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下的边是200,18和28是已知角度和边长求边长,问最右边的那个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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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朱总博文主页中关于各规范的网上问答绝对超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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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博文主页中关于各的网上问答)1、关于荷载规范的网上问答1.1、汽车荷载的楼面等效均布荷载计算问:需要计算楼面上汽车荷载,汽车载重10吨,怎么求楼面等效均布荷载?答:计算后轴轮压,考虑动力系数,按荷载规范计算。具体做法见《图解手册》第9~14页。1.2、关于悬挂荷载问:悬挂荷载按恒载还是活载考虑?如何考虑不利布置?1、我们设计的医药轻钢厂房,屋面有空调管道、电缆桥架、给排水管道以及吊顶等一些悬挂荷载,其中空调管道所占的荷载比重较大。不知道大家是如何处理这些悬挂荷载的?钢结构设计手册以及轻型屋面钢屋架图集都是按照满布恒载考虑的,但实际却存在可能这样的不利情况:厂家有可能一跨全部预留,另一跨全部做悬挂。这样一来按是否应该按活载输入并考虑不利布置呢?我们用的是STS,如果把活荷不利布置的开关打开,计算结果相差是比较大的。与我们配合的轻钢厂家用的是3d3s,他们称3d3s不考虑活载不利布置,不知道是否真的是这样?2、对于悬挂荷载的取值,我们自己也有争议。我们给轻钢厂家提供的悬挂荷载是每平米150公斤,我们自己也觉得偏大,但是考虑方案阶段用于估算基础还是可以接受的。不知道大家计算钢架时是如何处理空调管道荷载的?一般取值多少?我自己的意见是根据一般情况将悬挂荷载按均布活荷载输入,考虑不利布置,局部悬挂较重的时候,在实际位置按活载单独输入集中力,这个集中力就不用考虑不利布置了,毕竟较重的悬挂管道将来移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3、此外,考虑活荷载不利布置的时候,如果活载里面包括雪荷载,那么雪荷载将一同参与不利布置,觉得有些偏于保守,出现半跨雪荷极值的可能应该是相当小吧?觉得程序应该增加一种工况,将雪荷载拿出来,不参与不利布置,即便参与也应该考虑折减,但没有理论依据。觉得程序设置的这个活荷不利布置的开关有些粗糙,应该单独考虑雪荷不均匀分布的不利组合。答:上述问题涉及工艺特殊情况,荷载数值应由相关工艺提供,对于是否考虑活荷载不利组合,这要看荷载不利组合出现的可能性的大小,换言之,有些荷载被定义为活荷载,其实它不十分活,如上面提到的吊挂荷载,一旦其安装结束,其荷载基本不变,或者说它的自重不变,所变化的可能就是其运行需要的那部分重量,如给排水管道里的水的重量等,这部分随运行而有可能变化的重量,才真正称为活荷载,对吊挂荷载中大量的无活动可能的荷载应加以区分,主要看真正活的部分所占的比例,若比例很小,则可不考虑活荷载的不利组合,同时工程经验应重视,多听听专业人员的意见,多了解工艺流程对结构设计大有好处。雪荷载参与活荷载组合是没有疑义的,雪荷载对结构的影响与结构体系密切相关,半跨雪荷载、布袋效应等对轻型结构、非刚性屋面结构等的影响很大,不可大意。1.3、关于荷载组合问题问:检修吊车荷载与工作平台检修活载组合(如2001年样题第201题),吊车竖向与水平荷载组合都没乘组合值系数,是不是他们是当一个活载来考虑的啊?答:当为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第2个及以后的可变荷载才需要乘组合值系数,你说的检修荷载要看是不是同一组,如果都是为吊车检修的荷载,可认为是同一组。而“吊车竖向与水平荷载组合”,如果只有这两个荷载,则不用乘组合值系数,如果还有其他活荷载则应根据活荷载效应的大小,确定乘组合值系数。1.4、关于荷载折减系数问:《荷载规范》4.1.2条1中3)次梁的折减系数是0.8,主梁的折减系数是0.6,主梁的折减系数比次梁小,这是什么道理呢?同样的问题也存在附录C表C.0.1中,主梁的等效荷载值比次梁小。答:折减系数与从属面积有关,即:承担的面积越大,其活荷载同时出现的概率就越小,一般说来次梁的从属面积较小而主梁的从属面积较大,且传力途径一般为板到次梁再到主梁。所以主梁的折减系数比次梁小。1.5、关于汽车荷载问题问:你在《建筑结构.随刊赠阅》2006年5月上刊载的《对荷载规范4.1.1条的理解与应用》一文,读后尚有几点问题:1、规范中给出的车库荷载和车辆等效荷载是否包含了动力系数的影响;2.文中的表1不知是出自何处(是否权威,审图机构是否认可);3.文中表3针对覆土“足够”,具体要多厚才算“足够”?是否有一个覆土厚度与荷载之间的关系?4.文中的公式:M=(q1b1/3+q2b2/6)h2&(上端自由),似乎不对,根据力学模型推导如下:&M=(7q1b1+8q2b2)h2/120&(上端简支)不知如何得来。答:1、荷载规范表4.1.1中给出的车辆荷载,是一种直接作用在楼板上的等效荷载,已考虑动力放大系数。2、表1是对《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CECS190:2005规定的细化,权威应该是肯定的。3、足够的覆盖层厚度指:足够的覆土厚度指:汽车轮压通过土层的扩散、交替和重叠,达到在某一平面近似均匀分布时的覆土层厚度。足够的覆土厚度数值应根据工程经验确定,当无可靠设计经验时,可按后轴轮压的扩散面积不小于按荷重比例划分的汽车投影面积确定(如:300kN级汽车,汽车的合理投影面积为(8+0.6)×(2.5+0.6)=26.66m2,后轴轮压占全车重量的比例为240/300=0.8,取后轴轮压的扩散面积为0.8×26.66=21.33m2,相应的覆土厚度为hmin,当实际覆土厚度h≥hmin时,可认为覆土厚度足够)取表中hmin数值。下表提供不同汽车类型时“覆土厚度足够时”的覆土层厚度的估算值,供参考。&&不同汽车类型“覆土厚度足够时”的覆土层厚度4、外墙在土压力作用下的弯矩计算其实很简单,无须采用来信提到的复杂过程,可直接按静力计算手册将其分解为矩形分布和三角形分布的荷载,进行效应叠加就可。原文结果没有错。1.6、关于荷载折减问:PKPK软件参数定义时,恒活荷载计算信息提供了五种模式,记得在济南的培训课上您曾提到过,当时就没听明白,您能否将这五种模式的适用情况给讲解一下。答:你问的问题我也没有看懂,这里猜测你的意思来回答你。规范根据楼面活荷载的不同种类,采用不同的折减系数,而我们所用的大部分程序,没有对活荷载分类的功能,也就不可能按规范要求折减。规范的本条要求原则上只适合于手算。1.7、关于地下室顶面覆土问:地下室顶覆土,应该按恒载考虑还是按活载考虑?答:地下室顶覆土,是按恒载考虑还是按活载考虑要看覆土变动是否频繁,一般情况下的覆土可按恒载考虑。1.8、问:地下室的顶板的板跨小于6mx6m(是双向板),没有覆土,过消防车,在取用活载时是不是要将荷规表4.1.1-8项的数值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可不可以直接按表中数值取用?)那么楼面梁和基础计算时(用的pkpm)又该如何考虑折减呢?答:当板跨小于规范的规定时,应按荷载效应相等的原则等效,不可以直接取用规范数值(当板跨与规范限定数值差别不大时,当进行近似计算时也可取规范数值)。用PKPM计算基础时,同样按规范的规定对等效荷载进行折减。1.8、关于地下室顶板汽车轮压问:计算梁柱的时候,有无覆土是不是影响不大?有没有必要按最大轮压作用在梁跨中验算梁的受弯?计算消防车道时,双向楼盖0.8的折减系数是不是折减的太少,特别是多跨时,消防车不可能同时多跨满布,多跨车道采用隔跨布置荷载算梁柱是否合适?答:地下室顶板上有无覆土对梁柱的影响其实是很大的,之所以感觉不大,是因为有了覆土以后,覆土重量对结构设计的影响加大,但是,当本来覆土荷载已经很大时,合理确定汽车的轮压影响可以合理设计,节约投资。关于系数0.8,它只用在轮压直接作用在楼板上的情况,其他情况并不适用。&截止2、关于抗震规范的网上问答2.1、关于砌体房屋的层高限制问题问:看到您编写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中抗震规范7.1.3条规定普通粘土砖的层高限值为3.6m,我们有的人说这只是针对多层而规定的,对于单层可不受此限制。答:抗震规范第7章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看第7章标题就十分明确);单层房屋设计可不遵循第7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规范第9、10章的相关要求。2.2、关于抗震规范第6.2.1条问:《砌体设计规范》第6.2.1条规定五层及以上房屋的墙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为:砖MU10、砂浆M5。此条是说从1~5层都要用砖MU10、砂浆M5?还是指下部用此强度,上部可以降低强度?答:整楼全部都要满足此要求,实际上MU10级砖和M5级砂浆要求并不太高,尤其是M5要求,没有太大必要降低。当然我认为在确有依据时上部可适当放松,但规范没有松口。2.3、关于拐角墙的水平钢筋锚固问题问:《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即03G329-1中第25页拐角节点水平锚固示意(二)中,外墙水平筋绕过拐角,长度为≥&,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墙水平筋进入约束边缘构件后伸到约束边缘构件尽端?答:拐角墙端的水平钢筋应优先考虑通长(如图集的图(一)),当用图集的图(二)做法时,应保证外墙面水平钢筋在墙角搭接,搭接长度满足规范要求,内侧水平钢筋应伸到墙端并弯折,其水平长度不小于15d。2.4、关于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高度问题问:在杨伟军的2005《模拟试题》P138上有这样一题:某住宅建筑为地下2层,地上26层的含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总高95.4m,一层层高为5.4m&,其余各层层高为3.6m。转换梁顶标高为5.400,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试问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至少应做到下列()项楼面处为止。A:2层楼面,即5.400处;B:3层楼面,即9.00处;C:4层楼面,即12.600处;D:5层楼面,即16.200处。他的答案是B,只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4.6”的解释。我觉得不对,应按《高规》,10.2.4条: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又据7.2.15条: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故我认为选D。答:你的选择是正确的。2.5、关于砌体抗震墙问:《抗规》上,用某段横墙的截面积占总横墙面积的比例来分配地震力时,是用该段横墙的净面积还是横墙到最外边的面积?参考书上两种算法都有。答:看你的问题应该指砌体结构,抗规并没有说就是按面积分,应该是按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分配地震剪力,而等效侧向刚度又有专门的计算规定。只有小开口墙按墙的毛面积计算再考虑洞口影响系数。2.6、关于中震设计问题问:阅读了您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中震的设计参数,p112表5.1.2-6中8度(394)是否有误?另外49、98、147、196是否可分别为50、100、150、200?并希望告知我表5.1.2-6和p113中表5.1.4-3的原始出处。答:首先感谢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抱歉394为印刷错误,应为294;至于49为50等问题主要涉及对重力加速度的取值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取整数,关于“中震”问题是工程中对重要结构或特殊构件的实用处理方法之一,一般按“中震弹性”要求设计(注意:这是一种近似的考虑方法,基本属于概念设计的范畴),考虑到我国抗震规范实行的是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计算,因此,对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震弹性”的设计措施,“中震弹性”的要求一般多出现在特殊工程的抗震超限审查文件中,公开发行的资料很难找到,很抱歉我也很难提供其原始出处。