的职务工资以六类区职务为计算基础,加2.61%的地区补贴,将小数点后第一位数按&2舍3入&,&7舍8入&并成0.5元和1元,进行简化归并。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长,工龄每增加1年,月增发工龄津贴0.5元,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工作时计算,到本人离退休为至,但领取工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主要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平均发放,奖金从行政经费中开支。对中、小学校教师、幼儿园教师、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从事上述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10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其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这次工资改革第一步套改于1985年10月底结束,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职工2097人,参加套改2088人。套改后月增加工资32573元,其中1985年限额月增资32518元。第二步套改主要解决工作人员职务进档,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非领导人员的职务,使第一步套改后低于本人新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之和的人员分别进入职务的最低等级。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第二步套改的职工95人。其中县级3人、副县级10人、科级49人、副科级33人。套改后人均月增资17.37元。另外,对全县公安干警工资进行了套改,标准低于军队,高于地方。
第四次工资改革 1993年,本县对结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与机关在工资制度上互相脱钩。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即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2)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也相应进行改革。(4)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即机关工作人员在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安排升级。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职,也可以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长而增加。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工人工资制度也相应建立正常增资机制。(5)建立地区津贴制度。(6)改革奖励制度。(7)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为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单位中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按甘政发〔号文件规定,经人事部门批准在编制内招聘一年以上的乡镇招聘干部;日前已调入机关但未转移工资关系的人员,按省委有关规定将工资关系转入机关,参加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1971年11月底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全县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687人,离退人员207人,月增资总额元,人均月实际增资129.36元。在职职工中,机关工作人员1113人,月增工资总额141029元,人均月增资126.71元。其中正县级5人,人均月增资218元;副县级22人,人均月增资207.00元;正科级214人,人均月增资172元;副科级198人,人均月增资141元;科员374人,人均月增资106元;办事员38人,人均月增资100元;技工231人,人均月增资116元;普工2人,人均月增资84元;未转正定级29人,人均月增资131元。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74人,月增资总额为元,人均月增资130.64元。其中副高级职务11人,人均月增资266元;中级职务232人,人均月增资157元;助理级职务381人,人均月增资124元;员级职务262人,人均月增资130元;三级职员1人,月增资188元;四级职员52人,人均月增资129元;五级职员30人,人均月增资122元;六级职员7人,人均月增资79元;技工435人,人均月增资127元;普工43人,人均月增资104元;未转正定级人员120人,人均月增资118.0元。离退休人员207人。其中离休77人,月增加离休费总额13995元,人均月增资181.75元;退休125人,月增加退休费总额136110元,人均月增资108.8元;退职5人,月增加退职费总额100元,人均月增资20元。
1997年、1999年,本县又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进行了相应增加。至2000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4400名职工中,有4048名职工参加1999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月增资10.76万元,人均月增资26.6元。未能参加本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352人中,有年度分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转正定级不满两年的298人,因职务晋升或学历变动增资超过一个档差的43人,停薪留职的2人,连续考核有一年不称职(不合格)的8人,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1人。全县有离退休并符合增加离退休、退职费人员550人,人均月增资21.2元。其中离休52人,人均月增资31元;退休487人,人均月增资20元;退职11人,人均月增资15元。
第六节 福  利
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有福利费、休假待遇、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专业技术干部和其他知识分子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等。
自1950年开始,本县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福利费,发放范围限于供给制干部,标准最高不超过2.5公斤猪肉。1953年,以干部困难大小为依据,并适当照顾区、乡基层干部困难。每人补助标准为10~40个工资分。1954年,将家属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多子女补助费合并为工作人员福利费,补助对象为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1956年,乡级干部的福利费以乡镇干部工资总额的3%计提,区以上干部按5%计提。1957年分别降至1%和3%。1958年,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福利费一律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财政部门预算拨款,各单位包干使用。1962年以后,单位福利费以2.5%比率提取。全县调整为同一标准。1966年至2000年,福利费由财政部门主管,人事部门协助管理。一般困难职工,由所在单位评定,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领取,困难较大的职工向县人事劳动局(民政局)申请,由人事劳动局(民政局)审批发放。90年代后,大多数单位将提留的福利费平均带入职工工资。
按国家规定,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休假待遇有:(1)年休假待遇(1954年停止执行)。(2)1985年后,享受探亲假待遇。(3)妇女产假待遇。1982年6月起至2000年底,产假待遇:男女双方晚婚晚育的产假增至100天,主动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50天。产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4)病假待遇:1952年以前,一般由单位领导依据医生证明批准患者治疗和休养,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952年1月起,凡工作人员患病,经卫生部门诊断需要停止工作或休养在6个月之内者,供给人员供给标准不变,灶别提高一级;工资人员治疗或休养在1月之内的工资照发,1月以上6个月以下,每月发标准工资的80%;6个月以上者,按编外人员处理,属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扣除1/3至1/2,属工资制人员的发给工资的40%~60%。1981年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原工资的90%,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在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原工资的70%,10年以上的发8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一般人员发9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长、副县长或相当职务及行政18级以上干部、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一般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并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从1950年开始执行。职工每年享受法定节假日7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女职工享受&三八&节假半天,青年享受&五四&青年节假半天。从1985年起,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全体教师放假1天。节假日如遇星期天,顺延补假,工资待遇不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自1950年开始,本县对烈军属给予生活补助。家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粮食7.5公斤。城镇居民最多12.5公斤。1957年,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给予家属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时,由死者单位从福利费内予以临时或定期补助。60年代初,犯各类错误的干部死亡后,其困难分两类予以补助或抚恤。一是死者已落实或恢复工作的按《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给遗属一次性抚恤;二是&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及&劳改分子&死亡之后,送其遗属回原籍参加生产。生活困难的,在社会救济款内予以补助。1980年,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和标准调整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其父母、配偶在城市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其他工作人员逝世后,其父母、配偶按上述居住地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5元、20元、16元;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15~18元,农村居住的每人每月10~14元。因公牺牲者其遗属补助费标准分别增加5元,并一次性增发死者3个月工资作为补助。1984年补助标准调整为: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生活补助费增加为:在城镇居住的每月43元,农村的每月30元。1985年4月起,凡无固定收入的已故干部配偶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安葬费200元,由其子女负责安葬。
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
1978年,本县开始办理专业技干部和其他知识分子干部的农村家属转为城镇户口。初由省上审批,1983年后由地区审批。
1992年,县劳动保险局开展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业务,负责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发放和监督,保障离退休和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至2000年底,县电力局、砖瓦厂、自来水公司、医药公司、石油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烟草公司等46个企、事业单位和部分行政单位及乡镇的887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依据县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工资总额6%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执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企业缴费比例执行。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至2000年底,全县养老保险费总额结余74.99万元;失业保险费总额结余29.24万元。为加强职工养老、失业基金的管理、发放和监督,县上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事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局、监察局、财政局、计委、纪委、审计局、银行、工会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华池县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时制定出台了《华池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保险基金由县地税局征收,财政局专户储存,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收支预算并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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