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败诉案例需要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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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的应对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答复模板》,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本帖最后由 zhiqiangsun6 于
14:36 编辑
投诉举报答复模板
(一)& & & & 以法定期限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我局疑问: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还是书面告知?有无法律依据?
(二)& & & & 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条件]、[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进行。
(三)& & & & 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并赔十倍偿货款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建议举报人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四)& & & & 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录影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答复意见:此要求不在我局法定职责权限之内,无法支持解决。
(五)& & & & 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由企业自行履行产品召回程序,拒不召回的,由我局责令其召回;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召回的,属于流通环节活动,建议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六)& & & & 以法定期限组织便民调解
答复意见: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鉴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故你所提的调解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七)& & & & 书面告知举报人调解、调查处理进展情况、最终处理结果
我局疑问:我局有无书面告知的义务及法律依据?如何告知?
实际问题,值得参考,感谢分享
本帖最后由 tps 于
17:33 编辑
& && &关于第六条调解,我觉得值得商榷。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这条规定对于无需行政处罚的,应当调解;但是这个不能推理出,需要行政处罚的,就不用调解。
& && &相反,《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否行政处罚,都是要行政调解的。当然,可以回复说,被举报的企业不愿意调解,那么我们只要及时发函终止调解即可。
我们最近也是接连被职业人举报、申诉、复议,他们都有固定的圈子并互相联系,寻找有问题企业和行政机关的漏洞,把我单位处理的一些经验也给大家互相交流一下,共同应对职业对象
投诉举报答复模板
(一)& && &&&以法定期限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我局疑问: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还是书面告知?有无法律依据?
我局作法:因我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是五日内回复,我们现在都是在五日内回复,并且这个五日的起点是第一个接受到申诉举报信的部门(比如一般职业人都会向省、市一级的12365平台进行申诉举报,平台再接转到各个县区局处理,这个5日就是12365平台收到的时间,而不是本局收到的时间),回复一律以挂号信函发出,并且能够查询到投邮情况,如果用电话,那你就等着被复议好了,职业人为了钱肯定会否认接到你电话的。
(二)& && &&&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条件]、[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进行。
我局作法:同样处理,同时有些地方规定申诉案件不适用举报奖励。
(三)& && &&&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并赔十倍偿货款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建议举报人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我局作法:见下条
(四)& && &&&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录影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答复意见:此要求不在我局法定职责权限之内,无法支持解决。
我局作法:此条和上一条是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一般这个数字都是以12365形式出现对这些我们不要直接答复他支持还是不支持,否则你就给他留下借口说你违法乱作为,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他的申诉要求,而且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十倍赔偿的规定,你在没调查的情况下就否定他的请求,被他一看就是个菜鸟,吃定你了。
我们的做法是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让企业来回复他的要求。
(五)& && &&&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由企业自行履行产品召回程序,拒不召回的,由我局责令其召回;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召回的,属于流通环节活动,建议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我局作法:这条分2种类型处理。一种是不符合法定召回条件的,直接回复他不符合召回。另一种就比较麻烦了,如果生产企业的产品确实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召回的,在如何回复上就要费心思了。
你的回复肯定是有问题的,你说企业是召回责任主体,企业不召回你才责令。那好,他等2个月后复议你,说企业没有召回,你也没有责令企业召回,理由很充分,他手上购买的企业产品一直没有人和他联系召回事情,也没有人通知他这件事。这时候你怎么应对??
那如果回复他企业已经开始召回了,你有货可以退给企业,那你也会有漏洞。首先那召回的流程可不是一般的复杂,你看下总局的规章就知道了,分几个等级,有具体时间要求,很容易做不到这些,这时候职业人也会等2个月,然后申请政务公开,要求公开企业召回报告等信息,你有这些报告吗?你能做到报告都一项不少吗?
我们现在采取的是一种模糊作法,通知职业人生产企业现在回收售出的产品,你可以与企业联系退货。这样一是不启动召回,二是如果对方复议说我们没有责令企业召回,我们拿出总局规章,规章上说责令召回是国家总局才有的权限,我们无权责令。
(六)& && &&&以法定期限组织便民调解
答复意见: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鉴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故你所提的调解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我局作法:如果这样回复,职业人要笑死了,2个月后复议准时到达,他都可以看到钞票在向他微笑了。
有这种理解的人我估计在我们系统不在少数(鄙人也在其列),这是因为条文的歧义造成的,总局也意识到这点,修订版的办法中就做了很好的过渡和衔接。
对这种要求,直接一点,满足他。不管追究不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不管他提出什么赔偿、补偿、损失要求,直接通知他受理,现在不是政府也有要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解决社会矛盾的嘛,做个案例、材料,都不用费神造假了。
同时要注意这里有一个“陷阱”,便民调解,一是要调解,二是要便民,知道这是什么目的吗?