2.7、关于砌体结构的γRE问题问: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为多少?砌规第10.3.2条: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V≤1/γRE*[(ηcfVE(A-Ac)+ζftAc+0.08fyAs];第10.1.5条,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0.85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偏心受压、受拉和受剪&0.85&抗规表格5.4.2γRE=0.9答:关于rRE问题,砌体规范和抗震规范不完全一样,因此在设计计算时,对砌体结构的问题,按砌体规范确定,当砌体规范无具体规定时,可按抗震规范确定。2.8、关于地震区的坡地建筑问题问:关于地震区坡地建筑问题。答:抗震设计时,应避免在坡地建造高层建筑,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措施,形成局部平地,避免问题的出现,局部平地采用永久性挡土墙及其他护坡措施。对低烈度区、多层建筑等可适当放松要求。2.9、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问题问:在《图解手册》一书的p51,说明中的第一条“…而规范在构造措施中与设防烈度相关的要求,指的是本地区设防烈度而非表3.1.3-1中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时的烈度数值。”但是在p55中的表中确定构造措施时不也调整了吗?我对p51中的说明没有看明白。你写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进行提高或降低,而不是以确定抗震措施时的烈度调整后的再提高。比如说,7度半地区,丙类建筑,建筑场地类别为3类,确定构件抗震等级时,就按照7度来查表。但是在确定体积配箍率和轴压比时要按8度来查表。我的理解对吗?还是p51说明第一条,按照字面意思,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但是在p55表3.3.3-2中,对于乙类建筑7度半地区(0.15g)的3、4类场地上的建筑,确定其构造措施时怎么是9啊?按照规范3.3.3条的意思,不是应该为8吗?是不是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措施”这里的8度就是您在p51说明中所说的本地区的设防烈度,即在8度(0.20g)的基础上再提高1度(乙类建筑,3.1.3的规定),所以就变成8+1=9了。换个说法,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的8度不是调整后的结果,而是调整的基数。答:对于某一特定的工程,本地区设防烈度一般是不可调整的(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提高或降低),抗震规范表6.1.1中的“烈度”为本地区设防烈度,而表6.1.2中同样写的是“烈度”,此处的烈度是调整以后的设防烈度,也就是我书中的“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在这一点上没有说清,前后均采用“烈度”,但前后的意义大不一样,只有确定抗震措施等级时,才涉及“设防标准的调整”,P55所有表均是对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其他各处所标注的“烈度”均为本地区设防烈度(如抗震规范表6.3.12中注3提到的9度)。对于7度(0.15g)、8度(0.3g)Ⅲ、Ⅳ类场地的结构,属于规范要求加强的特殊情况,涉及的也是“设防标准的调整”。2.10、关于抗震等级的确定问题问:抗震等级是根据抗震措施确定还是根据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啊?因为同一建筑里有不同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有什么区别啊?地震作用是用于计算地震力的,是吗?答:1.抗震措施和构造措施的区别,可仔细阅读抗震规范第2.1.9和第2.1.10条,相关的解释可看我编写的《图解手册》第43页;2.地震作用是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地震作用计算的内容见抗震规范第5.1~5.3节;3.应该说抗震等级分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两部分(请注意,抗震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是“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正如我在《图解手册》第136页所说的那样,这条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2节规定的计算时应按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3~6.5节规定的设计时应按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但对于绝大部分的建筑,其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是一致的。也正如你关注到的问题,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确定的抗震等级不同时,现行计算程序并没有按规范的要求区分,而采用单一指标。问:但是抗震措施是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的啊,以前的考题告诉你是一类场地或三,四类场地的0.15g、0.3g的抗震等级好象是按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这些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就不同啊。答:按抗震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抗震措施规定的计算中,而按构造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构造措施规定的设计中。2.11、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问: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暗梁和端柱的抗震等级与剪力墙的相同吗?有可能比框架高吗?答:不小于剪力墙且有可能比框架高。2.12、关于周期折减系数问:多层框架结构地震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抗震规范及混凝土规范有明确要求吗(在混凝土高规及pkpm说明书有介绍,但是否适用于多层)?关于多层混凝土结构的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值有无比较权威的说法?答:周期折减系数取值见我的《图解》手册第76页,数据通用。2.13、单向地震作用与双向地震计算的关系问: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与“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有什么区别?&&答: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指:应沿结构的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分析,注意:是单向地震作用分别计算;而双向地震作用则是在两个单向地震作用的基础上,采用简单的效应组合方法(SRSS)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影响。2.14、关于结构体系问:规范有“特别不规则体系”这种说法吗?答:没有这种说法。2.15、纯框架结构的地下室设计问题问:有一变电楼(室内变电站),7000平米左右,框架结构(按框架计算),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地下室四周为混凝土墙(400厚),地下室内也设混凝土墙(300厚),但室内混凝土墙设孔洞(左右),问:洞口两侧要按抗震规范设置边缘构件吗?是否按洞口四周加强就可以?答:地下室内部设置混凝土墙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不是抗侧(应该不是)则建议可按三级或四级设置边缘构件,洞边可设置洞边加筋。2.16、关于连梁的抗震等级问: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框架与剪力墙的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60m,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剪力墙上连梁的抗震等级是按框架还是按剪力墙取?SATWE软件中规定墙梁的抗震等级同框架梁是否合适?答:完全将连梁的抗震等级取同框架梁是不合适的。建议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的抗震等级同剪力墙,其他连梁的抗震等级可同框架梁。2.17、关于0.2Q0调整问:关于0.2Q0调整,有几个问题:1.&PKPM将最大调整系数默认为2.0,若计算值超过2,则取2。是否合适?有何依据?贵院如何操作?2.&PKPM尚未能实现分段调整。手工计算的时候,对每段偏上的楼层,剪力较小,调整系数可能超过2,甚至更大的数值。请问,对顶部的楼层,是否仍要按照高规8.1.4款调整?3.&对地下室部分,如果未设置嵌固,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如果设置成嵌固了呢?答:1.我个人觉得PKPM将最大调整系数默认为2.0,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符合结构抗震设计一般原则(均匀对称)的结构,一般情况下在抗震设计的关键部位不会出现大于2的情况;当出现大于2的情况(此时Vf不大于0.1V0)时,首先应检查其结构体系是否有问题,框架柱是否过少?框架是否能真正起到二道防线的作用?而不能只套用规范公式。2.对于沿楼高度方向楼层刚度变化剧烈的结构,采用单一的调整段是不合适的,应按规范要求分段调整,程序无此功能时,可人工复核。3.地下部分一般有刚度很大的地下室外墙,故不宜调整,若地下室与首层相比刚度无明显改变(即没有新加的钢筋混凝土墙)时,应调整。调整与否的真正要求在于有否实现二道防线可能性,设计应围绕这一要求进行。2.18、关于重力荷载代表值问题问:抗震规范5.1.3条规定: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按表5.1.3采用。表5.1.3中,吊车悬吊物重力对于硬钩吊车,组合值系数取0.3,软钩吊车不计入。在5.4.1条的荷载组合公式中,SGE当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问:1)5.4.1中所说的吊车指的是硬钩吊车还是软钩吊车?还是都包括?2)在5.1.3中,悬吊物的重力已经组合到重力荷载代表值当中了(组合系数0.3),5.4.1中为什么还说考虑悬吊物重力标准值?是不是重复了?3)5.1.3中的SGE和5.4.1中的SGE含义是不是不一样?答:5.1.3中的是GE而不是SGE,5.4.1中的是SGE是效应,此处所指的仍然四硬钩吊车,5.4.1条不明确。2.19、关于底框结构问:现行《抗规》底部框架只能做2层,现有一工程地上2层框架外加一层地下室,变成了3+4底框结构,为了不违反,现把地下室顶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来满足规范要求,但是存在一个疑问:1)假如我用370mm厚的砌体墙作为地下室外墙,这样砌体结构可以提供一部分刚度来满足地下室上下刚度比的要求。2)用钢筋混凝土墙作为外维护结构,这样同样也满足上述嵌固的要求我的问题是规范上关于嵌固端只是各种限值的要求,并没有材料的要求,是否我的两种做法都可以?