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商标注册的类别全类别注册真的有用吗

公司公章是不是一定要有编号才是真的,否则是假的吗_百度知道
公司公章是不是一定要有编号才是真的,否则是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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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编码的是发票专用章,编辑的就是税务给的一个代码。
2.不带编码的不一定不合法,只要不是假的印章,比如我们单位的公章.同答案1,大部分企业都一样。现在好多城市已经开通网络防伪印章系统,有的开通时间的长短不同,各个地区的开通内容也不一样,所以出现了印章的不一致。对于印章的真伪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印章关备案管理处查询印章的真伪,网络印章开通情况,印章是否合法等。
31.不一定必须都有编码的,财务章都没有带编码。
4.有限公司带编码的比较多,目前北京市还没有完全规范印章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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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商标拍卖 遭遇第四次流拍(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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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厦门市场上的馅饼已被“日光岩”品牌占据  鼓浪屿馅饼的“中华老字号”已成往事(资料图)
    台海网5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江荣义文/图)
  核心提示
  受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福建中新拍卖行原定于昨日下午3时举行的“鼓浪屿”系列注册商标拍卖会,因为“零报名”而临时取消。这已是该商标拍卖的第四次流拍。
  此前,作为拥有8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鼓浪屿”馅饼曾经风光一时,然而由于当时的鼓浪屿食品厂两大股东———陈亚强和曾永忠之间对于股权转让存在纠纷,2003年9月起,这对舅甥进行了长达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最终虽然以外甥胜诉结束,却又走上了3年多的“马拉松式”的执行之路。
  由于长期处于官司纠纷中,“鼓浪屿”的商标所有权被冻结,同时,商标未能参加福建省著名商标评选,丧失了“中华老字号”的称号,“鼓浪屿”渐渐褪去了原来的光环。业内称,这一切,或许是商标拍卖屡屡流拍的最大原因。
  1.第四次流拍
  原定要拍卖的是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鼓浪屿”72号三个注册商标(注册类别都是“糖果、月饼、馅饼”),起拍价90万元。
  昨日下午2时50分,记者赶到位于厦门市帝豪大厦17楼的福建中新拍卖行,却发现拍卖行大门紧闭。记者通过多方努力,联系上福建中新拍卖行的一女工作人员,对方告诉记者,截至昨日中午12点,此次拍卖仍无人缴纳拍卖保证金,拍卖会因缺乏竞买人而再度流拍。
  这已是“鼓浪屿”系列注册商标拍卖会第四次临时取消。
  去年8月17日,“鼓浪屿”系列4件注册商标开始由福建中新拍卖行分开拍卖,起拍价总和约为106万元,不过那场拍卖被临时喊停。原因是当时鼓浪屿1571341号、3847042号注册商标已于日注销;1571343号注册商标于日被转让;而308869号注册商标在日已到期,因注册人未及时续展,已失效,因此导致该拍卖临时被“喊停”。
  今年3月3日,依然由中新拍卖行以106万整体起拍的“鼓浪屿”系列4件注册商标由于无人竞拍而流拍;3月31日,“鼓浪屿”72号三个注册商标以50万元整体拍卖,也因无人竞拍而再度流拍。
  2.流拍的背后
  早在2002年,曾经有人叫价500万元想买下“鼓浪屿”品牌,不过当时由于“鼓浪屿”馅饼热销而让股东未予考虑。记者也了解到,此次拍卖前,也有不少业内人士都对“鼓浪屿”系列商标感兴趣,可为何还是最终流拍?
  大家最担心的,其实正是系列商标是否有效的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说,当时其“流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拍卖标的本身合法性出现问题。据透露,参与此次拍卖的“鼓浪屿”3件商标中,两个“鼓浪屿”中文商标当前状态为“撤销3年不使用待审中”:“GU-LANGIS-LAND”英文商标是“转让完成”状态;而参与了前两次拍卖,没有参与此次拍卖的308869号注册商标已于2008年失效。这意味着几个商标中目前可以合法使用的只有英文注册商标,购买的风险很大。
  还有人士认为,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深陷诉讼多年,加上其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品牌内在价值已有所下滑。这或许也是导致其一再流拍的重要原因。
  假如没有人竞买,是否以略高于50万元的价格就能成交?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拍卖法,标的物都存有一个“保留价”,如果竞价没有超过保留价106万,只能以流拍而告终,标的物由法院收回。
  3.“鼓浪屿”商标诉讼风波
  股权转让
  鼓浪屿食品厂于1956年初成立,几经改制、重组,1999年,被国有企业、厦门象屿集团兼并。随后,由于政府鼓励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2003年6月,鼓浪屿食品厂进行改制,实行企业内部招标,由职工通过竞争收购企业。当年12月,获得收购权的职工将股权转让给两位集美人陈亚强和曾永忠,两人是舅甥关系,其中外甥曾永忠曾是食品厂的供货商。两人各持公司50%的股份,后又各出让5.5%的股权给原厂长。出乎意料,矛盾没有发生在他们与职工之间,却发生在舅甥之间,因为持相等的股份,双方的权利对等,遇到问题决策时却又总是难以达到统一。于是争吵时有发生,矛盾越积越深,生产经营都没办法正常进行。
  [2]为尽快解决矛盾,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在厦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协调办公室及原企业主管的调解下,6月30日,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让双方的矛盾暂时得到缓解。两人签订了《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曾永忠在鼓浪屿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陈亚强指定的受让人;陈亚强指定的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金260万元给曾永忠;鼓浪屿岛上向绣品厂租赁的店面使用权归曾永忠所有。
  随后,曾永忠带着一部分职工创办了厦门老作坊食品有限公司。品牌标志也一分为二,“鼓浪屿馅饼”商标和厂名“鼓浪屿食品厂”归陈亚强使用,商标“日光岩”和产品装潢包装归曾永忠使用。7月3日,鼓浪屿食品厂开始恢复生产,职工重新上岗。8月15日,“老作坊”生产出第一个馅饼,企业经营逐步走上正轨。
  然而,协议签订后,陈亚强向曾永忠支付了股权转让金100万元,余款未付。
  漫长诉讼
  日,陈亚强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永忠办理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日曾永忠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陈亚强应将鼓浪屿岛上的店面使用权转移到曾永忠成立的老作坊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支付股权转让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日,陈亚强提出撤诉申请,湖里法院同意陈亚强撤诉。
  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原股东苏某(即拥有11%股权的原厂长)转让其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之后,公司股东只有陈亚强、曾永忠两人,而《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将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剩陈亚强一人。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2名以上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存续的基础。
  据此,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甥舅两人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外甥曾永忠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给予驳回。
  宣判后,曾永忠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设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股份,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强应向债权人曾永忠支付股权转让金160万元。随后,由于陈亚强对判决不服,拒绝执行,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被查封,“鼓浪屿”系列商标作为被执行人资产,于2008年走上了拍卖之路。