我们以前的调解方式,发文书给当事人,要求几月几日某点某分到本局本办公室进行三方调解,有时还不忘记带上一句: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本次调解请求。这样发的同仁吗,有没有??
那他现在的便民,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因为职业人都不敢露面的,这也是他们为什么多是选择复议而不是诉讼的原因。诉讼了你作为原告不出庭,法院2次合法传唤后直接按撤诉处理了,复议可没这么好的规定了(强烈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增加此项规定!!!)。那么他现在要求“便民调解”就有后手了,你发文书通知定点进场,他肯定不来,我们则信心满满一纸终止调解通知书发出,此事顺利完结。
当真完结了吗?当真!果然完结了吗?果然!,OK,马上复议到达。复议理由是你没有采取“便民”的方式进行调解,“为什么一定要到你们局去调解,你们不能方便当事人,到我这些来调解吗?”,行政不作为!漠视申诉人权益!违背法律精神!大帽子一顶顶给你戴上。何解??
我局作法:首先文书肯定要寄的,但多余的话就不能写了,调解当天他不来,不要怕麻烦,电话联系他(每次打电话都要录音,没有录音的或者录音不清楚的就当这次通知不存在),在电话里再调解一次,谈不扰才可以终止。终止时不忘善意提醒“你和企业的纠纷可以通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样便民总不会错了吧?
(七)& && &&&书面告知举报人调解、调查处理进展情况、最终处理结果
我局疑问:我局有无书面告知的义务及法律依据?如何告知?
我局作法:按照政务公开规定,过程性的信息不在公开范围,但作为结果的处理结果一定要告知,否则又是复议,说你行政不行为,说总局办案程序规定3个月要结案,他都等4个月了你的结果还没告诉他,效率低下,吃饭不干事。告知当然是书面形式。
最后一点,也是最后的稻草,就是我们确实有短处被职业人抓住不放了,破财消灾吧,要企业出点,平息此事,一般行情在500-2000元。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理解,希望有更多的同行一起来交流。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1:04 编辑
总局早就发过通知,修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但时至近日一直未出台。
举报奖励需政府和财政部门出文件才能奖励,否则无效,不能挪用办公经费去奖励。
不是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的商品,产品质量申诉质检部门根本无权受理,因为申诉人未与生产者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由工商部门负责。
三鹿奶粉事件危害结果的索赔,国家也是工商部门负责,由经销者现行负责,再层层追偿!
赔偿问题的调解,谁主张谁举证,申诉人必须提供因此问题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证据,方可主持调解。
如果质检总局修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申诉者应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失的证据,职业申诉举报人一下子就会消失了。
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tps 发表于
关于第六条调解,我觉得值得商榷。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 ...
感谢回复!
& & 我个人认为:
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 强调了“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那么需要行政处罚的,就不用争议调解了。
2.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所提到的调解期限,是针对第七条“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争议调解的期限。
简岩 发表于
我的帖子无法显示,需要政审?我是不是上了版主的黑名单?
我的这个帖子也审查了好几天,估计版主忙吧
简岩 发表于
我的帖子无法显示,需要政审?我是不是上了版主的黑名单?
坐等您的见解~~感谢~~
善于归纳总结,值得学习!