答:在底框结构中设置地下室应该是可行的,地下室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底框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应该没有问题,当需采用砌体墙时应注意底框结构是采用的混凝土抗震墙还是砖抗震墙,这在你的问题中没有交代,因此无法准确判定,原则是当底框采用混凝土抗震墙时,地下室相应部位不能采用砌体墙。地下室对首层的抗侧刚度比可以通过增设地下室墙体的数量来调整。2.20、关于梁箍筋间距问:在PKPM软件SATWE模块的分析结果图形和文本显示中,梁的配筋简图第一项“箍筋面积”如何应用,我做过一个三级框架,梁的截面为400X350,参数中箍筋间距我输入的是100mm,计算结果显示箍筋面积为“G0.7-0.7”,为什么配筋时出现了“Φ8@80(4)”?关键是间距80让我很费解。答:因为梁高太小,箍筋间距还有梁高1/4的要求。2.21、在抗震结构的房屋中的次梁设计问:在抗震结构的房屋中,非框架梁属于非抗震构件。对吗?非框架梁的箍筋弯勾平直段长度是按框架梁取吗?答:在抗震结构的房屋中,框架梁以外的次梁属于非抗震构件。非框架梁的箍筋弯勾平直段长度是按非抗震要求的梁取。2.22、关于抗震构件问题问:在混凝土验收规范中注明的原话“一、箍筋的末端应做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的直径,且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且不小于75mm”。其中“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指的是什么意思?非框架梁的锚固搭接均是按非抗震走的,取&la,但是箍筋的弯勾长度我觉得还是应该按抗震走取10d。答:抗震设计的结构中,可将结构构件分为“有抗震要求的结构构件”(如框架梁、柱、剪力墙等)和“非抗震的结构构件”(如一般部位的楼板、次梁、楼梯等)两部分,在抗震结构中,并不是所有的结构构件都是需要进行抗震设计的。2.23、关于剪力墙设置角窗的问题问:剪力墙结构设角窗、角阳台对结构整体受力的影响很大吗?很不利吗?应采取怎样的加强措施?我们这是8度区近100米的剪力墙住宅。个人认为主要应加强楼板连接和角部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具体来说就是适当加厚角部房间楼板(120mm)并双层双向配筋,在楼板内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间增设斜向筋5根12(若设暗梁则必须将板加得很厚,作用有多大说不清),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全高按约束边缘构件配筋。业主要求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不设凸出墙面的翼墙和端柱(主要为作窗户),可以吗?答:设置角窗破坏了墙体结构的连续性和封闭性,使地震作用无法直接传递,对结构不利,尤其当结构的扭转效应明显时,应避免设置。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结构措施,结构措施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很难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判断你所确定,很难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判断你所采取的结构措施是否有效。结构措施的合理与否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如:窗宽度是多少?结构扭转效应大不大?等才能判断120厚楼板是否合适,不能笼统说,否则更不合适。总的感觉,楼板局部加强不够,建议应调整结构布置,减小结构扭转,在窗顶楼板内设置暗梁等。2.24、围护结构的构造柱设置问:1、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维护墙开洞,洞口多大时洞口两侧需要设构造柱?2、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维护墙开洞时,如洞口达到设构造柱的尺寸要求,但是洞口上下不对齐,构造柱可否错开设?答:按抗震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洞口可以不对齐,但在同一层内构造柱宜上、下对齐,不同楼层可不对齐。2.25、对底框结构的判别问:一输煤皮带与地面夹角为0度,有两层,均为现浇板结构,一层层高为6米,二层层高为3米,6米以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尺寸为600x600毫米,柱子之间无填充墙,在600x600柱顶接240x240毫米的构造柱,构造柱之间有240毫米填充墙,屋面是现浇板屋面,请问这个结构是框架结构还是底框结构?个人认为是底框结构。答:当2层为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砌体承重墙(而不是填充墙),且底层为框架-剪力墙(7度以下地区可以是砌体剪力墙)时,才为底框结构。2.26、框架结构中构造柱的作用问:框架结构中,楼梯间梯梁下面的240x240mm的构造柱,在PKPM建模时,需要按实际建模吗?答:概念不清,框架结构中的构造柱不能作为承重构件。2.27、关于地震作用方向问题问:实际上地震力对建筑物的作用方向(水平)应该是360度都有可能发生。但在计算时,一般情况下规范要求只计算了0度,90度(两个主轴)两个方向(当有斜交构件时且大于15度时,才另附加作用角),这是为什么?假如一个矩形建筑,0,90度的地震作用效应都大于其它角度的地震作用效应?(即最不利角),有点纳闷。另外,在用软件建模时,人们往往是把建筑“摆正”,当然也便于模型,如果把模型旋转任意角度呢,计算下来的结果和“摆正”建模有区别吗?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听人说过:“摆正”建的模计算结果扭转超限,但把模型旋转一定角度后在计算,扭转却满足规范要求)答:对建筑物而言,地震作用的方向是任意的,但是地震作用具有矢量可分解的特征,所以,一般情况下按两个主轴方向计算是可行的,当然,对于不是由主轴方向地震作用控制的建筑,本来就应该进行地震作用最不利方向的计算。你所“听说”的事情是一种情况,而不是规律,任何情况下都应按最不利方向地震作用计算。2.28、关于整体小开口墙问:整体小开口墙的长厚比计算时,长度如何取?是取墙肢长、还是墙段长?整体小开口墙还要分墙肢、墙段吗?答:整体小开口墙按整墙设计计算。2.29、关于少量框架的剪力墙结构问:大部分为剪力墙,只有三个框架柱,结构计算体系如何选择?某四层结构,框架柱倾覆弯矩在20%左右,框架柱剪力底层最小10%,请问:结构计算体系如何选择?按剪力墙还是框剪,按框剪是否要调整框架柱剪力,按哪种体系控制弹性位移角?答:在结构底层,框架倾覆力矩占结构总倾覆力矩20%左右的结构,位于结构体系的临界位置,有可能是弱框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也有可能是少量框架的剪力墙结构,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经验确定。就你提出的四层结构,出现这样的计算结果,其结构体系的选择可能不尽合理,建议仔细查找并调整,使其趋近于框架-剪力墙结构。2.30、截止&&&2.30、关于楼层平均位移问:楼层平均位移是所有抗侧构件的平均,还是最大和最小的平均?答:是最大和最小的平均。2.31、关于抗规6.2.2条问:抗规6.2.2条有: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说明该若干层的框架梁相对较弱,为避免在竖向荷载和地震共同作用下变形集中,压屈失稳,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这句话在这里不知道是说明什么的?答:说明此种情况下,更应该考虑柱端弯矩的放大。2.32、关于钢材的材料分项系数问:关于梁端截面剪力调整中,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为1.1~1.2,你取了1.1,是否有点小?答:1.2系数一般只用在预应力钢筋,取1.1是针对结构设计的主要钢材种类(HPB级、HRB级)钢筋确定的,应该可以。2.33、关于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塑性铰的问题问:你《图解》书上有“规范要求迫使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先出现塑性铰,以一级剪力墙为例,当实际地震大于结构预期的地震作用时,抗震墙在底部加强区内的塑性铰由下而上发展,这与结构力学的基本原理不一致”,怎么个不一致法,能否给我讲解一下?答:在结构力学中,墙(柱)根部是最后出现塑性铰的,而规范要求在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范围内,迫使墙底截面首先出现塑性铰,而不是在该区域内由顶到底逐个出现塑性铰。2.34、问:抗规6.4.11条,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如果不是顶层,就不需要设置箍筋吗?答:对,因为中间层连梁钢筋在两端墙内的锚固有可靠保证。2.35、关于底框结构层数问题问:抗规7.1.2表中,规定了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最大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最多为2层,现有一工程为底架结构,底框层数为2层,但还有一层为地下室,这种情况是否超出规范?是否认为是底部3层框架,规范没有明确。答:不超规范,底框层数限值与地下室无关。2.36、关于内框架房屋问:内框架砖房剪力墙、柱内力是否要调整如何调整?(如:抗规第7.2.6中的V)答:对多层内框架房屋,规范没有规定要对抗震墙内力进行调整,但从结构体系看,有条件时,可借鉴抗震规范第7.2.4中第3款的规定,由抗震墙承担全部地震剪力。柱内力要调整,抗震规范7.2.6条有具体规定,按规定计算就可以。&问:抗规第5.2.3边榀增大系数对砌体结构、单层钢结构厂房、多层钢框架是否也适用?答:边榀放大的概念是适用的,但是否要采用5.2.3条的系数,则要根据具体规定来确定,边榀放大不一定非要通过计算手段来实现,合理的构造措施也是概念设计的重要内容。问:抗规3.4.3薄弱层增大系数1.15,是仅对薄弱层才增大吗?对竖向不规则但不是薄弱层要乘此系数吗?如:底框砖房底层要乘此系数1.15吗?《高规》第10章复杂高层建筑加强层要乘此系数1.15吗?答:竖向不规则时,规范没有规定要乘薄弱层增大系数1.15,对底框砖房的底层及复杂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因已采取了相应的结构措施,所以也不再放大。2.37、关于地震倾覆力矩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照框架结构采用。&&&&对短肢剪力墙较多时的抗震设计,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抗震倾覆力矩的50%。问:1、为什么对于框架-剪力墙没有规定只是底部的地震倾覆力矩,因为我觉得框架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在这个方面问题应该是一样的。2、对于《对配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理解与设计建议》一文,比如一个12层的小高层,电算结果都是按照每层输出的,如果只是下部5~6层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是低于50%,或者仅仅1层或者两层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是低于50%,这样还是按照框架结构确定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嘛?我在网上查看到有人说“不管几层”只要出现框架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50%就应该按框架结构确定框架部分抗震等级。答:倾覆力矩的比值原则上取用底层数据,对特别复杂的结构可取用底部加强部位的数据。每层判别没有意义也无必要。2.38、关于重力荷载设计值问:《混凝土高规》中验算高层建筑的稳定性时用到的公式中“Gi”指的是“重力荷载设计值”;《抗震规范》第11页提到重力二阶效应问题,在第208页条文说明中指出“Gi”是“重力荷载计算值”。