本文来源:台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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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鼓浪屿”商标获赔50万元,你吃到的鼓浪屿馅饼是真的吗?“鼓浪屿”商标获赔50万元,你吃到的鼓浪屿馅饼是真的吗?一品标局百家号
去旅游必不可少的东西就是特产了。湖南特产、厦门特产、湘西特产、永州特产.....”但是,最近还就有这么一家名为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被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并支付50万元赔偿金!“鼓浪屿”竟是注册商标!
众所周知,鼓浪屿是厦门市的著名景区,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但是,其实“鼓浪屿”也是厦门一家食品企业的老字号商标。
一家名为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而厦门一家食品企业与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商标持有人认为其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起初法院判决不侵权?
起初,法院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鼓浪屿是知名的景点,作为商标有极高的价值。但同样是因为“鼓浪屿”是一个景点,因此法院认为,誉海公司是“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
随后,两家公司再次为此打起官司。
这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关键:馅饼是否为鼓浪屿特产?
最后,两家公司的争议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
在兴茂公司看来,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鼓浪屿’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鼓浪屿”已是区别其他“馅饼”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提起“鼓浪屿”是可以想到兴茂公司的鼓浪屿馅饼的!
而且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馅饼为鼓浪屿行政区域的特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誉海公司应对其包装上的标签、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誉海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馅饼”是鼓浪屿的地方特色产品。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鼓浪屿”作为老字号和在馅饼、糕点等食品上长期使用且已获省、市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的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誉海公司还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字样,该使用行为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誉海公司所售馅饼并非在鼓浪屿生产(按照其产品标识,该馅饼产自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其生产制作也并不与鼓浪屿区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质、气候等独特的地理因素相关。
誉海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鼓浪屿区域具有馅饼制作独特的诸如传统工艺、民间传说等特定人文因素。
所以,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誉海公司在馅饼上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理由。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结果:厦门誉海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很多企业想借势老字号、大品牌从中捞上一笔,但是最后往往得不偿失。所以,建议企业还是踏踏实实注册个商标,才是王道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一品标局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就上一品标局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一个馅饼引“鼓浪屿”商标侵权纠纷-中新网
一个馅饼引“鼓浪屿”商标侵权纠纷
  鼓浪屿是福建省厦门市的著名景区,而产自于厦门的传统糕点――馅饼也闻名遐迩,成为厦门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厦门鼓浪屿食品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生产“鼓浪屿”牌馅饼,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
  由于众多商家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也日渐频发。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决厦门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从1983年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2001年及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571341号和第3847042号)。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厦门兴茂公司在承继原先传统制作工艺的同时,对原先产品包装也做了大幅度改动,与众多同类竞争产品包装区别。
  2013年4月,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由誉海公司生产、东本公司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独家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与东本公司均侵害了兴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誉海公司答辩认为,“馅饼”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鼓浪屿”是地名且在同行业被广泛使用,因此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三字是厦门馅饼行业的通行做法,是依惯例的合理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地名。同时,兴茂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鼓浪屿”而非“鼓浪屿馅饼”。自己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馅饼”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益。东本公司答辩补充强调,自身进货来源及销售行为均合法,不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在第一个版本中,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第一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第二竖行和第三竖行构成“鼓浪屿”、“馅饼”,其中“鼓浪屿”三字分外显眼;在第二个版本中,同样在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第一行书写“馅饼”二字,字迹明了;第二竖行是“鼓浪屿特产”,第三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被告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
  而在第二个版本中,誉海公司使用的是“鼓浪屿特产”字样,五个字连为一个整体,没有将“鼓浪屿”三个字单独突出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鼓浪屿”牌馅饼。虽然兴茂公司是注册商标“鼓浪屿”的独占使用权人,但同时鼓浪屿也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地名,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并不能禁止其他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因此在第二个包装版本使用上,并没有侵犯原告享受的商标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誉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第一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厦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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