学习了。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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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把我投诉到工商所,用了第一品牌我该怎么给工商解释并解决
北京&09-06 07:1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9)
职业打假人把我投诉到工商所,用了第一品牌我该怎么给工商解释并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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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人把打假作为谋利手段,有的甚至勒索企业
  职业打假人引发社会争议
  本报记者 林丽鹂
  打假不应成职业 勒索违法当严处
  日前,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特殊的消费者再次引发关注。这些消费者以购买违规或者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并通过投诉或者诉讼向商家索赔为职业。这个人群也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一直颇受争议。
  有人将职业打假人比作市场的“鲶鱼”,客观上改善了消费环境。“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职业打假人的角色与功能,他们与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
  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职业打假人也占用甚至浪费了很多行政、司法资源,工商部门反而无暇去处理真正的消费者纠纷。”北京消法协会副秘书长、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一些职业打假人甚至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
  “职业打假人对广告领域很关注,对净化广告市场有一定帮助。但有些人把投诉打假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并不可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说。
  乐友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珊介绍,公司曾遇到一位职业打假人网购了两盒几十元的食品,以标签中某成分含量标注不合规为由,索赔10万元。李珊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其要求,最终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只要求乐友公司规范标签,无需缴纳罚款。“虽然职业打假人最终没占什么便宜,但这件事拖了很久,浪费了公司很多人力和物力。”
  有些职业打假人甚至变成了“职业勒索人”,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不仅知假买假,甚至做假买假,比如在超市把面包、生鲜食品藏到服装货架的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悄悄拿出;把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用化学药品擦掉……
  “这些职业勒索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们要坚决抵制,职业打假人群体也需要自律。”朱巍说。
  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有人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给这一群体浇了一盆冷水。
  然而,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解读为法院支持“买假打假”,又让职业打假人有了底气。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法》属于民事法,职业打假人利用民事法营利获得惩罚性赔偿在法理上说不通,但我们可以鼓励职业举报人,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食品安全法》是行政法,不属于民事法,因此职业打假人可以获得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朱巍说。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永乐
今日中国急切呼唤孙冶方式的理论开拓者,甚至需要比他更大的勇气和更多的智慧。孙冶方终其一生,想仿效《资本论》,编写一部《社会主义经济论》。在中国当代经济理论史上,他是一座丰碑,同时是一个比顾准更大的悲剧。
土地、税收、人工成本啥啥都在涨,而这些涨幅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块“蜜糖”。到底是谁导演了房价的暴涨?答案或许谁都清楚,但却没有一个公开的口径。而如果你要问我,我只能回答高房价已经演化成了一个哲学问题。
在全球股市百年沉浮的历史当中,一个并购异常活跃,尤其是大蓝筹爆发股权狙击战的时期,往往预示着一两年后一场大股灾或是经济危机的来临。
整体房价进一步快速攀升的动力明显不足,当然热点城市房价下跌的空间也相对有限。现在房价正处于不上不下的僵持阶段,地价也快速达到了相对高位,且地价泡沫程度远比房价要高。地价不率先进行调整,整体市场压力还会继续放大。“职业打假”是否可取
  前几天是315,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消费者维权的话题又成了关注的焦点。在重庆,因为一种汤料的外包装上未标注适宜人群,职业打假人胡高与厂商、超市已经多番对簿公堂。另一种辣条也被胡高以“添加了非法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投诉。如属实,一袋数元购入的辣条将获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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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观点 (0)
【不支持】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争议可谓不小,其很多行为带来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有职业打假人并不针对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而是选择那些广告语、标签不规范且售价很低的商品买假后索赔;有的职业打假人则在买假后与商家私下协商,“收钱噤声”;甚至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极大地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反方观点 (3)
  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显然比知假买假者更可恨。在两者之间,法律的天平显然应倾向后者,而非放纵前者。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可能与商家较真,大多放弃索赔,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即便知道职业打假人队伍“猫腻”不小,但不少人仍持肯定态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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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争议可谓不小,其很多行为带来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有职业打假人并不针对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而是选择那些广告语、标签不规范且售价很低的商品买假后索赔;有的职业打假人则在买假后与商家私下协商,“收钱噤声”;甚至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极大地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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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显然比知假买假者更可恨。在两者之间,法律的天平显然应倾向后者,而非放纵前者。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可能与商家较真,大多放弃索赔,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即便知道职业打假人队伍“猫腻”不小,但不少人仍持肯定态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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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反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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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威慑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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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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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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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政府部门的事情,百姓只能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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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显然比知假买假者更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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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者之间,法律的天平显然应倾向后者,而非放纵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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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打假部门,就不提倡“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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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打假没效率、混日子。
职业打假积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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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消费者在商家面前就是弱势群体,买了假货、伪劣产品,和商家总是理论不清,往往自认倒霉。有了职业打假人,能给不良商家提个醒,卖伪劣商品会招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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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显然比知假买假者更可恨。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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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这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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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可能与商家较真,大多放弃索赔,确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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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即便知道职业打假人队伍“猫腻”不小,但不少人仍持肯定态度的原因。应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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