问以上关于重力荷载的两种说法与我们常说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是何种关系?&查《荷载规范》第3页条文说明“荷载设计值”是指“荷载代表指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是否意味着“重力荷载设计值”=1.2x“重力荷载代表值”?另外“重力荷载计算值”是否就是“重力荷载设计值”?&答:“重力荷载计算值”和“重力荷载设计值”是一回事,规范应统一。“重力荷载设计值”=1.2x“重力荷载代表值”2.39、关于柱间支撑下基础梁的设置问题问:我看到门式刚架图集(有吊车)中所有柱间支撑下面基础之间都设了混凝土拉梁,而且截面很大,是否有必要?答:有吊车时,吊车制动力通过柱间支撑传至基础,设置基础拉梁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调基础的变形,确保支撑传力的有效性,一般情况(水平力较大、有地震作用等)下应设置基础拉梁,当水平力较小的非地震区建筑,确有把握保证支撑下基础的可靠锚固时,也可不设。2.40、关于结构适用高度问:您在《对配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理解与设计建议》一文“建议对布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20%。。。”在此您指的应该是对框架倾覆弯距比不小于0.75的结构吧?比如对于6度区,框架最大适用高度是60m&框剪最大是130,这样的话也就是最大的适用高度可增加(130-60)*0.2=14m&&我这样理解对吧,那么对于&框架倾覆弯距比大于0.5不小于0.75的剪力墙较少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如何控制?插值嘛?&另外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62页“对于框架倾覆弯距比不小于0.5时,框架部分不是第一道防线,抗震等级不能比抗震墙有所降低。其抗震性能比框架结构好些,故最大适用角度可适当增加,增加值根据墙体承担总地震作用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20%。”这里他指明对于框架倾覆弯距比不小于0.5时,增加不超过20%,也就是只要超过0.5,适用高度增加值就不能超过14m?这样是不是不是很合适?这本书听说权威性可以当规范用是吧?在《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第132页,建议框架弯距比不小于0.7时候适用高度取框架结构的适用高度,0.5时取框剪的适用高度,中间&0.6~0.7&为80m,0.5~0.6为110m。我总觉得我看到的这几个资料都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是按照现在的理解为什么差别这么大?请您指导一下。谢谢再次我再把问题明确:1、0.5到0.75之间结构适用高度如何控制,设计方法如何?2、《配置少量》与《疑问解答》一个是0.75为届一个是0.5为届都是增加20%,如何理解?3、《技术措施》中对0.5~0.7之间适用高度控制感觉合理些,按照《疑问解答》增加20%好像对6度区只能是14m吧,是这样嘛?答:对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及强框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规范对房屋高度的控制是定性的,没有明确的定量要求,主要靠设计者自己去把握,在定量上的高低,规范是允许的,也是给设计人员的灵活空间,这里我建议如下:对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其适用高度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对强框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其适用高度比框架-剪力墙结构适当减少。(注意:高规第8.1.3条规定的“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可理解为比框架-剪力墙结构适当减少)。2.41、关于砌体房屋层高计算问:抗规:7.1.3&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这个3.6m和4.5m应该从哪开始算起呢,是纯粹的建筑层高还是从基础算起呢?答:此处层高的计算方法规范没有明确,这里的层高应为建筑层高,即从0.00至上层楼面的高度。2.42、关于地震区的墙梁设置问题问:依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7.3.2条,承重墙梁和自承重墙梁墙体高度应≤18m,本地区(6度地震区)大量存在的8层普通砖混结构(层高一般为3m)就超过了规范要求很多,是否应该避免采用这种结构形式,或对这种结构形式的房屋高度作出限制?答:墙梁在地震区应慎用,强震区不应采用。你所说的6度区可以采用。墙高过大主要是墙梁荷载太大,应慎重采用。2.43、关于抗规第3.4.2条中的有效楼板宽度问:抗规第3.4.2条中的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什么是有效楼板宽度,什么是楼板的典型宽度呀?板有效宽度是一种计算折合宽度,不是板的实际参与宽度,也不是板参与梁抗弯时所能达到的屈服宽度。根据按中国规范设计的典型框架所能达到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可取梁侧每边六倍板厚范围作为板的有效宽度。这个解说对吗?答:注意:这里的楼板有效宽度指结构传递水平地震作用时的有效宽度,就是楼板的实际宽度,与混凝土规范表7.2.3中受弯构件的有效翼缘宽度概念不同。&&截止3.关于混凝土高规的网上问答3.1、关于附录D问:高规附录D中,作用于墙顶的竖向均布荷载设计值,是否可以只考虑竖向荷载组合?因为墙的轴压比计算中为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向力设计值。答:不可,应取各种工况(包括竖向荷载、地震作用等)组合的最大墙顶轴力设计值,并根据墙肢的长度,将其等效为墙顶均布荷载q=N/h。此处,是墙肢的稳定计算,属于构件抗力计算的内容;而轴压比计算,只是结构构造设计的辅助指标,不是结构计算本身,主要作用是通过轴压比数值的大致划分,确定结构构件的相应构造措施标准。3.2、关于大底盘多塔结构的扭转控制问:大底盘多塔结构在pkpm中怎样实现单塔的扭转控制?答:控制扭转位移比,可检查大底盘平面在塔楼平面相应部位的位移,采取手算复核,以满足规范要求。3.3、关于抗震构造问题问:在确定抗震构造措施时,《高规》没有提Ⅱ类场地的确定原则,是不是可以理解按照与基本设防烈度相同来考虑?答:Ⅱ类场地的确定原则,可见抗震规范的相关规定,凡高规未明确的其他问题均可执行相关规范,这是基本原则。3.4、关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级问:关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级,《高规》4.8.5说: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那么,是按照上部结构的哪一部分考虑呢?比如说上部是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不是按照框架和剪力墙较高的抗震等级采用呢?假如是按照框架和剪力墙较高的抗震等级采用,那么,是地下室所有构件都按照一个等级考虑,还是各自分别考虑?也就是说,地下室的柱子和墙是一个等级呢,还是柱子按上部框架-剪力墙中的框架考虑、墙按上部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考虑?《高规》4.8.6对于裙楼的规定,我的疑问同上,即裙楼框架的抗震等级是按照主楼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考虑,还是按照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和剪力墙较高的等级(剪力墙)考虑?答: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分别对应上部结构的抗震等级确定,即:地下室的框架对应地上的框架、地下室的剪力墙对应地上的剪力墙。3.5、关于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问:高规7.2.2第六款中公式左边的Vw在符号说明中说是剪力设计值,并应符合7.2.10条的规定。但是在7.2.10条中,Vw代表计算值,V才是设计值。是不是7.2.2中的Vw写错了,因为从此式的右边来看,各项指标都对应的是设计值,所以我想7.2.2中的Vw应是设计值,此处的Vw就是7.2.10中的V。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可参考抗震规范第6.2.8条和混凝土规范第11.7.3条,但各规范均有表述不清之处,注意区分。3.6、关于风荷载体型系数的取值问:《高规》中3.2.5第4款规定:对于高宽比大于4,长宽比不大于1.5的矩形平面,风荷载体型系数取1.4。第3款规定:高宽比不大于4的矩形取1.3。我想说的是,3.2.5第4款中高宽比和长宽比这两个条件是同时满足还是只要一个满足,体型系数就取1.4。(二者是或的关系还是并且的关系)我认为是并且的关系,有人认为是或的关系。问题是假如只要一个满足就为1.4的话,那么假设一个楼的高宽比不大于4,同时它的长宽比也不大于1.5,那么这个建筑的体型系数到底是1.3还是1.4呢?正方形平面体型系数是取1.3还是1.4?按照高规3.2.5第2款的公式计算,将正方形的边数4代进去,应该是1.4。但是第3款中又说高宽比不大于4的方形取1.3。我又翻了一些荷载规范,在荷载规范表7.3.1中(第35页),正四边形平面的风荷载体型系数也为1.3(0.8+0.5)。高规附录A中矩形平面风荷载背风面的体型系数公式-(0.48+0.03H/L)在什么情况下用啊?矩形平面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在不同的情况下有多个值。答:关于高规第3.2.5条的理解是:1)对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取1.3;2)对高宽比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取1.4。上述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对高宽比不大(H/B≤4)的矩形建筑(属矮胖型建筑),可只按高宽比控制,并可取较小的体型系数(1.3);二是:对高宽比较大(H/B>4)且长宽比较小(L/B≤1.5)的矩形建筑(属瘦高型建筑),按高宽比和长宽比双控,取较大的体型系数(1.4),也就是说,当高宽比较大时,只有长宽比较小的矩形建筑才可按估算方法确定其体型系数,否则应执行第5款的规定。对第3款以外的正方形建筑,可按第2款估算。本条规定中第1~4款,均属于估算体型系数的范畴,而第5款属于需要比较精确地计算时可采用的计算公式(附录A)。特殊工程应进行风洞试验确定体型系数。如上说述,对矩形平面建筑体型系数应该是唯一的。3.7、关于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高度取值问题问:&一住宅建筑为地下2层,其余26层的含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总高度为95.4m,一层层高为5.4米,其余各层层高为3.6米,转换梁顶标高为5.4米,剪力墙抗震等级为2级,试问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至少应做到下列(&&)项楼面为止&&&&&&A.2层楼面,即5.400米标高处&;&&&&&B.3层楼面,即9.000米标高处&;&&&&&C.4层楼面,即12.600米标高处&;&&&&&D.5层楼面,即16.200米标高处。&&&&我认为是D,可是书上的答案是B。答:你的问题缺室内外高差,无法确定。请参考我《图解》书上P143页图6.1.10-1~3确定,对于这样的问题,按规范理解就可以,没必要顾虑太多。