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电子邮件,微信如何发送邮件,短信辞职有效吗

员工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有效吗?|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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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有效吗?| 劳动法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俗称的“辞职”,法律要求使用书面形式,这令HR感到很困惑,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不有效?其实,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发送的内容也属法定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中虽未明确“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但我们可以结合其他法律的规定确定“书面形式”的类型。《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上述规定看,电子数据也属书面形式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我们来看司法实践中的几个案例。案例一:员工通过电子邮件辞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刊登了《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在该案中,法院是这样认定的:泛太物流公司主张单晶晶于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该电子邮件,依据举证规则,泛太物流公司完成了以电子邮件形式证明系单晶晶提出辞职主张的举证责任;单晶晶对此予以否认,即对泛太物流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反驳,其应提举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单晶晶认可发送该邮件的电子邮箱系其本人申请注册的,其提出泛太物流公司掌握该邮箱地址及密码意图推翻泛太物流公司的上述主张,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上述主张;加之,单晶晶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个人邮箱密码负有安全保密义务,依据常理该密码不应为第三人所知悉,且单晶晶持有的《公司物品申请表》中亦已经注明要求其邮件登陆修改初始密码,故原审法院对单晶晶的抗辩不予采信、确认该邮件的证明力、进而采纳泛太物流公司的主张即双方劳动合同于日因单晶晶提出辞职而解除的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案例二:员工通过微信辞职有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28号判决中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珊珊主张其没有向欧莱雅公司提出离职,欧莱雅公司则提供了王珊珊与主管吴某之间的微信,微信中有王珊珊辞职信的照片,旨在证明王珊珊系主动提出辞职,王珊珊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该微信证据真实有效。依照该微信的内容显示,王珊珊在日通过微信向主管吴某提交了辞职信。王珊珊主张系欧莱雅公司通知其不要上班并要求提交辞职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珊珊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欧莱雅公司,王珊珊认为必须要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没有法律依据。案例三:员工通过手机短信辞职有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280号判决书中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本院认为,......日林观钦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施某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林观钦手机发送的,林观钦并不知情。对其主张,林观钦未提出确凿予以证明。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林观钦并未向施某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认定林观钦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本文仅选取三个较为典型的,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否有效,而在于公司能否证明员工通过了这些方式提出辞职!【温馨提醒】对于员工而言,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前需慎重考虑,因为你一不小心手滑将辞职的意思表示发出,你将没有机会撤回该意思表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基于电子数据传送的特性,你的辞职意思表示会瞬间达到公司,开弓没有回头箭啊!慎重!对于公司而言,如果要认定员工已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最重要的是保留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发送的辞职内容,对于保存在手机上的微信内容或短信内容,还应保留原始载体,万一因此而发生争议,还可以通过公证机构或第三方司法鉴定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固化,以证明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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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微信辞职有效吗?
现在大家都用微信,如果您在朋友圈了发个感慨:“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大家不会太在意,但是如果您一时头脑发热把这种想法发微信给老板,并向老板提出辞职,事后又后悔了,那么这微信辞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率呢?
来源:南京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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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用电子邮件辞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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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职场人的工作效率也在不断提高。利用电脑收发邮件,与客户或者是老板沟通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很多职场人在习惯了利用电子邮件的同时,也在疑问,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是否算数?这种便捷的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否半路后悔?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来和你聊聊电子邮件辞职的效力。文|张立岩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咨询及法律援助400-636 8989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已经授权劳动派发表,欢迎大家分享至朋友圈,未经授权谢绝转载。举 案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当地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电子邮件辞职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但王小姐依旧认为其当时的辞职申请仅为意愿表示,不能算作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则认为,王小姐已向公司发送邮件其要离职,且公司也作出了回应,同意其离职,这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公司单方终止与王小姐的劳动关系。当地仲裁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采纳了公司的观点,驳回了王小姐的仲裁请求。 那么,问题来了,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应当理解为区别于口头形式的,因此,实践中,电子邮件形式即书面形式。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电子资料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如上述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也不例外。
但是,因电子邮件的邮件地址和个人实名之间联系起来有问题。因此,除非对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这个地址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否则,你仍然不能证明提前30日。 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王小姐能够证明辞职的电子邮件经过了他人的篡改或变更,公司就不能把它当成证据使用。在实践中,电子邮件辞职申请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作为HR如何应对这种即时通讯辞职申请呢,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二、用人单位如果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因此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不用限定离职申请方式或是可以规定多种方式申请。三、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今日小结若无特殊规定,员工可以电子邮件辞职。下 期 HR 公 开 课(免费)招聘入职环节法律风险 19:00课件下载请加QQ群来玩儿 | WAN↑↑首先你得关注我们然后我们就可以带你玩了↓↓回复“律师思维”看劳动派为什么主张让更多人掌握律师思维回复“公开课”看劳动派举办过的精彩公开课/报名参加下次公开课回复“公益”看劳动派发起的公益活动/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回复“评测”看劳动派为HR做的文件评测活动回复“精彩”检索劳动派往期原创文章更多精彩 等你发现可以约 | YUE如果你有职场趣闻、劳动争议、律师思维或者有法律问题的小段子or大作,麻烦砸给一个微信号为dobo888的小伙伴,或者发邮件给。文章被采纳后可能会有惊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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