3.8、关于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等级确定问题问:对于高规4.8.4条的理解:对于甲、乙类建筑,根据4.8.1条,其抗震措施已按提高一度考虑,如果此时,当建筑物又刚好位于Ⅲ、Ⅳ类场地时,有资料介绍是这样处理的: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这样理解正确吗?或者是4.8.4条仅针对丙类建筑才有实际意义,对甲、乙类建筑仅执行4.8.1条(实际上已包含了4.8.4条的内容),可不再另外提高,哪种理解正确?答:“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的理解正确,这是多种不利情形同时出现的情况,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规定,这里是两层关系:对甲、乙类建筑的提高是结构重要性要求导致的提高;7度0.15g和8度0.30gⅢ、Ⅳ类场地时,是场地和地震作用与7度0.1g和8度0.2g设防标准的不同而要求的提高。3.9、关于转换层上下刚度比的问题问:上次在深圳华森听你讲课,讲到转换层上下刚度比的问题,好像记得说现在指标尚不能反映结构平面剪力墙布置不均匀的情况,想请你谈谈自己的一些设计经验和建议,谢谢。答:转换层的上下刚度比仅反映结构沿竖向的侧向刚度变化,无法反映剪力强墙平面布置的均匀性问题,因此,在结构(尤其在转换层结构)设计中应重视结构布置的均匀性问题,这也是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作为重点章节所提及的内容。问:谢谢上次的答复。现在新的问题是遇到转换层的层高比较高的情况,其中两栋为8.1,9.3m,其中有一栋错层的结构仅转换层层高就18m,当然为了满足该层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底部设置了足够厚度和数量的墙,规范对于高位转换的界定是转换层位于三层或三层以上,那现在虽然层数没有达到,而层高却相当,是否可考虑也属于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高位转换”,我采用高规规定的三个刚度比指标满足是否就能控制上下刚度比的突变?答:对特定情况下的转换结构,应区别对待,如此高的层高你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刚度比计算,我觉得是可取的,但在计算的同时更应注重概念设计,采取措施确保高大转换层的刚度、整体性和实际承载能力的措施,尤其应确保对竖向荷载的承载能力。注意:多种复杂类型的同时存在,必要时提请专家审查。3.10、关于楼层侧向刚度比问题问:高规第4.4.2条规定:楼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而附录E中对转换层位于三层或三层以上时,要求楼层侧向刚度比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分析二者,其实是一直的,但是好像对普遍意义的规定比对转换结构的来的严格,当然注意到而且措词的不同,前者为“不宜”,后者为“不应”,但总感觉前后规定有重复,不是太通顺,是否对后者应当补充:不宜小于70%,不应小于60%为妥,以便引起设计者的注意。答:高规4.4.2条对应的是判断竖向规则与否的问题,也就是当符合规定时可判定为规则。而附录E则是对特殊结构,其竖向已不规则的结构提出的限制要求。即结构侧向刚度差别的底线。两者规定不重复,也合理。3.11、高层建筑与高耸结构的确定标准问:一个高100米的房屋,平面形状为25mX25m的方形,如果按《荷载规范》,振型系数是查“高耸结构”(表F1.1)还是查“高层结构”(表F1.2)?杨伟军书上是前者,但有些书又是按后者。答:一个高宽比为4的高层建筑,将其归为高耸结构显然没有道理。3.12、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问题问:转换层是一个单独的楼层吗?还是带有转换构件的楼层就是转换层?例如:框支层带转换构件,那么框支层本身也是转换层,同时也是薄弱层。不知道我这么理解是否正确。《高规》附录E.0.1,提到了底层(底部大空间层)、转换层上、下层?从字面上看好象是3个楼层。在公式解释中,G1,G2的解释提到底层和转换层上层,这里到底是2层,还是3层,确实有些令人费解。按照上面的理解,就可以看成2层:就是框支层和其上一层。没有做过高层,越看越糊涂。答:有转换构件的楼层就是转换层,理解正确;高规附录E:第E.0.1条说法有点不清楚,应表述为:“底部大空间为1层时,可近似采用转换层上层与转换层结构的等效剪切刚度比r表示转换层上层与转换层结构的刚度变化......”;第..E.0.2条,应表述为“转换层上部结构与转换层及其下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re......”。3.13、关于墙和柱体积配箍率中的fc取值问题问:高规的体积配箍率7.2.16条中fc应该不考虑大于等于C35吧,如C30就按C30取,而6.4.7应该考虑如C30就按C35取fc。是这样的吗?答:对,墙不用考虑而柱应考虑。3.14、关于框架柱的配筋问题问:某18层一般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结构环境类别为一类,抗震等级为二级,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均采用C30,钢筋采用HRB335及HRB235。假定该建筑物建在IV类场地上,其角柱纵筋的配置。试问,下列在柱中配置的纵向钢筋面积,其中(&&)项最为接近相关,规范的要求。A.&10Φ14&&B.10Φ16&&C.10Φ18&&D.10Φ20杨伟军的解答是:按《抗规》最小配筋率为1.1%(注意IV类的调整),又由6.3.9-5条角柱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偏心受拉时,纵筋面积增大25%,故选D。我觉得题中未提偏心受拉,则不考虑,柱截面350X500。答:我想你说得对,因为角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下不一定会产生偏心受拉,应该是条件不全,不过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思考,对拓展思路还是有益的。3.15、连梁的计算问题问:连梁的跨高比很小,正截面受弯计算是考虑深梁计算,还是分框架梁和高规的连梁计算啊,为什么?比如bXh=160mmX900mm,净跨是900mm。答:连梁与混凝土规范中说的深梁受力情况大不相同,一个以水平荷载为主,一个以竖向荷载为主,因此对于跨高比很小的连梁,其正截面受弯按连梁计算,配筋设计时可适当考虑其钢筋的分布范围,宜配置在0.2h范围内。3.16、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柱剪力的调整计算问:两层框支剪力墙,8个柱,底层总剪力设计值为20000kN,一根柱为180kN,求该柱的剪力设计值?高规10.2.7-1,0kN&180kN,是吗?还是要加上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剪力吗?还是由竖向与地震作用组合后得剪力设计值X1.25?为什么?答:上述问题没说清楚,“底层总剪力设计值”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底层总剪力设计值?还是地震剪力标准值?建议设计前分清楚。高规10.2.7-1是对按地震剪力标准值的调整,上述计算显然有错;任何结构构件的设计中,竖向荷载作用都是必须考虑的,这个概念必须有,应考虑各种不同的组合;柱根内力的放大规范有具体规定,此处条件不够,无法明确。3.17、关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层高度问题问:《高规》第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混规》第11.1.5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8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高度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抗规》第6.1.10条,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请问当结构底部框支3层,每层高4.5m,框支以上每层3.9m,共16层(楼高=3×4.5+13×3.9=64.2m)。底部加强部位应为多高,应执行哪条规范?答:三本规范对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其中有些规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如限制总高15m的要求。关于这些问题在我的《建筑结构设计新规范应用图解手册》第142~143页有详细分析,请参阅。上例中共16层表述含糊,回答问题时按总层数为16层考虑。底部加强部位高度按《高规》确定,取3×4.5+2×3.9=21.3m和64.2/8=8.03m的大值,为21.3m。3.18、对多塔结构的平面不规则判别问题问: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为凹凸不规则,如果超过30%很多,比如50%以上,则为特别不规则结构,这一点应该能够确定。本条是否只对主楼有效,如果形成多塔结构,裙房部分凹进很大,是否也应按此条控制?答:在多塔楼结构中塔楼和大底盘是一个整体,裙房的不规则就是整个多塔楼结构的不规则,应该按此条控制,对联系特别弱的裙房应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注意:规范没有规定凹凸超过50%就是特别不规则的规定,且平面凹凸不规则在众多不规则类型中是属于不很严重的不规则,涉及的主要是楼面刚性假定的使用问题。3.19、关于周期比问:规范有没有要求“周期比”一定要在刚性楼板的假定下计算?答:周期比不同于位移比,没有一定采用刚性假定的要求。3.19、关于剪力墙加强部位和墙厚问:20层酒店,一层地下室,框筒结构,地上高度78.9米,层高:地下室、一至四层裙房均为5.1米,五至十九层均为3.3米,二十层为4.8米,二十一层为4.2米。问:1、本工程剪力墙加强区高度10.180(二层)还是23.680(五层)。2、地下室核心筒外墙厚度取320mm是否满足?《高规》9.2.2-3条“1/16层高”中“层高”应如何理解?答:这类问题都不难,自己就可以按规范确定(建议不要让我做题噢)。1、你的前提没交代清楚,20层楼又有21层,在弄清建筑高度究竟是多少后,按规范要求自己计算就可以了,这个问题并不复杂。2、墙厚不足时可按规范附录要求验算墙的稳定。3.20、某20m桥梁设计问:1、一个跨度为20米的大桥桥板,预应力的,桥板与河的相交角度为39度,即桥板的形状为平行四边形的,其中一个角度为39度,在荷载及跨度条件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我可否套用同为20米的,截面形状为矩形的桥板?还应注意啥问题?2、盖梁是否有最小配筋率的限制?3、因为要满足桥下过船的要求,河底到盖梁的底部距离为14米,我选用的柱子尺寸为直径2000毫米的圆柱,柱网为两端是13米跨的,中间为20米跨的,桥宽18米,柱子尺寸是否满足要求?我在河底及中间加一道1500毫米X1500毫米的联系梁,不知是否可以?4、地下室采用PKPM建模时,在PKPM的哪个模块下计算地下室,在哪里出图?地下室的计算模型是怎样的?5、盖梁底到河底高为14米,柱子直径为2000mm,柱子底下为单桩,桩的直径为2200mm的灌注桩,在河底处和中间处各设一道联系梁,尺寸为1500mmx1500mm,这样的结构受力是否合理?答:上述问题是基本问题,你多看看规范和程序使用手册就都会了,别让我为你做题。3.21、暗梁设置问题问:剪力墙设置在楼层处的暗梁&到底需要否?&陈青来在《03G101-1》的解释中说其作用是防止剪力墙竖向裂缝的开展和延伸;在黄小坤的高规疑难解说中说可以不设置。在具体操作中,设计人员间也存在争议。若需要设置暗梁,理由是什么?具体怎么配筋?答:不是所有的剪力墙都需要在楼层处设置边框梁(或暗梁),只有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才需要设置,其目的为使剪力墙与其周&&&&&&&&&&&&&&边的边框梁和边框柱一起成为带边框的剪力墙,提高剪力墙的抗震性能。暗梁的设置要求见高规第8.2.2条。3.22、关于高位转换的抗震等级问题问:若高位转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和上部的等级有可能相差2个级别,这时上下的配筋悬殊。底部加强区满足规范的体积配箍率和纵筋会很大,比如我现在做的就是底部是2级,上部是4级,底部好多都是水平及竖向分布筋14@100&,箍筋12@100。&而上部水平及竖向分布筋只有8@150,箍筋8@200。这样就类似一个不是很连续的剪力墙——配筋太悬殊了,就好像没有一个过渡的,这样是否存在问题?怎么解决?答:高位转换本来就是一种刚度剧烈变化的结构不规则情况,对应于这种不规则,不应该追求平稳过渡,换言之,在结构刚度剧烈变化的情况下追求结构设计的平稳过渡是不合适的。3.23、关于中震计算问题问:8度区,对于中震时地震的影响系数取0.46,这对于多遇地震大概是3倍,请问这个3倍是从那里来的?是否可以理解为中震的加速度与小震的加速度的比值?比如7度0.1g,中震加速度就是2500px/s^2,小震35,100/35=2.85,小震时水平地震系数最大值0.08,那么中震就是0.08*2.85=0.23&又比如罕遇地震加速度,7度0.1g时是225,225/35(小震)=6.43,&&将0.08x6.43=0.51,约等于0.5,就是罕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了。同理,8度0.2g,中震加速度是200,&200/70=2.86,0.16*2.86=0.457,约等于0.46。是否如此?答:小震、中震和大震之间的关系遵循地震加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但计算时应注意采用规范数值,如7度罕遇地震的加速度数值应为220而不是225等。3.24、短肢剪力墙较多结构的确定问: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如何确定?仅以框架柱及短肢墙地震倾覆弯矩百分比确定是否合适?答:所谓“短肢剪力墙较多”没有定量的界限,但从概念上说,可以从承受竖向荷载的能力和倾覆力矩的比例和短肢剪力墙布置的均匀对称性三方面综合确定;当短肢剪力墙承受荷载的面积较大,达到楼层面积的40%~50%以上(较高的建筑允许的面积应取更小的数量),而且短肢剪力墙的布置比较集中,集中在平面的一边,或建筑的周边。也就是说,当短肢剪力墙出现破坏后,楼层有可能倒塌。“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的规定,可理解为抗震设计时,对不出现“短肢剪力墙较多”在计算量值上的定义(更多内容可参考我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仅按倾覆力矩比来判别“短肢剪力墙较多”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安全的。3.25、关于倾覆力矩比的验算问题问:高层结构中,框-剪结构、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或短肢墙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弯矩是每层均要满足规范要求?还是仅底层满足即可?对主立面有退台(退二次)的结构呢?答:对一般结构,底部满足即可,对特别复杂的结构,当上下无明确的变化规律时宜底部加强部位每层核算。3.26、关于风荷载下结构的刚重比问题问:关于SATWE计算结果中刚重比的问题在非抗震区,每次计算完时在总信息中总是没有刚重比的信息,都要给水平地震力后才会出现刚重比的信息,刚重比计算在水平力作用下引起的P-Δ效应,风荷载也是水平力,不知是软件不计算风荷作用下的还是必须和地震力共同作用才显示还是其它什么原因实在不清楚。答:风荷载下控制结构的刚重比是必须的,尤其当风荷载起决定作用时更是如此,程序不输出,是没有道理的,应该改进。3.27、关于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等级确定问题问:对于高规4.8.4条的理解:对于甲、乙类建筑,根据4.8.1条,其抗震措施已按提高一度考虑,如果此时,当建筑物又刚好位于III,IV类场地时,有资料介绍是这样处理的: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这样理解正确吗?或者是4.8.4条仅针对丙类建筑才有实际意义,对甲、乙类建筑仅执行4.8.1条(实际上已包含了4.8.4条的内容),可不再另外提高?答:前者是严格按规范规定得出的结论,应该说没有错。后者说法不对,也无根据。文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对此类情况的具体做法是8+和9+,就是采取比8度(或9度)更强的抗震措施,即遇有两次提高时,可采取在一次提高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的办法。以7度0.15g乙类建筑III场地为例,乙类建筑提高一度为8度,III类可在8度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成8+。对建筑场地为Ⅲ、Ⅳ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甲、乙类建筑,考虑双重调整的特殊情况,宜综合确定调整的幅度,建议对7度(0.15g)可按7.5+1=8.5确定,即采取比8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但不是9度;对8度(0.30g)可按8.5+1=9.5确定,即采取比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3.28、关于托柱框支结构问:在一般框架结构中,托柱梁是不是转换结构梁或叫框支梁,对应的下面的柱是不是框支柱(计算上和构造上有所区别)?&答:依据规范的规定,上部竖向构件(剪力墙或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需设置结构转换层,在结构层内布置的相应构件就是转换构件。因此,你所说的托柱梁就是转换梁,与之对应的柱就是框支柱,执行规范相应的设计规定。注意:你这里的框支梁、柱,与框支剪力墙的框支梁和柱不同,不执行框支剪力墙转换的相关规定。3.29、裙房对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的影响问:当高层建筑附有裙房且为整体基础时(不论是否有沉降缝分开),可将裙房基础底面以上的总荷载(包括活荷载吗?)折合成土重,再以此土重换算成土厚。并以此深度进行深度修正。当高层建筑四边的裙房形式不同,或仅一、二边为裙房,其他两边为天然地面时,可按加权平均方法进行深度修正(以分布宽度加权?)。答:1、应该明确采用折算土重的根本目的在于进行地基承载力的修正,采用的是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显然,其中包括活荷载。2、对于两边埋深(或折算埋深)不同时,按平均埋深计算无根据,建议可按高规的规定,取小值计算;当高层建筑的平面体量较大时,可考虑按不同边缘分别计算。3.30、关于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判别问:《高规》规定只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才考虑双向地震作用。那么,如何确定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说法一:在非偶然偏心作用下,结构位移比>1.2,或在偶然偏心作用下,A级高度建筑结构位移比>1.4,B级高度建筑结构位移比>1.3,需要考虑双向地震作用。来源:~20日在京举办了首次“PKPM结构设计软件在应用中的问题解析”讲座。说法二:验算结构位移比时,总是要考虑偶然偏心;结构构件设计时,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位移比超过1.2,则考虑双向地震,不考虑偶然偏心;2)&如果位移比小于1.2,则不考虑双向地震,考虑偶然偏心。来源:《PKPM&新规范计算软件&TAT、SATWE、PMSAP应用指南》-黄吉锋。说法三:一般而言,可根据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值判断,若该值超过扭转位移比下限1.2较多(比如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1.4,B级高度或复杂高层建筑等大于1.3),则可认为扭转明显,需考虑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计算,此时,判断楼层内扭转位移比值时,可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来源:《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若干问题解说》--黄小坤。说法一和说法三比较接近,而说法二和其他两种差别较大,要严格的多,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答:通过楼层位移比来判别结构的对称性和均匀性,是较为合理的量化手段,具体量值应根据工程经验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工程重要或复杂时,可适当从严,反之可适当放松。我认为说法二比较合理,在结构扭转影响比较大时(注意:判别的前提还是在偶然偏心情况下,结构的扭转位移比),应考虑双向地震,反之应考虑偶然偏心。&3.31、超长高层建筑不分缝的措施问:高层建筑一字型平面长度110m,不可以分缝,采取什么措施较好?答:可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无收缩混凝土或掺适量的微膨胀剂;2.适当增加板的通长钢筋;3.必要时加设预应力钢筋;4.建筑采取减小结构温差的措施,如采取必要的保温隔热措施,使结构的温差变化尽量小。5.必要时,在屋顶层设置音叉式温度缝。3.32、连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问题问:连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如何确定?因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文中的“0.545%”似取自《高规》表6.3.2—1的框架梁,黄小坤在04年1月《建筑结构》文中提出,这样可能造成受弯承载力过高,受剪破坏先于弯曲破坏。另外,“0.545%”为按HPB235钢筋计算结果,似应按HRB400,为0.318%。答:连梁构造配筋按框架梁要求取值应该是合理的,控制连梁受剪承载力不小于抗弯承载力的关键在于计算取用的梁截面的合理性,要求梁的计算截面不宜太小,若梁的计算截面太小,则可能造成连梁抗剪承载力与抗弯承载力的比例关系失衡。0.318%正确。3.33、风荷载计算中的建筑物宽高比取值问:我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02中第3.2.5款中的高宽比H/B的理解不清楚,在这儿的&宽B&是指结构的迎风面宽度还是结构平面的窄边宽度呢?&通过网上交流,许多人认为这个宽度为结构平面中的窄边宽度,可我不明白为什么是窄边的宽度。根据风荷载体型系数的理解——体型系数是考虑建筑物的高矮胖瘦对风压和气流的作用而引入的一个参数,如果我的理解对的话,那当风的方向是垂直于建筑物的平面长边的时候,建筑物的窄边B无论大小对正面风压的影响都不会很大了,那3.2.5条款中的高宽比H/B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答:风荷载体型系数与建筑物的体形、尺度及周围环境和地面粗糙度等诸多因素有关。对特殊形状的高柔建筑,建筑物的自振频率也是影响风荷载体型系数重要因素,因此不单是一个与建筑物迎风面体型尺寸有关的问题。建筑物高宽比中的&宽B&,指建筑物的窄边宽度。3.34、楼层刚度的计算方法问:计算楼层刚度算法有三种:1.剪切刚度;2.剪弯刚度;3.地震剪力与地震层间位移的比。请问三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各是什么?答:混凝土高规附录E有明确的解释,可以认真看看。3.35、关于偶然偏心问:“偶然偏心”的概念据查规范是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提出的,这是否就意味多层混凝土结构在抗震验算(包括内力与变形)时可以不考虑”偶然偏心”呢?《高规》P31第4.6.3条的注中已明确说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楼层位移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答:高规说明的是“楼层位移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高规规定扭转位移比(对应的是规范≤1.2、≤1.5等的要求)计算要考虑偶然偏心,楼层位移(对应的是≤1/550、≤1/1000等的要求)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概念要弄清楚。对多层建筑,可以不执行高规的规定。3.26、关于短肢剪力墙及短肢剪力墙较多时的情况判断问:关于短肢剪力墙及短肢剪力墙较多时的情况判别比较混乱,是否有明确的判别标准?答:此处将我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一书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1.按墙肢截面的高度与厚度之比,剪力墙可分为一般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见表1,>8的剪力墙为一般剪力墙(下称剪力墙)。表1&&&&&各类剪力墙的墙截面高宽比2.“混凝土规范”规定&>4时,按剪力墙要求设计。3.为区别于一般的短肢剪力墙,编者将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5>>3的剪力墙定义为超短肢剪力墙。4.对于&≤3的剪力墙墙肢,规范规定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5.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要求见表2。表2&&&&&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要求6.高规第7.1.2条规定:抗震与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均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7.短肢剪力墙较多时:1)短肢剪力墙的纵向配筋,不区分抗震等级,加强部位相当于一级抗震等级的一般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其他部位则当于二级抗震等级的一般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2)8≥&≥5的剪力墙均为短肢剪力墙,其又可分为带翼墙(翼墙长度不小于3倍翼墙厚度)或端柱的短肢剪力墙和一字形短肢剪力墙(无翼墙或端柱及翼墙长度小于3倍翼墙厚度)短肢剪力墙。3)对短肢剪力墙应进行剪力再增大(增大系数:一级1.4,二级1.2)。4)对普通剪力墙只限制加强部位的轴压比(一级0.5(9度0.4)、二级0.6),而对短肢剪力墙则限制加强与非加强所有部位的轴压比(一级0.5、二级0.6、三级0.7)。5)对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应采取比带翼墙短肢剪力墙更严格的抗震措施(轴压比限值再降0.1)。设计建议:1.“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可理解为无一般剪力墙的结构。即结构中不存在一般剪力墙(或只有数量很少的一般剪力墙)。编者建议,即使是在非抗震设计的结构中也应设置相当数量的一般剪力墙或筒体,短肢剪力墙的数量可比抗震设计时有所放大,其放大的幅度应根据工程经验确定。2.所谓“短肢剪力墙较多”没有定量的界限,但从概念上说,可以认为是:1)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占剪力墙总截面面积50%以上(广东省标准DBJ/T&15-46-2005);2)短肢剪力墙承受荷载的面积较大,达到楼层面积的40%~50%以上(较高的建筑允许的面积应取更小的数量);3)短肢剪力墙的布置比较集中,集中在平面的一边,或建筑的周边。也就是说,当短肢剪力墙出现破坏后,楼层有可能倒塌。4)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达到结构总倾覆力矩的40%~50%时;5)规范本条第2款的规定,可理解为抗震设计时,对不出现“短肢剪力墙较多”在计算量值上的定义。一般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可由电算输出文件中查验(如程序[18]的WVO2Q.OUT)。在结构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也可控制一般剪力墙或筒体的截面面积不小于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3.对适用高度的“适当降低”应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无可靠设计经验时可按比剪力墙结构降低20%考虑。4.对9度区应严格限制短肢剪力墙的使用。若允许采用,则建筑高度也应比9度一般剪力墙结构降低20%,同时,一级(9度)抗震等级时,其轴压比应不大于0.4。5.不属于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建议对短肢剪力墙,也采取本条规定的对构件的加强措施。6.短肢剪力墙(8≥&/&≥5)分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和带翼墙(翼墙长度≥3&时)短肢剪力墙。当剪力墙截面厚度&≥H/15(H为层高)、&≥300mm且&≥2000mm的墙,可不按短肢剪力墙考虑。7.广东省标准(DBJ/T&15-46-2005)规定:“剪力墙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4、小于8时为短肢剪力墙。当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300mm,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4时仍属一般剪力墙”。(注意:上述规定在墙厚300mm时出现很大的跳跃,不合理)。3.27、关于“平面外轴心受压承载力计算”问:请解释高规第7.2.4条中“平面外轴心受压承载力计算”的含义。答:这里所说的平面外,是对应于平面内而言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纯平面外轴心受压验算,而是在偏心受压的同时,需验算平面外的承载力,此时,采用对应于平面内内力计算的轴力计算。3.28、关于高规第7.2.7条问:高规7.2.7增大系数是否与7.2.6、7.2.10增大系数同时考虑(连乘)?&答:连乘。&********截止&3.29、关于短肢剪力墙的构造问题问:对于短肢剪力墙结构体系,中间带筒处(严格讲不是筒,只能算是剪力墙)在楼层标高处是不是要按混凝土规范11.7.17那样设置暗梁。如果是带转换,裙房部份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而塔楼部份是短肢剪力墙结构,通过计算底部倾覆力矩短肢墙只占到27%左右,这个体系定义成剪力墙还是框架-剪力墙?如果是框架剪力墙是不是要按11.7.17设暗梁?答:你的问题不明确,短肢剪力墙结构是否为带少量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如果是则不用设暗梁,如果是带少量短肢剪力墙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则应设置暗梁。第二个问题也不明确,似乎与短肢剪力墙没有关系。框架-剪力墙结构才要设置暗梁。问:根据跨高比大于5,短肢剪力墙之间的梁定义为框架梁,根据计算的内力图弯矩都在支座边处,那么在画图表达是也应该是一段一段(KL1(1))的也就是梁在短肢剪力的边再给一个锚固长度就可以了。但是,该处如果按框架梁也可以表达为连续(KL1(4))的那在支座处负弯矩处的钢筋并没有断而是拉通,到底那种正确呢,如果是一段一段表达是不是还要补暗梁呢?答:还是同样的问题,如果是框架-剪力墙结构则按设置暗梁设计。3.30、地震内力计算的调整问:高规10.2.12.6框支柱地震产生的轴力乘增大系数是否在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后调整?还是前后都要调整?高规10.2.6转换构件水平地震内力计算的调整应是否应在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前调整?答:均为调整前。注意:组合前的调整为对地震作用单项内力(一般为标准值)的调整。3.31、关于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问:假如结构中框架的倾覆力矩在两个方向上相差比较大,位于结构体系的不同范围,并且相差比较大。比如,对于一个比较狭长的结构,其X方向柱的倾覆力矩70%,而Y方向的倾覆力矩是30%,并且结构的位移角,周期等等各项指标都符合结构的要求,这个时候我们怎么确定结构的体系?要为了让两个方向具有相近的倾覆力矩,划分比较明确的结构体系,那么再去配置一些剪力墙势必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答: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这是结构抗震设计的最基本要求,规范也有明确的规定,还是应对两个方向进行调整,采用合理明确的结构体系,这样会更节约。3.32、关于非抗震设计问题问:非抗震区整体计算中,位移比、层刚比、受剪承力比等指标是否需要控制;刚性楼板假定,侧刚规则性是否还应考虑;复杂高层是否仍需按高规进行两个不同力学模型计算和局部应力补算等。你提出的这些计算指标是否要考虑可以好好看看规范,凡涉及抗震设计的内容,在非地震区都可以不执行,但结构设计规则性的总体要求还是需要的,因为毕竟还有抗风等相关要求。对复杂高层要求两个不同力学模型计算和局部应力补算与是否考虑抗震无关,考虑的是计算的模型化误差,因此都应进行。3.33、关于附录D问:根据“混凝土高规”附录D对墙肢进行稳定验算时,对“L”形墙的各肢能否等效于“T”形墙,将“L”墙各肢分别看作是“T”形墙的腹板?答:你提的问题规范里写得很清楚。验算时注意区分是对L形的翼缘,还是对腹板验算,应采用相应的计算公式。3.34、关于框架-核心筒结构问:为什么在6度的时候,框架-核心筒的核心筒的抗震等级要比框架-剪力墙的剪力墙高一级?答:这主要由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重要性来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框架-核心筒结构比较高,所以适当提高核心筒的抗震等级是合理的,从另一角度也说明框架-核心筒结构不宜用在高度不很高的建筑中。问:一个结构里面,中间是核心筒、四周还有四个小筒,其他是一般框架,应该属于框架-核心筒结构?还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答:属于框架-剪力墙结构。问:框架-核心筒结构、“弱框架-剪力墙结构”&能作为双重抗侧力体系考虑吗?答:可以。规范有明确规定要进行地震剪力的调整,就是要确保二道防线的有限性。3.35、关于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问:对《配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理解与设计建议》一文,设计建议部分,是不是针对框架弯距比不小于0.75给出的设计建议?还是这个设计建议是针对框架弯距比不小于0.5给出的建议?如果是仅对不小于0.75的配置少量剪力墙的结构而言,那么对于在0.5与0.75之间的这样的结构采用什么样的设计方法呢?答:针对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提出设计建议,MF/M0在0.5~0.75之间时,属于强框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注意:已属于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不再属于框架结构),规范有具体规定(如框架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取等)。3.36、关于侧向刚度比的计算有个问题想请教高规的附录E关于高位转换的里面要求层侧向刚度比不小于0.6,侧向刚度这个概念在高规和抗规里面都是说是地震作用下层剪力和层间位移的比值,那在SATWE中就可以取程序的第三种刚度算法来满足规范的要求,问题是在非抗震地区规范这条如何处理,因在剪弯刚度算法下有时很难通过这条。答:关于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对不同情况应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计算方法,不是三种计算方法都算一次,当采用了合理的计算方法后仍不能满足时,应调整结构构件及布置。3.36、关于转换梁问题问:我在工作中见到一些同事把一些局部的梁上柱(仅托一层)就定义为转换梁,我认为过于牵强,毕竟梁上柱受力特征和普通梁是相同的,只是高规中也建议执行转换梁的构造措施,这里是不是不合适呢?想问聆听一下您的意见。如果就是一般的住宅建筑,由于结构布置不整齐,会出现局部梁起柱,尤其对于跃层会有这样情况,如果托一层,或者两层,这样要定义为转换梁嘛?如果不用定义构造措施用按照转换梁构造措施嘛?答:规范的规定是这样,实际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执行规范时也可以有相对的灵活性,执行规范有一个度的问题,针对你的情况可以执行规范的最低要求。3.37、关于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问:在程序及计算方面有没有定量来定义框架结构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呢?答: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一文中已提出了定量的设计建议,设计时可参考使用。3.38、关于箍筋的无肢长度问: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7.2.17&中:3&抗震设计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应符合表7.2.17的规定,箍筋的无支长度不应大于300mm,拉筋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间距的2倍。当剪力墙端部为端柱时,端柱中纵向钢筋及箍筋宜按框架柱的构造要求配置;请问箍筋的无支长度不是很理解,能不能详细解释下或者配加图例说明答:箍筋的无支长度指:箍筋在两个拉接钢筋之间的距离。&截止&4、关于混凝土规范的网上问答4.1、关于牛腿设计问题问:混凝土规范10.8.2条怎样理解(徐建和施岚青谁正确?):徐建2005《应试题解》P85,“当a&0时,垂直力作用点在下柱截面内,此时无牛腿效应,仅是一偏压构件,取a=0,而不能取a=0.3h0,”但同样的题,施岚青2005《应试指南》上,P573,“a&0时,取a=0.3h0”我觉得徐建是对的。&答:我觉得他们都对,从工程角度考虑,取a=0.3h0是可行的,也符合规范的要求,无非就是大一点。没有深揪的必要。从理论上说取a=0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考试不会出这样的题,我个人觉得意义不大。4.2、关于叠合构件问题问:混凝土规范10.6.3规定叠合构件正弯矩区段M=M1G+M2G+M2Q,负弯矩区段M=M2G+M2Q,当预制构件为简支,叠合构件为连续时(假设荷载均为均布荷载)M1G+M2G+M2Q是否应按下式计算:正弯矩区段M1G=q1*L*L/8、M2G=q2*L*L/24、M2Q=q3*L*L/24负弯矩区段&M2G=q2*L*L/12、M2Q=q3*L*L/12为什么负弯矩不考虑M1G的作用。答:这是由叠合板的特殊施工工艺和受力特点所决定的,产生M1G的荷载为预制梁、板及叠合板自重,由于特殊的施工工艺决定其重量直接由简支的预制构件(中间无支撑)承担,因此不产生支座负弯矩。当采用有支撑预制构件时,则应考虑其产生的支座负弯矩。建议参考我和陈总编写的《建筑结构设计新规范综合应用手册》第146页相关图表,相信对理解规范的规定有益处。4.3、本构模型与应力应变关系的区别问:本构模型与应力应变关系有什么区别?答:本构模型英文为:constitutive&model;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材料的本质、基本力学行为模型,就是用来表达材料的应力、应变、断裂、破坏等性能。对于弹性材料,一般应力应变关系比较简单,不涉及很多指标。对于复杂的材料,涉及到非线性和弹塑性问题时,材料的性能是很复杂的,涉及到材料的破坏准则、非线性指标等,指标、参数很多,关系式很复杂(用到向量、矩阵等),用到损伤力学、断裂力学等理论,不能用简单的应力应变关系式来表达,因此用本构关系模型这样的词来表达材料的力学行为似乎更为恰切。通俗来说,本构的含义更广一些,包含材料的一切和力学有关的行为,比如剪切应力应变关系、温度应力应变关系、材料的开裂、损失、破坏等待。应力应变关系是本构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般情况下说的应力应变关系就是指单轴下的拉、压应力应变关系。4.4、关于叠合板问:预制梁、板的自重可以不考虑,但是叠合板自身的自重为什么可以不考虑呢?答:上面说了,施工工艺决定的,叠合板在产生强度前,其自重已由下面的叠合板承担,没有产生负弯矩的条件。问:当预制构件为简支,叠合构件为连续时(假设荷载均为均布荷载),M1G,M2G,M2Q是否应按下式计算?正弯矩区段:M1G=q1L2/8,M2G=q2L2/24,M2Q=q3L2/24负弯矩区段:M2G=q2L2/12,M2Q=q3L2/12答:计算思路是叠合板产生强度前的荷载全部由简支板承担,叠合板产生强度后的荷载按连续板计算。上述计算中效应系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问:叠合构件正弯矩区段和负弯矩区段的弯矩公式不一样,在弯矩为0的点就会存在突变,弯矩曲线不连续吧。答:荷载的不同,导致跨中和支座弯矩计算公式的不同,属于包络弯矩,因此上下弯矩曲线不会连续。4.5、井字梁与框架主梁的交接处的处理原则问:对于井字梁结构,井字梁与框架主梁的交接处是否要定义为铰接呢?那么井字梁结构中无法避开柱位时,井字梁与柱交接处是否要定义为铰接呢?业界中有人说要定义为铰,有人说不应该。答:井字梁与框架主梁的交接处是否要定义为铰接,关键要看框架梁对井字梁的约束情况,如果井字梁在支座处如连续梁,即主梁两侧都有,则不宜按铰接计算,反之则应按铰接计算,但设计时应注意实际存在的约束作用,采取必要的构造措施。4.6、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lc问:在《建筑结构.技术通讯》(2007年3月)中,P34第8题作者在计算剪力墙暗柱的配筋时,用了阴影部分长度la而不是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lc。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11.7.15条的第2款中明确规定“一,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对暗柱,分别不应小于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lc和墙厚bw乘积的1.2%,1.0%”,这是什么原因,麻烦您指教一下。答:混凝土规范印刷错误,应执行抗震规范的规定。4.7、伸缩缝的设置问题问:1、一座楼长45.34米,宽13.6米,地下一层,层高3.6米,地上5层,层高3.2,地下室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请问这样的结构需要设伸缩缝吗?带地下室的结构伸缩缝间距一般多少合适?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表9.1.1中,地下室墙壁结构等类结构的伸缩缝间距为啥比框架结构的要小,应该大才对呀?3、一个长宽均为4米,高为30米的钢架子,四个角上均有钢柱,四个面均有柱间支撑,我想请问用PKPM建模时,是按框架建模、还是按桁架建模、还是按支架建模?计算结果各有什么不同?答:1、可以不分缝;2、表9.1.1中指的是地下室墙壁,且未区分挡土墙与地下室墙,当为地下室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伸缩缝间距。3、应该按哪种方式建模,主要看计算模型对你所考虑的具体情况是否适合,按框架计算,则杆件有M、V和N,按桁架考虑,则得出的是桁架杆件内力,如果采用的是铰接节点,则只有N;按支架计算,则应注意,你所考虑的架子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的,其中的荷载组合要求不同。这些都是在选择计算程序及计算模型时你自己应该把握的问题。4.8、关于梁柱钢筋的搭接问:混凝土规范中10.4.4条中提到位于柱子节点外侧和梁端顶部的弯折搭接接头的情况(柱筋锚入框架梁),如果框架梁比较高,那么柱筋很可能在大于等于1.5La的情况下未伸到柱内侧,那么与规范中要求“伸入梁内的外侧柱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少于外侧柱纵向钢筋全部面积的65%”“梁宽范围以为的外侧柱纵向钢筋宜沿节点顶部伸至柱内边”有出入?规范只提及外侧柱纵向钢筋伸入梁内,那么到底伸入梁内长度多少?是否大于等于1.5La情况下就不用伸至柱内边?答:这里说到的是柱外侧钢筋在梁高度范围内的搭接和锚固1、柱外侧钢筋在梁宽度范围内的搭接,规范要求梁柱钢筋搭接不小于1.5La,没有其他要求(注意:规范并没有要求一定要伸到柱内侧);2、在梁宽度以外的柱外侧钢筋,需伸至柱内侧,并宜向下弯锚,这属于柱钢筋在柱顶内的锚固问题。上述两者不矛盾。4.9、关于梁的轴力问题问:对于框架梁规范只规定了其正截面受弯和斜截面抗剪的计算要求和公式,如砼规范第10,11章的相关条文,但是对于可能出现的轴力却并没有相关规定,SATWE中即使在标准内力文件中存在轴力(甚至相对较大),但其配筋时似乎也只反映了M、V、T的影响。包括剪力墙连梁也有相似问题,规范似乎并没有对其轴力有相关要求。钢筋砼框架梁不考虑其轴力,会不会在某些情况下偏于不安全。答:钢筋混凝土梁一般以受弯、剪为主,对于轴力较大时,应按拉弯、或压弯公式计算。钢筋砼框架梁不考虑其轴力是有条件的,当不符合刚性楼板假定时应考虑。4.10、小开口剪力墙的设计计算问题问:整片剪力墙开较小洞口时(即整体墙或整体小开口),此时SATWE仍然按每段墙肢分别计算,是否应该按整个截面进行计算复核。此时在确定约束边缘构件的LC时,hw是否应该取整个墙段而非分肢长度。这种情况下洞口处的约束构件怎么确定比较合理?如果上面问题成立的话,由于新规范不再区分整体墙,双肢墙,而是仅通过连梁跨高比来界定其约束情况,那么怎么来量化上面这种情况?答:对整体墙或开洞很小的小开口墙,宜按整墙计算,并按整墙确定LC,不加分析的计算是不合适的。4.11、关于钢梁和混凝土主体的连接问题问:钢梁和混凝土主体连接方式,您在南宁讲课时建议采用砼牛腿支承钢梁,这是否和砼高规在抗震区不应采用牛腿方式相矛盾?在非抗震区,由于风荷载的存在(有时甚至较大),框架梁柱的连接,节点区的锚固,采用03G101-1中非抗震的连接方式是否合理。答:规范限定的是活动铰情况,有钢筋混凝土牛腿也可以设计成固定铰及弹性连接情况;设计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有效的锚固措施,但注意地震作用与风荷载效应是有本质区别的。4.12、关于预制板的搁置长度问:图解手册P299&图4.5.4-1及图4.5.4-2预制板搁置长度才35mm及25mm,不满足构造要求,构造要求为:预制板搁置长度≥80mm,该怎么理解《高规》4.5.4-2呢?答:预制板搁置长度≥80mm适用于简支楼板。而对于楼板和墙体整浇(注意:高规的规定适用于装配式楼盖,在高层建筑中,预制楼盖的端部与剪力墙都必须整浇,以使剪力墙获得必要的面外支撑)的情况,则没有要求,以满足施工支承要求为宜,因此,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套用;4.13、关于混凝土规范第11.3.4条问:砼规11.3.4-2是否是针对独立梁而言的(和砼规7.5.4-4比较),但砼规11.3.4-2并不明确?答:不是。规范已经说得很清楚,针对矩形、T形和I形截面的框架梁。4.14、关于二阶效应问题问:在无侧移框架中,二阶效应主要为轴向压力在产生了挠曲变形的柱段中引起的附加弯矩吧?答:对。问:所谓考虑二阶效应的整体结构弹性分析方法中,目前程序是否能考虑包括构件的?一般好像只能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即P-Δ效应。如果是这样,进行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弹性分析后,对构件截面设计还是应该考虑偏心距增大系数来估计效应。在考虑二阶效应时,对所有一类构件统一刚度折减系数是否合理?在极限状态下,同一类构件不可能同时开裂。而且不同构件不一定是在同一荷载工况下进行设计的。刚度折减后,计算的地震作用会减小,分布规律也会变化,这个时候的地震作用是弹性下的还是弹塑性下的?规范的各项指标,如弹性位移应该怎么控制。觉得有点乱。答:考虑二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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